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亿精密: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9-20  荣亿精密(873223)公司公告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1号收到日期:2024年9月20日生效日期:2024年9月20日作出主体: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警示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唐旭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董事长、总经理
陈明董监高董事、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3年9月,公司经研究决定与安徽飞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和储能业务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资成立嘉兴飞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35%),并争取2年内投资和建设合计50MW光伏和储能电站项目,双方按持股比例进行投资及分配。根据《光伏电站项目投资评估报告》,该项目合计投资金额1.6亿元,按35%持股比例计算,公司预计投资5,60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27%。前述重要合同签订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8月披露。

公司未按规定就签订重要合同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8.3.8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兼总经理唐旭文、董事会秘书陈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1.3条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唐旭文、陈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未按规定就签订重要合同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8.3.8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兼总经理唐旭文、董事会秘书陈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1.3条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唐旭文、陈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述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的措施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关于对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1号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