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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21:24│国瑞科技(300600):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暨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提示
│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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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收购前,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科技”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浙江省二轻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轻集团”),间接控股股东为浙江省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手工业合作社”或“
出让人”)。本次收购系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集团”或“收购人”)通过增资扩股形式,以增发股
权作为对价,收购手工业合作社持有的二轻集团 100%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机电集团成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二
轻集团仍为本公司直接控股股东。
2.本次收购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国瑞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3.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仍为浙江省国资委。
4.本次收购尚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一、本次收购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说明
本公司于 2026 年 6月 5 日接到控股股东二轻集团《关于集团战略性重组有关事项的告知函》,披露了《关于控股
股东浙江省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与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战略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根据浙江省国资委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决定实施
机电集团与二轻集团战略性重组;本公司于 2026 年 8月 14 日收到控股股东二轻集团《关于集团战略性重组有关事项获
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告知函》,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浙江省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进行
战略性重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获悉二轻集团收到浙江省国资委通知,战略性重组事项已获省政府批
复同意。省政府同意以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将手工业合作社持有的二轻集团 100%股权评估作价注入机电集
团。
2026 年 8月 25 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二轻集团《关于集团战略性重组有关事项已签署<股权重组协议>的告知函
》,获悉二轻集团、机电集团、手工业合作社已于 2026 年 8月 21 日签订《股权重组协议》,各方在协议中约定机电集
团通过增资扩股形式,以增发股权作为对价,收购手工业合作社持有的二轻集团100%股权。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签订方
甲方: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省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
丙方:浙江省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股权收购金额、方式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通过增资扩股形式,以增发股权作为对价,收购乙方持有的丙方 100%股权。即:
丙方作价 539,480.44 万元,甲方向乙方增发 46,262.6262 万元注册资本,增发价格约为 11.66 元/每一元注册资本,
收购乙方持有的丙方 100%股权。
3.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本协议经本次交易各方依法盖章;
(2)本次交易经各方董事会、股东会/理事会或相关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3)交易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事项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反垄断局)或其授权机构审查通过(如涉及)。
(二)相关批复
本次收购已取得省政府批准,涉及的反垄断事项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尚需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三)关于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免于发出要约情形的说明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本次收购方式为机电集团通过增资扩股形式,以增发股权作为对价,收购手工业合作社持有的二轻集团 100%股权。
本次收购前后,机电集团、二轻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浙江省国资委。本次收购完成后,机电集团持有二轻集团 100%股
权,机电集团成为国瑞科技的间接控股股东,国瑞科技实际控制人仍为浙江省国资委、直接控股股东仍为二轻集团,本次
交易未导致国瑞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收购人
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四)收购人基本情况
名称 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延安路 95号
法定代表人 孙哲君
注册资本 8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 913300007236299969
用代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 煤炭销售(无储存)、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限分支机构经营)。省政府授
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业投资;机电产品的开发、生产;机电设备成套;
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产品、焦炭、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及易
制毒化学品)、矿产品、装饰材料的销售;仓储服务;物业管理,自有房屋
租赁。
营业期限 2000-08-23 至永久
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延安路 95号
联系电话 0571-87830600
(五)本次收购前后,本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收购前,机电集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国瑞科技股份的情况,机电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二轻集
团为国瑞科技的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国瑞科技 94,848,375 股股份,占国瑞科技总股本的 32.24%。国瑞科技的实际控制
人为浙江省国资委,浙江省国资委系省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经省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本次收购前,国瑞科技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国瑞科技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机电集团将持有二轻集团 100%的股权,机电集团通过二轻集团间接控制国瑞科技 94,848,375 股
股份(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瑞科技总股本的比例为 32.24%),成为国瑞科技间接控股股东;二轻集团仍为国瑞科技直
接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仍为国瑞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在 2026 年 8 月 2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常熟市国瑞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报告书》。
上述事宜不涉及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控股股东战略性重组实施完成后,机电集团成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
东,二轻集团仍为本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本次战略性重组不会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仍为浙江省国资委。上述
事项尚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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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21:22│稳健医疗(300888):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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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582,970,928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 8,046,762 股,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以现有公司总股本 582,970,928 股扣除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8,046,762股后的股本总额574,924,166股为基数。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金额 =现金分
红总额÷公司总股本× 10 股=287,462,083.00 元÷582,970,928 股×10 股=4.930984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
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即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为 0.4930984 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
交易日收盘价﹣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4930984元/股。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6 年5月 14日召开的2025 年年度股东会已同
意授权董事会在满足利润分配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股东合理回报等,制定 2026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
案,并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相关事宜。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年 8月 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授权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
1、公司于 2026 年 5月 14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6 年度中期
利润分配授权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股东合理回报等,制
定2026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并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相关事宜。相关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制
定利润分配方案等。
2、公司于 2026 年 8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26年 8月21日公司总股本582,970,928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
有的公司股份 8,046,762 股后的股本总额 574,924,16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0 元(含税),
预计派发现金股利 287,462,083.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若
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发生变动,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现金分红总金额变化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3、自上述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5、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8,046,762 股后的 574,924,166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
(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4.5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
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
税款 1.000000 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500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
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9月 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 9月 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6 年 9月 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 9月 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
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证券账号 股东名称
1 08*****423 稳健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 年 8月 25 日至登记日:2026 年 9月 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
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除权除息参考价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现金分红总额
÷公司总股本×10股=287,462,083.00元÷582,970,928 股×10 股=4.930984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
四舍五入),即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为 0.4930984 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
价﹣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4930984 元/股。
2、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
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相应调整,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14.39 元/股-0.4930984 元/股=13.
