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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0 00:31│ST凯利(300326):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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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10月 3日以邮件方式向公司各董事发出关于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6年 10月 7日 20时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 7名
,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7名。会议由董事长王冲先生主持,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上海凯诚君泰投资有限公司、吕向东、李虹、刘双全、魏永梅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并提出提案《关于改聘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基于公司股权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决策效率,尽快消除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的相关情形,推动公司治理规范化运作,公司拟改聘惠一微为公司董事长,以推动公司战略执行与经营管理的提质增效。
原董事长王冲先生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 4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获得通过。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王冲在第六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中对本议案投反对票,董事王冲在本次董事会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如下:第一、惠
一微先生作为上海凯诚君泰投资有限公司委派的董事,对其是否能在公司股东利益与其委派机构利益冲突时,切实维护全
体股东利益存疑;第二、公司于 2026年 5月 19日召开的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关于 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因同意本议案的股份数未达到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该议案未通过。惠一微先生在上述事项的过程中未及
时有效沟通,本人对于惠一微先生担任董事长的履职能力高度存疑。另外,公司全资子公司 Elliquence,LLC遴选新总经
理流程和权限很不明确,过程中惠一微先生没有及时与本人沟通和汇报,本人对其能否合规尽职地履职存疑。
董事WEN CHEN(陈文)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如下:我认为公司目前处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补充材料阶
段,惠一微先生作为候任董事长人选,在工作经验、履历和公司管理经验上存在明显不足,不适合接任董事长。我同时提
议,如果此提案获得通过,董事会应尽快改选总经理,避免出现上市公司董事长兼任副总经理的局面。
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朱丁敏在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中对本议案投反对票,独立董事朱丁敏在
本次董事会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如下:我认为目前公司处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补充材料阶段,公司治理结
构宜保持稳定。
三、备查文件
1、《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上海凯诚君泰投资有限公司、吕向东、李虹、刘双全、魏永梅出具的《关于提议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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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0 00:00│弘业期货(001236):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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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控股”)之一致行动人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持有公司股份144,400,
000股,持股比例为14.33%。苏豪弘业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公司
股份不超过4,400,000股(约占总股本比例0.4366%),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于今日收到苏豪弘业出具的《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情况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
例
苏豪弘业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 144,400,000 14.33%
动人,持股5%以上
股东
注:总股本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1,007,777,778 股计算。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苏豪弘业减持原因主要为基于公司经营管理及资产结构调整需要,进一步聚焦主业发展。
2、股东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苏豪弘业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4,400,000股,不超过弘业期货总股本的0.4366%。
(若减持期间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权变动事项,该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4、股份变动期间:自2026年11月2日起的3个月内进行,变动区间为2026年11月2日至2027年1月30日。
5、股份变动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股份变动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决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苏豪弘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如
下:
承诺事由 承诺主 承诺类 承诺内容
体 型
首次公开 苏豪 股份锁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
发行或再 弘业 定承诺 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融资时所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
作承诺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3)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
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首次公开 苏豪 持股意 1、本公司对弘业期货具有长期持股意愿。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
发行或再 弘业 向及减 开发行的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融资时所 持意向 2、在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
作承诺 的承诺 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弘业期货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
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
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战略安排、资金需求、投资
安排等因素综合考虑及确定是否减持弘业期货股份。3、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
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允许的方式减持弘业期货股份,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除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弘业期货并
由其予以进行公告。4、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不得减持弘业期货股份:(1)弘
业期货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公司因违反境内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5、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
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
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
则从其规定。
首次公开 苏豪 未履行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在弘业期货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出具的各项承诺
发行或再 弘业 承诺约 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2、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承诺
融资时所 束措施 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本公司应向弘业期货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作承诺 的承诺 并由弘业期货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本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2)如果投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承
诺事项进行证券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
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果弘业
期货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
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
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截至本公告日,苏豪弘业严格履行了上述全部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
向、承诺一致。
(三)本次减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
关规定。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苏豪弘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苏豪弘业待其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按期实
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
(四)在减持股份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及时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督促苏豪弘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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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0 00:00│源飞宠物(00122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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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9 月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召开了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部分未达标、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温州源飞宠物玩
