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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速览☆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6-09-07◇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6-09-07 18:10│众泰汽车(000980):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致: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泰汽车)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 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9月7日召开的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 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6年8月22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6年8月22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 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8月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决定于2026年9月7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于2026年8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7日14:3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号)召开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必文先生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 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 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320,081,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6.347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6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742,703,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14.7287%。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4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368,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1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4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62,785,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 76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 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表决前,股东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 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1《关于选举战卓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008,819,713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22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402,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130%。 根据表决结果,战卓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02《关于选举杜平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008,539,992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5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122,4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197%。 根据表决结果,杜平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03《关于选举梁挺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008,936,067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33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518,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350%。 根据表决结果,梁挺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差异(如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 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 2026-09-07 18:10│翔鹭钨业(002842):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9月 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净额的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 26】1753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16,465,652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9.8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 民币 490,841,086.12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3,822,110.55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7,018, 975.57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8 月 26日划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司 农审字[2026]26010210021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调整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 鉴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原计划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公司结合实 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不涉及新增或减 少投资范围,不会影响该项目的正常实施及预期效果。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调整后拟投入募 金额 集资金 1 年产 300 亿米光伏用超 51,515.56 40,114.11 40,114.11 细钨合金丝生产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14,713.33 8,970.00 7,587.79 合计 66,228.89 49,084.11 47,701.90 三、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作出的审慎决定,有 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始终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法使用募集资金,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四、相关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经审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 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的事项。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9月 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进行调整。根据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实际情况调整募投项目的投入金额已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和损害股东利益;相关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 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3、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 查意见》。 ─────────┬─────────────────────────────────────────── 2026-09-07 18:10│征和工业(003033):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致: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 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6年 8月 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 /www.szse.cn/,下同)的《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6年 8月 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 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 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 8月 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26年 9月 7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 8月 2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7日(星期一)下午 14:30在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重庆路 303 号公司办公楼 三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玉谟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7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7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伙企业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股 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058,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5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6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4,582,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52%;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6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82,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5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7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640,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5 5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 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 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 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 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 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延长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9,637,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 1,502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578,7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9236%;反对 1,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 2,0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6%。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 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9,637,4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 1,902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578,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9258%;反对 1,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5%;弃权 1,5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 2026-09-07 18:09│富春环保(00247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3楼,6-12 楼,310000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1508致: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臻、黄金参加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富春环保本次股东会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富春环保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8月20日在指定媒 体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年 9月7日下午 15: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 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 138 号五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 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7 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9月 7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公司 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 年 8月 31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名,持股数共计 302,635,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867%。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 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6名,代表股份共计 3,339,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1%。通过网络投 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8 名,共计代表股份305,974,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5.3728%。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305,494,134股,反对291,400股,弃权189,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0%,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住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05,544,934股,反对355,400股,弃权74,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5%,表 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将对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其中议案 2 为特别决议事项;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 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2026-09-07 18:08│*ST岭南(002717):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 特别提示: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6年9月7日收盘价为0.98元/股,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首次出现股票 收盘价低于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股 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四)“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规定;第9.1.15 条“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规定,公司股票于2026年9月7日收盘价为0.98元 /股,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首次出现股 票收盘价低于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规定;第9.2.4条(一) “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规定,本公告 为公司可能触发面值退市的第一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47),公司股票于2026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9.4.18条(六)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存在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5年4月3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该情形仍未消除,被继续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自2026年4月30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 .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 5.