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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速览☆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6-04-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6-04-03 23:15│恒信东方(300081):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 特别提示: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 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4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第七项规定,公司 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的情形。 2、公司股票自 2026年 4月 7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一天,将于 2026年4月 8日(星期三)开市起复牌。 3、公司股票自 2026年 4月 8日(星期三)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股票简称由“恒信东方”变更为“ ST恒信”,证券代码仍为“300081”;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不变,仍为 20%。 4、公司已就《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条规定,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起始日 (一)股票种类:无变化,仍为人民币普通股 A股。 (二)股票简称:由“恒信东方”变更为“ST恒信”。 (三)证券代码:无变化,仍为“300081”。 (四)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起始日:2026年 4月 8日。 (五)公司股票停复牌起始日:2026年 4月 7日开市起停牌,2026年 4月8日开市起复牌。 (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不变,仍为 20%。 二、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于 2026年 4月 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4号),该 告知书载明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为:“2022年,恒信东方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诺比侃人 工智能科技(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比侃)开展算力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业务,向创意信息销售服务器及相关 软件,向诺比侃销售软件。恒信东方从事创意信息业务和诺比侃部分业务(以下简称案涉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 ,在知悉案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恒信东方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 18,161.14 万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7.1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但未触及第 10.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 科目”,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一)公司本次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股票交易撤销其 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公司已于 2024年 10月 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前 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前期差 错更正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4-084)等相关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所述事项均已整改完成。公司将在 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在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结案通知书,显示 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的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督促公司管理层加强措施,进一步改进、完善信息披露等内部治理体系,提升公司财务核算 水平,强化规范运作,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防范运营风险。 (三)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切实提高相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和风险合规意识 。 (四)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督促公司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五)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 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接受投 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相关人员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问询。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083349 联系邮箱:office@shambala.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牛房二环路 19号院 D3-305 公司董事会提示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2026-04-03 22:35│卓翼科技(002369):关于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通过查询银行账户获悉,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卓翼智造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翼智造”)基本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部分资金被冻结的情况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性质 被冻结金额(元) 卓翼智造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4420******6259 基本户 3,673,555.13 公司**支行 合计 3,673,555.13 二、本次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原因 本次卓翼智造基本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系惠州市博晖连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晖公司”)与卓翼智造买卖合 同纠纷事宜,博晖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所致。卓翼智造已收到民事裁定书【(2026)粤 0306 财保 252 号】、保全结果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次冻结金额为人民币 3,673,555.13 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卓翼智造基本户被冻结资金金额为 3,673,555.13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货币资金的 1.09%,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7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基本户累计被冻结资金金额为 28,184,092.24 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货币资金的 8.39%,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05%。本次卓翼智造基本户部分资金被冻结不 会对公司资金周转、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的情形。 2、鉴于本次部分资金被冻结所涉及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 以最终诉讼/仲裁结果为准。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财产保全措施系法院在案件立案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的正常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措施,并非法院对公 司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公司正积极跟进、核查上述事项,并制定初步解决方案。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程序,依法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尽快妥善解决前述部分资金被冻结的事项。 2、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6)粤 0306 财保 252 号】。 ─────────┬─────────────────────────────────────────── 2026-04-03 22:02│世联行(002285):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计提 减值准备的有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反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 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中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进行评估和分析,对存在减值迹象 的资产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对部分长期挂账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进行核销。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总金额、拟计入的报告期间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贷款、长期应收款、合同资产、长期 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商誉。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金额为30,580.28万元。具体情 况如下: 资产减值名称 2025 年计提减值准备金额 占 2025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 上 (万元)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 一、信用减值损失 18,810.78 -28.94% 其中:应收票据 1.12 0.00% 应收账款 6,895.35 -10.61% 其他应收款 11,247.13 -17.31% 贷款 612.59 -0.94% 长期应收款 54.59 -0.08% 二、资产减值损失 11,769.50 -18.11% 其中:合同资产 -622.33 0.96% 长期股权投资 67.93 -0.10% 投资性房地产 7,849.05 -12.08% 固定资产 467.81 -0.72% 无形资产 99.98 -0.15% 商誉 3,907.06 -6.01% 合 计 30,580.28 -47.06% 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已经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说明 (一)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依据 1、信用减值损失: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各项应收款项按照其适用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计提减值准备 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对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款项已经发生了信用减值的,对该应收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如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 的应收款项等。 当单项应收款项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信息时,公司以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的 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票据组合: 组合名称 确认组合依据 计提方法 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损失风险极低,在短期内履行其 参照历史损失率经验,不计提信用损 支付合同现金流量的义务能力很强。 失。 