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决
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以下称“本次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9 月 1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6-029)。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190,890,000 股变更为 190,631,255 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190,890,0
00 元减少至人民币 190,631,255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
本通知公告之日起 45 天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
限内行使上述权利,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可采用信
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6 年 10 月 10 日起 45 天内,工作日 9:00-11:00、14:0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上源路 1号
联系人:张璇、黄依
联系电话:0571-86696605
传真:0577-63878286
电子邮箱:zhangxuan@wzyuanfei.com
3、债权申报所需文件: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
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
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
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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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0 00:00│双枪科技(001211):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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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枪科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将于 2026年 10月 26日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10月 26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10 月 26 日 9:15-9:25,9:30-1
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10月 26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
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
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10月 21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 2026年 10月 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竹城路 103号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5)人
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郑承烈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累积投票提案 √
事
1.02 选举张美云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累积投票提案 √
事
1.03 选举李朝珍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累积投票提案 √
事
1.04 选举徐洪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累积投票提案 √
事
1.05 选举周兆成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累积投票提案 √
事
2.00 《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3)人
事的议案》
2.01 选举万立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2.02 选举许雄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2.03 选举沈学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4.00 《关于新增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非累积投票提案 √
预计的议案》
2、特别说明
(1)本次股东会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披露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2)议案 1、议案 2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应选举非独立
董事 5人,独立董事 3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
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议案 3 为股东会
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报深交所备案,经深交所审核无异议的,公司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3)以上议案逐项表决。上述提案中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将于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同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
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
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
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登记:异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三),并附以上有关证件复印件,采取信
函或邮件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信函时间为准,需在 2026年 10月 23日 17:00 前送达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leili@sqz
m.com,并来电确认)。(4)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请在规定的登记时间进行登记。
3、登记时间:2026年 10月 23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00。
4、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竹城路 103 号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8567511
联系邮箱:zwq@sqzm.com、leili@sqzm.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股东会登记)
邮编:311118
5、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工作,并届时参会。
6、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遭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本次股东会的进
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以便办理签到入场。
8、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
.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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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0 00:00│双汇发展(000895):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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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望奎双汇北大荒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奎双汇)收到望奎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望农
(农产品)罚〔2026〕1号、望农(屠)罚〔2026〕1号),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汇发展)
收到漯河市畜牧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漯牧(农产品)罚〔2026〕1号),公司及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到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漯市监处罚〔2026〕697号、697-1号、697-2号、697-3号、697-
4号)。我们诚恳接受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坚决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并郑重向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致以最诚挚的歉意。现
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望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望奎双汇北大荒食品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10 日,望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望市监函〔2025〕213 号》
。函中内容称:2025年 8月 28 日,长春海关技术中心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大庆市
让胡路区黑龙江比邻优选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明湖分公司销售的望奎双汇生产的猪后鞧肉进行抽检,林可霉素项目检验结论
为不合格。经调查,在望奎双汇 2025年 8月 28日销售给漯河双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白条和副产品中,经漯河双汇食品销
售有限公司销往大庆绥欣经贸有限公司的 36 头白条猪肉有部分猪肉销售到大庆市让胡路区黑龙江比邻优选连锁超市有限
公司明湖分公司。通过耳标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溯源,实际进厂 910头。望奎双汇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
全标准的农产品案货值为人民币 1,653,897.24元。
望奎双汇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人数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
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黑
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等相关规定,责令望奎双汇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653,897.24元。
2.罚款人民币 33,077,944.80元。
望奎双汇未按《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落实宰前停食静养制度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时长未达到 12 小时,
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等相关规定
