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速览☆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6-09-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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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 21:13│深圳能源(000027):深圳能源2026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四期)发行结
│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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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公司债券已获
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120 号文注册。根据《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四期)发行公告》,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
司债券(第四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采取网下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
本期债券发行时间自 2026 年 9 月 2 日至 2026 年 9 月 3 日,具体发行情况如下:
本期债券发行工作已于 2026 年 9 月 3 日结束。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3 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
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在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而全额兑付时到期。
本期债券实际发行规模为 10 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 1.73%,认购倍数为 3.8 倍。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参与本期债券认购。
本期债券承销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合计认购 0.5 亿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合
计认购 0.5 亿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合计认购 0.8 亿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合计认购 0
.2 亿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合计认购 2.7 亿元,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合计认购 1.7
亿元,报价公允、程序合规,不存在接受债券发行相关方委托或者指令进行操纵发行定价、利益输送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
为,认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
知》等各项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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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 21:08│云南旅游(002059):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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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5,494.07 万元,同比下降 52.9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935.86
万元,同比下降 43.7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8 月 24 日披露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公司经营业绩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两个交易日内(2026年 9 月 2 日、2026 年 9 月 3 日
)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及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函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本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
段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通知。
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
7.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确认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
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
未披露的、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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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 21:04│冰山冷热(00053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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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等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2026年9月3日(星期四)下午3:30
网络投票:2026年9月3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月 3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9月 3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纪志坚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于2026年8月13日《中国证券报》。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80 人,所持表决权 252,356,0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843,212,507 股
的 29.93%。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所持表决权246,569,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43,212,507股的29.
2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74人,所持表决权5,786,842股,占公司总股本843,212,507股的0.69%
。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73人,所持表决权177,913,294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1,712,
507股的29.57%。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所持表决权173,066,064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1,71
2,507股的28.7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68人,所持表决权4,847,230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601,712,507股的0.81%。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所持表决权74,442,762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500,000
股的30.83%。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所持表决权73,503,150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500
,000股的30.4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所持表决权939,612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
1,500,000股的0.39%。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过逐项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报告
所持表决权(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弃权(股)
与会全体股东 252,356,056 250,655,744 99.33% 1,594,712 105,600
其中:A股股东 177,913,294 176,987,894 99.48% 819,800 105,600
B股股东 74,442,762 73,667,850 98.96% 774,912 0
中小股东 5,808,262 4,107,950 70.73% 1,594,712 105,600
其中:A股股东 4,868,650 3,943,250 80.99% 819,800 105,600
B股股东 939,612 164,700 17.53% 774,912 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
所持表决权(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弃权(股)
与会全体股东 252,356,056 250,680,844 99.34% 1,569,612 105,600
其中:A股股东 177,913,294 177,012,994 99.49% 794,700 105,600
B股股东 74,442,762 73,667,850 98.96% 774,912 0
中小股东 5,808,262 4,133,050 71.16% 1,569,612 105,600
其中:A股股东 4,868,650 3,968,350 81.51% 794,700 105,600
B股股东 939,612 164,700 17.53% 774,912 0
以上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月 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董事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敬欣、刘翠梅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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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 21:03│行云科技(300209):关于公司签订《算力租赁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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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协议的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协议周期较长,合同履行过程中将面临双方经营状况变动、供应链波动、国际贸易与
