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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23:47│东北制药(000597):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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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公司 2026 年 4月 24日召开的 202
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
意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1,427,088,26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55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 78,489,854.58 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
前公司总股本及应分配股数发生变动,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自上述利润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于 2026 年 6月 5日完成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 160,000 股,公司总股本由1,427,088,265 股减少至 1,426,928,265 股,因本次利润分派的股本基数以扣除公
司回购注销的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160,000 股后的 1,426,928,265 股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利润
分配总额进行调整,总计分配78,481,054.58 元【(1,427,088,265 股-160,000 股)/10 股×0.55 元】。3.本次实施的
分配方案与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距离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426,928,26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0.55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
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0.495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
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
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
,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
缴税款 0.11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5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
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6 月 22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 6月 2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6 年 6月 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6年 6月 2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
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499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2 08*****472 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 08*****192 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 年 6 月 11 日至登记日:2026 年 6月 2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
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根据《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
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将
在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根据激励计划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届时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相关公告。
七、有关咨询方法
1.咨询机构: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 8号
3.咨询联系人:阎冬生
4.咨询电话:024-25806963
八、备案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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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22:51│金安国纪(002636):关于独立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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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杨德利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本公司股份 1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21%)的公司独立董事杨德利先生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
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3,750股(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052%)。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杨德利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情况(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杨德利 15,000 0.002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具体安排:
股东 减持 股份来源 减持数量及比例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价格
名称 原因 区间
杨德利 个人资 二级市场 拟减持数量不高于 3,750股,即不 集中竞价 2026.7.7- 视市场价
金需求 集中竞价 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052% 2026.10.6 格确定
(二)杨德利先生所持股份为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取得,未做出过股份限售承诺,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的规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本次减持计划未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三)杨德利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杨德利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实施
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在杨德利先生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杨德利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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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22:49│陕西华达(301517):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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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 5%以上股东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产投”)持有公司股份 37,919,700股(占本公司
总股本比例 25.0730%)。陕产投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90个自然日内(即2026年 7月 7日—2026年
10月 4日,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512,373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陕产投发来的《关于拟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减持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陕产投 37,919,700 25.037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基于自身资金安排及资产配置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3、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及减持方式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拟减持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减持方式
1 陕产投 不超过 1,512,373 不超过 1% 集中竞价交易
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回购等股本变动事项,应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90个自然日内(2026年 7月 7日—2026年 10月 4日,法
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不减持)。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认,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陕产投在《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关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
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
承诺如下:本公司将根据发行人经营情况、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本公司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的规则及规定。
(3)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
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
本公司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
“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
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陕产投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相关承诺事项
。
2、陕产投在《自愿延长锁定期承诺函》中作出相关承诺如下: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秉承对社会公众股东负责的态度,以实际行动维护资本
市场稳定和公司股东利益,自愿承诺延长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 12个月(自 2024年 10月 17日起
至 2025年 10月 16日止),在上述承诺期间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上述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
、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此承诺已到期,承诺人已经履行完毕,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3、陕产投在 2025 年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简称:“2025 年资产重组”)时出具的《
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中所作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包
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而取得的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原因增加的,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若本公司/本企业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上述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如本公司/本企业因涉嫌本次交易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6)如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该资产重组事项已经终止,陕产投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相关承诺
事项。
(三)减持主体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陕产投将根据市场情况、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陕产投不属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
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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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22:42│胜宏科技(300476):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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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年 5 月 21日经中国证券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人民币普通股 36,670,000股,于 2015 股 36,670,000 股,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
年 6月 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简称“深交所”)上市。 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公司于 2026年 3月 6日经中国证监会备
监会备案,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 案,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 95,850,000 股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行使超额配售权之前)境外上市外资
股」),前述 H股于【】年【】月【】 股(以下简称“H股”),前述 H股于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2026年 4月 2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82,784,813元。
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862,688,641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982,784,813股,
股。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股后,公 均 为 普 通 股 ; 其 中 A 股 普 通 股
司的总股本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872,557,3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78%,
其中 A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总 H股普通股 110,227,500股,占公司总股
股本的【】%,H股普通股【】万股, 本的 11.22%。
占公司总股本的【】%。完成首次公
条款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开发行 H股后,公司应确保 H 股公众
持股量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25%
(或香港联交所批准的其他比例);
任何导致公众持股量低于上述比例的
安排,须事先获得香港联交所批准并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二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条第五款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二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十条 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 董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10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14日书面
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十六条 决方式。 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董事会定期会议通常应包括大多数有权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书面传 出席的董事亲身出席或透过电子通讯方
签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式积极参与,故定期会议不包括以传书
参会董事签字。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 面议方式取得董事会批准。
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书面传签等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 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条款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程,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事签字。但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 地监管规则明确规定须以董事会会议方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式处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i)涉及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主要股东或董事在该事项中存有董事会
认属重大的利益冲突;及(ii)委任或解雇
公司秘书等),不得以书面议方式代替
董事会会议。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
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或者本章程,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百一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十一条 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
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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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22:27│可靠股份(301009):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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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董事离任情况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景乃权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景
乃权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
何职务。景乃权先生的原定任期为 2024年 1 月 19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景乃权先
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工作交接。
鉴于景乃权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但低于《公司章程》
所要求的董事会人数;其辞职未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情
形,但将导致公司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景乃权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新任独立
董事就任前,景乃权先生将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景乃权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亦
不会对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新任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公司对景乃权先生的离任深感歉意与遗憾。景乃权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始终符合独立董事独
立性要求,未受任何不当影响。景乃权先生积极参与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以严谨的专业态度和丰富的学识经验,
为公司的规范运作、战略决策及风险控制提供了诸多宝贵意见,有效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公司董事会对景乃权先生在任
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备查文件
1、景乃权先生的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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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21:40│康龙化成(300759):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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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
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
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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