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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速览☆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5-11-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5-11-27 18:36│昆船智能(30131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昆船智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昆船智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 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1974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0,000,000 股,并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240,000,0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18 3,091,32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76.2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 56,908,67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3.7 1%。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3,091,32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股东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首发前原始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 27,242,3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5%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80 )。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导致 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24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52,757,633 股,占公司总股 本 63.649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7,242,367 股,占公司总股本 36.35%。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股份数量为 152,757,6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6490%。该部分限售股的锁定期将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届满 ,并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上市流通(因 2025 年 11 月 30 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顺延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 )。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共 2 名,分别为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中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解 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限售相关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基础 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 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 关要求执行。”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中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上述股东进行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1 日(星期一)(因2025 年 11 月 30 日为非交易日,上 市流通日顺延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52,757,633 股,占公司总股本 63.6490%。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52,757,633 股,占公司总股本 63.649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2 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数(股) 量(股) 通数量(股) 1 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 144,000,000 144,000,000 144,000,000 限公司 2 中船科技投资有限公 8,757,633 8,757,633 8,757,633 司 合计 152,757,633 152,757,633 152,757,633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 152,757,633 63.6490% -152,757,633 - - 份 首发前限售股 152,757,633 63.6490% -152,757,633 - - 高管锁定股 - - - - - 首发后限售股 - - - - - 二、无限售条件股 87,242,367 36.35% +152,757,633 240,000,000 100.00% 份 三、总股本 240,000,000 100.00% 0 240,000,000 100.00% 注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 2: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注 3: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合计数与各明细 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 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昆船智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昆船智能相关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 2025-11-27 18:35│锦富技术(300128):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一、担保情况概述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月 1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24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议案,同意公司 2025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借款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5.95 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对 控股子公司苏州锦联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锦联星”)提供不超过 5,500 万元的担保额度;且在符合法律法 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次预计提供的担保总额度可在各被担保方以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包括有 效期内新增或新设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具体担保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二、上述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锦联星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苏州分 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由公司为其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与银行签订担保相关协议。 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预计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额度范围内,无需再 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苏州锦联星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3 年 01 月 12 日 注册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金田路 15 号 102 室 法定代表人:姚军 注册资本:4,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会议及展览服 务;企业形象策划;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苏州锦联星 51.25%股权 其他说明:经查询,苏州锦联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日,苏州锦联星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 事项。 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0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8,584.10 13,528.65 净资产 -6,306.46 -4,681.40 项目 2025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 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6,075.47 5,118.75 利润总额 -1,625.05 -8,189.87 净利润 -1,625.05 -7,811.41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招商银行苏州分行拟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如下: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 行 授信申请人:苏州锦联星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授信额度:根据招商银行苏州分行与苏州锦联星签订的编号为512XY251124T000232 的《授信协议》,在 2025 年 10 月 11 日起到 2026 年 10 月10 日止的授信期间内,招商银行苏州分行向苏州锦联星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1,000万元 整的授信额度(含循环额度及/或一次性额度)。 2、保证范围:招商银行苏州分行根据上述《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 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 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招商银行苏州分行和苏州锦联星原签有编号为 512XY241202T000040 的授信协议项下具 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3、保证方式: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责任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苏州分行受让的应收 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含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总余额不超过44,618.5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 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6.77%;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2,500 万元(均为 以子公司自身债务为基础提供的反担保),占公司 2024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3.18%。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 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招商银行苏州分行拟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 2025-11-27 18:33│雪祺电气(00138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雪祺电气,证券代码:001387)股票于 2025年 11月 26日、2025年 11月 27日连续 2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 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3、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出的询证函及回函。 ─────────┬─────────────────────────────────────────── 2025-11-27 18:33│广百股份(00218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5 年 11 月 26日和 11月 27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 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及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件,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 5、经核查,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 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 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 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 2025-11-27 18:33│海欣食品(00270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简称:海欣食品,股票代码:002702)股票交易价格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11 月 27 日连续 2 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 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说明关注、核实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进行了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询问,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 谈、意向、协议等,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重大事项; 5.经查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 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 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核实函及回函。 ─────────┬─────────────────────────────────────────── 2025-11-27 18:29│卫光生物(00288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 11月 27日 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1 月 27 日 9:15–9:25、9:30–11:3 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1月 27日 9:15至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 3402号公司办公楼 4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公司总股本为 226,800,000股,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8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65,188,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345%。其中,中小投资者共计 86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58,5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345%。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64,4 3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0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0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8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58,5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34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8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58,58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5%。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战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4,907,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6%;反对 100,147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6%;弃权 181,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7%。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祖岳灏、陈丽君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 2025-11-27 18:27│广东建科(301632):广东建科:关于与林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框架协议的自愿性信息披 │露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意向性约定,不涉及具体金额,具体的合作事项将以双方签署的具体合作协议为 准,相关合作项目的开展及协议的签署尚具有不确定性。 2.本框架协议的签署预计不会对公司 2025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具体项目的 推进、双方签署正式的具体项目协议和实施情况而定。 3.公司将根据合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 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情况 近日,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林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框架协 议》。根据林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发展和公司发展战略,为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助力公司在林芝开展建设工程质 量智能化检测试验基地建设工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在自愿、平等、互利、互相了解的基础上共同致力为建设美丽 西藏,助推西藏高质量发展,在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技术咨询、鉴定评估及产品认证等领域合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协议为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交易金额,不构成关联交易, 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合作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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