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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5 18:10│贝因美(002570):关于收购明一乳业(齐齐哈尔)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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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事项概述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贝因美”)于 2026年 4月 2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收购明一乳业(齐齐哈尔)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6,991.00万元收购明一(福建)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一控股”)持有的明一乳业(齐齐哈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一乳业”)100%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明一乳业 100%股权,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8日
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6-025)和《关于收购明一乳业(齐齐哈尔)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二、交易进展情况
近日,本次收购事项交割完成,明一乳业完成了更名及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齐齐哈尔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如下:
1、名称:齐齐哈尔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7772626951W
3、注册资本:柒仟肆佰柒拾叁万圆整
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法定代表人:李坤鹏
6、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工业园区
7、成立日期:2005年 06月 02日
8、经营范围:生产乳制品[乳粉(全脂乳粉、调制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湿法复合工艺)、食品添加剂制造]
,米、面、乳制品及食用油(不含国境口岸)、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预包装食品(不含国境口岸)、金属制品
、塑料包装制品、通用设备、五金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仓库库房出租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备查文件
齐齐哈尔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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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5 18:07│ST棕榈(002431):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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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被法院立案受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3、涉案金额:321,939,920.36元,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76.49%。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上市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该诉讼
主要由于公司为第三方提供差额补足义务导致,如被担保方(被告一)最终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可能需承担差额补足
责任。
一、情况概述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股份”或“公司”“被告二”)于2026年8月4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
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案号:(2026)湘01民初813号),获悉因借款合同纠纷事宜,上海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托”或“原告”)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及吉首市棕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首棕吉”或“被告一”)。
二、涉诉事项的具体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一:吉首市棕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起诉状主要内容
1、上海信托与吉首棕吉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吉首棕吉向上海信托申请共计人民币 4.35 亿元的信托贷款,双方于 2017 年 8月 22日签订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3.5
亿元的《上信吉首棕吉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及双方后续陆续签署相关补充协议;于 2018 年 2月 7日签订贷款金
额为人民币0.85 亿元的《上信吉首棕吉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及双方后续陆续签署相关补充协议。信托贷款用于
“吉首市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园林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二期工程 PPP 项目”建设。
2、上海信托与棕榈股份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017 年 8月 24 日、2018 年 2 月 7日,棕榈股份、上海信托与案外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以下简称“浦发长沙分行”)签署《差额补足协议》,及三方后续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
(1)上海信托未能按期足额收到《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时,棕榈股份应根据上海信托的书面通知无条
件进行差额补足;
(2)棕榈股份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债权范围包括融资本金,以及融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主债
权的一切费用(包括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上海信托与吉首棕吉签订《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
2020 年 3月 19 日,上海信托与吉首棕吉签署两份《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约定:
(1)吉首棕吉将其在2017年8月30日至2033年2月7日的期间内发生的在 其与吉首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签署的《吉首市
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园林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二期工程 PPP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包括已发生和将发生的
)全部权益及收益形成的应收账款为上海信托《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2)担保范围包括《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主债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 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质押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质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若吉首棕吉在《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构成违约,上海信托有权处分质押财产以实现质权。
4、上海信托、吉首棕吉、浦发长沙签订《信托贷款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上述信托贷款合同签署后,原告上海
信托分别于 2017 年 8月 30 日、2018 年 2月 7日分别向被告吉首棕吉发放了信托贷款 3.5 亿元、0.85 亿元,履行了
放款义务。2026 年 2月 10 日,上海信托、吉首棕吉、浦发长沙签订《信托贷款补充协议》,约定在满足合同生效条件
后,调降案涉信托贷款利息;同时,约定管辖变更为“浦发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
2026 年 4 月 30 日,上海信托、吉首棕吉、浦发长沙、棕榈股份签订《补充协议》(系《信托贷款补充协议》之补
充协议) ,变更《信托贷款补充协议》“协议的生效”条件。
2026 年 5月 9日,生效条件已满足,浦发长沙向吉首棕吉、棕榈股份发送《告知函》,告知案涉信托贷款利率下调
。
5、上海信托、吉首棕吉、浦发长沙、棕榈股份签订《四方协议》
在上述《信托贷款补充协议》签订后,2026 年 2月,上海信托、吉首棕吉、浦发长沙、棕榈股份签订《四方协议》
,棕榈股份为吉首棕吉在上海信托的信托贷款本息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基于以上事实,因吉首棕吉、棕榈股份未按约定清偿逾期款项,原告现根据《信托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有关约定
,宣布上述信托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吉首棕吉立即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要求被告棕榈股份立即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并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利。