,望奎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 50,000元。
(二)漯河市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望奎双汇生产的猪后鞧肉产品林可霉素项目不符合 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
准,经调查,该批次涉案生猪产品是由双汇发展通过自有销售渠道,以漯河双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名义销售至经销商,共
涉及生猪 910 头,货值金额共计 1,700,963.04 元,违法所得共计 1,700,963.04元。双汇发展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
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相关规定,漯河市畜牧局作出如
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700,963.04元。
2.罚款人民币 34,019,260.80元。
(三)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双汇发展未制定“生猪静养期”巡检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规
定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未严格执行其制定的《产品抽检信息管理及处置规范》《检测标准化管理规范》,违
反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致歉声明中将 5892头、38863头
错误表述为 5892批次、38863 批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漯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双汇发展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公司警告。
2.对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0,000元。
3.对公司董事长万宏伟处以罚款人民币 37,646,221.70元。
4.对公司董事兼总裁马相杰处以罚款人民币 5,660,991.27元。
5.对公司副总裁乔海莉处以罚款人民币 6,469,449.94元。
6.对公司总工程师王玉芬处以罚款人民币 6,586,174.63元。
二、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
公司以此为戒,痛定思痛,深刻反思,围绕源头采购管控、检验检测升级、生产过程控制、配强专业力量、全链条安
全体系、深化全员培训六个方面,对现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整改完善,切实提高公司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一)加强源头管控,筑牢首道防线
完善生猪供应商审核体系,全面梳理生猪供货渠道及合作养殖户,建立“一户一档、动态审核”管理机制;加强生猪
采购环节质量把控,强化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执行情况核查;积极推广“公司+农户(农场)”养殖模式,统一供应种
猪、饲料、兽药,加强养殖全过程管理。
(二)升级检测能力,加强风险防范
加强检测设备与检测人员配置,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科学制定产品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加大对林可霉素等
风险监测项目的抽检力度,与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开展深度合作,提升检测技术水平。
(三)强化过程管理,严格自查自纠
严格对照国家相关标准,完善设备设施,严格落实生猪宰前静养制度,全面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严格落实“日管控、
周排查、月调度”制度;采取日常检查全面覆盖、专项督查聚焦重点、飞行检查突出随机、在线监控实时预警、评价考核
闭环整改“五位一体”模式进行检查,切实提升全过程风险防控能力。
(四)配强专业力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全方位堵塞管理漏洞;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架构,加强食品安全人员和
品控人员配备,强化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建强权责清晰、专业高效的产品质量管理队伍;切实压实各级人员管理责任
,提升专业化管控能力。
(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管理质效
健全源头管控、过程控制、市场管理等全链条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危害分析,做好关键环节控制,针对性完善关
键岗位作业指导书;持续升级追溯管理,建立严格的数据采集标准和审核机制,明确数据来源、范围与责任主体,确保数
据真实、完整、合规;加强覆盖所有子公司和部门的体系审核,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六)深化全员培训,夯实质量安全根基
持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诚信体系的培训学习,提升全员法
律意识、合规意识、诚信意识;分层级开展 ISO 22000体系等专项培训;完善涵盖风险监测、问题整改、体系运行等方面
的质量安全考核指标体系,织密织牢产品质量安全防护网。
以上整改措施,我们将逐项明确责任人、时间表和验收标准,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标准、最务实的行动,确保
各项整改工作取得实效,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同时,我们欢迎媒体和公众监督,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提出意见建议,每
一条意见都是对我们的鞭策,每一条建议都是对我们的帮助。我们将虚心听取、认真吸纳,以持续改进的实际行动,以经
得起检验的优质产品,回报广大消费者多年来的厚爱与支持。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相关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上述处罚将导致公司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 6,380.66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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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0 00:00│东莞控股(000828):东莞控股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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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10月 9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10月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10月 9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轨道交通大厦 37楼1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李雪军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5人,代表股份 736,739,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732%。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 725,842,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2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1人,
代表股份 10,896,6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8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2人,代表股份 10,896,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83%。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00股;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1人,代表股份 10,896,68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82%。
(三)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注册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 736,260,775 99.9350% 472,200 0.0641% 6,400 0.0009%
决权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 10,418,181 95.6079% 472,200 4.3334% 6,400 0.058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 733,786,077 99.5991% 2,945,998 0.3999% 7,300 0.0010%
决权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 7,943,483 72.8975% 2,945,998 27.0355% 7,300 0.067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安国良、胡湘龙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决议事
项等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东莞控股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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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0 00:00│厦门信达(000701):厦门信达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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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9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10月9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明成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6人,代表股份273,082,97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615%。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270,178,6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270%;网络投
票的股东148人,代表股份2,904,33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6%。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152人,代表股份2,904,737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8人,代表股份2,904,33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6%
。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续聘二〇二六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71,907,2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5%;反对902,0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3%;弃权2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29,035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247%;反对902,0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1.0528%;弃权2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
