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速览☆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6-06-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6-06-21 20:34│众泰汽车(000980):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补充通知
─────────┴───────────────────────────────────────────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月 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
布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41),公司将于 2026 年 6月 29日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 6月 1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吉林省厚土兰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土兰德
”)出具的《关于向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罢免王伊安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关于罢免钟雨菲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许明哲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2026 年 6月 2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厚土兰德出具的《关于撤回提请罢免许明哲董事议案的申请书》,鉴于许明哲
先生已于 2026年 6月 20日辞去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等相关职务,厚土兰德撤回此前提交的《关于罢免许明哲先生董事职务
的议案》,不再就该董事职务罢免事项提请股东会审议,仍提议将《关于罢免王伊安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钟
雨菲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本次提案提交董事会时间为 2026 年 6月
19日、提案主体为厚土兰德(截至临时提案提出日持股数量 128,754,021股,持股比例 2.55%)、提案内容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因此,本次临时提案均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及《公司章程》要求,且均属于股东会合
法职权范围。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关于罢免王伊安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钟雨菲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公
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未发生变更。现将于 2026 年 6月 29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补充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6月 29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6月 29日 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6月 29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
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6月 22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06月 22日(星期一)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 1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全资三级子公司注销生产地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罢免王伊安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罢免钟雨菲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特别说明
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即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为充分尊重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上述议案均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
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请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请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于 2026年 06月 26日上午 9:0
0--12:00,下午 14:30--17:00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股东也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信函或传真应注明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信函以邮戳为准)。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
2、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3、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好相关证件,以便登记入场。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 1号
联系电话:0579-89270888 邮政编码:321300
联系人:李彦、楼渊明 电子邮箱:zqb@zotye.com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
.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 2026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关于向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
─────────┬───────────────────────────────────────────
2026-06-21 16:17│华联控股(000036):华联控股关于Arizaro项目签订《延期协议》及交易进展情况的公告
─────────┴───────────────────────────────────────────
一、《股份购买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202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 Argentum Lithium S.A.100%股
份暨签署股份购买协议的预案》。公司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约 1.75 亿美元(折合人民币 12.35 亿元)受让 Lithium Ch
ileInc.、Steve William Cochrane(以下合称“卖方”)合计持有的 Argentum LithiumS.A.(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
目标公司”)100%股份,从而获得 Arizaro项目 80%的权益(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同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
股份购买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现金收购Argentum Lithium S.A.100%股份暨
签署股份购买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1)。
2026 年 5 月 6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Arizaro 项目<股份购买协议之修订协议