(三)诉讼请求(截至 2026 年 5月 20 日,共计人民币 321,939,920.36 元)
1、判令被告一吉首市棕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257,026,306.71 元;
2、判令被告一吉首市棕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截至 2026 年5 月 20 日的利息( 含逾期利息及罚
息) 64,838,613.65 元以及自 2026 年 5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含逾期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
标准及计算方式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吉首市棕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7.5万元;
4、判令被告二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第 1项至第 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如被告一吉首市棕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第 1 项至第 3项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就被告一吉首
市棕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 2017 年8月 30日到 2033年 2月 7日期间内发生的在其与吉首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签
署的《吉首市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园林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二期工程 PPP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 包括已
发生和将发生的) 全部权益及收益形成的应收账款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应收账款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
分由被告一继续清偿;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四)诉讼目前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案号为(2026)湘01民初813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为吉首棕吉在上海信托的信托贷款本息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并要求吉首棕吉向公司提供吉首PPP项目的全部权
益及收益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第二顺位质押担保;该事项已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对外进行了信息披露。
若被担保方吉首棕吉最终未能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公司可能需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2、吉首棕吉是“吉首市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园林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二期工程 PPP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该项目的工程
、项目运营、管理等事宜。该项目已于 2019 年7 月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根据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自项目验收合
格之日起进入运营期。
根据协议约定,吉首棕吉在项目运营期内主要通过收取政府付费资金用于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政府付费期限与吉
首棕吉的项目贷款期限基本保持一致。该项目运营期限为 13 年,目前处于第 7 年,项目公司前期已累计收取政府付费
的部分金额;现阶段主要由于政府财政资金未能及时足额付费,导致项目公司未及时向金融机构偿还项目应付的贷款本息
。根据吉首棕吉测算,该项目剩余运营期内应收取的政府付费金额可以覆盖金融机构贷款本息。
目前,公司和吉首棕吉已就政府欠付问题开展多方沟通、协商工作;后续将进一步加大催收力度,加强与政府方、金
融机构的沟通,积极推动政府付费资金的及时兑付;同时,公司将及时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必要时要求吉首棕吉履行反担
保承诺,亦不排除采取司法途径等手段进行追偿,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3、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以及公司可能承担的差额补足责任均存在不确定性;如公司承担差额
补足责任,预计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遵循会计准则的谨慎原则,及时跟进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以及承担
差额补足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的影响须以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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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5 18:03│国元证券(000728):国元证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更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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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6〕160 号文同意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因涉及分期发行及跨年,本期债券名称调整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本次债券后续发行名称依次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如有)、“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如有)等,如涉及跨
两年,则本次债券后续发行名称依次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7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如有)、“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7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如有)等,不再另行公告
。
本期债券名称变更不改变原签订的与本期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原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对更名后的公司
债券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前述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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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5 18:02│交投生态(00220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贵州金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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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3月法院受理了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对贵州弘远
益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两起诉讼(以下简称“该诉讼”),涉诉金额合计 1,417.78 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
于 2025年 3 月 18 日、2026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贵州金沙项目)》《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贵州金沙项目
)》(公告编号分别为 2025-018、2026-035)。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黔 0523 民初 2428 号、(2026)黔 0523 民初 2517 号《民事
判决书》,经开庭审理,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
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贵州弘远益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相
关损失和费用共计 213.34 万元,并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 6.14 万元,由公司负担 4.77 万元,由被告贵州弘远益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37 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新增小额诉讼及前期披露的小额诉讼进展情况如
下:
诉讼/仲裁各方当事人 案由 涉诉金额 诉讼进展 对公司的影响
原告:云南交投生态科 建设工程 786.12 万元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根据法院一审和二审
技股份有限公司;被 施工合同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被告需向公司支
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 纠纷 付欠付工程款 424.09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万元及相应利息,对公
司影响较小。
原告:云南交投生态科 不当得利 9.64万元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被
