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亿精密: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70 号)收到日期:2024年8月19日生效日期:2024年8月19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 上市公司 |
唐旭文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陈明 | 董监高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3年9月,公司与安徽飞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资成立嘉兴飞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35%),并争取2年内投资和建设合计50MW光伏和储能电站项目,双方按持股比例进行投资及分配。根据《光伏电站项目投资评估报告》,该项目合计投资金额1.6亿元,按35%持股比例计算,公司预计投资5,60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27%。前述重要合同签订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8月10日披露。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唐旭文、董事会秘书陈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公司及唐旭文、陈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唐旭文、董事会秘书陈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公司及唐旭文、陈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浙江证监局采取的措施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关于对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70 号)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