技术管制、宏观经济、行业监管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多重外部因素,均可能导致履约受阻、订单调整,影响合同最终执
行情况。
3.对公司的影响:公司目前正在推进本协议项下全部算力资源的采购并尽快按约定交付起租。若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预计将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情况
近日,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VD客户(以下简称“甲方”)签署《算力租赁协议》,公司
向 VD客户提供算力资源租赁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 5年,含税总金额为 921,600,000元。
本协议属于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无需股东会审议。本次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签署后续相关协
议。
本次签订《算力租赁协议》涉及保密相关条款,为维护双方商业秘密,公司已履行内部涉密信息豁免披露程序,对部
分信息予以豁免披露。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VD客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与交易对手方未发生过类似交易情况。
3.履约能力分析:VD客户为 A股上市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基本情况
甲方:VD客户
乙方: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合同金额:租赁期限内,含税总金额 921,600,000 元,本合同为闭口锁定价,60 个月服务期内算力租赁单价、总
价保持固定,不因市场、政策、运营成本变动进行调整。
2.合作方式:签订合同之日起 60 天内,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交付等工作;若测试
结果不符合甲方要求,则甲乙双方协商重新进行设备选型相关时间节点则顺延;若测试结果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乙方
放弃采购的,则乙方退还甲方预付款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根本性违约责任。
3.支付方式:本协议采用押一预付二计费模式。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 1,000万元预付款,作为服务
器测试锁单保证金;同时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 3 日内向甲方开具 1,000 万元等额见索即付银行反保保函。乙方在 60 日
内完成全部设备顺利交付的,前述 1,000万元预付款自动转为本合同押金,乙方如期交货后,甲方有权撤回前述银行反保
保函。后续押金补足、租金支付、发票开具等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4.交付与验收: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并锁单确认、且乙方足额收到甲方履约保证金之日起60 个自然日内,完成服务器机器及其配套
组网设备的采购到货及全部算力资源部署、软硬件联调并达到可交付状态,完成交付并向甲方发送书面验收通知。
逾期交付后果为若乙方未能在上述 60日期限内完成交付并通过验收,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
甲方作为算力需求方,负有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的义务,需合法合规使用租赁算力,不得利用算力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妥善保管自身业务数据、账号密码,承担自身业务、软件及操作行为带来的全部法律风险,按约定配合完成设备验收、数
据导出工作。
(2)乙方:
乙方作为算力提供方,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算力设备采购部署交付,保障算力资源性能与 99.5%服务可用性,提供
7×24 小时技术故障响应服务,负责机房及设备硬件运维,保证设备来源合规,因乙方硬件故障造成损失需按约承担赔
偿或服务时长补偿责任,乙方不介入甲方业务,不对甲方业务用途及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数据丢失承担责任,双方均需恪
守合同其他约定,各自承担自身行为引发的相应法律与经济责任。
6.违约责任:本协议租赁锁定期为 60 个月,除政策法规变化等约定免责情形外,任何一方无故违约解除合同,违约
方需向守约方赔偿锁定期内应付未付金额的 10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赔偿直接损失;甲方逾期支
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欠费金额万分之三计收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乙方有权暂停服务,经催告仍不支付的视为根本
违约,乙方可解除合同并按前述锁期违约条款追责;乙方未按约 60日内完成设备交付的,每逾期一日按对应租金万分之
三支付违约金,逾期超 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全额退还已收款项,并承担锁期对应的高额违约责任。若任一
方单方要求提前终止部分服务,违约方仍需承担对应剩余租期 100%租金标准的违约金;双方互不承担对方间接损失、预
期利润等可得利益损失。
7.定价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定价标准。
8.不可抗力: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为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于事件发生后 30日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在 90日内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受不
可抗力影响的,可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若不可抗力造成协议中止
履行连续达到 90 日及以上,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继续履行或终止协议。
9.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凡因本协
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优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处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任意一方均可向原告所
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维权合理开支,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均存
在责任的,则按照各自责任比例分担相关费用。
10.协议生效: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总金额 921,600,000 元,公司目前正在推进本协议项下全部算力资源的采购并尽快按约定交付起租。若合
同顺利实施,预计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2.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算力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交易对手方形成依赖。
3.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夯实公司经营基础,推动公司转型升级,符合全体股东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
1.协议签订、采购及供货风险:协议对应的设备和技术服务需由公司统筹采购,相关设备受市场供需,行业政策,供
应链稳定性等因素影响较大,可能面临采购难度加大,采购成本波动,供应商无法持续稳定供货,设备和配件无法按期齐
备到货等风险,进而可能导致协议未能部分或全部如期顺利履行。
2.资金支出风险:本次协议总金额较高,涉及的算力资源等采购支出规模大,存在资产扩张过快和资金筹集不足的风
险。公司本次相关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及金融机构融资,若金融机构授信审批不及预期或融资渠道受阻,将影响协议
履约进度。
3.债务压力风险:若公司通过融资借款等方式筹集本次协议相关资金,可能导致公司有息负债增加,资产负债率上升
,同时财务费用将相应增长,预计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存在债务压力过大进而影响公司整体经营的风险。
4.合同履约风险:本次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周期跨度大。协议履行期间,如甲方出现经营恶化、现金流紧张、无力按
期支付租金等情形,将发生客户违约;尽管合同设置高额违约赔偿条款,但存在违约金追偿周期长、执行不到位的风险,
将造成公司收入确认延后、坏账损失风险。
5.宏观环境与行业周期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受宏观经济波动、行业周期调整、数据中心与算力行业放缓、地
方产业政策调整、国际贸易环境变化、核心技术管制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导致客户需求缩减、订单取消、合同终止,进
而影响合同最终执行效果。
6.业绩贡献不确定性风险:本合同预计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一定影响,但受履约进度、毛利率波动、履约成本、税费
核算等因素影响,合同实际贡献的收入、利润存在不确定性,无法保证对业绩产生正向显著影响。
7.违约风险:本协议约定较高标准的违约赔偿责任,若公司受采购交付、供应链、融资等各类因素制约,出现逾期交
付、无法按期提供符合标准算力服务等情形,公司将触发协议项下违约条款,需承担退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可能对公司现金流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律师意见
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合同签署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核查意见结论如下:本所律
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相对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署、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
格;公司与交易相对方签署的《算力租赁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真实、合法、有效。
七、其他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
ninfo.com.cn),相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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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 21:02│海默科技(300084):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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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窦剑文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 33,794,45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6.16%)的大股东窦剑文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
