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速览☆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6-08-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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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18:16│云鼎科技(000409):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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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26年 7月 28日召开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 2026年 8月 13
日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由于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4名激励对象分别因工作调动、个人原因辞职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
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公司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0.36万股。详
情请见公司于 2026年 7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33)。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677,663,405 股减少至677,359,805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67
7,663,405 元变更为 677,359,805 元(公司股本具体变动情况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
登记数据为准)。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
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
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
续履行。
债权人具体申报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自2026年8月14日起45天内(8:3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报材料: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需同时
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57-1号高新万达J3写字楼19层
4.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5.联系电话:0531-88550409
6.电子邮箱:stock000409@126.com
7.邮政编码:250000
8.其他说明: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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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18:14│利和兴(301013):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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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情况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会秘书王朝阳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王朝阳
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王朝阳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
日起生效,其原定任期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王朝阳先生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做好工作交接,其辞职不会
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朝阳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王朝阳先生在担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王朝阳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
心感谢!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日常运作及信息披露等工作的有序进行,经公司董事长提名,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
公司于 2026 年 8月 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
吴梅山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止。吴梅山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熟悉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履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职业操守、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情形。
董事会秘书吴梅山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55-28191082-8019
传真:0755-28191082-8008
电子邮件:ir@lihexing.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塘路 385号汇德大厦 1号写字楼 21层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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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18:12│南天信息(000948):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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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 8月 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南天信息关于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名周昌发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十届董事会一致。
截至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发出之日,周昌发先生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培训证明。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规定,周昌发先生已书面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培训证明。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
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的承诺函(周昌发)》。
2026年 8月 12日,公司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候选人周昌发先生的通知,其已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
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前培训,并取得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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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18:12│亿田智能(300911):关于子公司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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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况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6 年 8月 11 日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购买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甘肃
亿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亿算”)根据经营发展需要,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包括融资租赁款)向多家
供应商采购服务器及配套设备,并签署相关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总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
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前述采购总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月 27 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购买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4)。
公司于近日与 X1 公司(仅代称,无实际指代对象)经友好协商,签署了《销售合同》,约定公司向 X1 公司采购服
务器及配套设备,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35,500,000.00 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在股东会审议额度内。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采购的服务器及配套设备总金额为 6.65 亿元。
二、 交易对方情况
本次算力服务器及配套设备的采购涉及商业秘密,X1 公司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点、法定
代表人、注册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营业务、主要股东等,公司已履行内部涉密信息豁免披露程序,对部分信息予
以豁免披露。
X1 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X1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 交易方案的执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所采购的服务器及配套设备已全部交付完毕。本次交付对公司业绩将产生一定影响,具体影
响数以最终审计的数据为准。公司后续将按照新的算力服务合同签订情况继续实施服务器及配套设备的采购。
四、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甲方:甘肃亿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X1 公司
(二)合同标的:服务器
(三)合同价格:人民币 135,500,000.00 元
(四)交货时间:2026 年 8月 12 日
(五)交货方式:一次性交货
(六)支付条款:现货现款,甲方现场验货后支付全部货款。
(七)违约责任
7.1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
付款义务。同时,乙方有权顺延交付该未付货款的产品。如甲方逾期付款超过约定日期 7 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