2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严君、陈志勇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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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0 00:00│海南海药(000566):关于子公司获得注射用硫酸艾沙康唑药品注册批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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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
签发的化学药品“注射用硫酸艾沙康唑”的《药品注册证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情况
1、药品名称:注射用硫酸艾沙康唑
剂型:注射剂
规格:200mg(按 C22H17F2N5OS 计)
受理号:CYHS2404112
适应症:本品适用于治疗成人和 1 岁及以上儿童患者下列感染:侵袭性曲霉病、侵袭性毛霉病。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注册,发
给药品注册证书。
2、药品的其他相关情况
艾沙康唑是新一代广谱三唑类抗真菌药,用于治疗侵袭性曲霉菌感染和侵袭性毛霉菌感染,具有较好的前药水溶性、
较高的生物利用度和可预测的线性药动学性质。注射剂型中无其他抗真菌药物使用的环糊精等肾毒性风险辅料,进入体内
后被血浆酯酶迅速转化为活性代谢物。其结构式分子中的侧链与真菌 CYP51蛋白有较高的亲合力,促使其具有较广的抗真
菌谱,包括对其他唑类抗真菌药耐受的真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艾沙康唑产品的获批将进一步丰富公司抗感染类药物的产品线,有助于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将积极推进该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工作,但市场开发需要一定周期。且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
,该产品的销售情况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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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0 00:00│长虹美菱(000521):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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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9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牟文女士、洪远嘉先生提交的书面报告,牟文女士、洪远嘉先生自2020年10月12日起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即将满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任职年限
的有关规定,牟文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董事会ESG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洪远嘉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离任后,牟文女士、洪远嘉先生将
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任何职务。
鉴于独立董事牟文女士、洪远嘉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未过半数,因此独立董事牟文女士、洪远嘉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
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独立董事牟文女士、洪远嘉先生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董
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牟文女士、洪远嘉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牟文女士、
洪远嘉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
献,公司董事会对牟文女士、洪远嘉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李子扬先生、彭一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李子扬先生、彭一杰先生简历附后。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补选公司独立董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补选独立董事完成
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李子扬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彭一杰先生尚未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
,其已书面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培训证明。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任
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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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0 00:00│粤高速A(000429):广东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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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
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
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 9月 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6年 9月 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
商报》和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 10月 9日 15:30,本次股东会于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2号利通广场 4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 10月 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10月
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9:15-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
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6年 9月 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B股股东应在 2026年 9月 23日(即 B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35】人,代表股份合计【1,316,763,97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2.978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0】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259,058,43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218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
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5】人,代表股份【57,705,536】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2.7600】%。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32】人,代表股份【134,508,2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4333】%。
其中现场出席【37】人,代表股份【76,802,7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734】%;通过网络投票【195】人,代表股份
【57,705,5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600】%。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
1. 《非独立董事选举》;
1.01苗德山
1.02 程锐
1.03 陆明
1.04朱其俊
1.05 钟南恩
1.06 王璟蕾
1.07 邬贵军
1.08 姚学昌
1.09 曾志军
2.《独立董事选举》;
2.01 虞明远
2.02 尤德卫
2.03 张仁寿
2.04 刘衡
2.05 陆振波
3.《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其中提案 1、2为累积投票提案,以累积方式等额选举非独立董事 9人、独立董事 5人。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
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三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非独立董事选举》
表决情况:
1.01 苗德山:获得选举票数【1,314,513,1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1】%;
1.02 程锐:获得选举票数【1,314,545,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5】%;
1.03 陆明:获得选举票数【1,314,542,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3】%;
1.04 朱其俊:获得选举票数【1,314,542,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3】%;
1.05 钟南恩:获得选举票数【1,314,542,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3】%;
1.06 王璟蕾:获得选举票数【1,314,542,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3】%;
1.07 邬贵军:获得选举票数【1,314,542,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3】%;
1.08 姚学昌:获得选举票数【1,314,552,1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0】%;
1.09 曾志军:获得选举票数【1,314,532,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5】%;
2.《独立董事选举》
表决情况:
2.01 虞明远:获得选举票数【1,315,693,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7】%;
2.02 尤德卫:获得选举票数【1,314,534,3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7】%;
2.03 张仁寿:获得选举票数【1,314,532,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5】%;
2.04 刘衡:获得选举票数【1,314,532,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5】%;
2.05 陆振波:获得选举票数【1,315,691,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6】%;
3.《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6,641,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07】%;反对【79,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1】%;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3】%。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上述提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
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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