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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8:00│鲁西化工(000830):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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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王亚辉律师、刘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年 9月 14日(星期一)下午 14:30在山东聊城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和有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 8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6年 9月 14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 8月 29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所律师经核查,《会议通知》已经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
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下午14:30在山东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陈碧锋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年 9月 1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9月
14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9月 14日 9:15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人员
公司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72 人,代表股份数 1,014,590,7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人,代表股份数 931,707,9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9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68人,代表股份数 82,882,7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52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已经本所见证律师现场核查验证,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6年 9月 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项:《关于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议案内容相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
本所律师与现场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后,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依法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3,938,3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7%;反对 601,51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3%;弃权 5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82,231,3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2
9%;反对 601,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57%;弃权 5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4%。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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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8:00│中通客车(000957):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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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经十路 11001号中国人寿大厦南楼 8层
电话:+86 531 8266 5806 传真:+86 531 8570 0088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宿扬帆、韩梅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6 年 8月 28日公告了《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 261号本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月 1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 79,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有 38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9,376,8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313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了验证。
综合现场和网络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38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09,455,92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3271%。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
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形式逐项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在公告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进行。
(二)公司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
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关于选举李磊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4,757,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7.7569 %;反对 3,116,7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80 %;弃权 1,58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5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834,7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828 %;反对 3,11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303 %;弃权 1,58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70 %。
1.02 《关于选举王德春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4,755,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7.7558 %;反对 3,118,7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90 %;弃权 1,58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5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832,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658 %;反对 3,11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451 %;弃权 1,58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92 %。
2.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延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132,4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2.4484 %;反对 5,687,1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6.7291 %;弃权 69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2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150,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399 %;反对 5,68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238 %;弃权 69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63 %。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关联股东遵照法律规定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合并统计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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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7:59│吉林化纤(000420):吉林化纤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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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9 月 14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09 月 14 日的 9:15—9:25,9
: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14 日的 9:15 至 1
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金东杰
7、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75 人,代表股份 391,801,1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9342%。其中现场出席大会
的股东(代理人)4 人,代表股份 381,918,0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53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1 人,代
表股份 9,883,0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0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 271 人,代表股份 9,883,0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019%。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分股东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表决
案 股数(股 比例 股数 比 股数 比 股数 结果
编 ) (股 例 (股 例 (股
码 ) ) )
1.0 关于补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0
1.0 选举安民先生为公司第 总表决情况 386,103,9 98.5459 0 0% 0 0% 0 当选
1 十一届 71 %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 4,185,936 42.3545 0 0% 0 0% 0
的表 %
决情况
1.0 选举王春天先生为公司 总表决情况 385,834,3 98.4771 0 0% 0 0% 0 当选
2 第十一 42 %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 3,916,307 39.6263 0 0% 0 0% 0
的表 %
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元阔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宏伟、李明达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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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7:59│华数传媒(000156):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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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9月 14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 9月 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4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9月 14日 9:15~15:00。
3、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江路 179号华数产业园 B座902。
5、召集人: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传媒”或“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乔小燕女士。
7、本次股东会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年 9月 7日(星期一)。
8、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3人,代表股份 987,815,15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3.31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人,代表股份 675,088,04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43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2人,代表股份 312,727,1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8774%。
9、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10、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提案 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编码 名称 分类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 比例 结果
(股)
1.00 关于 总表 987,119,457 99.9296% 634,700 0.0643% 61,000 0.0062% 当选
选举 决情
于英 况
涛先
生为
公司
第十 其 27,050,408 97.4926% 634,700 2.2875% 61,000 0.2199%
二届 中,
董事 中小
会独 股东
立董 的表
事的 决情
议案 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声、江昱成;
3、结论性意见:
华数传媒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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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7:59│中原环保(00054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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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
本所杨雨涵、姚东俊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
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为完整、真实、有效,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
与原件、副本与正本相符且内容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
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6 年 8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
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
告》”),对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通
知公告》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月 14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 6号东方鼎盛中心
A座 10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谭云飞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
26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9月 14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公告》中所公告的
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通知公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于 2026 年 9月 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2、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733,408,69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5.2458%。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公司股份 28,700,37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944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身份,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或列席的人员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为:
1、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张利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李建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梁英杰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原议
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亦未发现本次股东会遗漏或搁
置审议事项的情形存在。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题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会推荐的计票人和推举的监票人清点了现场表决情况,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
3、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通知公告
》所列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1)采用累积投票制分项审议《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1.01 选举张利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737,794,043 股,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37,499 股。
1.02 选举李建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737,794,042 股,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37,498 股。
