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光明:关于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873527证券简称:夜光明公告编号:
2023-026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制度的规定,作为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议案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会议材料,我们一致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较好地完成审计工作,出具的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续聘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属于募投项目实质性变更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批准报出<2022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464号),客观反映了公司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议案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关于审议<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傅胜、郑峰、方小桃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