90 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息、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
息之日起,公司将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回购
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47.7 元/股-0.4930984 元/股=47
.21 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陈惠选
咨询电话:0755-28066858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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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21:04│陕国投A(000563):董事会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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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促进信托主业不断发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信托
公司治理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委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督促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负责研
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政策,当信托公司或者其股东与受益人发生利益冲突时,督促信托公司优先为受益人合法利
益服务。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由3至5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
董事为金融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总部和法律事务部(消保办公室)为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委员
会日常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日常办事机构”),战略规划部(陕国投丝路金融信托研究院)配合,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评估公司相关部门提交的信托业务发展专项规划;
(二)审议公司信托业务年度运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针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检查公司信托业务后要求组织整改的问题,评估相关部门提交的整改措
施;
(四)指导信托业务部门开展信托业务创新,定期对公司相关部门提交的创新类信托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议,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五)日常办事机构每季度应制定下一季度履职计划;
(六)审议高级管理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报告。研究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审计报告、监管通报、内部
考核结果等,督促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发现的各项问题;
(七)根据监管要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对高级管理层和消费者权益保
护部门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八)指导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确保相关制度规定与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
营发展战略相适应。
(九)指导和督促高级管理层建立覆盖业务设计、推介销售、服务定价、投资管理、利益分配、投诉处理等全流程的委
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制度机制完善、纠纷处理妥当,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与维护职责有效履行,审议公司相
关部门提交的重大投诉事项相关议案。
(十)对董事会负责,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年度报告,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讨论决定相
关事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
(十一)研究讨论公司相关部门提交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信息披露工作的重大事项并定期听取产品信息披露工作汇报。
(十二)负责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信息披露进行指导。
(十三)公司董事会安排的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
权益保护)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职责中审议事项需提交董事会进一步审议。董事会安排的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如需经董事会审议,发起部门应在向委员会提交议案时明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结
合会议议题提供公司有关资料:
(一)信托业务运行情况报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二)与信托业务运行有关的业务数据;
(三)信托业务审计报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审计报告;
(四)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
(五)监管部门检查意见等;
(六)公司的信托业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制度等;
(七)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资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对日常办事机构提供的议案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决议材料。对于需上报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由日常办事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报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董事会审议。日常办事机构在召开相关会议前应与董事会办公室沟
通会议议案情况,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
度原则上召开一次,当有2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公司原
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以现场(含视频)召开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话、邮件通讯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可列席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经
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非现场会议下,委员还应以书面形式充分反馈意见
。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涉及
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决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
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放弃其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九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托人和
受益人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通知
、议案、记录、纪要或决议等会议资料由日常办事机构存档保管。第二十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
益保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且需要经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由议案发起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书面形式提交日常办事机构,由日常办事机构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安排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提交股
东会批准。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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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20:56│*ST香雪(300147):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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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 2026 年 8月 25日在公司本部
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6 年 8月 14日以邮件等方式送达了全体董事。会议应参加董事六名
,实际参加董事六名,独立董事吴杰先生、陶剑虹女士、陈修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无委托出席的情况,会议由董事长王
永辉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表决方式通过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 2026 年半年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及《202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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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20:55│工大科雅(301197):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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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科雅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工大科雅本次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2〕745号)核准同意,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3,013.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
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价格为 25.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76,844.25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613.14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年 8月 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
天健验〔2022〕1-84号《验资报告》。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账户开设银行、保荐人签订了相关的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 募集资金累计投
资总额 入金额
1 智慧供热应用平台升级及 29,100.01 2,043.27 7.02
关键产品产业化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368.08 14,558.91 71.48
3 营销及运维服务网络体系 8,984.94 6,895.67 76.75
升级建设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2,000.00 12,212.01 101.77
合计 70,453.03 35,709.86 50.69 50.69
注1:超募资金额度已加总至上述项目1和2的承诺投资总额中。2022年10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2年10月27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调整投
资金额及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追加投资4,824.00万元,追加资金自公司IPO超募资金列支;2
025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内部投资结构及延期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
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智慧供热应用平台升级及关键产品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
规模、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投资总额增加的差额部分将使用超募资金(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及自筹资金补足。注
2:根据2025年8月2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前期用于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已于规定期限内全部赎回至对应募集资金专户。
注3: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及运维服务网络体系升级建设项目
”结项,该募投项目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已经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续,公司将上述结项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23,688,198.40元(包括未使用完毕的募投项
目本金以及累计收到的理财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全部转入公司普通银行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将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