除甲方逾期付款部分产品对应的合同关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解除部分总金额【1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
补乙方损失的,超出部分由甲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违约总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7.2 甲方验收合格后单方提出取消订单、无故中途退货、或者拒绝或迟延签收验收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
向乙方支付合同货款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超出部分由甲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造成乙方人力、物流、保管等费用增加的,甲方按实际费用另行赔偿且乙方有权从货款中直接扣除。
7.3 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对应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延迟
交货超过 7 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货物对应价款的【10】%的违约金且退还甲方
已支付的全部货款,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违约总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
金额的【10】%。
7.4 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还应赔偿守
约方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鉴定费用、诉责险保险费、
公证费用等。
7.5 在任何情况下,一方均不对另一方的停运、停产、停工、发电量降低、收入或利润损失等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7.6 甲方已完全掌握该产品的中国政策情况,因此甲方在使用该产品时不可连接外网使用或者其他不被允许的操作(
如远程访问服务器管理电脑,远程登录服务器等),杜绝任何连接外网和可能造成连接外网的行为,如因甲方的连网操作
或其他非规范性操作使用造成了直接、间接或潜在风险,造成设备功能使用受限,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其他相应责
任,但会协助甲方尽最大可能消除负面影响,如果涉及到相关费用的,乙方无需承担。除此外,乙方确保合同产品甲方可
以正常使用,可以链接内部局域网络,不会被限制其他任何使用、被锁机、或部分功能无法使用,或产品售后服务和技术
支持受到限制等情形。
(八)保密责任
8.1 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任何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司法机关强
制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对外公开或使用,且该保密责任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8.2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泄密方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更正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时,泄密方还应予以继续赔偿。
8.3 双方不得将整机 SN 码以及 GPU 模组 SN 码以照片形式或其他形式传播给双方外的第三方(但不包括甲方已签
约的客户)。
(九)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和法规)。因履行
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2 本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等条款的效力。
(十)其他
10.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
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10.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传真及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列出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4 双方确认:本合同文本虽由乙方起草,但相关内容均已由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不存在未经协商之情
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该被视为乙方提供的格式条款。
五、交易方案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及战略发展方向,预计对公司业绩将产生一定影响,具体影响数以
最终审计的数据为准。上述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公司后续算力服务业务具体采购将依据订单的签订情况实施,采购交易方案秉承稳健经营及审慎原则,综合考虑了当
前公司算力业务进程及下游客户情况。该变动不会影响公司在算力服务业务的战略布局,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经营,
符合公司有关算力业务的整体战略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对于新的算力业务订单公司将依据合同签订情况采用分批方式采购服务器及配套设备,合理安排各个项目采购计划。
此类采购事项后续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标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是基于公司长远利益和战略规划所作出的审慎决策,可能存在一定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公司将
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管理和运营的监督与控制,明确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积极防范和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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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18:10│ST得润(002055):关于提起担保追偿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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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暂计人民币 58,982,711.85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美达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美达”
)、美特科技(宜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美特”)追偿权纠纷一案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璧山法
院”)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璧山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6)渝 0120民初 11316号]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美达电器(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二:美特科技(宜宾)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理由
公司及子公司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宜宾美特共同为重庆美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以
下简称“农业银行”)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由于重庆美达未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农业银行向璧山法院对借款
方和担保方提起诉讼。
上述案件立案后,因重庆美达仍未能还款,农业银行向璧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作为担保方之一,被璧山法院扣
划了银行账户资金 58,972,711.85元。后续璧山法院出具了《结案通知书》,上述案件已结案。相关具体情况请参阅公司
于 2026 年 1 月 6 日、2026 年 1 月 15 日、2026 年 1 月27 日、2026 年 3 月 5 日、2026 年 3 月 18 日、2026
年 4 月 24 日、2026 年 6 月 4 日、2026 年 6 月12日、2026 年 6月 24 日、2026年 7 月 2日、2026 年 7月 11 日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进展暨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
冻结的公告》《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进展暨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的公告》《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进展暨公司银行账户
解除冻结的公告》《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进展暨公司部分资产解除查封的公告》《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进展暨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增加的公
告》《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结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1、2026-004、2026-005、2026-011、2026-013、2026-021、2026-041、2026-045、2026-047、2026
-051、2026-053)。
为保障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向璧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美达返还公司为其偿付的借款本息及相应资
金占用利息,要求宜宾美特作为三名保证人之一,向公司承担重庆美达不能清偿部分相应的支付责任,并就重庆美达、宜
宾美特向农业银行提供的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诉讼请求
1.判令重庆美达立即支付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 58,972,711.85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8,972,711.85元为基数
自 2026 年 6月 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 LPR计算,截止起诉之日利息约计 10,000 元);
2.判令宜宾美特对重庆美达不能清偿前述债务的部分向公司承担三分之一份额的支付责任;3.判令公司对重庆美达
、宜宾美特向债权人农业银行提供的抵押物就拍卖、变卖处置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司不垫付。
以上暂计 58,982,711.85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本次诉讼涉案金额为 58,982,711.8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4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存在其他诉讼事项,其所涉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
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公司此前已在 2024年度财务报表中对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计提了预计负债,于 2026年 7月承担了担保责任。鉴于本
