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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21:50│优彩资源(002998):优彩资源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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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9 月 28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28 日9:15-9:25,9:
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9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9 月 18 日
7、出席对象:
(1)于 2026 年 9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
模板详见附件 2),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环西路 3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件的议案
2.00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
股票方案的议案 议案数(10)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发行数量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5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6 限售期安排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7 上市地点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8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9 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安排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10 决议的有效期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股票预案的议案
4.00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00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6.00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7.00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股份认购协议》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
案
8.00 关于《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议案
9.00 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9 月 1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审议上述议案时,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实行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7:00。
2、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自
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办
理登记;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
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凭以上证件采取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电子邮件或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须在 2026 年 9月
25 日 17:00 前送达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dongmi@elitecolor.cn)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3、现场登记地点: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环西路 38 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5、联系人:赖嫣珩,电话:0510-68836881,传真:0510-68836881,电子邮箱:dongmi@elitecolor.cn
6、本次会议会期预计不超过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
.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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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20:47│富特科技(301607):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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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股票数量(万股) 拟授出全部权 草案公布日股
益数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外籍核心业务人员(1人) 10.00 20% 0.0427%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2人) 40.00 80% 0.1709%
合计 50.00 100% 0.2136%
注:
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包含 1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外籍
激励对象参与公司实际工作,属于核心业务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
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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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20:42│盈新发展(000620):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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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李斌作为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
人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
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
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
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
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年以上全职
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
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
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
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
职为由拒绝履职。
候选人: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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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20:37│合肥城建(002208):关于控股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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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减资事项概述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1月 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控股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一)》,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徽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徽
琥”,公司持有 50%股权,南京市棠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 50%股权)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 5,000万元人民币
减少至 1,000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同比例减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年 1月 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一)》(公告编号:2026004)。
二、本次减资进展情况
近日,南京徽琥取得南京市秦淮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换发的《营业执照》,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减资完
成后,南京徽琥注册资本变更为 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认缴出资 500 万元人民币,持有其 50%股权。
三、备查文件
1、南京徽琥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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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20:37│超捷股份(301005):超捷股份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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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捷股份”)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的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
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
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
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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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20:30│曼恩斯特(301325):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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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已审
批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 2025年11月 14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及
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淮安曼恩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00万元。
上述额度按实际生效的最高额进行总额控制,在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公司子公司内部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1)若
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子公司发生担保,可从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子公司进行调剂;(2)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子公
司之间可相互进行调剂。在上述担保额度内,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对单笔担保事项进行批准,无需再提
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授权有效期至下一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新的担保额度为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年 10月 29日、2025年 11月 14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二、本次担保具体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民丰县众合鑫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众合”或“债务人”)因经营需要,向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或“债权人”)申请授信额度。公司与浦发银行深
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或“本合同”),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
本金限额为 25,500 万元人民币。本次担保事项在前述已审议通过的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
本次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 被担保方 担保方持 被担保方最 本次新增 本次担保金额占上 是否关
方 股比例 近一期资产 担保金额 市公司最近一期净 联担保
负债率 资产比例
公司 民丰众合 100% 81.61% 25,500 9.80% 否
注 1:公司间接持有民丰众合 100%股权;
注 2:上表“最近一期”指 2026年 6月 30日,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前,民丰众合的担保余额为 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后,民丰众合担保余额为 25,500 万元。公
司对资产负债率 70%以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剩余额度为 120,719.34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民丰县众合鑫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7MAEG5UTE5J
成立日期:2025年 03月 28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建林
注册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12-3号办公室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
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
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光
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和田县埃伊特众合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民丰众合 100%股权,公司间接持有民丰众合 100%股权。
2、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6 年 6 月 30 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41.89 2,331.15
负债总额 407.05 1,902.51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 0
流动负债总额 407.05 1,902.51
净资产 -65.16 428.63
或有事项涉及总额 - -
项目 2025 年 1 月-12 月 2026 年 1 月-6 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0 0
利润总额 -65.16 -5.80
净利润 -65.16 -5.80
3、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民丰县众合鑫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 25,5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
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
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保证期间:
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
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
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不超过205,0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为 76.28%,担保余额为79,280.6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9.50%。公司及子公司已
经审批的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额度总额为 5,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86%,担保余
额为 0.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不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情形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等。因合并报表范围变动,公司原已审批的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 34,000 万元担保额度,相应调整为合并范围内子公
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担保对象分类口径变化外,担保额度、担保余额及其他担保内容暂未发生变化。本次调整后,