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现金管理产品品种
公司拟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产品。相关产品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上述现金管理
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开立
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 32,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并于到期后赎回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实施方式
公司授权管理层在上述授权期限及额度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相关事宜。该授
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五)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赎回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四、投资风险及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期限不超过 12个月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
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降低市场波动引起的投资
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上,考虑资金
的闲置时间和数量等情况,针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产品。
2、事前审核与评估风险,及时关注投资产品的情况,分析投资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
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对现金管理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对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
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2026年 8月 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
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32,000万
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保本型的产品,现金管理有效期为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权期限及额度内行使相关投资决
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七、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 32,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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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20:46│深南电路(002916):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深交所受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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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6〕268 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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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20:45│豫能控股(001896):关于公司转让参股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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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概述
为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集中优势资源发展核心主营业务,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将所持河南
汇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汇融供应链”)20%股权转让给河南汇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汇融资产”),转
让价格为 904.014万元。
(二)决策程序
由于受让方汇融资产系公司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投资集团”)的全资孙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6年 8月 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转让参股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
事余德忠、李军、王璞、贾伟东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上述议案。本
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年第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河南汇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89714566F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融岛外环路 24号 12层 1201号
法定代表人:徐东伟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年 1月 12日
经营范围:土地收购、土地资产管理与处置;非金融类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非金融类资产的服务;地产和
房产及配套设施的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和投资咨询;企业投资与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投资策划、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
业务。(以上范围凡需审批或许可的,凭审批或许可经营)。
股东构成:河南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0%持股,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财政厅。信用情况: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汇融资产总资产 319,055.54万元,负债总额138,843.94万元,净资产180,2
11.60万元。2026年上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9,143.01万元,净利润 7,066.13万元(合并口径,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规定,汇融资产属于“(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
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为公司持有的汇融供应链 20%股权,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
情形,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标的公司概况
汇融供应链成立于 2020年 9月 27日,注册资本 5000万元,实缴金额 5000万元。汇融供应链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金 持股比例
河南汇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3300 66%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00 20%
河南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500 10%
河南博之途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 4%
合计 5000 100%
法定代表人为徐东伟,注册地址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融岛外环路 4号投资集团新办公楼 12F,经营
期限:2020 年 9月 27日至无固定期限;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数据处理服务;粮食收购;粮油仓储服务;农副产品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电子产品销售
;办公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肥料销售;化
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池销
售;蓄电池租赁;充电桩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通信
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销售
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查询,汇融供应链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河南汇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编号
:诚信审专〔2026〕0916 号),标的公司 2025年 9月 30日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2,695.85
负债总额 8,244.89
净资产 4,450.96
项目 2025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
营业收入 31,860.92
利润总额 55.46
净利润 55.46
(四)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为汇融供应链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的情况以及汇融供应链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根据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河南汇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编号
:诚信审专〔2026〕0916号)和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
涉及的河南汇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编号:联合中和评报字(2026)第 6015 号),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9月 30日,汇融供应链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 4,450.96万元,评估价值为
4,520.07万元,增值额为69.11万元,增值率 1.55%。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价格为公司所持汇融供应链 20%股权对应评估价值904.014 万元。本次交易以 2025年 9
月 30日为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作为作价依据,定价依据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受让方:河南汇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二)交易标的
河南汇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股权
(三)交易方式及支付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完成本次交易。自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
交易全部价款后,进行汇融供应链股权交割工作(即将甲方持有的汇融供应链 20%股权通过工商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
(四)过户办理
甲方督促汇融供应链在签订本协议 10 日内配合乙方办理完成本次交易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五)过渡期损益
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和汇融资产商定,评估基准日 2025年 9月 30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损益由汇融资产承担。
(六)协议的生效
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次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目的
根据国企深化改革及优化资源配置、集中优势发展核心主业的战略安排,公司计划将资金和管理等资源集中投入到公
司核心主业。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有助于公司专注主营业务,提高运营效率,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产生不利影响。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情况
自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与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金额为 81,191.66万元。
九、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4.河南汇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编号:诚信审专〔2026〕0916号);
5.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河南汇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编
号:联合中和评报字〔2026〕第 6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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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20:45│中科电气(300035):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
│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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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根据相关要求,现就本次发行
