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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速览☆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5-05-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5-05-08 22:14│*ST有树(300209):第六届监事会202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 知于 2025 年 5 月 6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经全体监事事前同意, 本次会议免于按照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黎骅先生主持,会议应到 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经表决,审议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未通过《关于王维等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近期收到两份《关于提议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分别由股东王维先生、深圳市天行云 供应链有限公司、长沙云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好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8% ,以下统称“产业投资人股东”),及股东长沙星宸凌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珠海晓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北置隆鑫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宏资楚民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信发五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兴永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宋超群、刘智辉、杨庆大(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11.55%,以下统称“其他股东”)发出。 产业投资人股东与其他股东向公司监事会提议召集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两项议案: 议案 1:《关于提前进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持股 3%以上股东王维先生提名王维、严富成、刘海龙、张文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议案 2:《关于提前进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持股 3%以上股东王维先生提名陈煜波、徐欣、卢路成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 0 名同意;3 名反对,占出席会议监事人数的 100%;0 名弃权,未获得通过。 公司监事会已就上述决议情况向相关股东方进行回函。 全体监事反对理由如下: 公司董事会此前拒绝相关股东方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理由充分、合理,详情请见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经对比,本次相关股东方提请 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2项议案,与此前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均无差别,全体监 事认为公司监事会应继续恪尽职守、勤勉尽职,有义务拒绝相关股东方对董事会的提前改选,以防止产业投资人股东逃避 履行相关重整承诺,故决定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2025-05-08 21:57│秦川机床(000837):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于 20 25 年 1 月 2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2025 年 1月 25 日、2025 年 4 月 29 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且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 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查询,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即 2024 年 4 月 8 日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 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共有 1 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知悉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时间前,系其 个人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其在 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亦未通过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时点安排等相关信息,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除上述核查对象外,另有 13 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股票交易行为,该等 13 名激励对象均已出具承诺 函,确认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完全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是 基于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交易行为,上述激励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尚未获知其拟激励对象的身份以及本激励计 划的相关内容,亦未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任何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 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 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 个月内,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激励计 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 2025-05-08 21:32│富安娜(002327):关于参加聚势湾区·智领消费——2024年度大消费行业集体业绩说明会活动的 │公告 ─────────┴───────────────────────────────────────────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深圳证监局 指导,深圳上市公司协会主办,深圳市证券业协会、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协办,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承办的“聚 势湾区·智领消费——2024年度大消费行业集体业绩说明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 “全景路演 ”网站(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 号:全景财经,或下载全景路演 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5年 5月 13日(周二)14:00-17:30。届时公 司独立董事吴崎右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艳女士及财务负责人张倩女士将在线介绍公司2024年度业绩情况,并就 2024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 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 2025-05-08 21:21│申通快递(002468):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月 30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25 年 5月 8日在上海市青浦区重达路 5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 会议的董事 7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7名。会议由董事长陈德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4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回避票 3票。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 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文彬、韩永彦及路遥对上述议案回 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回避票 3票。 为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文彬、韩永彦及路遥对上述议案回 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回避票3票。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 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 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 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 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 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对计划的管 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 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限制性股票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2)为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3)就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 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 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4)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1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存续期内一直有效。上述授 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关联董事王文彬、韩永彦及路遥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 2025-05-08 21:17│天邦食品(002124):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延长预重整期限决定书的公告 ─────────┴───────────────────────────────────────────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邦食品”)于 2024 年 8 月 9 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4)浙 02 民诉前调 595号《决定书》,宁波中院决定对天邦食品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 间为六个月。2024 年8 月 27 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4)浙 02 民诉前调 595 号《通知书》,宁波中院指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预重整管理人。2025 年 2 月 8 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4)浙 02民诉前调 595 号之一《决定书》,宁波中院准许天邦食品的延期申请,决 定延长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期间至 2025 年 5 月 9 日。 一、 本次延长预重整期间具体情况 2025 年 5 月 8 日,公司向宁波中院申请再次延长六个月预重整期间。 2025 年 5 月 8 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5)浙 02 破申 7 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宁 波中院准许天邦食品的延期申请,决定延长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期间至 2025 年 11 月 9 日。 在公司预重整期限延长期间,预重整管理人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宁波中院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公司也将积极配 合完成预重整管理人及法院的相关工作,稳步推进公司预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管理人,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 序。