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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速览☆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6-01-3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6-01-30 23:11│八一钢铁(600581):关于对八一钢铁、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 │报批评的决定 ─────────┴─────────────────────────────────────────── ────────────────────────关于对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 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八一钢铁,A股证券代码:600581; 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吴 彬,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文壮,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董事、总经理;樊国康,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董事会 秘书; 柯善良,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董事长。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2 号、3 号、4 号、5 号、6 号,以下简称 《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 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 3,675,121,967.86 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3,642,040,0 00.00 元。 2023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 钢集团转账 2,809,680,000.00 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2,770,870,000.00 元。 2024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2- 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 2,514,395,569.24 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 转账2,534,817,067.03 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对于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事项,八一钢铁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4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6.3.1 条、第 6.3.6 条、第 6.3.7 条等有关规定。八钢集 团作为八一钢铁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八一钢铁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 4 .5.1 条、第 4.5.2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八一钢铁董事长吴彬,任职期间全面主持八一钢铁工作,负责八一钢铁全面 事务,任职期间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作为董事长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发生关联交易后未及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八一钢铁未在定期报告中及以临时公告形式履行对上述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责任,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八一钢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此外,吴彬作为八钢集团时任董事长,负责八钢集团全面工作,对八钢集团组织、指使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是对八钢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现任八一钢铁董事、总经理刘文壮,任职期间具体负责八一钢铁经营工作,并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署了八一钢 铁《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对八一钢铁未在定期报告中及以临时公告形式履行 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责任,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八一钢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樊国康,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八一钢铁预算、成本、关联交易、资金、融资、会计 税务、资产减值准备、信息披露事务等工作,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 报告》,对八一钢铁未在定期报告中及以临时公告形式履行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责任 ,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现任八一钢铁董事长柯善良,任职期间负责八一钢铁全面事务,签署了八一钢铁《2024 年年度报告》,对八一钢铁 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履行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责任,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八一钢 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 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不知情、未对市场造成实际影响、已积极配合调查等申辩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于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次纪 律处分已经充分考虑主客观因素,合理认定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吴彬,现任董事、总经理刘文壮, 时任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樊国康,现任董事长柯善良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 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 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 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1 月 30 日-6- ─────────┬─────────────────────────────────────────── 2026-01-30 22:03│深康佳A(000016):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经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初步测算,公司预计 2025年度期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可能为负值 。如果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可能在披露 2025 年年度报告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经公司初步测算,公司预计 2025 年度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可能为负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 《2025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6-1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若公司经审计后的 2025 年度末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在披露《2025 年年度报告》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 称前冠以“*ST”字样)。 二、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仍在进行中,最终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 025 年年度报告》为准。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3 条的规定,为充分提示风险,公司将在披露 2025 年年报前,至 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3、若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相关标准,公司应当在披 露 2025 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 4、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 2026-01-30 21:33│鞍钢股份(000898):鞍钢股份2025年度业绩预告 ─────────┴───────────────────────────────────────────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 业绩预告期间:2025年 1月 1日-2025年 12月 31日 2. 预计的经营业绩:亏损 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计算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2025年 1月 1日- 2024年 1月 1日- 2025年 12月 31日 2024年 12月 31日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亏损:人民币 4,077百万元左右 亏损:人民币 7,122百万元 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减亏:约 42.7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亏损:人民币 4,228百万元左右 亏损:人民币 7,202百万元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减亏:约 41.29%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人民币 0.435元/股左右 亏损:人民币 0.759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项进行了初步沟通,双方不存在重大分歧。公司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 事务所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25 年,钢铁行业形势较上年有一定好转,但市场整体供强需弱态势局面尚未根本改善。面对市场压力,公司持续 推进“聚焦价值创造、全面算账经营”工作。加大市场开拓和调品力度,提升运营效率、深挖能源潜力,优化采购半径、 着力系统降本,并先后安排主要产线大修改造,提升市场竞争力,经营形势整体向好。2025 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40.77亿元左右,同比减亏30.45亿元左右,减亏幅度约42.75%。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 2025年度报告披露的 数据为准。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 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2026-01-30 21:29│关于对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关于对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英才北三街 16号院 15号楼 2单元 1111 室; 魏文辉,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郭业斌,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2023 年 9 月 28 日,本所受理了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三清互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明,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披露控股子公司可若瑞娜利用个人银行卡以及发行人利用体外主体代付费用等事项,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 展尽职调查工作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可若瑞娜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若瑞娜)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在首轮审核 问询回复中称可若瑞娜在所有重大方面已建立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已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含可若瑞娜)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经查,可若瑞娜存在利用员工、股东亲属等个人银行卡以及 发行人存在利用体外主体公司代为支付费用等情形,报告期各年度合计金额分别为130.86 万元、107.31 万元和 119.08 万元。