技股份有限公司;被 纠纷 审判决后,被告向云南省昆明市 告需向公司返还公司
告:王晓东。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 为其垫付的相关款项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暂未进行二 9.55万元,目前法院暂
审判决。 未进行二审判决,对公
司最终影响暂不确定。
原告:遂宁仁里古镇文 建设工程 642.20 万元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已 对公司及遂宁仁里古
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合同 受理,暂未进行判决。 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
(公司控股子公司); 纠纷 公司的影响暂不确定。
被告:成都云投生态园
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谯筠;被告:四 建设工程 137.89 万元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对公司的影响暂不确
川长恒建设工程有限 分包合同 已受理,暂未进行判决。 定。
公司、刘洪武、云南交 纠纷
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原告:遂宁市荣森市政 建设工程 277.09 万元 法院一审和二审判决后,公司向 根据法院一审和二审
工程有限公司;被告: 分包合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判决,公司将向遂宁市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 纠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 荣森市政工程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 司的再审申请。 司支付欠付工程款
277.09 万元及相应利
息,对公司影响较小。
原告:台州祥卫市政工 建设工程 879.90 万元 法院一审和二审判决后,浙江海 根据法院一审和二审
程有限公司;被告:浙 施工合同 兴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浙 判决,对公司不产生影
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 纠纷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 响。目前法院暂未对浙
台州市椒江鲜花港农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暂未进行裁 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
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定。 的再审申请进行裁定,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 对公司最终影响暂不
份有限公司。 确定。
原告:曾尹根、刘洪武; 民间借贷 1,770.84万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 本案公司作为第三人,
被告:六盘水北大教育 纠纷 元 审判决被告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 判决结果对公司不产
投资有限公司、六盘水 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生影响。
市云联学校、范娇娇; 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038.69
第三人:云南交投生态 万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原告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 他诉讼请求。
川长恒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
原告:云南庆城建筑劳 建设工程 412.47 万元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公司作为第三人,一审
务有限公司;被告:华 分包合同 被告华固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 判决结果对公司不产
固集团有限公司、张加 纠纷 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 生影响。
红;第三人:云南交投 程款 350.66万元,并驳回原告其
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 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
司。 及被告华固集团有限公司已向云
南省曲靖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法院暂未进行
二审判决。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诉讼涉及的债权账面余额606.79万元,公司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若法院的一审判决生效,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
要求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对公司的影响以最终核算为准。目前该诉讼尚处于上诉期内,判决未生效,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黔0523民初2428号、(2026)黔0523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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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5 18:01│贝瑞基因(000710):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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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情况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6年8月5日在北京市昌
平区生命园路4号院5号楼8层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7月31日以邮件形式发送给
各位董事,与会的各位董事均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
,其中独立董事王京伟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独立董事张大可先生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会议由董事长高扬先生主持,董事
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选举高扬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为保证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的相关规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合规管理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组成成员及召集人(主任委员)。委员会成员及其构成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等相关要求,委员会成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经提名
委员会任职资格审议通过,同意聘任高扬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冬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4、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经提名
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任职资格审议通过,同意聘任王冬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5、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经提名
委员会任职资格审议通过,同意聘任许菲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同意聘
任王一迪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决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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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5 18:00│渤海租赁(000415):关于控股子公司Avolon Holdings Limited融资及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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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渤海租赁”)控股子公司 Avolon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
称“Avolon”)的业务发展需求,Avolon 拟以全资子公司 Avolon Aerospace Leasing Limited(以下简称“AALL”)作
为票据发行人,向相关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5 亿美元短期无抵押票据。现就相关融资及担保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
一、融资进展情况
㈠ 融资情况概述
2026 年 7 月 31 日(都柏林时间),AALL、Avolon 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相关承销机构签署了《Commercial Paper De
aler Agreement》,AALL 作为票据发行人拟向相关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5 亿美元的短期无抵押票据,票据到
期日自发行日起不超过 270 天,在发行期内可循环使用,且在任何时点票据余额不得超过 15 亿美元。上述票据募集资
金将用于企业一般用途,包括可用于购买飞机资产及偿还现有到期债务等。
