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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速览☆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6-09-29◇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6-09-28 21:07│东山精密(002384):关于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公告 ─────────┴───────────────────────────────────────────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进行申请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境外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公司已于近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 案通知书》(国合函〔2026〕2328 号)(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备案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拟发行不超过 234,038,600 股境外上市普通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二、自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境外发行上市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有关 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 三、公司完成境外发行上市后 15 个工作日内,应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发行上市情况。公司在境外 发行上市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公司自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拟继续推进的,应当更新备案材料。 备案通知书仅对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信息予以确认,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或者认定。 公司本次境外发行上市尚需取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批 准、核准,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 2026-09-28 21:07│海默科技(300084):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特别提示: 续聘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成立于 1985年,2012年 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 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号 22层 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 33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 分所,并于 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 48 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 H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超过 30年的 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 3,914人,其中合伙人 182人,注册会计师 1,053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 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2025年度业务收入 16.54亿元,为超过 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 14.17亿元、证券业务 收入 4.83亿元。2025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 218家(含 H股),平均资产额 208.93亿元,收费总额 2.77亿元。主要 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 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大信所因执业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昌信农贷等四项审计业务,投资者诉讼金额共计 581.51万元, 均已履行完毕,职业保险能够覆盖民事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10次、行政监管措施 16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18次。67名 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25人次、行政监管措施 34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46人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李宗义 中国注册会计师,英国皇家特许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澳大利亚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 务师,律师。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大信所执业,2024年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2024年度审计报告,甘肃莫高实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审计报告,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2025年度审计报告,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 2024-2025年度审计报告。为甘肃省政协委员,甘肃省新联会副会长,担任兰州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兰州理工大学,兰州财经大学等高校研究生导师和特聘教授。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白宏 中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202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大信 所执业,近三年作为现场负责人负责的上市公司有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2025年度审计。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会锋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复核,2019年开始在大信所执 业,近三年复核过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 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儒意电影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 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 ,详见下表: 序号 姓名 处理处罚日期 处理处罚类型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1 李宗义 2024年 12月 27 警示函 中国证券监 因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 日 督管理委员 有限公司 2023年年报审计 会甘肃监管 项目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局 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独立性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合伙人李宗义、签字注册会计师白宏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会锋,均不存 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6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大信所协商确定财务报告及内部 控制审计费用。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以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工作的复杂程度、所需要投入的人员配置等因素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6年 9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全体董事 一致同意续聘大信所为公司 202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通过对大信所的执业资格、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等方面的审查,我们认为大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该所在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遵循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表现出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为保持 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审计委员会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信所为公司 202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聘期一年。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2026年第五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文件。 ─────────┬─────────────────────────────────────────── 2026-09-28 21:06│赛摩智能(300466):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 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 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归 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损害公司利益。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 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 2026-09-28 21:05│蓝丰生化(002513):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 │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相关要求,现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 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 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 2026-09-28 21:02│九鼎新材(002201):关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补选公司董事、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 一、董事、董事会秘书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缪振先生、王皓先生、杨国强先生的书面辞职 报告。缪振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及董事会秘书职务;王皓先生因工作调 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杨国强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缪振先生、王皓先生、杨国强先生将不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职务。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离任职务 离任的具体 原定的任职 离任生效 离任后是否 是否存在未 原因 期间 时间 仍在公司及 履行完毕的 控股子公司 公开承诺 单位任职 缪振 董事、副董事长、战略 个人原因 2027 年 11 2026 年 9 否 否 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 月 25 日 月 24 日 书 王皓 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 工作调整原 否 否 因 杨国强 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 个人原因 否 否 会委员、人力资源管理 顾问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董事的辞职不会使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缪振先生、王皓先生、杨国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并按 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好工作交接。 缪振先生、王皓先生、杨国强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缪振先生、王皓先生、杨国强 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工作及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董事、聘任董事会秘书情况 (一)补选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为保证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 5%以上股东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公司董 事会同意提名范向阳先生、李建峰先生、徐志宾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 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次董事更换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海燕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刘海燕女士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暂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 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已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最近一期举办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相关人员的书面辞职报告; 2、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 2026-09-28 21:02│星网锐捷(002396):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核意见 ─────────┴───────────────────────────────────────────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其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 (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 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次激励计划 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 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顺 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三、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为贯彻落实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流程、授予 及解除限售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监督管理等各项内容,特制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该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制定。 