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璧山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6)渝 0120民初 113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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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18:10│美盈森(00230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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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重庆美盈森”)、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美盈森(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美盈
森科技有限公司、涟水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丰华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
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79,500 万元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额度期限为自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
度可循环使用。上述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4 月 3 日、2026 年 4 月 29 日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
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
-022)。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美盈森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申请
授信人民币 5,000 万元,公司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于 2026 年 8月 12 日在重庆市江北区与兴业银行重
庆分行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渝美盈森保字 2026001 号)的签署程序。
公司对上述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及使用情况如下:
担保 被担保 股东会审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后 本次担保
方 方 批额度 对被担保方 前剩余额 金额 对被担保方 后剩余额
(万元) 的担保余额 度 (万元) 的担保余额 度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公司 重 庆 美 40,000 12,000 28,000 5,000 17,000 23,000
盈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0 年 3月 4日
法定代表人:刘兰芳
注册资本:28,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新安大道南段 5号
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按许可证核准的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 纸箱、木箱的生产及销售;轻型环保包装
制品、重型及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的技术开发及销售;一体化包装方案的技术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自有厂房出租;包装产品的仓储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重庆美盈森 100%股权,重庆美盈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6 年 3月 31 日
(未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 63,350.98 64,772.85
负债总额(万元) 26,591.15 27,494.83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6,190.90 5,209.58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25,808.39 23,003.14
净资产(万元) 36,759.83 37,278.02
资产负债率 41.97% 42.45%
项目 2025 年度(经审计) 2026 年 1-3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 19,492.87 4,036.72
利润总额(万元) 2,043.52 617.82
净利润(万元) 1,667.90 518.19
4、诚信状况:重庆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渝美盈森保字 2026001 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债务人: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
”,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3、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4、保证额度有效期:
自 2026 年 4月 24 日至 2027 年 4月 23 日止。
5、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1)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
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最高额保证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最高额保证
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
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
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
、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或行使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或
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
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
,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
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
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4月 3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6 年 8月 12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279,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
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62.72%。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37,430 万
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30.84%。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渝美盈森保字 20260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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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18:07│华塑控股(000509):关于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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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24,698,843.28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为维护权益提请获得损失赔偿的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文件(
案号:[2026]川 1302 民初 11133 号),获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与被告南充荣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荣耀公司”)、南充博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星公司”)、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豪诚公司”)、四川永和同力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南充荣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南充博星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告四:四川永和同力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6年 12月 16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充中院”)裁定受理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建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 12月 27日指定豪诚公司担任管理人。2017年 2月 28日,南充中院因
建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与建材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裁定将型材公司纳入合并破产范
围。2017 年 10月 31 日,南充中院裁定转为重整程序。重整程序中,豪诚公司委托同力达公司对债务人全部实物资产进
行价值评估,2017年 12月 22日,同力达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川永同资评[2017】22 号,下称“评估报告”),
认定以 2017 年 10月 31 日为基准日,债务人的全部实物资产评估价值为 14,402.20 万元。2018年 1月 18 日,荣耀公
司作为重整投资人,与豪诚公司签订《重整投资合同》,合同一方面约定荣耀公司以 9,000万元投资对价取得上述债务人
全部实物资产,另一方面约定其以 1 元对价取得债务人全部股权,债务人全部股权实登记在博星公司名下,部分投资对
价款亦由博星公司实际支付。
经原告多方调查、梳理,认为,荣耀公司、博星公司、豪诚公司及同力达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串通勾结,通过作低资产
评估价值及操纵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等方式,恶意降低债务人实物资产成交价格,严重损害原告在内全体债权人清偿利益
。
(三)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三共同赔偿原告债权清偿利益损失24,698,843.28元;2.判令被告四在 19,307,509
.9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赔偿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
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案总金额 351.3万元,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
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处理本案,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川 1302 民初 11133号);