1.03 选举梁英杰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737,793,833 股,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37,289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761,878,7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8%;反对 2
15,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3%;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 28,622,2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
18%;反对 215,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2%;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761,890,4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3%;反对 1
97,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弃权 2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 28,633,9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
24%;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35%;弃权 2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事项等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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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7:59│浙江交科(00206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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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琦律师、高美
娟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对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6年 8月 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
司董事会已提前 15 日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14日 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科技城钱坞路 598号 6号楼 9楼会议室
召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长于群力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6年 9月 14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6年 9月 14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六和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名,该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及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46,692,5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669%。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185名,该
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2,996,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51%。
(三)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 187 名,该等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1,479,689,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820%。
(四)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六和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前述人员(除六和律师外)均为公司现
任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六和律师认为,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和六和律师按照《公司法》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1,865,0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12%;反对 7,245,159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6%;弃权 57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8,981,8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2807%;反对 7,245,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59%;弃权 579,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4%。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本次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不是关联股东,因
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无须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通知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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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7:59│天康生物(002100):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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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星河井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
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
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 年 9 月 14 日上午 11:00 在新疆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长春南路 528 号天康企业大厦 11 楼公司 4 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许衡先生
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9月14日上午 9:15—下午 15:
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27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4,957,73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89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67
,132,5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91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股东共 27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107,825,1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78%。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
认为:(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
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作出的。根据公
司提供的现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472,445,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10%;反对 2,09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4407%;弃权 41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3%。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472,758,9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71%;反对 2,13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4503%;弃权 5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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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7:59│广电运通(002152):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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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分红方案。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9月 14日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14日的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14日的 9:15至 15:00的任
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林路 9、11号广电运通行政楼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陈建良。
7、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全文刊登在 2026年 8月 2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9、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85人,代表股份 1,271,631,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83,38
2,898股的 51.2056%。其中:
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人,代表股份 1,243,687,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80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81人,代表股份 27,943,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2%。
(2)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提案名 表决分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表决
编码 称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结果
) (股) (股)
1.00 《 关 总表决情况 1,270,072,84 99.8774 1,141,700 0.0898% 416,800 0.0328% 0 通过
于 8 %
2026年
中
期利润
分 其中,中小 26,385,163 94.4227 1,141,700 4.0857% 416,800 1.4916% 0
配 的 股 %
议 东的表决情
案》 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许丽华律师和黄菊律师予以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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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7:59│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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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分红方案。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9 月 14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14 日的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14 日的 9:15至 1
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协同路 368 号海亮科研大厦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橹铭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 286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1,025,489,58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430%( 截至 本 次股 东 会股 权 登 记日 2026 年 9 月 9 日 ,公 司 总股 本 为2,291,
755,274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10,000,000 股,因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
权,故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281,755,274 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920,257,9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0.33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8 人,代表股份 105,231,6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6119%。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0 人,代表股份 105,335,5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61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004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8 人,代表股份 105,231,6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6119%。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会议形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
次股东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提案名称 表决分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表决
编码 类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结果
(股) (股) (股) (股
)
1.00 关于 2026 总表决 1,025,36 99.988 105,500 0.0103 15,500 0.00 0 通过
年半年度利 情况 8,580 2% % 15%
润分配预案 其中, 105,214, 99.885 105,500 0.1002 15,500 0.01 0
的议案 中小股 514 1% % 47%
东的表
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苏致富、张艺潆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海亮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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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7:59│杭氧股份(00243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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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1600致: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氧股份”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杭氧股份本次股东会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杭氧股份本次
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杭氧股份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在
符合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9月14 日下午 14:30 点;召开地点为浙江
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 799 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 A 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4 日9:15-9:25,9:30-11:30,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月 14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2、《关于拟购买董高责任险的提案》;
3、《关于<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 年 9月 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持股数共计 53,032.4271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05
4%。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05名,代表股份共计 58,604,1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00%。通过
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同意 588,467,360 股,反对 302,100 股,弃权 159,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
.9217%,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58,572,789 股,反对股份数 302,100 股,弃权
股份数159,000 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9.2189%。
2、《关于拟购买董高责任险的提案》
同意587,764,948股,反对501,312股,弃权167,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3%
,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58,364,877股,反对股份数501,312股,弃权股份数167,7
0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8.8667%。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关于<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
同意588,565,960股,反对333,400股,弃权29,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4%,
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58,671,389股,反对股份数333,400股,弃权股份数29,100
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3859%。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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