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速览☆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5-12-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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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41│奥特佳(002239):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交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等申请文件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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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2025年 12月 2 日获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审核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内容进行了更新和修订。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等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
复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关注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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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41│联泓新科(003022):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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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5年 12月 5日 15:00以现场会议
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年 11月 29日以通讯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8名,实际出席董事 8名,出席董事占
公司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月明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子议案
1.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滕州郭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董事李蓬先生、陈静女士、郑月明先生、赵海力先生回避表决,4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融科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董事李蓬先生、陈静女士、郑月明先生、赵海力先生回避表决,4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拟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江西科院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关联董事郑月明先生、蔡文权先生、赵海力先生回避表决,5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董事郑月明先生、蔡文权先生、赵海力先生回避表决,5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3、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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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40│强达电路(301628):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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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年 12 月 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监事。
会议应出席监事 3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何伟鸿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强达电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做出
的优化与调整,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募集资金合理充分使用,推动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62)。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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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39│久立特材(002318):久立特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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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杭州)事务
所
关 于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
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
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1月 1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上刊载了《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
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
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文件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
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2月 5日下午 14点 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李郑周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12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5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2月 5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5年 11月 28日下午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名,代表股份数 369,499,3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28,543,377
股,下同)的 38.950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
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335名,代表股份数 184,111,9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4082%。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344名,代表股份数 553,611,288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3592%。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337名,代表股份数 184,402,2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4388%。
(三)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会
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
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
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1,307,0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38%;反对 1,301,342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22%;弃权 2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3,0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2789
%;反对1,301,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057%;弃权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0.0154%。
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郑周、苏诚、沈筱刚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1,283,3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0%;反对 1,324,142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5%;弃权 2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3,04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2660
%;反对1,324,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181%;弃权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0.0159%。
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郑周、苏诚、沈筱刚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1,312,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65%;反对 1,301,342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22%;弃权 2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3,0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2819
%;反对1,301,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057%;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0.0124%。
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郑周、苏诚、沈筱刚回避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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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39│东江环保(00267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5年第一次H
│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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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5年 12月 5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A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
以下简称“H股类别股东会”),有关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2月 5日(星期五)15:00;(2)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12月 5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5日(星期五)9:15 ~ 9:25、9:30 ~
11:30和 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5日(星期五)9:15 ~ 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 9号东江环保大楼 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碧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共 177 人,代表股份517,708,544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46.8406%。
其中出席的 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76人,代表股份 474,073,497股,占本公司 A股股份总数的 52.3770%(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174人,代表股份 207,794,36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8.8006%);出席本次会议的 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人
,代表股份为 43,635,047股,占本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 21.8025%。
2、A股类别股东会
出席本次会议的 A股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共 176 人,代表股份为 474,073,497股,占本公司 A股股份总数的 52.3770%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 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2人,代表A股股份 266,279,128股,占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 29.4193%
;参与网络投票的 A股股东及其代表 174人,代表 A股股份 207,794,369股,占本公司 A股股份总数的 22.9577%。
3、H股类别股东会
出席本次会议的 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人,代表股份为 43,635,047股,占本公司 H股股份总数的 21.802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 H股类别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碧安先生主持,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510,301,5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5693%;反对 7,256,877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4017%;弃权15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90%。该
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公司将不设监事会、监事,相应免去原监事会成员职务,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510,132,7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5367%;反对 7,418,177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4329%;弃权15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304%。该
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510,156,9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5413%;反对 7,231,877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3969%;弃权31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618%。该
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 510,151,7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5403%;反对 7,412,077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4317%;弃权14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80%。该
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510,144,9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5390%;反对 7,419,077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4331%;弃权14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79%。该
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A股类别股东会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69,479,2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0309%;反对 4,444,128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9374%;弃权15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317%。该
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公司将不设监事会、监事,相应免去原监事会成员职务,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469,310,4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9953%;反对 4,605,428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9715%;弃权15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332%。该
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H股类别股东会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0,822,2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3.5539%;反对 2,812,7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6.44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属于
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不设监事会、监事,相应免去原监事会成员职务,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40,822,2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3.5539%;反对 2,812,7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6.44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属于
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 A股类
别股东会、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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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39│思美传媒(00271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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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2098号致: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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