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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速览☆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5-11-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5-11-28 18:14│盛达资源(000603):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提高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规范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 职责。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董事 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 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 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 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 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辞职、离职或者不能履职的,应及时与公司相关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公司应指定一名 高管人员监交,由证券事务代表做好交接记录。被解聘或者辞职、离职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计, 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提出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计、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然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会秘书离任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 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六)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配合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求董事会秘书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应、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 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证券部负责人,证券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二)有权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 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考核与惩戒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负责消除影响,挽回损失;若上述措施仍不能弥补公司受到的损失,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2025-11-28 18:14│东瑞股份(00120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制定适合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长远战略规划,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对重大决策进行研 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 第二章 成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兼任。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 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公司证券投资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宜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资 料齐备后,由战略委员会开会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决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由战略委员会上报董事会或经营班子 建议进行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定期的会议。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公开公司的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细则立即进行修订 ,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 2025-11-28 18:14│中泰化学(002092):中泰化学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 用本管理办法,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财务资助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先经党委会审议,按相应程序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 情况、纳税情况等。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 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 ,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上市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 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 、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财务资助操作程序及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全年融资预算及各子公司资金需求,向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提交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 决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 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第十四条 该次财务资助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根据财务资助的进展情况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做好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和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 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二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财务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 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 责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 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2025-11-28 18:13│ST中迪(000609):中迪投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 47,369.82万元及相关利息; 4、对公司的影响:本次执行事项尚未在相关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司也将密切关注本次执行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事项概述 2024年 5 月 14日,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9年,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恒置业”)向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 行(以下简称“三峡银行”)申请总额为 75,000 万元借款。三峡银行在 2019年 11月至 2020年 1月间,共计向中美恒 置业发放借款本金 45,952.85万元。同时,公司、原控股股东广东润鸿富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鸿富创 ”)、原实际控制人吴珺及相关方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美恒置业将其下属地块及在建工程为借款提供抵 押担保,西藏智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智轩”)以其持有的中美恒置业 100%股权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安岳钦诚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岳地产”)以其下属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此后,三峡银行就前述借款事项向 成渝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美恒置业向三峡银行偿还借款本金 45,952.85万元及所欠利息、罚息、复利;判令中 美恒置业向三峡银行支付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公告费等各项费用;判令中迪投资 、原控股股东润鸿富创、原实际控制人吴珺等对全部债务向三峡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三峡银行就中美恒置业位于 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组团地块以及该地块上在建工程,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前述抵押物折价或以拍 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令三峡银行就安岳地产相关房产在债务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前述抵押物折 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令三峡银行对西藏智轩持有的中美恒置业 100%股权在上述债务范围内 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前述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用由中美恒置业等 方共同承担。 2024年 11月 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成渝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 )渝 87民初 124号,对中美恒置业与三峡银行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中美恒置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偿还三峡银行借款本金 459,528,453 元,利息 11,105,270.95 元,罚息3,075,442.49元;并支付自 2024年 3月 2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以尚欠本金 459,528,453元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 8.5%上浮 50%计算的罚息及自 2024年3 月 2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以应付未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 8.5%上浮 50%计算的复利,利随本清; 中迪投资、原控股股东润鸿富创、原实际控制人吴珺等方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峡银行对登记在 中美恒置业名下坐落于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组团地块使用权以及该地块地上在建工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 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峡银行对登记在安岳地产名下不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 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峡银行对西藏智轩持有的中美恒置业的 100%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 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三峡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年 12月 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中美恒置业就上述诉讼事项提起上诉,请求 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2024)渝 87民初 124 号《民事判决书》中利息计算方式,利息计算方式改判为以尚欠本金459,52 8,453为基数,自 2024年 2月 1日起,按贷款年利率 6%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25年 5月 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中美恒置业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民事判决书》(2025)渝 87民终 11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维持成渝金融法院(2024)渝87 民初 124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五项:变更成渝金融法院(2024)渝87民初 12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中美恒 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三峡银行借款本金 459,528,453 元,利息 8,628,923.18 元,罚息 5,322,871.24元 ,复利 217,967.32元;并自 2024年 3月 2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以尚欠本金 459,528,4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 5%上浮 50%计付罚息及自 2024年 3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以应付未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8.5%上浮 50%计付复利,利随本清;撤销成渝金融法院(2024)渝 87民初 124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驳回三峡银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2025年 5 月 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成渝金融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2025) 渝 87执 2425号,三峡银行与中美恒置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渝金融法院做出的(2024)渝 87民初 124号民事判决书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美恒置业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三峡银行已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中美恒置业在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 起 7 日内向三峡银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逾期不 履行,成渝金融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可能采取搜查、查封、扣押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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