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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8:34│蒙草生态(300355):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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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蒙草生态
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会议决议;
3、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身份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召集
人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
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年9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10月10日
(星期五)下午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生盖营村生盖营巷蒙草种业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上述公告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会议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89,323,363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4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15人,代表股份50,17
7,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7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会议。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仅就公告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表决的事项与《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公司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与公司统计的现场投票数据合并后,
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9,164,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55%;反对10,254,675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05%;弃权8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9,134,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467%;反对10,279,275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78%;弃权8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9,022,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137%;反对10,295,175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24%;弃权1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9%。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序号 候选人 得票数 是否当选
4.01 朱长虹 331,846,182 是
4.02 焦果珊 331,830,002 是
4.03 樊俊梅 332,059,734 是
4.04 陈继林 331,843,826 是
4.05 邓一新 331,853,746 是
5、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序号 候选人 得票数 是否当选
5.01 曲辉 331,857,698 是
5.02 白媛媛 331,959,400 是
5.03 宫艳君 331,849,790 是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签字页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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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8:32│藏格矿业(000408):关于藏格钾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与采矿许可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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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
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与《采矿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主要信息
1、证号:DC6300002010066120068127
2、 矿山名称: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察尔汗盐湖钾镁矿
3、矿山地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
4、面积:724.3493 平方公里
5、开采深度:由 2680 米至 2658 米标高
6、开采矿种:主矿种为钾盐,共伴生矿种为矿盐、镁盐、锂矿、硼矿
7、权利期限:2025 年 08 月 10 日至 2029 年 12 月 01 日
8、采矿权人: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9531XC)
二、《采矿许可证》主要信息
1、证号:XC6300002010066120068127
2、采矿权人: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9531XC)
3、单位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昆仑南路 15-02 号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矿山名称及地址:与《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一致
6、开采矿种:钾盐、矿盐、镁盐、锂矿、硼矿
7、开采方式:露天/地下
8、面积及有效期限:与《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一致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藏格钾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与《采矿许可证》,在延续主矿种钾盐的基础上,新增矿盐、镁盐、
锂矿、硼矿共伴生矿种,对公司意义重大:1、保障钾盐长期开发,稳定氯化钾供应,助力国家粮食安全;2、明晰公司开
发锂资源的用益物权基础,为盐湖提锂业务提供法定支撑,助力新能源产业发展;3、推动共伴生矿综合利用,最大化资
源价值,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风险提示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受自然条件、开采技术、市场需求、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预期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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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8:30│*ST建艺(002789):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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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
担保风险。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为支持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资金需
求,保障上述主体融资事宜顺利进行,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2025 年度预计对外提供担保总额度为人民
币 80.77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 12月 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5)。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5年 10月 10日,控股子公司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星建造”)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建星建造作为保证人愿为控股子公司中易建科技有限公
司与光大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1
0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
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保证期间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以上担保金额在公司已经履行审议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议、审批程序。
被担保方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管理及财务方面有控制权,为其担保的财务风险在
公司可控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中易建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6年 7月 7日
2、注册地点: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定湾四路 46号 1栋
3、法定代表人:郭志亚
4、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新型
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结构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货物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股东情况:广东合迪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51%,深圳市浩和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28%,丁晓平持股比例
为 21%。
7、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5年 6月 30日(未经审计) 2024年 12月 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239,592,414.45 249,003,228.06
负债总额 151,673,343.2 156,423,404.9
所有者权益 87,919,071.25 92,579,823.16
项目 2025年度 1-6月(未经审计) 2024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9,276,433.06 63,141,279.66
营业利润 -4,766,722.51 -4,048,734.95
净利润 -4,660,751.91 -4,651,598.94
8、经查询,中易建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不超过 807,7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约
为人民币 85,207.52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6.0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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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8:29│新北洋(002376):《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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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搭建的互动易平台,规范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搭建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是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具体网址为:http://irm.cninfo.com.cn。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
应当坚守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尊
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
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第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
问时,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
确事实依据的内容,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六条 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对投资者的
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
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七条 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
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第八条 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
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
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
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条 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回复投资者提问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第十一条 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作出预测或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
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收集投
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回复内容、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四条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
。
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提问,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
、证券部进行回复内容的起草,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由证券部发起审批流程,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
如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审批通过后,由证券部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
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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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8:26│科净源(301372):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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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月 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502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 行 立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2025年 9月 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3 号,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7号,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净源或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
李崇新,男,1970年 11月出生,时任科净源总经理、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法定
代表人及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王硕,女,1986年 7月出生,时任科净源监事、安装公司会计人员,住址:河北省深州市。
赵雷,男,1978年 11月出生,时任科净源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
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科净源、李崇新、王硕
、赵雷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科净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1月,科净源全资子公司安装公司为烟台合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博淼实业有限公司、烟
台宗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定期存单质押方式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 6,000万元、6,000万元、3,000万元,累计金额
为 1.5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科净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科
净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科净源自查后,案涉担保于 2024年 3月 31日前全部解除。公司于 2024年4月 30日披露了案涉担保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资料、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科净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李崇新作为科净源时任总经理及安装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科净源经营管理,签署案涉担保合同,
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硕作为科净源时任监事及安装公司会计人员,负责办理案涉担保业务,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硕存在不配合调查情形。
赵雷作为科净源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案涉担保资金调拨但未予以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崇新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硕给予警告,并处以 50万元的罚款;
四、对赵雷给予警告,并处以 4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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