后的 3个月内(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5,487,59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窦剑文先生出具的《股份
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持有股份的总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窦剑文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 33,794,456 6.16%
行动人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要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其本人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获得
的股份。
3、减持数量和比例:减持数量不超过 5,487,59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5、减持期间:自本次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7、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窦剑文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8、窦剑文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
五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窦剑文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四、相关风险提示
1、窦剑文先生将根据股票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
有不确定性。
2、窦剑文先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破发情形,本次减
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减持计划的后续实施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窦剑文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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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 20:54│南华仪器(300417):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
│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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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一致。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6 年 5月 11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6-020)(以下简称“预披露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耀光先生、董事
杨伟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叶淑娟女士,计划在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减持本公司股份,杨
耀光先生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本公司股份 2,288,48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70%)。其中,采用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拟减持的数量不超过762,828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57%),采用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的数量不超过1,525,65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13%)。杨伟光先生与叶淑娟女士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拟减持本公司股份 390,000股(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0.29%)、18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4%)。公司 5%以上股东/董事邓志溢先生、高级管理人员梁伟明先生
和肖泽民先生,计划在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拟减持本公司股份 1,345,5
00 股、19,125股、16,287股,即拟减持股份分别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00%、0.01%、0.01%。
公司分别在 2026年 6月 17 日、2026年 8月 7日、2026 年 8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
动人减持股份触及 1%刻度的公告》(2026-026)、《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杨伟光
)》(2026-027)、《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叶淑娟)》(2026-028)。
近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耀光先生、5%以上股东/董事邓志溢先生、高级管理人员梁伟明
先生和肖泽民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实施情况告知函》,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均价 减持数量(股) 减持比例
(元/股)
杨耀光 大宗交易 2026/6/16 10.65 1,077,000 0.80%
集中竞价 2026/8/31-2026/9/1 11.72 617,946 0.46%
合计 1,694,946 1.26%
邓志溢 未减持
肖泽民 集中竞价 2026/9/1 12.10 16,200 0.01%
梁伟明 集中竞价 2026/8/12 11.01 19,100 0.01%
注:上述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部分)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比例
杨耀光 合计持有股份 16,616,000 12.35% 14,921,054 11.09%
其中:无限售条 4,154,000 3.09% 2,459,054 1.83%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12,462,000 9.26% 12,462,000 9.26%
邓志溢 合计持有股份 15,202,500 11.30% 15,202,500 11.30%
其中:无限售条 3,800,625 2.82% 3,800,625 2.82%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11,401,875 8.47% 11,401,875 8.47%
肖泽民 合计持有股份 65,146 0.05% 48,946 0.04%
其中:无限售条 16,287 0.01% 87 0.00%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48,859 0.04% 48,859 0.04%
梁伟明 合计持有股份 76,500 0.06% 57,400 0.04%
其中:无限售条 19,125 0.01% 25 0.00%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57,375 0.04% 57,375 0.04%
注: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实际减持情况符合已披露的减持计划
;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三、备查文件
杨耀光、邓志溢、梁伟明、肖泽民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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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 20:50│透景生命(300642):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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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股东上海荣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 1,224,59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0.77%)的特定股东上海荣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振
投资”或“股东”)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 1,224,595 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77%)。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透景生命”)于近
日收到股东荣振投资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特定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持有股份的总数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股) (%)
上海荣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特定股东 1,224,595 注0.77%
注:本公告中总股本均指公司当前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后的股份数量 159,589,091 股,比例计算时四舍五入保
留 2位小数,下同。
荣振投资系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股东,根据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荣振投资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事宜须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减持原因:资金安排需要
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合计不超过 1,224,595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77%(若减持计划期间透景生命有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 2026 年 9月 9日至 2026 年 12 月 8日。
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荣振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