>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5月 8日披露的《关于签订 Arizaro 项目<股份购买协议之修订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29)。
二.签订《延期协议》的背景和原因
根据《股份购买协议》第 1.1(uu)条,本次交易约定期限将届满,且本次交易尚在履行 ODI 审批程序,经买卖双方
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延期协议》。
三、《延期协议》主要内容
双方确认并同意,《股份购买协议》截止日期延长至 2026 年 8月 20 日。若截至 2026 年 8月 20 日,修订后的《
股份购买协议》(包括其不时可能进行的修订、重述、修改或补充)仍完全有效且交易尚未完成,则延长期限截止日期将
自动延长至 2026 年 10 月 20 日,无需任何一方另行通知、同意、签署文件或其他行动。
除上述条款外,《股份购买协议》的其他内容不变。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延期协议》主要是对《股权购买协议》就本次交易有效日期进行修订、明确,不涉及对本次交易的定价
等实质内容的变更,有利于推动本次交易及后续安排、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2026 年 6 月 18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Arizaro 项目签订<延期协议>的议案》。
同日,买卖双方签订《延期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设立履约保证金共管账户并缴纳了履约保证金,且已就本
次交易项下境外投资(ODI)事项向商务部、商务局及发改委提交审批或备案申请材料。本次交易相关审计、评估工作等
事宜推进中。
六、风险提示
受国际地缘政治、贸易政策、所在国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本次交易尚需满足交易先决条件、取得有
权审批机构许可或备案手续,能否满足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交易收购标的为境外盐湖矿资源,且本次交易涉及公司产业转型,公司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
评估后,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并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购买协议之延期协议;
2.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
2026-06-21 16:17│青龙管业(002457):关于收到中标结果的公告
─────────┴───────────────────────────────────────────
近日,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标结果公告》。公司被确认为广西桂西北治旱龙江
河谷灌区工程 PCCP 管材采购(重)的中标单位。主要情况如下:
一、项目概况
1、招标单位:河池市龙江河谷灌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中标单位: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项目名称:广西桂西北治旱龙江河谷灌区工程 PCCP 管材采购(重)
4、中标金额:人民币伍亿伍仟陆佰伍拾叁万柒仟陆佰捌拾元整(¥556,537,680.00)
5、交货期:48 个月
6、公司与招标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中标预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中标金额为 556,537,680.00 元,占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 21.18%。该项目的中标预计将会对公司 20
26 年至 2030 年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中标通知书》,且未与项目业主方签订合同,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密切
关注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中标结果公告》
─────────┬───────────────────────────────────────────
2026-06-21 16:15│峰璟股份(002662):关于锂电池项目的进展公告
─────────┴───────────────────────────────────────────
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月 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投资建设锂电池项目的议案》,公司规划投资建设 10GWh 锂电池项目,本次投资为一期工程,年产能为 2GWh
,项目投资额 8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月 12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投资建设锂电池项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37)。项目进展情况如下:
一、项目进展概况
(一)锂电池项目(新型钛酸锂电池)建设完成
公司投资建设的锂电池项目(新型钛酸锂电池)一期 2GWh 工程已经全面建设完成,产品已下线,达到批量生产状态
,产品各项性能及安全测试均已满足国标要求,目前已进入客户洽谈阶段。
(二)新型钛酸锂电池产品的特性
公司自主研发的新型钛酸锂电池,是在常规钛酸锂电池基础上,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了能量密度,具有以下优势:
1、本征安全、不燃不爆
钛酸锂电池具有天然的高安全性,在极端测试环境下,如挤压、针刺、切割时不起火、不爆炸,具有良好的热稳定性
。
2、高功率密度、快速充放电
钛酸锂电池具有高功率密度,支持高倍率充放电,具备超闪充的能力,最快可实现 6分钟充满电。能够满足快速补电
需求及瞬时大功率需求的应用场景。
3、超长循环寿命
钛酸锂电池的负极钛酸锂为尖晶石立体结构,结构稳定,零应变材料,能够防止热失控,安全不析锂,循环寿命长,
循环寿命高达 30000 次。
4、卓越的宽温域适应性
钛酸锂电池具有卓越的宽温域适应性,能够在-50℃~+60℃温度下正常充放电,优于其他锂电池。在低温下具有优异
的容量稳定性,高温+60℃环境下仍保持稳定性,在极寒、酷热及温差剧烈变化的环境下都可适用。
(三)新型钛酸锂电池产品应用
公司根据钛酸锂电池的特性,主要聚焦在以下三个领域开拓市场销售产品。
1、新能源乘用车动力电池
本次公司创新研发的新型钛酸锂电池,在保持不燃不爆的高安全性能的基础上,解决了常规钛酸锂电池能量密度低的
问题。能够实现新型钛酸锂电池在乘用车上作为动力电池的广泛应用。由于钛酸锂电池是功率型电池,具备高倍率充放电
的能力,具备超闪充的能力,是最适合兆瓦闪充充电桩充电的锂电池。最快可实现 6分钟充满电(0—100%)。充一次电
续航 600 公里左右的实际应用。彻底解决目前电动汽车电池安全性差,充电慢,冬天电池掉电快,电动车不保值等痛点
问题。
公司生产的新型钛酸锂电池完全满足 2026 年 7 月 1 日新国标(GB38031—2025)对电池不起火,不爆炸等安全要
求。
2、风电、光伏绿电发电侧储能电池
风电、光伏绿电具有间歇性,波动大,特别是在绿电直供、绿电直连的场景下,需要储能电池具备高功率充放电,毫
秒级响应的调频能力。钛酸锂电池本身就是功率型锂电池,具备高倍率、高功率充放电、毫秒极响应的能力,最适配风电
、光伏绿电发电侧储能。
3、AIDC(AI 数据中心)用电侧储能电池AIDC(AI 数据中心)具有负载瞬时波动大,功率冲击强,全年不间断运行
的特点,对储能系统的安全、响应速度、循环寿命、高低温性能、功率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储能系统要具备“零事故
、零闪断、零更换”的能力。由于钛酸锂电池具备本征安全、毫秒级高功率响应、超长寿命、宽温域运行等特性,能完美
匹配 AIDC(AI 数据中心)的严苛要求。
二、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锂电池项目对公司发展意义重大。公司已建立起锂电池研发生产体系,已具备从负极材料生产以及电芯、模组、
Pack 包研发生产的能力,已建立了先进的试验室,能对电池材料进行物化检测,以及对电芯、模组、Pack 包性能和功能
的测试。
公司将根据钛酸锂电池的特点,打造差异化产品,解决相关行业的痛点并推动公司的快速发展。钛酸锂电池产品将成
为公司业务新的增长点,对打造公司发展第二增长曲线,具有战略意义。
三、风险提示
公司锂电池项目虽已达到可批量生产阶段,但目前尚处在客户洽谈阶段,请投资者理性投资。
─────────┬───────────────────────────────────────────
2026-06-21 16:15│兴业科技(002674):关于签署收购磷化铟业务相关资产框架协议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
