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速览☆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6-05-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6-05-01 00:00│荃银高科(300087):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三个解锁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的公告
─────────┴───────────────────────────────────────────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三个锁定期已于 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
后届满,同时根据公司 2025年业绩完成情况,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三个解锁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情况和锁定期
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11月19日回购股份18,134,236股。2020年 12月 16日,公司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9,170,000股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2022 年 11月
14 日,公司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剩余的 8,964,236股非交易过户至“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
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算。存续期的前 12个月为锁定期,锁定期届满后,股票分三批解锁,自公司分别公告 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
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后解锁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50%、30%、20%。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完成 2023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未完成 2024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管理委员会已办理该考核期对应批次的持股计划
份额取消收回手续,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出售对应批次股票,所获得的资金归属公司,公司以该资金额为限返还持有人原始
出资及利息。
根据公司 2025年业绩情况,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2 亿元。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三个锁定期未
完成考核指标,剩余标的股票为 2,510,050 股(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实施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6%。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后续安排
根据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若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由管理委员会办理
该考核期对应批次的持股计划份额取消收回手续,本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其持有的对应批次全部标的股票所
获得的资金归属公司,公司应以该资金额为限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及利息(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执行标准)。
三、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
2026-05-01 00:00│ST恒信(300081):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502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 立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2026年 4月 3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4号)。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4月 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
2026年 4月 3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现将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孟楠,男,1992 年 9月出生,时任恒信东方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陈伟,女,1972 年 9月出生,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王林海,男,1978 年 6月出生,时任恒信东方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房山区。
李小波,男,1979 年 6月出生,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
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恒信东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 年,恒信东方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诺比侃人工智能科技(成都)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诺比侃)开展算力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业务,向创意信息销售服务器及相关软件,向诺比侃销售软件。恒信
东方从事创意信息业务和诺比侃部分业务(以下简称案涉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案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
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恒
信东方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18,161.14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7.12%。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恒信东方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
认定。
恒信东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
孟楠时任恒信东方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审慎关注相关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签字
保证恒信东方 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孟楠是
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伟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对相关信息披露采取有效措施,签字保证恒信东方 2022 年年
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陈伟是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林海时任恒信东方财务总监,应当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审慎关注相关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签字保证
恒信东方 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王林海是恒
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小波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应当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审慎关注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签字保证恒信东方 2
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李小波是恒信东方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恒信东方、孟楠、陈伟、王林海、李小波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
一、对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孟楠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23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林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小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7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
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
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
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
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
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2026-05-01 00:00│昌红科技(300151):中信证券关于昌红科技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工作报告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红
科技”或“公司”)的保荐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对昌
红科技进行了 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报告如下:
一、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范璐、孙璐
(三)培训时间:2026年 4月 29日
(四)培训地点:线下培训
(五)培训人员:孙璐
(六)培训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七)培训内容:本次培训内容主要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本次培训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违规案例等。
二、上市公司的配合情况
保荐人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工作过程中,公司积极予以配合,保证了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达到了良好效果。
三、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结论
保荐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要求,对昌红科技进行了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培训。
中信证券认为:通过本次培训,昌红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加深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对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董监高职责履行、股东交易行为的相关要求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本次培训达到了预期效果。
─────────┬───────────────────────────────────────────
2026-05-01 00:00│巨人网络(002558):关于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下发
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9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向上海卓闲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卓闲”)转让合肥灵犀互动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上海卓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资金穿透来源于公司关联方。关联方提供资金借款促成本次交易完
成,系本次交易的共同参与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2007年 1月实施)第七十一条
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就上述交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史玉柱、
总经理刘伟、董事会秘书孟玮是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史玉柱、刘伟、孟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和内控机制,切实提高
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
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深刻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公司内部管控与规范治
理,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及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该《决定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2026-05-01 00:00│科德教育(30019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4月)
─────────┴───────────────────────────────────────────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苏州科德
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集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
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
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
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
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该
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过半数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委员会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
何修改或变更。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
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证券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工作人员应
至迟于会议决议之次日,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2026-05-01 00:00│*ST天喻(300205):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闫春雨于 2025 年 6月 6日分别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5006 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5005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闫春雨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
26)1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4月 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喻信息),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喻信息及实际控制人闫春雨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喻信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人情况
2022 年 10 月 20 日,天喻信息与深圳市锦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瑞通)签署的《模块产品供货协议》
中约定,生效订单发货前锦瑞通向天喻信息支付全部货款,天喻信息在未收到锦瑞通货款的情况下发货,亦未要求锦瑞通
承担违约责任。在与锦瑞通的业务中,天喻信息承担客户导入和维护、生产、发货、质量保证等责任,货物不经过锦瑞通
,锦瑞通不承担货品损毁、灭失的责任,锦瑞通仅起到销售通道的作用。天喻信息在违反内部《客户信用分类管理办法》
(2022 年 3 月修订)规定的授信标准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 2023 年 2 月 17日与锦瑞通再次签订《模块产品供货协
议》,仅增加授信相关条款。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锦瑞通为天喻信息的关联法人。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人锦瑞通关联交易,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2 月,天喻信息与关联人锦瑞通开展模块产品交易合计 18,762.58 万元,构成关联交易
。其中 2022 年关联交易金额 2,794.85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00%;2023 年关联交易金
额15,967.74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3%,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0
.79%。
(三)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 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实际控制人闫春雨通过截留锦瑞通应付给上市公司的货款及指使上市公司并表范围
内合伙企业划转资金的方式,形成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62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6%。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2023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0,037 万元,期末余额 11,657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分别为 6.75%、7.83%,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8%、7.88%。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2024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4,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0%。根据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天喻信息已将相关债权转让,并收回全部债权转让款。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4 年 4月 22 日,天喻信息向杭州越秀贸
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越秀)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杭州越秀向锦瑞通、深圳市铺行网科技有限公司、闫春雨等主体
提供的 6,000 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4 年 4月 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张某、潘某伟提供的 20,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2024 年 4月 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闫春雨提供的
3,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金额总计 2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9.50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20.11%,其中向实际控制人闫春雨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9,000 万元,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05%,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6.24%。天喻信息已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喻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
对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
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审慎判断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
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再次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