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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3:05│亚太药业(00237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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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申请授信额度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安排,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票据池等,具体授信银行及对应的
授信额度、授信品种等以公司最终同银行实际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上述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
额应以公司在授信额度内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与银行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财务总监负责在上述授权额
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上述授信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本次授信期限自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 2026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授权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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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2:50│新宁物流(30001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非关联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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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23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 年度向非关联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授信额度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本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综合
授信额度,授信种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借款、统贷统还、贸易融资、项目贷款、并购贷款、开具银
行承兑汇票、开具保函、开具信用证、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外汇远期结售汇以及衍生产品等相关业务或其他经营
事项等(具体授信银行、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以实际审批为准)。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授权期限为自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和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将不再逐笔形成决议。年度内银行授信额度超过上述范围的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向非关联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全票同意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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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2:47│中旗新材(001212):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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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速融资”)的条件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
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
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
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或者价格区间
(1)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该 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
,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数量,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2025年度股东会授权和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
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
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七)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八)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决议有效期限
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范围内全权办理与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
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及本次小额快速融资上市申报材
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信息披
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
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完成后,根据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
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
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小额快速融资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
者小额快速融资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小额快速融资政策继续办理
本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
限作相应调整;
(11)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事项;
(12)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公司不属于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提示
本次小额快速融资事宜须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
是否在授权期限内启动小额快速融资,具有不确定性;董事会决定启动时,需在规定时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方
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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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2:44│泰达股份(000652):深交所《关于对泰达股份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关于审计评估
│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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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
部下发的《关于对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并购重组问询函〔2026〕第
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对《问询函》
中“问题 4”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
“4.报告书显示,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标的公司泰达能源存货账面价值11.63亿元,评估值11.70亿元,增值率0.60%
,2025年1-10月计提存货跌价损失2,394.93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0.00万元,评估值9,798.09万元,增值率87
9.81%,因南港仓储经营停滞,2025年1-10月全额计提8,898.46万元减值准备;固定资产账面价值0.00万元,评估值530.6
3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348.75万元,主要为土地使用权,2025年1-10月计提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为895.61万元。相较
于2023、2024年度,泰达能源2025年1-10月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均大幅增长。请你
公司:
(1)结合泰达能源存货性质、库龄、销售价格等,定量分析存货可变现净值情况,说明2025年1-10月存货跌价损失
相较前两年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南港仓储历史经营业绩、经营计划、经营停滞原因、资产状况等,说明2023、2024年未计提长期股权投资
减值准备而2025年1-10月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东方年华、兴实新材料长期股权投资分类及计量方式、
历史经营业绩、账面价值变动、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说明上述两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0的原因及合理性。
(3)逐项列示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标的、持股比例、账面值、评估值、增值率,详细说明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的
原因及合理性,评估过程、关键参数选取是否合理,与标的公司情况是否匹配。
(4)说明在资产基础法评估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而标的公司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
值为0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可能对标的公司评估价值的影响。
(5)结合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当前使用状况、折旧计提政策及计提情况、减值准备计提情况等,说明固定资产账
面价值为0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评估增值的具体构成、评估方法、参数选取依据,评估增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6)结合无形资产性质、具体构成、预计可使用年限、资产现状等,说明2025年1-10月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大幅增加
的原因及合理性。
(7)说明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未将2025年10月末账面价值为1,348.75万元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1,502.03万元的投
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489.40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纳入评估的原因及合理性,可能对标的公司评估价值产生的影响。
(8)说明是否存在以前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及时、不充分的情形,是否存
在通过突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刻意压低标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而向控股股东低价转让标的资产的情形。
(9)说明评估基准日后是否发生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和交易对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是,请充分披露相关事项
及其影响程度,在此基础上说明是否需要调整本次交易作价。
请独立董事、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分别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独立董事专项核查意见
经专项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泰达能源期末根据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计价方法测算存货跌价准备。报告期各期末,泰达能源的主要存货为
锌精矿、铝锭、氧化锌、氧化铝等有色金属,该类存货的价格波动较大,库龄短,周转速度较快。2025年,受下游市场需
求下行影响,有色金属消费量大幅下滑,锌精矿、氧化锌等品种出现滞销,价格持续承压,可变现净值相应下降,存货跌
