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太照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10-30  恒太照明(87333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3-091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3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决。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监事、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该等文件经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同意可调阅查询。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