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众科技: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873690证券简称:捷众科技公告编号:2024-004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众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4年2月3日行使完毕。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浙商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9.34元/股于2023年12月26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180.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捷众科技于2024年1月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自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2月3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180.00万股)。
捷众科技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浙商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捷众科技按照本次发行价格9.34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1,200.00万股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180.00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1,380.00万股,发行人发行后的总股本增加至6,630.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81%。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681.20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1,200.00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11,208.00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12,889.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2,127.6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0,761.58万元(如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浙商证券已共同签署《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递延交付条款。
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序号
序号 | 战略投资者名称 | 实际获配股数(万股) | 延期交付股数(万股) | 限售期安排 |
1 | 绍兴市国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9.75 | 89.75 | 6个月 |
2 | 浙股山石(嘉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8.00 | 48.00 | 6个月 |
3 | 浙江西湖珞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2.25 | 42.25 | 6个月 |
4 | 浙江富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4.00 | - | 6个月 |
5 | 浙江康瑞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4.00 | - | 6个月 |
6 | 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晨鸣6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12.00 | - | 6个月 |
合计 | 240.00 | 180.00 | - |
发行人应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3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2024年1月5日)起开始计算。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 增发 |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 0899254628 |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
增发股份总量(万股): | 180.00 |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万股): | 0.00 |
五、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对应的募集资金金额因本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681.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513.06万元。
六、对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的意见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3年9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具体方案的议案》。
2023年5月11日,公司与浙商证券签署了《关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承销协议》,并于2023年12月8日,签署了《关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承销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授予浙商证券在本次发行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权利。
发行人董事会认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实施情况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
经获授权主承销商浙商证券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
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的要求,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发行人: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6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