㈡ 融资额度使用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5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26 年度贷款额度预计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及 2026 年 5 月 21 日在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2026-023、2026-038 号公告。
根据上述审议授权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 Avolon(含全资或控股 SPV 及子公司)2026 年贷款额度合计不超过 105
亿美元或等值外币,贷款额度预计的授权期限自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日,Avolon(含全资或控股 SPV 及子公司)尚未使用 2026 年度贷款授权额度(不含本次融资金额)。本次
短期无抵押票据发行额度将纳入 2026年度 Avolon(含全资或控股 SPV 及子公司)不超过 105 亿美元或等值外币贷款额
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支持 AALL 本次不超过 15 亿美元短期无抵押票据发行工作顺利开展,Avolon 及 其 下 属 子 公 司 CIT Aerosp
ace LLC、 CIT Group Finance (Ireland)Unlimited Company、CIT Aviation Finance III Ltd.、CIT Aerospace Inter
nationalUnlimited Company、Park Aerospace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Avolon 下属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上
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㈠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Avolon Aerospace Leasing Limited;
2.成立日期:2010 年 2 月 9 日;
3.注册地址: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Islands;
4.已发行股本:5 股;
5.经营范围:飞机租赁业务及相关融资业务;
6.企业类型: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7.股本结构:Avolon Holdings Limited 持股 100%;
8.财务数据: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Avolon Holdings Limited 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总资产 2,292.18 亿
元人民币、总负债 1,712.83 亿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合计 579.35 亿元人民币;2025 年度营业收入 464.15 亿元人民
币、利润总额55.73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 47.93 亿元人民币(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注:AALL 系 Avolon 下属操作飞机
租赁业务及融资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偿还能力由 Avolon 业务运营能力决定。
㈡ 担保主要条款
1.担保方式:Avolon 及 Avolon 下属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自票据融资协议项下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3.担保金额:不超过 15 亿美元。
㈢ 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5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及 2026 年 5 月 21 日在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2026-023、2026-026、2026-038 号
公告。根据上述审议授权事项,2026 年公司控股子公司Avolon 及其下属子公司对 Avolon 下属全资子公司或 SPV 担保
额度总计不超过105 亿美元或等值外币,授权期限至公司 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截至本公告日,Avolon 及其
下属子公司对 Avolon 下属全资子公司或 SPV 尚未使用 2026 年度担保授权额度(不含本次担保)。本次 Avolon 及 Av
olon 下属子公司为AALL提供的担保金额纳入 2026年度Avolon及其下属子公司对Avolon下属全资子公司或 SPV 总计不超
过 105 亿美元或等值外币担保额度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此事项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
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㈣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前 12 个月内公司累计发生担保金额为 4,280,320.00 万元,其中,公司对天津渤海及其全资 SPV 发
生担保金额约 157,300 万元、天津渤海对公司及天津渤海全资 SPV 发生担保金额约 48,000 万元、香港渤海租赁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香港渤海租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发生担保金额约 105,000 万美元(1:6.79
17 计算折合人民币 713,128.50 万元)、Avolon对其全资或控股 SPV 或其子公司担保金额约 495,000 万美元(1:6.79
17 计算折合人民币 3,361,891.50 万元)。
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截至公告日前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担保金额为5,299,075.00 万元,占 2025 年度公司经审计
总资产约 21.21%,其中,公司对天津渤海及其全资 SPV 发生担保金额约 157,300 万元、天津渤海对公司及天津渤海全
资 SPV 发生担保金额约 48,000 万元、香港渤海租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香港渤海租赁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发生担保金额约105,000 万美元(1:6.7917 计算折合人民币 713,128.50 万元)、Avolon 对其全资
或控股 SPV 或其子公司担保金额约 645,000 万美元(1:6.7917 计算折合人民币 4,380,646.50 万元)。
公司不存在涉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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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5 18:00│新里程(002219):关于为下属医院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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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或“公司”)于 2026年 4月 2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2026 年 5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
司为相关子公司未来 12 个月向相关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额度总计为人民币 131,9
5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33)。
近日,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栖霞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2026年最保字第1905号),公司为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中医院”)向徽商银行栖霞支
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高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5月29日
注册地点:淮安市盱眙县盱城街道五墩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秦勇
注册资本:27253.65万元
经营范围: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麻醉科、口腔科、皮肤科、肿瘤科、医学检验科、病理
科、医学影像科、骨伤科、肛肠科、针炙科、康复医学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重症医学科,药物咨询;不动产租赁;
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疗服务;食品生产;食品销售
;保健食品生产;食品小作坊经营;粮食加工食品生产;中药饮片代煎服务;药品零售;药品委托生产;药物临床试验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食用农产品
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科普宣传服务;婴幼儿洗浴服务;养生保
健服务(非医疗);病人陪护服务;办公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业务
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养老服务;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盱眙中医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盱眙中医院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2、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6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734,194,185.84 717,131,369.01
净资产 173,459,031.15 177,343,600.47
负债总额 560,735,154.69 539,787,768.54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03,900,000.00 103,9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464,090,716.76 452,868,020.25
项目 2025 年 1-12 月 2026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329,041,567.84 84,922,074.97