价减值准备显著增加,导致2025年1-10月泰达能源存货跌价损失较前两年大幅增加,具有合理性。
2、2025年10月末,南港仓储报表净资产为-7,929.57万元,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基于上述减值迹象,公司依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持有的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减值测试。经测试,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
金额为0.00万元。鉴于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且可收回金额为零,表明该项投资的价值已全部减值
。据此,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于2025年10月末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具有合理性。
3、东方年华、兴实新材料为泰达能源全资子公司。鉴于上述两家子公司以前年度发生大额亏损,存在明显减值迹象
,故泰达能源于2020年12月31日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相关
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后续期间不得转回。因此,尽管上述子公司后续年度实现盈利且账面净资产为
正,在泰达能源母公司层面,相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仍为零,具有合理性。通过对评估过程和评估参数选取复核,
评估过程、关键参数选取符合评估准则要求,处理方式符合行业惯例,关键参数选取依据充分、合理,与标的公司情况相
匹配,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具备合理性。
4、泰达能源合并报表层面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0,一方面系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抵销后为0
,另一方面系对参股公司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后账面价值为0,具备合理性。评估师对泰达能源母公司、全
资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均进行了评估,泰达能源评估结论中已包含各子公司的评估值,不会影响标的公司的评估价值。
5、泰达能源对固定资产已足额计提折旧,船舶已于报告期外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账面价值为0具备合理性。
6、2025年1-10月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大幅增加,主要系东方年华土地使用权可收回金额下降所致,相关减值测试方法
及计提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7、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为泰达能源或其子公司分别持有,评估师对泰达能源及其子公司均
进行了单独评估,上述资产已纳入评估范围,不会对标的公司评估值产生影响。
8、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
减值测试,不存在以前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及时、不充分的情形,不存在通过突
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刻意压低标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而向控股股东低价转让标的资产的情形。
9、泰达能源不存在期后可能对评估结论和交易对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不需要调整本次交易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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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2:39│德展健康(000813):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肖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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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本人有幸被选举为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展健康”)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后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诚信、认真、勤勉、谨
慎、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现将本人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情况
肖良林,男,汉族,1975 年 5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高级工商管理博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现任北京中经
信达国际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中岱天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2025 年 9 月至本报告期末,任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没有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
二、年度履职概况
2025 年任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尽责的态度,主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关注公司运作的规范性,会前认真研读议案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结合自身专业经验合理发表意见和建议,
并独立、客观、谨慎地行使表决权,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2025 年任期内,公司共召开 1次股东会,3次董事会。本人参加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董事会情况 股东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会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出席
肖良林 3 3 0 0 0
2025 年任期内,本人与管理层充分沟通交流,在会上认真听取并审议每一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结合自己的专业
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法定程序
,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有关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事项
。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5 年任期内,本人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出席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情况如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应出席会议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次数
审计委员会 4 4
提名委员会 2 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1
本人依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
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对报告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5 年任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相关会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
充分沟通,听取公司审计部相关汇报,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四)现场工作及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2025 年任期内,本人现场工作时长为 7日,除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外,本人还通过与公司董事、经营管理层交
流,参与公司项目沟通会等方式,详细了解公司运营及业务发展等情况;此外,在 2025 年年度报告审计进场前,本人积
极发挥自身财务专业经验,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发现的问题等进行充分交流。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听取投资者意见,通过市场机构、媒体报道等方式了解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对
公司的评价情况,督促公司及时解答中小投资者的疑问。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5 年任期内,公司重视并支持本人的工作,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及时且行之有效的协助与便利条件。在
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公司始终予以积极配合,与本人保持常态化沟通,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并就有关问题给予认真、详细的回复,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正常履职提供了充分的条件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内部控制情况
2025 年任期内,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检查,认真了解公司运营战略及内控情况,本人认为公司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该等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障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定期报告披露情况
2025 年任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该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
2025 年任期内,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5 年度财
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信永中和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
具备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聘任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情况
2025 年任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9月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相关议案;
公司于 2025 年 12月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议案。
本人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5 年任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9月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前述《关于制定公司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已经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财务总监薪酬方案
的议案》。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亦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薪酬方案科学、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事
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情况
2025 年任期内,公司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2025 年任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恪守《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履职原则,深度参与公司治理各关键环节。在
重大事项审议中,坚持以审慎态度开展全方位、多维度的核查与研判,充分运用会计专业背景与多年实务经验,从战略决
策、风险管控、合规运营等角度提出建设性意见,积极推动董事会决策质量提升与治理结构优化,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
面向 2026 年,本人将持续深化对监管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紧密跟踪公司战略执行与经营动态,高度关注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以更系统的专业思维与更具前瞻性的视角,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主动建言、精准献策
,助力公司在复杂多变的医药市场环境中强化治理韧性、提升价值创造能力,从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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