商业承兑汇票 信用损失风险一般 参照历史损失率经验,计提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组合: 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依据 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以账龄特征为基础 账龄特征为基础的应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 的组合 收款项 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建立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提信用损失 取得担保物为基础 取得担保物的应收款 参考担保的价值,对担保物的预期现金流和时 的组合 项 间进行预测,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组合: 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依据 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款项性质组合 款项的业务性质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 来经济状况的预测,按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率对照表计提信用损失 贷款组合: 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依据 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贷款组合 贷款风险状况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 来经济状况的预测,按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率对照表计提信用损失 长期应收款组合: 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依据 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以账龄特征为基础 账龄特征为基础的应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 的组合 收款项 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建立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提信用损失 2、资产减值损失: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 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 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合同资产 参照应收账款的信用减值损失计提方法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二)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情况说明 1、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贷款和长期应收款: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波动,部分地产公司出现经营 困难,公司的应收款项将面临无法及时回收的风险,公司分析评估认为其应收款项减值迹象明显,应按单项计提预期信用 减值准备;对于未按单项计提预期信用的应收款项,按资产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公司对截至 2025 年 1 2 月 31 日的各项应收款项按上述计提方法进行综合评估测算,2025 年 1-12 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为:应收票据计提坏 账准备 1.12 万元,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6,895.35 万元, 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11,247.13 万元,贷款计提坏账 准备 612.59 万元,长期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54.59 万元。 2、合同资产:公司对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同资产进行评估测算,2025年 1-12 计提的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622.33 万元。 3、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对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公司投资的 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2025 年 1-12 计提 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67.93 万元。 4、投资性房地产:公司对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公司持有的 公寓、商铺等部分房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2025 年 1-12 计提的投资 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7,849.05 万元。 5、固定资产:公司对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公司持有的住宅等部 分房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2025 年 1-12 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6 7.81万元。 6、无形资产:公司对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公司持有的部分车位 使用权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2025 年 1-12 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99 .98万元。 7、商誉:公司对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的资产组或者组合的 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2025 年 1-12 月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 3,907.06 万元。其中山东世联怡高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资产组受区域市场变化影响,资产组盈利能力有所下降,2025 年度经测试商 誉存在减值 900.94 万元;四川世联行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资产组受区域市场变化影响,资产组盈利能力有所下降, 2025 年度经测试商誉存在减值 565.49 万元;北京安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组受区域市场变化影响,资产组盈利能 力有所下降,2025 年度经测试商誉存在减值 2,440.63 万元。 8、公司对债务人已注销或长期挂账多次催收无果,已实质产生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 8,476.27 万元、其他应收款 91 2.45 万元、贷款 5.06 万元予以核销。上述应收款项在核销前已按会计政策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核销时对公司利润无 影响。核销后,公司对核销的应收款项仍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并继续催收款项。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金额30,580.28万元,全部计入2025年度损益,考虑所得税及少数股东损益影响后, 将减少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664.71万元,相应减少公司2025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 权益29,664.71万元。 ─────────┬─────────────────────────────────────────── 2026-04-03 22:00│*ST宇顺(002289):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上市公司 ”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宇顺电子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所已于 2025年 7月 11日出具了《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 2025年 9月 12日出具了《北京观韬律师 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现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出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均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的方案概述 根据宇顺电子第六届董事会相关会议决议(第二十二次、第二十三次、第二十六次、第二十九次、第三十五次、第三 十九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相关 文件,本次重组中宇顺电子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正嘉公司、凯星公司、汇之顶公司购买其分别持有的申惠碧源、中 恩云科技、中恩云信息 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申惠碧源、中恩云科技、中恩云信息将成为宇顺电子的全资子公司 。 二、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以下授权和批准: (一)宇顺电子关于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1、董事会 2025年 7月 11日,宇顺电子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 》《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有关的议案。 2025年 8月 14日, 宇顺电子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 2025年 9月 12日,宇顺电子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 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有关的议案。 2025年 11月 3日,宇顺电子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之备忘录〉的议案》。 2026年 1月 27日,宇顺电子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 2026年 3月 30日,宇顺电子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之补充协议(四)〉的议案》 2、股东会/股东大会 2025年 9月 29日,宇顺电子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 〉 及其摘要的 议案》等与本次重组有关的议案。 (二)标的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1、申惠碧源关于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2025年 7月 8日,正嘉公司作出申惠碧源股东决定,同意向宇顺电子转让其所持有的申惠碧源 100%的股权。 2、中恩云科技关于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2025年 7月 8日,凯星公司作出中恩云科技股东决定,同意向宇顺电子转让其所持有的中恩云科技 100%的股权。 3、中恩云信息关于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2025年 7月 8日,汇之顶公司作出中恩云信息股东决定,同意向宇顺电子转让其所持有的中恩云信息 100%的股权。 (三)交易对方关于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1、正嘉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2025年 7月 8日,正嘉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且唯一股东也作出书面决议,同意向宇顺电子转让其所持有的申惠碧源 100 %股权。 2、凯星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2025年 7月 8日,凯星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且唯一股东也作出书面决议,同意向宇顺电子转让其所持有的中恩云科技 1 00%股权。 3、汇之顶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2025年 7月 8日,汇之顶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汇之顶公司向宇顺电子转让其所持有的中恩 云信息 100%的股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相关各方已取得实施本次重组所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公司的股权交割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本次重组相关交易各方其后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备忘录》《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相关约定,三家标的公司中恩云科技 、申惠碧源、中恩云信息的 100%股权均已过户至宇顺电子名下,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及交割已完成,中恩云科技、申惠碧 源、中恩云信息现为宇顺电子全资子公司。 (二)交易价款的支付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宇顺电子已根据约定向交易对方支付 60%的交易价款(共计 201,000万元),另已向监 管账户支付暂存交易款项 20,000万元。 按照《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宇顺电子尚需于2026年 6月 30日前向监管账户付至总交易对 价额的 95%,即尚需支付人民币97,250万元;在标的公司股权过户工商登记完成之日起 3个月内,将交易价款余额(总交 易对价的 5%,即人民币 16,750万元)支付至交易对方指定收款账户。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即三家标的公司的股权已完成过户和交割手续,符合《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宇顺电子尚需在支付期限届满前,完成剩余交易价款的支付。 四、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与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的交易各方签署的相关协议以及宇顺电子已执行的信息披露内容,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 的实施情况不存在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五、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备忘录》之约定,宇顺电子与交易对方执行了每一家标的公司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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