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太照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4-059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实际授予基本情况
1、授予日:2024 年 7 月 16 日
2、登记日:2024 年 9 月 4 日
3、实际授予数量:100万股
4、实际授予人数:5人
5、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40元/股
6、股票来源: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二)实际授予明细表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1 | 马久金 | 核心员工 | 40 | 33.33% | 0.18% |
2 | 刘建秋 | 核心员工 | 10 | 8.33% | 0.045% |
3 | 李小龙 | 核心员工 | 10 | 8.33% | 0.045% |
4 | 管园园 | 财务总监 | 20 | 16.67% | 0.09% |
5 | 夏卫军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20 | 16.67% | 0.09% |
合计 | 100 | 83.33% | 0.45% |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造成所致。
本次登记完成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明细如下表: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实际授予数量占首次授予总数量的比例 | 实际授予数量占授予后总股本的比例 |
1 | 马久金 | 核心员工 | 40 | 40% | 0.18% |
2 | 刘建秋 | 核心员工 | 10 | 10% | 0.045% |
3 | 李小龙 | 核心员工 | 10 | 10% | 0.045% |
4 | 管园园 | 财务总监 | 20 | 20% | 0.09% |
5 | 夏卫军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20 | 20% | 0.09% |
合计 | 100 | 100% | 0.45% |
上述名单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授予结果与拟授予情况的差异说明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结果与拟授予情况不存在差异。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公司将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激励对象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业绩目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限售期 | 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 |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3,000万元或净利润不低于7,800万元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 | 2024-2025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133,000万元或净利润不低于16,200万元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6年 | 2024-2026年三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210,000万元或净利润不低于25,000万元 |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数值,且净利润指标为剔除本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后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若对应年度的公司业绩目标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售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依据激励对象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达标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等级 | 对应绩效考核分数 |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
优秀 | 90-100分 | 100% |
良好 | 80-89.9分 | 100% |
合格 | 60-79.9分 | 80% |
不合格 | 59.9分及以下 | 0% |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办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序号 | 姓名 | 授予前直接持股数量 | 授予后直接持股数量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股数量(股)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股数量(股) | ||
1 | 马久金 | 0 | 0 | 0 | 400,000 | 0.18% | 400,000 |
2 | 刘建秋 | 0 | 0 | 0 | 100,000 | 0.045% | 100,000 |
3 | 李小龙 | 0 | 0 | 0 | 100,000 | 0.045% | 100,000 |
4 | 管园园 | 50,000 | 0.02% | 50,000 | 250,000 | 0.11% | 250,000 |
5 | 夏卫军 | 1,026,778 | 0.47% | 770,084 | 1,226,778 | 0.56% | 970,084 |
合计 | 1,076,778 | 0.49% | 820,084 | 2,076,778 | 0.94% | 1,820,084 |
类别
类别 | 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数量(股) | 比例 | |
有条件限售股 | 68,306,665 | 31.02% | 1,000,000 | 69,306,665 | 31.47% |
无条件限售股 | 151,897,135 | 68.98% | -1,000,000 | 150,897,135 | 68.53% |
总股本 | 220,203,800 | 100% | - | 220,203,800 | 100%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彭晴先生的持股比例不变;本激励计划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7 月 16 日,经测算,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首次授予数量 (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100 | 157.00 | 51.03 | 70.65 | 27.48 | 7.84 |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实际费用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南通大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已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通大华会验字 [2024]008号),截至 2024 年 7 月 22 日止,公司已收到马久金,管园园等5名股权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纳的限制性股票认购款合计人民币2,400,000.00元。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确认书》
(二)《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通大华会验字[2024]008号)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