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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速览☆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6-05-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6-05-15 21:46│越秀资本(000987):越秀资本2026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 ─────────┴───────────────────────────────────────────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70 亿元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830号文注册通过。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 8 亿元(含8 亿元)。本期债券期限为 10 年 期,债券简称为“26 越资 03”,债券代码为524797。 2026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网下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进行了票面利率询价,本期债券利率询价区间为 1 .90%-2.90%。根据网下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一致,最终确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2.37% 。 发行人将按上述票面利率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至 2026 年 5 月 19 日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网下发行。具体认购方 法请参考 2026 年 5 月 14 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 om.cn)上的《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公告》。 ─────────┬─────────────────────────────────────────── 2026-05-15 21:17│银轮股份(002126):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5月 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2022年3月 9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 3月 25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 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及在公司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2年 4月 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 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2年 8月 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述审议情况,公司向 384名首次授予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4949万股, 向 48名预留授予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52万股。首次和预留授予部分均分四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股票 期权授予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初始授予价格为 10.14元/股。 二、2022 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历次调整情况 1.2022年 12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部分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10.06元/股。 2.2023年 6月 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2年度权益分派,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部分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9. 98元/股。 3.2024年 5月 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3年度权益分派,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部分期权行权价格 调整为 9.88元/股。 4.2025年 6月 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公司 2022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4年度权益分派,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部分期权行权价 格调整为 9.76元/股。 三、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项说明 (一)调整事由 2026年 5月 8日,公司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时 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元(含税),不送红股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情况详见《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为 2026年 5月 21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6年 5月 22日。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公司对本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做出调整。 (二)本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 1.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2.调整结果 根据以上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P=9.76-0.1185458≈9.64元/股。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自 2026年 5月 22日生效,公司将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期权价格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 交股东会审议。 四、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价格调 整的具体内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事 项办理行权价格变更登记手续和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2026-05-15 21:12│可靠股份(301009):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为保障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经公司董事长金利伟先生提名,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聘 任李浩淼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时,公 司董事长金利伟先生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李浩淼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 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其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二、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夏冬冬先生、方青青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简历附后),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各项工作,任 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夏冬冬先生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其任 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鉴于夏冬冬先生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其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期深圳证券 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尽快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方青青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其 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浩淼、夏冬冬、方青青 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向往街 1118号英国中心 T6-28层 联系电话:0571-63702088 电子邮箱:coco-ir@cocohealthcare.com ─────────┬─────────────────────────────────────────── 2026-05-15 21:02│亿联网络(300628):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 6 年 5 月 15 日召开了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及《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于 2023 年 9 月回购完成的股份尚未使用完毕且存续时间 即将期满 36 个月,公司拟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 191股回购股份予以注销,上述注销回购股份事项完成后,公司股份 总数变更为126,651.2304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26,651.2304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 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2026-017、2026-018) 由于本次公司注销回购股份涉及总股本减少、注册资本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公司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 实施。 ─────────┬─────────────────────────────────────────── 2026-05-15 20:54│*ST步森(00256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尚待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架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公平、高效的分配与约束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建立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员工工资 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激励和约束并举 ,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规定予以披露。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 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公司相关具体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按月发放(按月发放标准为年度固定津贴的 1/12),除此 以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执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 展相协调。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金额由股东会决定。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 按照所担任职务的薪酬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履行职务所需的工作费用,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实报实销。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 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主要职务或岗位予以确定。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总体经营目标及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分管的工作范围制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公司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 薪酬标准。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 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考核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不予发放绩效季薪和年度奖金 :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 责或者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应参考以下依据: (一)同行业可比公司同职位的薪资增幅水平和同地区可比公司同职位的薪 资增幅水平; (二)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四)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公司可以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 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其他涉及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2026-05-15 20:53│星源卓镁(301398):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星源卓镁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星源卓镁”“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已于 2026年 4月 29日披露 2025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202 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 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 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苏望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2号国投金融大厦 12层国投证券 保荐代表人 程洁琼、乔岩 联系人 程洁琼 联系电话 010-8332112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星源卓镁 股票代码 301398 法定代表人 邱卓雄 董事会秘书 王建波 证券事务代表 戴思远 注册地址 浙江省大碶璎珞河路 139号 1幢 1号、2幢 1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大碶璎珞河路 139号 1幢 1号、2幢 1号 电话 0574-86910030 邮政编码 315806 网址 https://www.sinyuanzm.com 电子信箱 xingyuan@sinyuanzm.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 12月 15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对星源卓镁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星源卓镁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 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2 025年修订)》等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其是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以及保障关 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等; 2、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进行审阅; 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 意见; 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 性等; 6、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7、定期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原)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8、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变更 不适用 及其理由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保荐 不适用 人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2026年 4月 1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星源卓镁(宁波奉化) 技术有限公司在建车间发生火情,公司已于事发第二日公 告了相关情况。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对该事故进行全面排查和损失核查, 并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督促公司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切实保障后续募集资金安全使用。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及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提供发行上市所需文件资料,并保证所 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 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及培训等督导工作 ;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上市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 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并配合保荐 机构的相关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通过对发行人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法规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期间 ,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未发现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发现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 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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