特别提示:
1、公司目前仅与交易对方签署《框架协议》,本次公司收购磷化铟业务相关资产事项待相关交易细节确定后再提交
董事会审议,预计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
2、公司无半导体新材料领域技术研发、生产运营、市场拓展相关管理经验。磷化铟衬底属于化合物半导体核心材料
,具有研发投入高,核心工艺、专利、技术人才壁垒较高等特点,可能存在研发投入较高、技术突破不及预期、产品良率
与性能无法达到市场标准的风险。此外,目前全球磷化铟衬底市场集中度高,海外头部厂商占据主要市场份额,行业客户
认证周期长、准入门槛高,可能面临市场开拓缓慢、客户认证延迟、市场竞争加剧等风险。
3、公司将根据协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
险。
一、签订框架协议概况
近日,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业科技”)与青岛立昂晶电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青岛立昂”)等各方共同签署《关于收购磷化铟业务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公司拟收购青
岛立昂磷化铟衬底及半导体电子材料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业务,收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以及业务
团队、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签订《框架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的进展情况依规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公司名称:青岛立昂晶电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95615A7L
注册资本:225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肖迪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泰鸿路 67 号中欧科创园 1号楼 201-16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分支机构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三、《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1、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为兴业科技对青岛立昂目前经营的全部磷化铟(InP)衬底及半导体电子材料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业务的收
购,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相关业务团队人员、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以及正在履行中的
业务合同等。
2、交易对价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总价为人民币 5,500万元。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兴业科技向青岛立昂支付人民
币 1,500万元定金,后续交易价款按照正式交易文件约定执行。
3、承诺与保证
青岛立昂合法拥有与标的业务相关的全部资格与资质;合法拥有相关生产设备与设施的所有权,不存在抵押、查封、
冻结等权利限制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与权益的情况;标的知识产权不存在限制性权利负担或侵犯其他第三方权利与权益的情
况;标的业务涉及的主要客户及业务合同中、或青岛立昂与其他方签署的协议文件中均不存在禁止资产和业务转让的限制
条款或类似约定,或已取得主要客户对于本次交易的书面同意;标的业务不存在任何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且
知识产权无侵权投诉记录等。
《框架协议》相关签署方保证,兴业科技要求的标的业务重要团队成员在标的业务平台的服务期限自交割日起不少于
5 年,并与兴业科技(或其指定主体)签署不少于 5年的劳动合同。
4、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内,未经兴业科技书面同意,青岛立昂等相关方不得对标的资产、标的知识产权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
权利负担;不得转让、许可或放弃标的知识产权中的任何一项;不得进行与标的业务相关的利润分配。
5、支付后续交易价款的先决条件
(1)兴业科技董事会、股东会(如需)已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有权监管机构(如需)已对本次交易出具核准文件/无异议函/完成备案;
(3)未发现构成交易实质性障碍的问题,或已就相关问题达成各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4)《框架协议》其他方所做陈述与保证在交割日时仍为真实、准确、完整;(5)青岛立昂等相关方履行《框架协
议》项下的承诺和保证事项;
(6)青岛立昂名下用于标的业务正常运转所需的资质在交割日均处于有效状态;
(7)不存在其他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生效政府命令、法院裁决或仲裁裁决等;
6、保密条款
各方应对《框架协议》的存在、内容以及因签署和履行《框架协议》而知悉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财务信息
等严格保密。
7、违约责任
除非《框架协议》另有约定,兴业科技支付定金后,如因兴业科技自身原因无故终止本次交易的,兴业科技支付的定
金不予退还;若因青岛立昂或相关方自身原因导致兴业科技无法完成本次交易的,或在《框架协议》生效后 90日内相关
先决条件不能全部成就,须向兴业科技双倍返还定金及届时已从兴业科技收到的全部价款。
四、《框架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本次与青岛立昂等相关方签署《框架协议》,可以快速切入化合物半导体新材料赛道,开辟全新业务发展方
向。磷化铟衬底为光通信、算力光模块核心材料,若后续交易顺利完成,公司业务结构将进一步优化,培育公司全新的业
绩增长曲线,助力公司实现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签订的《框架协议》仅为双方合作意向约定,收购磷化铟业务事项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预计该事项不会对公司
当期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风险提示
1、行业与技术风险:磷化铟衬底属于高技术壁垒的化合物半导体核心材料,项目可能存在研发投入高、技术突破不
及预期、产品良率与性能无法达到市场标准的风险。
2、市场与竞争风险:目前全球磷化铟衬底市场集中度高,海外头部厂商占据主要市场份额,行业客户认证周期长、
准入门槛高。新项目产品落地后,可能面临市场开拓缓慢、客户认证延迟、市场竞争加剧等情况,存在产能释放不及预期
或经济效益无法达标的风险。
3、本次签署《框架协议》仅为双方合作意向约定,收购磷化铟业务事项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预计该事项不会对公
司当期经营、财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4、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
2026-06-21 16:15│国恩股份(00276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
致: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
分派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由 50.79%被动增加至 51.13%(以下简称“
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2、本所已经得到本次收购涉及各方的保证:即各方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各方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或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
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3、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收购所涉中国法律事项
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一予以公告或备查,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