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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18:12│ST三木(000632):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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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就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三木集团”)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州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轻工”)、陈健、廖星华之间
的信用证纠纷,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将于 2026 年 9 月 8 日开庭审理,案号为(2026)闽 0103 民
初 8453 号。近日,公司收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闽 0103 民初 8453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6)闽
0103 执保 760 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就与三木集团、福州轻工、陈健、廖星华之间的信用证纠纷,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号为(2026)闽 0103 民初 8453 号,涉案金额暂计约 2,113.44 万元。公司已于 2026 年 8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重
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89),就上述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及案件背景予以公告。该案将
于 2026 年 9月 8 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近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2026)闽 0103 民初 845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载明:在审理原告
浦发银行福州分行与被告福州轻工、三木集团、陈健、廖星华信用证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浦发银行福州分行于 2026 年 8
月 19 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以 21,134,431.62 元为限,其中:冻结福州
轻工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账号为 418258358533 的账户存款 10,567,215.81 元,期限一年;冻结三木
集团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账号为 1402025109004617958 的账户存款 10,567,215.81 元,期限一
年。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浦发银行福州分行负担。
(二)财产保全执行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闽 0103 执保 760 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告知上述裁定
的执行情况,具体如下:
1、公司账户冻结情况: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账户(账号:1402025109004617958)已被
额度冻结,额度冻结金额 10,567,215.81 元,冻结期限自 2026 年 8 月 26 日至 2027 年 8 月 26 日(一年)。截至
冻结执行日,该账户实际被冻结可用余额为 0.00 元(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冻结额度)。
2、福州轻工账户冻结情况:福州轻工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账户(账号:418258358533)未能冻结
。据银行回执显示:(1)2026 年 8月 26 日回执载明,该账户存款余额 250.00 元,已被其他机关冻结 4,000,000.00
元,因账户存在特殊情形未能实际冻结;(2)2026 年 8月 31 日回执载明,该账户应冻结金额 10,567,215.81 元,已
冻结金额 0.00 元,未冻结金额 10,567,215.81 元,未冻结原因为账户余额不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 8,376.91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9.43%。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及账户冻结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结果尚不能确定。上述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可能对公司资金周转及日常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已关注并正采
取措施积极应对。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最终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同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闽 0103 民初 8453 号];
(二)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26)闽 0103 执保 760号];
(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等保全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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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18:02│龙源技术(300105):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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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0号》(财会〔202
6〕7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20 号”)的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6 年 6 月 4 日,财政部发布准则解释第 20 号,规定了“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关于货币
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等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 年 1 月 1 日至该解释施行
日新增的该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该解释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20 号要求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
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五)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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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18:01│川能动力(000155):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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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通过
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张忠武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组建四川能源核产业有限公司(暂定名)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的《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组建四川能源核产业有限公司暨关联交
易公告》。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张忠武、蒋建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第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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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17:56│凌玮科技(301373):202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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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 5 号凯华国际中心 42 层 510000
电话:86-20-3856 5666 传真:86-20-3856 5688
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广法意字(2026)第 845 号
致: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玮科技”或
“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
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
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6年8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
上公告了《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84)(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4日15:00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鸿创三街1号(凌玮科技大厦)总部大会议
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
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4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3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40人,代表股份数为67,840,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415%。其
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为67,713,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253%;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34人,代表股份数为12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34人,代表股份数为12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3%。
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34人,代表股份数为12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3%。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
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 2:《关于续聘 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 3:《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取消增设经营场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
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议案 1:《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812,1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9%;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25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747%;反对 10,8
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46%;弃权 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607%。
议案 2:《关于续聘 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800,5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8%;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28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757%;反对 20,4
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776%;弃权 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467%。
议案 3:《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取消增设经营场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810,9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1%;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28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231%;反对 10,1
