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个股最新公告速览

 

查询个股最新公告(输入股票代码):

公告速览☆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5-1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5-12-21 20:33│双欣环保(00136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欣环保”、“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 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2478 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金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8,700.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85 元/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8,610.00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7,954.6567 万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7.7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655.3433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4,718.3433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 本次发行数量的 70.95%;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6,027.00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9.05% 。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 20,745.3433 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双欣环保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T 日)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初始发行“双欣环保”股票 6,027 .0000 万股。 本次发行的缴款环节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并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T+2日)及时履行缴款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 1、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 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 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 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股份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 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并按照规范 填写备注。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摇号中 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5 年 12 月 23 日 (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 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2、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 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方面,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 规定。 3、当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 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4、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 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 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 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一、 网上申购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深交所提供的数据,对本次网上发行的申购情况进行了统计,本次网上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16,553,354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335,228,869,500 股。配号总数为 670,457,739 个,起始号码为 000000000001,截止 号码为 000670457739。 二、 回拨机制实施、发行结构及网上发行中签率 根据《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 有效申购倍数为 5,562.11829 倍,高于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向上取整至 500股的整数倍,即 8,298.15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6,420.1933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30.95%;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4, 325.15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69.05%。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427324473%, 有效申购倍数为 2,340.14212 倍。 三、 网上摇号抽签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定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T+1 日)上午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5 号深业中心 311 室进行摇号抽签,并将于 2025 年 12月 23 日(T+2 日)公布网上摇号中签结果。 发行人: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2025-12-21 20:33│天溯计量(30144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溯计量”、“发行人”或“公司”)发 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25年12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全文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 明书全文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 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 ,网址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网址www.chinadaily.com.cn,供投资者查阅。 所属网页二维码:巨潮资讯网 一、上市概况 (一)股票简称:天溯计量 (二)股票代码:301449 (三)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5,217,392股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6,304,348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应当充分了解风险,审慎决策 、理性投资。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 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 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 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 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 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 性风险。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 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股份锁定期为 12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6,521.7392 万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无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数量为 13,913,261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1.33%。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 的风险。 (四)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 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 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五)公司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公司所属行业为“M74专业技术服务业”,截至2025年12月9日(T-3日),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业技术服务业(M74)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5.72倍。《招股意向书》中披露同行业上市公司 估值水平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24年扣 2024年扣 T-3日股 对应的静态 对应的静态 非前EPS 非后EPS 票收盘 市盈率-扣非 市盈率-扣非 (元/股) (元/股) 价(元/ 前(2024年 后(2024年 股) ) ) 300012 华测检测 0.5473 0.5113 13.45 24.58 26.31 002967 广电计量 0.6038 0.5462 23.28 38.56 42.62 300887 谱尼测试 -0.6529 -0.6965 8.72 -13.36 -12.52 003008 开普检测 0.8226 0.6932 22.78 27.69 32.86 300938 信测标准 0.7233 0.6785 33.92 46.90 49.99 301289 国缆检测 0.9651 0.9619 57.18 59.25 59.44 688334 西高院 0.7223 0.6032 19.18 26.55 31.80 算术平均值(剔除异常值) 37.26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5年12月9日(T-3日)。 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4年扣非前/后EPS=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注3:静态市盈率算术平均值计算时剔除极端值谱尼测试。 本次发行价格 36.8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 盈率为 21.78 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40 .50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9 日(T-3 日)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35.72 倍,但 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 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 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有 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公司的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因此公司短期内可能存在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 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三、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锦龙大道2号1栋1层-6层、4栋1层-5层、2栋1层-2层 联系人:周龙 电话:0755-89718577 传真:0755-28949551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保荐代表人:罗政、徐国振 电话:0755-82960449 传真:0755-82943121 ─────────┬─────────────────────────────────────────── 2025-12-21 20:33│纳百川(301667):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2053 号 致: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编报规则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深交所发布的《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编号 “TCLG2023H1585”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编号“TCYJS2023H1375”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现就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作定 义,本所《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 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2023年8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 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同意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2025年8月2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延 长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除此之外,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内容不作变更。 (二)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5年8月28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2025年第15次审议会议,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5年9月1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5〕210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深交所同意股票上市 2025年12月19日,深交所出具《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25〕1445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纳百川”,证券代码为“301667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获得股东会的批准和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已获得深交所的 上市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纳百川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在温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登 记 注 册 , 现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91330329668332179W的《营业执照》。现有注册资本为8,375.22万元, 法定代表人为陈荣贤,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 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模具制造;模具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住所为浙江省泰顺县月湖工业区分泰路59号。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 101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上市规则》 第2.1.1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8,375.22万元,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25〕440号”《验资报告》,本 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11,166.96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791.74万股,占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 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审计报告》,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 利润之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 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标准。 5、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其向深交所提交的上 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上市规则》第2.1.7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 1、发行人已聘请浙商证券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经本所律师核查,浙商证券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同时具有深 交所会员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和《上市规则》第3.1.1条的规定。 2、发行人已与浙商证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发行人发行的股票申请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符合《上市规则》第3.1.2条第一款的规定。 3、浙商证券已经指定赵华、周旭东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 网站的公示情况,赵华、周旭东具备保荐代表人资格,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保荐人进行保荐。 五、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 相关承诺,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承诺,并披露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符合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并已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保荐人进行保荐,发行人及相 关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2025-12-21 18:42│*ST东易(002713):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1、2025 年 12 月 21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东易日盛”)重整程序。2、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后,公司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025 年 11 月 19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 01 破申 1179 号《民事裁定书》和(2025)京 01 破 501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北京鹏元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 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公告》。 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 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5 年 12 月 21 日,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草案)》《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形式的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 于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 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概述 2025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5)京 01 破 501 号《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北京一中院已裁定批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 披露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东易日盛收到的(2025)京 01 破 501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批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四、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 计划执行阶段,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若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 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将会对公司 2025 年度相关财务数据产生影响,具体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 准。 五、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公司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 重整计划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 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如果公司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但公司 2024 年度末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为负值,2022-2024 年连续三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202 4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

查询最新操盘提示(输入股票代码):

www.chaguwang.cn & ddx.gubit.cn 查股网提供数据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