七丰精工: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873169 证券简称:七丰精工 公告编号:2024-078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及《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拟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并于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了《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甲方)与保荐机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乙方)就变更后的募投项目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4 号)文件,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行价格6.00元/股,发行股数为22,274,09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33,644,540.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0,759,545.09元,公司实收股款人民币122,884,994.91元,扣除其他发行相
关费用3,488,734.92元后(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119,396,259.9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4月1日和2022年5月16日分别到账,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36055号《验资报告》和天职业字[2022]3139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50110135209345678,专户金额为63,411,601.22元。(人民币陆仟叁佰肆拾壹万壹仟陆佰零壹元贰角贰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年产1580万件高端精密零部件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应就甲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甲方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甲方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丙方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项目负责人贺勃、汤文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机构项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话、邮件等有效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项目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甲方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及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本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甲方应及时公告本协议主要内容。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甲方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十)、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控制,不得在未履行司法等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挪用或改变甲方募集资金用途。
(十一)、丙方应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关注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三)、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三、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截至2024年9月2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 | 33050163712709007777 |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 1204090329205001839 |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 33050110135209345678 |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