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额度总额及担保余额相应减少。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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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20:02│佳发教育(300559):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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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会议
”)于 2026 年9 月 10 日以口头及书面通知的方式发出,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通知时限。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6年 9月10日下午15: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 7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7名。会议由董事袁斌先生主持,公司拟任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4.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袁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
表决结果: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组成如下:
1、战略委员会:袁斌先生、张越先生、季至宇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2、审计委员会:古时银先生、赵爱清女士、袁斌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3、提名委员会:季至宇先生、古时银先生、赵峰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赵爱清女士、季至宇先生、周培建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张越先生为总经理;聘任赵峰先生、吴灿彪先生、虞良先生、梁坤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张波常
先生为财务总监;聘任阴彩宾女士为董事会秘书。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其中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上述人员简历及其他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同日公告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 《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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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19:56│润禾材料(300727):润禾材料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发行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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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材料”、“发行人”或“公司”)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228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26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22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深证上〔2026〕135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或“润禾转 02”)。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 9月 9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
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1、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签号码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6年 9月 1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
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
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张。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
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2、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
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
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并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37,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 37,000.00万元,保荐人(主
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
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额为 11,100.00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启动内
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人
(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部分,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
施,将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3、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
次日起 6个月(按 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
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
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
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润禾材料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37,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原股东优先配售和网上申购已于 2026年 9月 10日(T日
)结束。
根据 2026年 9月 8日(T-2日)公布的《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为向所有参加申购的投资者送达获配信息。现将本次润禾转
02发行申购结果公告如下:
一、 总体情况
润禾转 02 本次发行 37,000.00 万元,发行价格每张 100 元,发行数量共计3,700,000张,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
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6年 9月 10日(T日)。
二、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结果
根据深交所提供的优先配售数据,最终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润禾转02为 286,872,300.00元(2,868,723张),
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7.53%。
三、 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申购结果及发行中签率
本次可转债发行最终确定的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润禾转 02总计为831,270 张,即 83,127,000.00 元,占本
次发行总量的 22.47%,网上中签率为0.0008420073%。
根据深交所提供的网上申购信息,本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有效申购数量为 98,724,787,790 张,配号总数
为 9,872,478,779 个,起讫号码为000000000001—009872478779。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6年 9月 11日(T+1日)组织摇号抽签仪式,摇号中签结果将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T+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可转债的数量,
每个中签号码只能购买 10张(即 1,000元)润禾转 02。
四、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汇总如下:
类别 有效申购数量(张) 实际获配数量(张) 中签率/配售比例
原股东 2,868,723 2,868,723 100.00%
其中:控股股东、实 1,906,081 1,906,081 100.00%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
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 98,724,787,790 831,270 0.0008420073%
合计 98,727,656,513 3,699,993 —
注 1: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润禾控股有限公司获配数量为 1,404,233张,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剑平、俞彩娟获配数量分别
为 389,148张、96,507 张,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麻金翠获配数量为 16,193张,合计获配数量为 1,906,081张,约占
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2%。注 2:《发行公告》中规定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每 1张为 1个申购单位,网上申购每 10张为 1个
申购单位,因此所产生的余额 7张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五、 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的润禾转 02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六、 备查文件
有关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投资者查阅 2026年 9月 8日(T-2日)披露的《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及《发行公告》。投资者亦可到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
o.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七、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金海中路 168号
电话:0574-65333991
联系人:徐小骏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电话:021-23153809
联系人:股权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9月 11日(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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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19:46│农心科技(001231):农心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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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经董事长召集
,于2026年9月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6年9月10日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并表决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农心作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各位董事确认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无异议。与会董事对本
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充分审查,审慎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票的 100%。
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制度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
形,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可以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严控风险、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500.00 万元(
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范围
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4)。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票的 100%。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
司对其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5)。
备查文件: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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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19:45│华英农业(002321):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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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
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2.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6-055,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
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决定
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 8月 2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
东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 14:00 在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 1 号 16 楼会议室召
开。本次现场会议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王华君先生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 月 10 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人股东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以及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6,290,42
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02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0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73,060,2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84%。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22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3,064,1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8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2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9,350,6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
.341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本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
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
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为下属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97,658,0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2%;反对 1,596,1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7%;弃权 9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1,371,5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6834%;反对 1,59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45%;
弃权 9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1%。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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