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 股票自2026年6月3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上述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董事会正积极督导公司管理层努力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改善公司经营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力争 早日撤销有关风险警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 资者,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 2026-09-07 18:08│华盛昌(002980):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证券简称:华盛昌;证券代码:002980 )于2026年9月3日、9月4日、9月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经公司自查,并发函问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2026年9月7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公司股票价格短期波动较大,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公司于2026年9月3日、9月4日、9月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管理层书面或通讯问询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 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数据,截至2026年9月4日,公司所处行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的最新静态市盈 率66.26,最新市净率为5.35。公司最新静态市盈率227.14,最新市净率为17.11。公司市盈率、市净率水平显著高于行业 平均水平,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鉴于公司股票短期内涨幅大于行业内大部分公司,股价剔除大盘和板块整体因素后的实际波动幅度较大,换手率 较高,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3、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 险。 五、备查文件 1、函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文件。 ─────────┬─────────────────────────────────────────── 2026-09-07 18:06│东杰智能(300486):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撤回部分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会收到临时提案股东书面撤回申请,原股东临时提案 5.00《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予以撤回, 不再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2、除上述临时提案予以撤回外,原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均保持不变。 公司董事会收到提案股东天德永润(山东)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撤回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 ,张兆磊先生因个人原因,自愿承诺放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提案人有权在股东会召开前撤回所 提提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撤回对张兆磊先生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以及已发布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独 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同时撤回原股东临时提案 5.00《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 议案》。本次撤回股东会部分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刘滨艳女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均保持不变。现 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补充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的届次: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9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9月 11 日(星期五);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9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 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9月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现场表决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 结果为准。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股权登记日:2026 年 9月 4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26 年 9月 4日(星期五)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山西省太原市中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丰源路 59 号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 案 编 提案名称 备注 码 该列打勾 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 投票提 案 1.00 《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2.00 《关于受让遨博(北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5183%股权暨关 √ 联交易的议案》 3.00 《关于拟出售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4.00 《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说明: 1、上述议案 1-3 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8月 26 日刊登于巨潮 资讯网的相关公告。议案 4为控股股东临时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9月 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根 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 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 2、上述议案 2、3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三、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如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如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如有)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 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如有)、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信 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2、登记时间:2026 年 9月 9日(8:00—12:00、13:30—17:00) 3、登记地点: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山西省太原市中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丰源路 59 号)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新海 电话:0351-3633818 传真:0351-3633521 联系地址: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编:030008 6、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公司本次股东会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 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请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月 7日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50486”,投票简称为“东杰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 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 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 年 9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办 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 /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 ─────────┬─────────────────────────────────────────── 2026-09-07 18:02│齐心集团(002301):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特别提示: 分红年度:2026 年度 分红类型:半年度 分配方案:分配比例固定 股权登记日:2026 年 9月 15 日 除权除息日:2026 年 9月 16 日 除权前总股本:724,007,933 股 除权后总股本:724,007,933 股每 10 股派息(含税):0.700000 元 每 10 股分红 股:0股 每 10 股转增(股):0股现金分红总额:50,680,555.31 元 送股总额:0股 转增股份总额:0股 回购专户上是否存在已回购的股份:否 除回购股份外是否存在其他不参与分红的股份:否按 A股除权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及其他不参与分红的股份)计算 的每 10 股派息(含税):0.700000 元 按 A股除权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及其他不参与分红的股份)计算的每股派息(含税):0.0700000 元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31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公司以总股本724,007,9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 0000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合计派发现金50,680,555.3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本利润分 配方案实施前,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利的股份总数由于开展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 红比例不变原则,保持每10股利润分配额度不变,相应变动利润分配总额。 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时间距离公 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公司以总股本 724,007,93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700000 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 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0.630000 元;A 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 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注】;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 税款 0.14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70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 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9月 1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 9月 16 日。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 2026 年 9月 1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 年 9月 1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 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993 深圳市齐心控股有限公司 2 01*****671 陈钦武 3 01*****506 陈钦徽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 年 9月 4日至登记日:2026 年 9月 1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 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权益分派实施后对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本次实施了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公司后续若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将根据《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对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咨询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锦绣中路 18 号齐心科技园行政楼 咨询联系人:罗江龙 咨询电话:0755-83002400 传真电话:0755-83002300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 2026-09-07 18:02│拉卡拉(300773):与关联方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备案完成的进展公告 ─────────┴─────────────────────────────────────────── 与关联方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备案完成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推进公司“AI First”的发展战略,把握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机遇,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能力和资源优势,前 瞻性布局新兴及未来产业,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与上海国投先导人工智能私募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考拉宏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共同投资设立上海考拉灵犀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原定名为“上海考拉先导人工智能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定名为“ 上海考拉灵犀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考拉灵犀基金”),该基金专注于投资以人工智能为主 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有明确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债权等,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考拉灵犀基金人民币1.5亿 元的份额。 本次投资事项已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关联董事孙陶然先生回避表决)审议通过,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全票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参与投资设立上海考拉先导人工智能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基金管理人北京考拉昆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考拉灵犀基金设立进展的告知函》,获悉本 次拟设立基金已完成工商注册,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商注册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考拉灵犀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考拉宏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KJ88KE8T 成立日期:2026年7月21日 (二)基金备案情况 基金名称:上海考拉灵犀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备案编码:SED119 管理人名称:北京考拉昆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6年8月28日 公司将密切关注考拉灵犀基金的后续运营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考拉灵犀基金设立进展的告知函》。 ─────────┬─────────────────────────────────────────── 2026-09-07 18:02│通业科技(300960):通业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分红方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09月 07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09月 07日的 9:15—9:25,9: 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9月 07日的 9:15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美泰工业园三号楼 2号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业科技”)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闫永革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8、股东出席总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6人,代表股份 107,216,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684%。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 8人,代表股份 106,992,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1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8人,代表 股份 224,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1人,代表股份 352,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0%。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人,代表股份 128,1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8人, 代表股份 224,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7%。 9、公司董事、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表 案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 决 编 (股) (股 (股 (股 例 结 码 ) ) ) 果 1.0 《关于公司 2026年 总表决情况 107,115,9 99.906 98,52 0.0919 2,000 0.0019 0 0% 通 0 半年度 94 2% 0 % % 过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其中,中小 252,157 71.498 98,52 27.934 2,000 0.5671 0 0% 》 股东 0% 0 9% % 的表决情况 2.0 《关于聘任公司 202 总表决情况 107,101,2 99.892 98,52 0.0919 16,70 0.0156 0 0% 通 0 6年度 94 5% 0 % 0 % 过 审计机构的议案》 其中,中小 237,457 67.329 98,52 27.934 16,70 4.7352 0 0% 股东 9% 0 9% 0 % 的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龙建胜律师、韩若晗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通业科技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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