利润总额 -25,662,728.24 3,884,569.32
净利润 -27,086,251.86 3,884,569.32
注:上表所列盱眙中医院2025年度财务数据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6年一季度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支行
债务人: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三年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盱眙中医院为本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盱眙中医院经营状况良好,公司能够掌握其财务状况。公司为
盱眙中医院向徽商银行栖霞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可满足盱眙中医院业务发展的资
金需求,有效保障其持续、稳健发展,本次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不会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担保
事项无提供反担保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26 年 6月 30 日,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54,893.3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8.1
0%。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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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5 18:00│海川智能(30072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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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7月 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 1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129.73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
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年 7月 22日及2026年 7月 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
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号)及《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36号)。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
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股份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6年 7月 31日,公司尚未实施回购。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
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回购股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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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5 17:57│中原环保(000544):关于内部股权划转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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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情况概述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环保”)于2026年6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将郑州市格沃环保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至郑州中原万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深化污泥处理处置业务资源整合,推动污泥处理业务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公司将全资子公司郑州市格沃
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沃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中原万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原万宇”)。
划转完成后,格沃公司成为中原万宇的全资子公司,为中原环保全资孙公司。本次划转不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26-42)。
二、进展情况
近日,上述事项已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格沃公司成为中原万宇的全资子公司。
划转前:
划转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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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5 17:56│康泰生物(300601):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康泰转2”转股价格及承诺未来期间不再提议向
│下修正转股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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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月 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康泰转2”转股价格及承诺未来期间不再提议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873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2,0
00.0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其他费用人民币1,03
4.00万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966.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1SZAA40430号《验资报告》。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转债于2021年8月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康泰转2”,债券代
码“123119”。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及转股价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为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
转债到期日止,即自2022年1月21日至2027年7月14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康泰转2”最新转股价格为15.69元/股。
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可转债发行方案,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下: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
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
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以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三、关于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说明
自 2026 年 7月 16 日至 2026 年 8月 5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
当期转股价格的 85%的情形,已触发《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公司于 2026 年 8月 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康泰转 2”转股
价格及承诺未来期间不再提议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表决。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
间的较高者。如股东会召开时,上述指标高于本次调整前“康泰转 2”的转股价格(15.69 元/股)的,则“康泰转 2”
转股价格无需调整。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相关条款办理本次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
格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相关工作完成之日止。
四、不再提议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承诺
自本次下修实施完成至“康泰转2”到期日(即2027年7月14日)内,如再次触发“康泰转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董事会不再提议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方案。如本次向下修正“康泰转2”转股价格未获股东会通过或未办理实施完成,则
本承诺不生效。
五、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康泰转2”的相关条款,请查阅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的《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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