发行人未披露前述事项,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二)未披露控股子公司可若瑞娜跨期提前确认收入事项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行人称不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 的情况。经查,可若瑞娜报告期内存在跨期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涉及金额合计 839.04 万元。发行人未披露前述事项, 审核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控制的其他企 业等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况。经查,— 2 — 发行人股东刘某受让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魏文辉)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支付价款中部分资金实际来源于发 行人,并通过多个账户划转至魏文辉控制的该合伙企业,导致该合伙企业占用发行人资金。发行人未披露前述事项,未有 效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四)其他信息披露违规事项 一是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历史 沿革中曾存在的股权代持。二是个别供应商信息披露不准确,与实际情况不符。三是研发费用及研发人员信息披露不准确 。 此外,发行人还存在现场督导、现场检查期间删除邮件、OA系统记录且未恢复,提供的部分资料不实等情形,属于本 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可以从重实 施纪律处分的情形。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发行人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上述行 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魏文辉,财务总监郭业斌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八十一条,《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七项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魏文辉,财务总监郭业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清互联、魏文辉、郭业斌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1月 30日— 4 — ─────────┬─────────────────────────────────────────── 2026-01-30 21:25│东方精工(002611):本次交易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之专项核查意见 ─────────┴───────────────────────────────────────────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Foresight US BidCo, Inc.出售其持有的 广东佛斯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和狄伦拿(广东)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Don g Fang Precision (Netherland) Co?peratief U.A.拟向 Foresight Italy BidCoS.p.A.出售其持有的Fosber S.p.A.的1 00%股权(该等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进行了审慎 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 根据公司 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最近一年一期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的 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2025 年 9 月 30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1-9 月 /2024 年度 备考前 备考后 备考前 备考后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3 0.17 0.43 0.03 注: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本次交易完成前,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 0.43 元/股和 0.43元/股;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 0.03元/ 股和 0.17元/股。上市公司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当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的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根据备考财务数据,本次交易预计会导致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被摊薄。为应对未来可能存在的每股收益摊薄的风险,公 司拟采取以下填补措施,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1)有效利用本次交易价款回笼资金,加大水上动力设备业务投入,进一步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实现上市 公司高质量发展 上市公司将充分利用本次交易价款回笼的现金,为存量业务发展提供更充裕的资金支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将集中精力发展水上动力设备业务,进一步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实现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场 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坚持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上市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到位、运转高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 同时,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夯实制度根基,常态化梳理和更新相关制度,不断加强合规运作,推动可持续发展。 (3)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 公司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 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机制。本次交易 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 东的回报。 三、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保障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如下:“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未来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则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 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将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上 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保障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灼林、唐灼棉作出如 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如未来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则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 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将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上 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低于公司实际每股收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预计存 在即期回报摊薄情况,为应对未来可能存在的每股收益摊薄的风险,公司制定了具体措施以进一步降低本次交易可能摊薄 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 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2026-01-30 21:22│宝馨科技(002514):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马伟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02026006 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6007 号),因公司 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马伟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马伟先生立案。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马伟先生在公司未担任任何职务,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上述事项未影响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 均以在上述报刊及网站披露的公告为准。 ─────────┬─────────────────────────────────────────── 2026-01-30 20:53│*ST节能(000820):神雾节能2025年度业绩预告 ─────────┴─────────────────────────────────────────── 特别提示: 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仍在进行中,因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部分项目收入确认和预付账款事项还需进一步履行审计 程序,公司 2025 年度部分项目收入确认和预付账款事项还存在不确定性。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年审机构在部分项 目收入确认上尚有分歧。若扣除相关项目收入,公司 2025 年的营业收入将低于 3亿元,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 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与年审机构就收入和预付账款事项存在以下分歧: 1、许昌铁矿井下矿用制冷设备项目(预计 2025 年确认收入 618 万元)、南昌杭氧与方大特钢合作新建 2 套 3 万 立方空分装置低碳技术替代改造供气项目红线外项目之管道系统改造工程(预计 2025 年确认收入 1,207 万元);黄石 大王镇 82MW 渔光互补项目(预计2025 年确认收入 3,708 万元),暂无法判断上述项目收入是否应予以确认。若扣除上 述 3个项目的收入,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将低于 3亿元,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2、关于预付账款 2025年度,公司签订中清先进电池制造(石河子)有限公司6GW高效电池智能制造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近期公司将终 止并已收到业主方盖章的关于终止中清项目总承包合同的函,审计机构尚需执行进一步核查程序,并关注该事项后续进展 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股票交易已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1)以区间数进行业绩预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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