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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速览☆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5-11-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5-11-20 00:00│*ST景峰(00090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崇立法意第 051 号致: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四十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5 年 1 0 月 29 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 14:50 在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 66 1 号双创大厦 18 楼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代行董事长张莉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1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9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1,05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0,541,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31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 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6,506,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79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47 人,共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84,034,6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1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 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1,05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96,860,5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09 7%。 上述股东均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 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工作人员及本所律 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8,938,2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7%;反对 1 ,50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57%;弃权 9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5,257,6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3451%;反对 1,50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5556% ;弃权 9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9,461,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73%;反对 9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11%;弃权 10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5%。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 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 2025-11-20 00:00│云南铜业(000878):关于2025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发行结果的公告 ─────────┴───────────────────────────────────────────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月 18 日完成了 2025 年度第四期科技创新债券的发行 ,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全额到账,发行结果如下: 债券名称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债券简称 25云铜股 年度第四期科技创新债券 MTN004(科创债) 债券代码 102584822 期限 3 年 起息日 2025年 11月 19日 兑付日 2028年 11月 19日 计划发行总额 5 亿元 实际发行总额 5 亿元 发行利率(%) 1.95 发行价 按面值 100元发行 簿记管理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相关文件详见中国货币网( www.chinamoney.com.cn ) 和 上 海 清 算 所 网 站(www.shc learing.com.cn)。 ─────────┬─────────────────────────────────────────── 2025-11-20 00:00│ST华闻(000793):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执行裁定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为终结执行裁定,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已冻结了 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意资本”或“被执行人”)持有的相关股权资产,华闻传媒投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执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处置程序。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就(2024)琼 01 民初 202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限额 2.3 亿元范 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 22,000.00 万元(待算),执行费为 28.74万元(暂计),上述款项共 计 22,028.74 万元(暂计)。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较小,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收到了海口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5)琼 01 执 1293 号之一],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新意资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 4月 30 日、10 月 30 日及 2025 年 2 月 26 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一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及《关于公司 重大诉讼收到终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与该案对应的公司与拉萨子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栋科技”)、拉萨鼎金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拉萨鼎金投 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金实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司已于 2025 年 6月 24 日收到了海口中院送达 的《执行裁定书》[(2025)琼 01 执 429号之一],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9 月 3 日、12 月 25 日及2025 年 6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一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终审裁定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75)及《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执行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二、执行裁定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海口中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网络查控及线下统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网络银行、不动产、人行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 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海口中院分别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2025 年 10 月 16 日发起冻结,并扣划到账128,441 元,拟 将其中的 1,826.62 元抵扣本案执行费上缴国库,剩余126,614.38 元退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 的财产线索,海口中院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新意资本持有的共青城新意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6904%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130 万元);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冻结了冻结被执行人新意资本持有的新余新 广壹号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2347%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6.6 万元)。上述股权冻结期限均为三年。海口中院委托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查询被执行人在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未查询到不动产记录。海口中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 托诉讼代理人,其表示需要时间调查冻结的股权是否可处置再决定是否启动上述股权的处置程序。 海口中院认为,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本院已冻结,需等待申请执行人决定是否启动处置程序。除此之外,暂未 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琼民终 658 号民事判决书及海口中院(2024)琼 01 民初 203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 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终结执行裁定,但海口中院已冻结了新意资本持有的相关股权资产,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处置程序;此外, 如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也将继续申请执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较小,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尚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执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 2025-11-20 00:00│长江证券(000783):长江证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为长江保荐提供净资本担保和 │流动性担保承诺无异议的公告 ─────────┴─────────────────────────────────────────── 近日,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 的《关于长江证券为长江承销保荐提供净资本担保和流动性担保承诺事项的复函》(机构司函〔2025〕1589 号,简称“ 复函”)。 根据该复函,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向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简称“长江保荐”)提供人民币 4.5 亿元净资本担 保和人民币 5亿元流动性担保承诺无异议。公司及长江保荐将严格按照本复函要求,结合风险管理实际需求,依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使用净资本担保和流动性担保承诺。 ─────────┬─────────────────────────────────────────── 2025-11-20 00:00│贝瑞基因(00071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 证券代码:000710 证券简称:贝瑞基因 公告编号:2025-062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高扬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高扬先生持有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瑞基因”)股份 24,918,297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7.05%),为公司控股股东。现因高扬先生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开 展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发生违约,成渝金融法院裁定强制变现被执行人高扬先生持有的3,535,214 股“贝瑞基因”股票,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999%。 2、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该事项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高扬先生通知,其于近日收到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2024)渝 87 执 4703 号之六《执行裁定书》 ,裁定强制变现被执行人高扬先生持有的3,535,214 股“贝瑞基因”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被执行股东持股基本情况 1、股东:高扬 2、截至 2025 年 11 月 19日,高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4,918,29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7.05%。 二、本次被执行股份情况 (一)被执行股份基本情况 1、被执行原因:成渝金融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国际仲裁院(2023)深国仲裁 11326 号裁决书立案执行国信 证券与高扬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成渝金融法院根据双方执行中 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裁定强制变现被执行人高扬持有的 3,535,214 股“贝瑞基因”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999%。 2、股份来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北京贝瑞和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瑞和康”)100%股权同时进行重大 资产重组的交易中以持有的贝瑞和康股权认购获得的新增股份。 3、被执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3,535,214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999% 4、被执行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5、被执行期间:2025 年 12 月 1 日至 2026 年 2 月 10 日(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价格区间:根据被执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高扬先生本次被强制执行的股份来源于其在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贝瑞和康 100%股权同时进行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中以 持有的贝瑞和康股权认购获得的新增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高扬先生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 诺如下: 1、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该等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36 个月届满之日及本人在本次重组项 下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 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本次重组中贝瑞和康 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日起 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本次重组的发行价格,或者贝瑞和康 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重组的发行价格的 ,本人本次获得的新增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股份锁定期限内,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上述新增股份上市首日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高扬先生持有该等股份的时间已超过 36 个 月,该等股份限售期已满;自贝瑞和康 100%股权过户之日(即 2017 年 6月 15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止,公 司股票日收盘价全部超过发行价 21.14 元/股,未触发股票锁定期延长 6个月的条件。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此前未发生违 反承诺的情况。 本次高扬先生所持公司股份被强制执行不存在违反其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等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质权人国信证券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实施本次股份交易,本次股份被执行的时间、交易价 格存在不确定性,是否能够按期实施完成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实施进展情况。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高扬先生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司法强制执行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公司将督促相关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被执行的股份在 2023 年 8月 27 日前已被质押,本次因违约处置导致的股份被执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4、本次被执行公司股份是国信证券启动违约处置程序,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2025-11-20 00:00│三木集团(000632):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 ─────────┴───────────────────────────────────────────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林昱先生的书面辞 职报告,林昱先生因组织安排及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其他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林昱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 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工作,林昱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鉴于新任董事长的选举 工作尚需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公司董事长的补选等相关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昱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董事会对林昱先生在任职 公司董事长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 2025-11-20 00:00│*ST宝实(000595):关于第一大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拟被第二次公开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将被公开拍卖的标的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0,000,000 股 ,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30.12%,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54%。 2.本次公开拍卖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目前该拍卖事项尚处于公示 阶段,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 石化”)发来的《关于拟将所持部分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公开拍卖的告知函》,宝塔石化等 167 家公司拟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 10 时至2025 年 11 月 27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处置单位:宝塔石化等 167 家公司 ,监督单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址:https://auction.jd.com/bankrupt.html)进行公开竞价活动,拍卖标的为宝 塔石化持有的公司 120,000,000 股股票及孳息(分为 7 个资产包,20,000,000 股股票及孳息为 5个包,10,000,000 股 股票及孳息为 2 个包),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权利限制情况为已冻结、无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拍卖的相关情况 1.本次股份被公开拍卖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 是否 本次拍卖股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为 起 到 拍卖人 拍卖 名称 控股股 为第 份数量(股 持股份 总股本 限售股 始 期 原因 东及其 一大 比例 比例 及限售 日 日 一致行 股东 类型 动人 宝塔 否 是 120,000,000 30.12% 10.54% 否 2025 年 2025 年 宝塔 推动《重 石化 11月26 11月27 石化等 整计划》 集团 日10时 日10时 167 家 全面执 有限 公司 行,筹集 公司 现金偿债 资源 2.股东股份累计被拍卖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宝塔石化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拍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累计被拍卖 合计占其所 合计占公司总股 数量(股) 持股份比例 本比例 宝塔石化集团 398,415,924 34.99% 20,000,000 5.02% 1.76% 有限公司 注:宝塔石化等 167 家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 10 时至 2025 年 9月 11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资产 交易平台公开拍卖,将宝塔石化持有公司 200,000,000 股股票及孳息(分为 10 个资产包,每个资产包为 20,000,000 股股票及孳息)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成交 1 个资产包(20,000,000 股),拍卖款项已支付,股票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和 2025 年 9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 份将被公开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关于第一大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公开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04、20 25-112)。 二、本次股份被公开拍卖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宝塔石化持有公司股票 398,415,924股,其中,司法冻结 398,415,924 股,占其所持股份的 100%;质押 94,194,342 股,占其所持股份的 23.64%。宝塔石化已放弃持有公司全部股票的表决权(2020年 12月至 202 6年 12月),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021 年至今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票 34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9.33%,是公司控股股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本次公开拍卖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2.本次公开拍卖事项后续将涉及公示、竞拍、缴款等环节,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要求,本次 公开拍卖买受人通过公开拍卖取得的公司股份在过户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督促宝塔石化 及相关方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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