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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00:00│双环科技(000707):法律意见书-2026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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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号
卓尔国际中心20-21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会议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6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
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
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
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6月 29日 14时 50分在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 26号双环科技办公大楼三楼一号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鲁强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6年 6月 29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6月 29日上午 9:15—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 6月 22日。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1,365,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6
6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截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知召开时,没有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计1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1,365,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66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98,3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864%。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会议召集人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680,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51%;反对3,647,4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65%;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8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13,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692%
;反对 3,6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3196%;弃权 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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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00:00│中山公用(000685):关于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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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况概述
2025 年 11 月 26 日,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公用环保能源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环保能源”)完成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 100%股权交
割及工商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长
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 100%股权完成股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
202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取得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
正式更名为“中山市中部公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部公用公司”)。
中部公用公司与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04 年 2 月签订了《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
厂项目之特许权协议》及后续签订的六份补充协议(以下统称《特许权协议》),中部公用公司负责以 BOT 特许经营方
式投资、建设和运营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一二期项目(以下简称“一二期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22 年,从 2004 年 6月 30 日至 2026 年 6月 29 日。
2026 年 6月 26 日,经有关部门批准,中部公用公司与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19 年起承接中山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对上述《特许权协议》中关于中心组团特许经营项目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签署了《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
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特许权协议之补充协议(七)》,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同意将中部公用公司拥有的一
二期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延长至 2040 年 1月 14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协议的签订属于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范围,不涉
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签署补充协议延长一二期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有利于依托项目现有运营体系进一步整合资源,
保障公司运营规模与核心业务稳定性,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将对公司未来发展及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三、备查文件
《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特许权协议之补充协议(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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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00:00│ST金鸿(000669):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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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激励与约
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要求。
(二)业绩导向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工作绩效相匹配。(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建立与职责
、风险、贡献相匹配的薪酬体系,实现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回避表决
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执行部门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工资总额
第七条 薪酬组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
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各类人员薪酬标准
(一)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照所任职务对应的公司薪酬规定执行,其董事职务不单独领取董
事津贴。
(二)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四)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
第九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可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营业收入目标及效益状况等情况决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的薪酬总额。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条 考核标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包括公司经营业绩指标、战略
执行指标、合规履职指标及个人履职指标等。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及权重;
(二)年度结束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绩效薪酬数额,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十二条 薪酬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
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 发放方式
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递延支付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
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递延支付安排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离任结算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完成情况结算薪酬。
第六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六条 止付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扣减、暂停支付其未发放的绩效薪酬
: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薪酬追回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追索程序
发生本条规定的止付、追回情形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等综
合因素,评估确定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及比例,并经相应程序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薪酬调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原则上根据同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经营发展情况、个人绩效达成情况及岗位变动
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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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00:00│ST西王(000639):关于部分董事、高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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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600 万元。
2、本次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一、增持计划
1、增持主体:
董事长王辉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周勇先生;董事、财务总监王海芝女士;董事会秘书王超先生。
2、增持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计划增持公司股份,坚定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广大
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稳定。
3、增持方式:
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增持计划。
4、增持金额:
姓名 职务 目前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增持金额区间(万元)
(股) 比例(%)
王辉 董事长 0 0 100 万元 —200 万元
周勇 副董事长、总经理 1764 0.00016 100 万元 —200 万元
王海芝 董事、财务总监 0 0 50 万元 — 100 万元
王超 董事会秘书 0 0 50 万元 — 100 万元
备注: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 12 个月内未曾披露增持计划;上述增持主体在本公告披露前 6个月内不存在减
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5、增持股份价格:
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6、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6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增持计划
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7、增持股份锁定期安排:
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的六个月。
8、增持主体承诺:
本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增持期间以及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二、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增持股份所需的资金未能及时到位以及窗口期等因素,导致本次增
持计划无法实施或无法全部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增持非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5、本次增持计划为增持主体的个人行为,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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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00:00│太阳能(000591):太阳能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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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完善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董事会对经理层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机制,按照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推进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理层成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作为领导班子管理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
律顾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体系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福利保障等构成,同时将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
励作为完善经理层成员收入分配方式的补充,实现企业长期目标。
第四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规范公司治理,强化经理层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经理层成员薪酬水平既要同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更要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
“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保持薪酬水平和企业发展相适应,充分调动经理层成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相配套,全面规范经理层成员收入分配工作。
第五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经理层薪酬管理制度为前置程序,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公司董事会负责经理层成员薪
酬管理工作,决定薪酬管理有关事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牵头组织经理层成员薪酬方案制定等工作,并依据业绩考
核结果,向董事会提出薪酬兑现建议。经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公司董事
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授权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理层成员任职期间的薪酬管理。经理层成员任职期间自任职之日起至该经理层成员不再担任
经理层成员相关职务的之日止,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终止、岗位调动、退休等。
第二章 年度薪酬
第七条 经理层成员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第八条 基本年薪是经理层成员的年度基本收入,以核定的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标准为依据,按月支付。总经
理基本年薪与核定的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一致,经理层其他成员— 2 —
基本年薪按照不超过总经理基本年薪的80%核定。
第九条 绩效年薪是与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薪酬收入,以公司业绩考核情况及核定的主要负责人绩效年
薪标准为依据,根据经理层成员个人年度业绩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计算得出。经理层成员考核完成后,参照领导
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规定,审核备案后兑现。绩效年薪占年度薪酬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0%。总经理绩效年薪基数参照主要负
责人绩效年薪标准,绩效年薪按照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其他经理层成员结合岗位分工、任职资格条件等综合考虑
,设置绩效年薪分配系数0.5-0.8,绩效年薪调整系数根据年度考核得分与年度综合评价得分加权进行计算。其中,年度
考核得分占80%,年度综合评价得分占20%。
其他经理层成员绩效年薪=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数×(绩效年薪分配系数+绩效年薪调整系数)
其他经理层成员兑现平均系数不超过0.8,按照得分排序拉开差距,最终得分与调整系数换算如下:
序号 排序情况(分数由高至低) 调整系数
1 第一名 +0.05
2 中间名次 0
3 最后一名 -0.05
若经理层成员个人年度业绩考核得分低于80分或主要指标完成率低于80%的,绩效年薪为0,不予计算。
第三章 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经理层成员任期业绩考核评价与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薪酬收入,以三年为经
理层成员一个业绩考核任期。
第十一条 任期激励收入按以下方式计算: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各年年薪×本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经理层成员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任期业绩考核得分与任期综合评价得分加权进行计算。其中,任期业绩考核得分占80%,任期
综合评价得分占20%,最终得分与兑现系数换算如下:
序号 得分区间 兑现系数
1 [90,100] 1.0
2 [85,90) 0.75
3 [80,85) 0.5
4 [70,80) 0
5 [0,70)
若经理层成员个人任期业绩考核得分低于80分(主要指标完成率低于80%)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的,任期激励
为0,不予计算。
第十二条 因经理层成员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业绩考核评价
结—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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