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95%;弃权 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67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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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17:55│洋河股份(002304):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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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办公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子公司江苏洋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宿迁新动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宿迁新动能基金”“基金”),洋河投资按照基金目标认缴出资总额 10%的比例认缴基金份额,以自有资金累计认缴出
资不超过人民币 1.30亿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年 4月 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号:202
6-017)。
宿迁新动能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月 24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
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号:2026-023)。
二、本次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宿迁新动能基金管理人通知,全体合伙人已重新签署《宿迁新动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宿迁新动能基金已与拟投向的目标基金完成签署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就宿迁新动能基金合伙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费、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费率相关条款予
以调整,协议其余条款不变。
1、变更前条款
管理费:投资期内,年度管理费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扣除对目标基金的间接实缴出资的余额的 1%计算;退出期(
不含延长期)内,年度管理费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所分摊的合伙企业所有未退出项目投资(不包含对目标基金的投
资)对应的投资成本(包括部分退出项目投资中未退出部分对应的投资成本)的 1%计算。
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投资期内,年度报酬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扣除对目标基金的间接实缴出资的余额的 1%计算
;退出期(不含延长期)内,年度报酬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所分摊的合伙企业所有未退出项目投资(不包含对目标
基金的投资)对应的投资成本(包括部分退出项目投资中未退出部分对应的投资成本)的 1%计算。
2、变更后条款
管理费:投资期内,年度管理费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扣除对目标基金的间接实缴出资的余额的 0.75%计算;退出期
(不含延长期)内,年度管理费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所分摊的合伙企业所有未退出项目投资(不包含对目标基金的
投资)对应的投资成本(包括部分退出项目投资中未退出部分对应的投资成本)的 0.75%计算。
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投资期内,年度报酬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扣除对目标基金的间接实缴出资的余额的 0.75%计
算;退出期(不含延长期)内,年度报酬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所分摊的合伙企业所有未退出项目投资(不包含对目
标基金的投资)对应的投资成本(包括部分退出项目投资中未退出部分对应的投资成本)的 0.75%计算。
业绩奖励:
在全体合伙人足额取得优先回报之日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有权获得自基金投资期开始计算的业绩奖励:
投资期内,每年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扣除对目标基金的间接实缴出资的余额的 0.3%计算;退出期(不含延长期)内,每
年按合伙企业所有未退出项目投资(不包含对目标基金的投资)对应的投资成本(包括部分退出项目投资中未退出部分对
应的投资成本)的 0.3%计算。该业绩奖励应在优先回报条件达成后开始计算,自投资期开始至优先回报达成日的累计奖
励一次性按照 1:1的比例支付给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后续业绩奖励按年度支付至退出期结束。
(二)根据宿迁新动能基金通知,其已与拟投向的目标基金完成协议签署。目标基金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天钧股权投资基金(无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标基金”)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宿迁知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宿迁新动能基金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致。
基金管理人:上海金顺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宿迁新动能基金管理人一致。
基金规模:目标认缴出资总额预计为人民币 50.00 亿元,但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增加或减少本合伙企
业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首次募集的认缴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27.27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
出资方式:现金出资
首次募集各合伙人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 出资比例
(人民币万元)
宿迁知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5,000 1.84%
宿迁天智时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5,000 12.83%
宿迁辉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80,000 29.33%
宿迁新动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54,545.4545 20.00%
无锡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2,727.2727 12.00%
无锡市建融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909.0909 4.00%
无锡高新区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54,545.4545 20.00%
合计 -- 272,727.2726 100%
注:宿迁新动能基金在目标基金的权益比例保持为 20%不变,如目标基金后续募集,将追加后续出资,但认缴出资额
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
投资方向:投资于前沿科技、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健康领域,投资阶段以早期及成长期为主。
出资进度:各合伙人原则上分三期完成实缴出资,各期的出资金额分别为认缴出资额的 40%、30%、30%。
存续期限:基金存续期 8年,其中投资期为 4年,退出期 4年。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过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可以
将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延长不超过一次,一次不超过二年。
管理费:投资期内,年度管理费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的 0.75%计算;退出期(不含延长期)内,年度管理费按有限
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所分摊的合伙企业所有未退出项目投资对应的投资成本(包括部分退出项目投资中未退出部分对应的
投资成本)的 0.75%计算。
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投资期内,年度报酬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0.75%计算;退出期(不含延长期)内,年度报酬
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所分摊的合伙企业所有未退出项目投资对应的投资成本(包括部分退出项目投资中未退出部分
对应的投资成本)的 0.75%计算。
业绩奖励:在全体合伙人足额取得优先回报之日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有权获得自基金投资期开始计算的
业绩奖励:投资期内,每年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的 0.3%计算;退出期(不含延长期)内,每年按合伙企业所有未退出项
目投资对应的投资成本(包括部分退出项目投资中未退出部分对应的投资成本)的 0.3%计算。该业绩奖励应在优先回报
条件达成后开始计算,自投资期开始至优先回报达成日的累计奖励一次性按照 1:1 的比例支付给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
后续业绩奖励按年度支付至退出期结束。
收益分配:首先,返还出资: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累计分配的金额达到其当时的实缴出资额;然后,优先回
报:如有剩余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实缴出资额实现每年 6%单利计算的门槛回报;再次,若有剩余,向 GP 追
补分配,按照全体合伙人门槛回报金额/80%×20%;最后,20/80分成:如有剩余,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按照实缴出
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退出机制:存续期限内,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转让其在基金中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
会计核算方式:基金独立核算。
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应由三名委员构成,由普通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派。所有决策事项应至少一半以上
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认缴出资总额占比 20%及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可委派一名代表组成顾问委员会,负
责审议关键人士替代方案、关联交易、利益冲突事项以及非现金分配方案。
各投资人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目标基金份额的认购,也不在目标基金中任职。
三、对公司的影响
目标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与宿迁新动能基金一致,系专业机构管理团队基于投资节奏与募资需要成立的投资主
体,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投资决策与宿迁新动能基金基本一致,无重大调整。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关注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宿迁新动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2、天钧股权投资基金(无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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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17:54│中电港(001287):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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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9月 22日(星期二)14:45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9月 22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
:30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9月 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
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9月 16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自贸西街 151号招商局前海经贸中心一期 A座 20层 R1会议
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年度股东会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栏目
可以投票
100.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
动资金的议案
2、提案内容的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8月 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
fo.com.cn)刊登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文件。
3、特别事项说明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年 9月 18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4:00—16:00)。