中,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发行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
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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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20:43│深中华A(00001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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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A股股票(证券简称:深中华A,证券代码:0000
17)连续2个交易日(2026年8月24日和2026年8月25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2、公司已于2026年8月25日披露2026年半年度报告,2026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30,038.3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1
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58.3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3.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911.3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9.19%。公司股票市盈率指标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3、公司珠宝金银业务以设计加工供应环节为主,为下游各品牌商和经销商批发商提供设计加工供应货品服务,公司
不涉及金饰品牌零售的运营。2026年上半年公司毛利率为7.59%,金价上涨对公司业绩的直接传导有限,原材料价格波动
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波动较大,可能对公司产品销售毛利率及存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公司A股股票(证券简称:深中华A,证券代码:000017)连续2个交易日(2026年8月24日和2026 年 8月25日)收盘
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
针对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进行了核查,并通过函件问询的方式就有关事项征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
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期公司未发现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目前主要经营业务为珠宝金银业务,珠宝金银业
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为99%以上,自行车及其他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已不足1%。
4、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控制权变更
等重大事项;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
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
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目前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收购等行为。
2、经自查,本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3、公司已于2026 年8月25日披露2026 年半年度报告,2026 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 30,038.39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
降 6.1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58.3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3.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911.3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9.19%。公司股票市盈率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审
慎投资,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珠宝金银业务以设计加工供应环节为主,为下游各品牌商和经销商批发商提供设计加工供应货品服务,公司不涉
及金饰品牌零售的运营。2026 年上半年公司毛利率为7.59%,金价上涨对公司业绩的直接传导有限,原材料价格波动受国
内外经济形势影响波动较大,可能对公司产品销售毛利率及存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4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向有关方的核实函及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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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20:43│裕同科技(00283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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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裕同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本
所”)就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深
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裕同科技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
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裕同科技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裕同科技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裕同科技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裕同科技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裕同科技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8月 7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2026年 8月 8日,裕
同科技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发布
了《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十五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
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会的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8月 25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环路 1号公
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裕同科技董事长王华君先生主持。
4.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5日上午 9
: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8月 25日上
午9:15-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裕同科技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裕同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裕同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6年 8月 7日召开,决定召集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裕同科技第五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4,520,822股,占裕同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832%。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裕同科技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
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23,969,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4%;反对 58,02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493,2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3,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4%。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829,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4%;反对 58,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弃权 493,267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483,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7%。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独立董事 4名,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王华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895,765,9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98%。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中小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132,626,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820%。
王华君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吴兰兰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896,274,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48%。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中小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133,134,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973%。
吴兰兰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刘中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896,274,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47%。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中小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133,134,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968%。
刘中庆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刘宗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896,273,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47%。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中小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133,133,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967%。
刘宗柳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独立董事 3名,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吴宇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910,144,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5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中小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147,005,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919%。
吴宇恩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郭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910,221,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34%。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中小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147,081,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396%。
郭栋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刘娥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910,221,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34%。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中小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147,081,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396%。
刘娥平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裕同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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