书》中所做有关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承诺如下:承诺自透景生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透景生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透景生命回购上述股份。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透景生
命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透景生命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
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透景生命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所持透景生命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如果因上
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
低于发行价;减持透景生命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如果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其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透景生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2)持有的透景生命股份自其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
归透景生命所有。荣振投资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意向、
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荣振投资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在减持期间内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
、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2)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荣振投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荣振投资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
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荣振投资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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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 20:50│华蓝集团(301027):关于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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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 130,106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0.0885%)的董事唐歌女士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
日后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 32,526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221%)。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持有股份的总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唐歌 董事 130,106 0.088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合计不超过 32,526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221%。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期间:自本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3 个月内(2026 年 9月 28日至 2026 年 12 月27 日)。
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唐歌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截至本公告之日,唐歌女士已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和
减持意向的承诺,本次拟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本次减持主体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
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未来在减
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能够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
3、本次拟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
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
险。
四、备查文件
1、董事唐歌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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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 20:50│聚胶股份(301283):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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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郑朝阳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 4,388,31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3.78%)
的股东郑朝阳先生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
过1,162,2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324,4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00%),合计减持股份不超过 3,486,600股(即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3.00%)。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郑朝阳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的总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郑朝阳 4,388,312 3.78%
注:其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 2023年 9月 15日解除限售。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的原因:股东个人资金安排。
2、拟减持的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计划减持股份不超过 3,486,6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00%);若实
施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注销已回购股份等股份变动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
即不超过 1,162,200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00%(即不超过 2,324,400股)。
5、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期间为自本次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 2026
年 9月 25日至 2026年 12月 24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期间为自本次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3个
月内(即 2026年 9月 9日至 2026年 12月 8日)。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郑朝阳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作出了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
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本企业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发行人股
份的,将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3、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郑朝阳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郑朝阳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在减持期间是否实施本
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督促股东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4、公司股东郑朝阳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郑朝阳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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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 20:42│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关于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
│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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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现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将公司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并在
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
司持续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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