2、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信函、邮件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 3333号塘朗城广场(西区)A座第 25层-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一)。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附件一)。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邮件的方式登记,须在 2026年 9月 18 日 16:00 前送达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发送到
公司电子邮箱。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时需出示登记证明材料原件。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
(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
(4)注意事项: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日增、邓丽婷
联系电话:0755-82538660
电子邮箱:zdgdb@cecport.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 3333号塘朗城广场(西区)A座第25层-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518000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
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三。
五、其他
本次股东会期间,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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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17:54│*ST天喻(300205):关于参股企业涉及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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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6 年 4 月,因股权回购纠纷,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参股企业深圳市昌喻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昌喻投资”)及其清算组以昌喻投资名义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北京
载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载川”)支付股权回购款及违约金,重庆鲲鹏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鹏支
付”)、罗峰、黄资丰承担连带责任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参股企业涉
及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
2026 年 8 月,北京载川与鲲鹏支付、罗峰与黄资丰分别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
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深圳国际仲裁院据此中止了上述仲裁案件的仲裁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月 24日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参股企业涉及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8)。
2026 年 9 月 2 日,昌喻投资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北京载川、鲲鹏支付确认仲裁协议无
效的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9 月 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参股企业涉及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6-061)。
二、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昌喻投资于 2026 年 9月 4 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罗峰、黄资丰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一案的申请。
三、其他说明
昌喻投资已于 2026 年 9月 4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恢复仲裁申请书》,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粤 03 民特 27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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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17:54│飞力达(30024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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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04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4日的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4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地点: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玫瑰路999号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姚勤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1人,代表股份153,892,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176%。其中:参加现场
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6,127,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5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7人,代表股份3
7,764,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38%。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71,562,950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6人,代表股份1,013,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8%。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5人,代表股
份1,013,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7%。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 提案名称 表决分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表决
案 类 股数(股)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 结果
编 (股) (股 (股) 例
码 )
1.0 《关于全资子公 总表决 153,569,05 99.7900 300,75 0.1954% 22,50 0.0146 0 0% 通过
0 司 情 1 % 0 0 %
向金融机构申请 况
项
目贷款提供抵押
担 其中, 690,231 68.1050 300,75 29.6750 22,50 2.2201 0 0% 通过
保续期及公司继 中 % 0 % 0 %
续 小股东
为其提供担保的 的
议 表决情
案》 况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黄娟律师、肖婷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议案
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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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17:54│光力科技(300480):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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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说明如下:
一、 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6 年 8 月 21 日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
3、公示方式:公司 OA 系统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拟激励对象或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向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
的异议。
6、核查方式: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人员身份证件信息、与公司(含下属子
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内容。
二、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结果,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对象条件。
2、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
心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前述外籍员工目前是公司的核心员工,对公司的技术、业务和经营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本次对
公司部分外籍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助于公司未来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
远利益。
因此,本激励计划将上述外籍员工纳为此次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4、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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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17:54│新劲刚(300629):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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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为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行业经验和投资管理优势,拓展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战
略新兴产业的投资布局,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公司近期与广州睿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睿资创投”)、广州联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鑫基金”)及温州成乔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等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签署了《广东睿资联鑫星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
“原合伙协议”)。广东睿资联鑫星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鑫星航”)总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3
,301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人民币 1,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认购联鑫星航 30.2939%的份额,公司本次投资不存在
对联鑫星航实施控制或共同控制的情形,亦不存在对联鑫星航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 7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根据联鑫星航运营发展实际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全体合伙人签署《变更决定书》,普通合伙人联鑫基金转
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海南杰创商贸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海南杰创启明投资有限公司,全体合伙人就上述变更事项
重新签订新合伙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8月 28日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6-041)。
二、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基金管理人的通知,联鑫星航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体信息如下:
1、基金名称:广东睿资联鑫星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管理人名称:广州睿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托管人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备案日期:2026年 09月 03日
5、备案编码:SB2898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联鑫星航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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