2.《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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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18:06│科华生物(002022):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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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月 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相关内容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6年 8月 4日至 2026年 8月 13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公示栏公示。
4、反馈方式:公示期内,公司(含子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
相关情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激励对象于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三、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
之处。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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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18:06│上海瀚讯(300762):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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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使
用不超过人民币 3.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
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内有效,在上
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于 2026年 5月 20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23)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 2026年 8月 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确保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在原本不超过人民币 3.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额度下新增不超过人民币 7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使用期限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 可 以 循 环 滚 动 使 用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6)。
近日,公司开立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机构 资金账号 托管银行
上海瀚讯信息技 中信证券股份有 52600018638 中信银行股份有
术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上海分公 限公司上海黄浦
司 支行
上海瀚讯信息技 中信证券股份有 52600018637 招商银行股份有
术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上海分公 限公司上海临空
司 经济园区支行
上海瀚讯信息技 中信证券股份有 52600018612 上海浦东发展银
术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上海分公 行股份有限公司
司 江桥支行
上海瀚讯信息技 国泰海通证券股 31090066666666 招商银行股份有
术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上海 限公司上海临空
浦东新区福山路 经济园区支行
证券营业部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账户将专用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结算,不会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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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18:02│锐新科技(300828):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
│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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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锐新科技”)于 2026年 8月 1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
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
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锐新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童小平、张亚鹏等 10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芜湖德恒汽车装备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1%股权并向包括黄山开投领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
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
上市。
二、上市公司在推进本次交易期间的相关工作
在筹划及推进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组织相关各方积极开展本次交易的各项工作。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聘请了独立财务
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开展了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公司与交易各方就
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多次沟通、磋商与论证。在筹划及推进本次交易期间,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充分提示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主要历程如下:
1、上市公司于 2026年 2月 4日披露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
牌公告》。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锐新科技;证券代码:300828)自2026
年 2月 5日开市时起开始停牌。
2、公司 2026年 2月 26日召开 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
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
易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2月 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3、公司于 2026年 6月 5日召开 2026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6 年 6月 24日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月 9
日及 2026年 6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4、公司于 2026年 6月 30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6〕203 号)。深交所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
,决定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核。
5、公司于 2026年 7月 14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30011号)。深交所对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审核问题。
三、本次交易终止的原因
自本次交易事项筹划以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积极组织交易各相关方推进本次交易工作
。鉴于标的公司受市场环境影响,未来盈利能力出现不利变化,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
判并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决定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四、终止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6年 8月 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决定终止本次交易,并向深交所申请撤回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同时
,为妥善处理终止本次交易的后续事宜,授权管理层与其他协议方签署本次交易的终止协议。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
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终止本次交易并撤回申请文件,以及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终止协议
无需另行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本次交易报告书披露之日至终止本次交易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针对本次交易进行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自查期间为披露本次交易报告书之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止。公司拟就自查事项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起查询申请,待取得相关交易数据并完成自查工作后,公司将及时披露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交易情况。
六、终止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本次交易并撤回申请文件是综合考虑目前市场环境变化,并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及协商后,为切实维护公司
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需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的情形。本次交易终止不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
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承诺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
规定,公司承诺自终止本次交易事项公告之日起 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2026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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