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光明: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873527证券简称:夜光明公告编号:
2024-077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2022年9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12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于2022年10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492,700股,发行价为10.9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8,284,773.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9,823,962.17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8,460,810.8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223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公司(甲方)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分别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湾新区支行(分别作为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分别简称“《原协议》一”、“《原协议》二”、“《原协议》三”)。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序号
序号 | 开户主体 | 银行名称 | 银行账户 | 协议签署时间 |
1 |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 19900101040039932 | 2022年10月13日 |
2 |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 8110801012902540112 | 2022年10月13日 |
限公司 | ||||
3 |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湾新区支行 | 1207022529100038509 | 2022年10月13日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署情况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公司(甲方)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湾新区支行(分别作为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分别简称“《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对原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协议》一
甲方: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协议》一 | 《补充协议》一 |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569.22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569.22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二)《补充协议》二甲方: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协议》一 | 《补充协议》一 |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569.22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569.22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三)《补充协议》三
甲方: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湾新区支行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协议》一 | 《补充协议》一 |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569.22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569.22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四)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除本协议变更内容外,原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