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的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3、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法院正式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 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8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相关公司信息均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提醒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5)浙 02 破申 7 号】。 ─────────┬─────────────────────────────────────────── 2025-05-08 21:11│物产金轮(002722):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 ─────────┴─────────────────────────────────────────── 特别提示:公司股东南通金轮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轮控股”)持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金轮股份”)股份 23,559,658 股,占公司截至 2025年 4月 30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比例为 11.44%。金轮控股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 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5 月 30日—2025年 8月 28 日)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 超过6,197,683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金轮控股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金轮控股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南通金轮控股有限公司 (二)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金轮控股持有本公司股份 23,559,65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1.4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自身经营需要。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取得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6,197,683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应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 2%。 5、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2025年 5月 30日—2025年 8月 28日)。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认,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 (二)拟减持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金轮控股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公开发行前 已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为 2014年 1月 28日至 2017年 1月 28日。此承诺事项得到严格执行,并已履行完毕。 2、金轮控股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在金轮股份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 股份锁定期满后,上市后第 4年减持股份不超过金轮股份总股本的 5%,上市后第 4 年和第 5 年合计减持股份不超过金 轮股份总股本的 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此承诺事项得到严格执行,并已履行完毕。 3、金轮控股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 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 持金轮股份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发行人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此承诺事项得到严格执行,并已履行完毕。 综上,截至本公告日,金轮控股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相关承诺事 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金轮控股将根据市场情况、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金轮控股不属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 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金轮控股《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 2025-05-08 21:08│珠城科技(301280):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股东张建春先生、施乐芬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建春先生、施乐芬女士、张建道先 生、施士乐先生(以下合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张建春先生、施 乐芬女士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财产分割所致,属于非交易过户行为,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中,上述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后,张建春先生、施乐芬女士、张建道先 生、施士乐先生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表决权股份不会发生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构成重大影响; 3、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份过出方张建春先生及股份过入方施乐芬女士将合并计算大股东身份,同时因股份过出方及 股份过入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合并适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以下 简称“《减持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 5 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的 规定; 4、本次权益变动后,张建春先生及施乐芬女士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持续共同遵守 《减持办法》《监管指引》中关于董高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的规定; 5、本次权益变动后,张建春先生及施乐芬女士将持续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 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相关承诺; 6、本次权益变动后,张建春先生及施乐芬女士若有减持计划,双方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减持额度并披露; 7、本次权益变动尚未完成股份非交易过户相关手续,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张建春先生和施乐芬女士的通知,经双方协商一致,已解除婚姻关系,并就 离婚财产分割事宜作出相关安排。前述事项将导致张建春先生和施乐芬女士分别持有的公司权益发生变动,但不会导致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张建春先生和施乐芬女士协商,张建春先生拟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8,767,500 股股 票分割过户给施乐芬女士。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前; (1)张建春先生、施乐芬女士、张建道先生、施士乐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中张建春先生直接持有 公司 2,630.25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9.23%,通过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九弘投资” )间接持有公司 316.4564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31%;施乐芬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876.75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6.41%;张建道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614.5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9.11%,通过九弘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211. 4555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5%;施士乐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310.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6.89%。 (2)张建春先生、施乐芬女士、张建道先生、施士乐先生已于 2017 年 12月 12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该协 议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公司上市发行之日后三十六个月。有效期满,各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三年。协议有效期内,任何 一方不得单独或共同退出本一致行动协议或解除本协议,不得撤销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亦不会作出影响公司控制权稳 定性的其他行为。根据该协议上述四人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采取一致行动,与张建春共同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上述一 致行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a)张建道、施士乐、施乐芬保证在行使依据公司章程所记载的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股 东、董事权利时,与张建春保持一致行动;(b)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张建道、施士乐、施乐芬应保证 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与张建春保持一致行动;(c)若各方对表决事项存在分歧,应通过充分沟通协商,努力达成 一致意见。协商不成的,则以张建春意见作为各方的最终意见。 2、本次权益变动后; (1)张建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753.5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82%,通过九弘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316.4564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31%;施乐芬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1,753.5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2.82%;张建道先 生直接持有公司 2,614.5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9.11%,通过九弘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211.4555 万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1.55%;施士乐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310.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6.89%。 (2)根据《一致行动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后,张建春先生、施乐芬女士、张建道先生、施士乐先生仍为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其合计控制的公司表决权数量未发生变化 ,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张建春先生、施乐芬女士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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