四、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不含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式在职员工,不含独立董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岗位,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2026-09-28 21:02│*ST宝馨(002514):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股东为被告;案件二公司、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股东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为132,664,421.93元及相关费用;案件二涉案金额为元235,653,450.42及相关费用 。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处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近日,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份民事判决书((2025)皖03民初64号)及(2025)皖03民初65号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决了安徽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公 司股东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马伟的纠纷案件((2025)皖03民初64号),及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诉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公司股东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马伟的纠纷案件((2025)皖03民初65号 )。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皖03民初64号),判决如下: 一、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32,664,421.93元 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2,664,421.93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31日起按照1.5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伟对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捷登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伟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安徽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在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32,664,421.93元范围内,享有对其施工的 安徽宝馨光能新能源高端智能制造(一期)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配套建安及附属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1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 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公司收到了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另一份民事判决书((2025)皖03民初65号),判决如下: 一、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中核能源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款 235,65 3,450.42 元 以 及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 以235,653,450.42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31日起按照1.5倍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伟对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捷登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伟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235,653,450.42元范围内,享有对其施工的 安徽宝馨光能新能源高端智能制造(一期)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067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两次诉讼均尚处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公司已于近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上述两个案件提出了上诉,最终结 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案件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 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件。 2、公司提交的上诉状 ─────────┬─────────────────────────────────────────── 2026-09-28 21:00│创业黑马(300688):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注册稿 │)修订说明的公告 ─────────┴───────────────────────────────────────────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版信通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版信通”)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深交所重组委”)于 2026年 9月 21日召开 2026年第 15次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对公司本次交易的申请进行了审议。根据深交所重组委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 2026年第 15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本次会议的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结合深交所重组委审核通过本次交易等实际情况,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更新了报告期财务数 据,披露了《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注册稿)》 (以下简称“注册稿”)等相关文件。 相较公司于 2026年 9月 9日披露的《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报告书(草案)(上会稿)》,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修订说明公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重组报告书 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重组报告书 修订说明 章节 释义 补充和更新报告期、备考审阅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释义 重大事项提示 更新 2026 年 1-6月财务数据、标的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后的经营数据 情况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重大风险提示 更新 2026 年 1-6月财务数据并完善部分风险表述 信息 第十一节 同业竞 更新 2026 年 1-6月财务数据 争和关联交易 第十二节 风险因 更新 2026 年 1-6月财务数据并完善部分风险表述 素分析 第十三节 其他 更新 2026 年 1-6月财务数据 重要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其他事项无重大变化。公司对重组报告书全文进行了梳理和自查,完善了少许表述,对本次交易方案 不构成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注册稿》等文件。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2026-09-28 20:57│*ST泉为(30071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子公司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已达到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23项。其中重大诉讼、仲裁案件15项;累计诉讼、 仲裁案件108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01项。其中执行中的案件39项;已判决或已裁决的案件3 8项;审理中的案件7项;执行结案案件17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共计7项。其中执行中案件5项,已判决(或调解)案件1项, 执行结案案件1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3项。其中执行中案件4项;已判决( 或调解)案件5项;审理中的案件2项;执行结案案件2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诉讼、仲裁案件中重大诉讼、 仲裁案件共计2项。其中已判决(或调解)案件1项;撤诉案件1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详见附件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方的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进展情况,详见附件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方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详见附件3。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鉴于公司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处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未出具判决结果或判决结果尚未生效等阶段,诉讼或 仲裁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故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对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方的事项,公司将通过积极采取诉讼、调解等法律方式推进案件进展,加强相关款项 的回收工作。对于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方的事项,公司将积极应诉,协同外聘律师妥善处理。公司将严格按照《会计准 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具体以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本次披露的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主要是买卖合同纠纷和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涵盖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全部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不包括因特殊客观原因,导致法院传票或仲裁通知未送达公司的个别情形。 鉴于本次披露的累计诉讼和仲裁事项,部分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诉讼或仲裁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传票、调解书等文书。 ─────────┬─────────────────────────────────────────── 2026-09-28 20:56│振邦智能(003028):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 2026 年 9月 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的通知期限,会 议通知已于2026年 9月24日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7人,其中陈玮钰女士 、阎磊先生、梁华权先生通过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志杰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的通知期限,并于2026年 9月 28日召开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表决结果:赞成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凝聚 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赞成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回避 1票。 李观杰先生为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同意。《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为保证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赞成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回避 1票。 李观杰先生为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同意。《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等相关文件 ; (4)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对激励 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 结算业务等; (5)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 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6)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本激励计划 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 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7)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 使的权利除外; (8)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9)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0)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1)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 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2)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 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赞成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回避 1票。 李观杰先生为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于 2026年 10月 14日(星期三)15: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公司 2026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 表决结果:赞成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 nfo.com.cn)的相关内容。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经与会委员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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