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速览☆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6-08-07◇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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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18:12│滨海能源(000695):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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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1.经招标遴选,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确
定与关联方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旭阳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署负极材料二期 10 万吨/年前端项目部分工程总承包、脱
硫净化系统采购施工合同等,各合同总价款暂估合计 12,428万元(含税)。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对手方是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旭阳控股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3.公司于 2026年 8月 7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
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张英伟先生、韩勤亮先生、杨路先生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以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尚需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注册资本:90,000万元
2.法定代表人:汤明伟
3.主营业务: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及管理服务等
4.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 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 2-20015.财务数据(经审计):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总资产 186,393.93万元,净资产 74,535.80万元;收入 90,047.77万元,净利润 2,512.24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交易对方由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旭阳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控制,为实际控制人控制企
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为公司关联法人;
7.交易对方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均处于良好状态,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
://zxgk.court.gov.cn/),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旭阳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注册资本:50,000万元
2.法定代表人:郭晓波
3.主营业务: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等
4.住所: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东汪镇龙泉大街 1100号 316室
5.财务数据(经审计):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总资产 125,160.35万元,净资产 50,266.15万元;收入 56,167.
88万元,净利润 1,965.77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交易对方由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旭阳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控制,为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为公司关联法人;
7.交易对方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均处于良好状态,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
://zxgk.court.gov.cn/),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二期 10万吨/年前端部分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
1.发包人:内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旭阳工程有限公司
2.工程内容及规模:二期 10万吨/年前端项目原料预处理装置、辅料处理装置、综合仓库及配套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
。
3.合同执行暂估价(成本+酬金):9,500万元(含税)。
4.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5.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采购及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
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6.项目投资由承包人统筹把控,以双方确认的投资目标(暂估价 9,500万元)为执行基准;承包人负责做好投资全过
程管控,若因自身实施、管理原因造成投资超出既定目标,相关超支费用由承包人负责;非承包人原因引发的投资超支,
双方按实协商解决。
7.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发包人所属上市公司的有权机构审批同意之日起
生效。
(二)第三组石墨化炉烟气脱硫净化系统采购合同
1.甲方:河北润安贸易有限公司(石墨化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指定采购主体)
乙方: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业主方:内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标的物名称:第三组石墨化炉烟气脱硫净化系统
3.合同金额:938万元(含税)
4.结算方式:本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30%作为预付款;设备发货前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金额的 60%;工程验收
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90%;余 10%质保金自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或货到交货地点 18个月(以先到为准)后无息支
付。
5.标的物毁损、丢失的风险责任:标的物安装调试验收完成后交付业主方使用签收之前,由乙方负责。
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业主方所属上市公司的有权机构审批同意后生效。
(三)预碳化烟气脱硫净化系统设备采购施工合同
1.甲方:河北润安贸易有限公司(第二个 5万吨前端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指定采购主体)
乙方: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业主方:内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标的物名称:预碳化烟气脱硫净化系统
3.合同金额:1,060万元(含税)
4.结算方式:本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30%作为预付款;设备发货前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金额的 60%;设备到场
、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90%;余10%质保金自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或货到交货地点 18个月(以先到为准)
后无息支付。5.标的物毁损、丢失的风险责任:标的物安装调试验收完成后交付业主方使用签收之前,由乙方负责。
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业主方所属上市公司的有权机构审批同意后生效。
(四)预碳化烟气脱硫净化系统改造项目采购施工合同
1.甲方:河北润安贸易有限公司(第一个 5万吨前端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指定采购主体)
乙方: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业主方:内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标的物名称:5万吨前端预碳化烟气脱硫净化系统改造项目
3.合同金额:930万元(含税)
4.结算方式:本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30%作为预付款;设备发货前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金额的 60%;工程验收
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90%;余 10%质保金自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或货到交货地点 18个月(以先到为准)后无息支付
。
5.标的物毁损、丢失的风险责任:标的物安装调试验收完成后交付业主方使用签收之前,由乙方负责。
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业主方所属上市公司的有权机构审批同意后生效。
四、交易定价依据、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关联交易定价按市场规则、行业惯例,经招标遴选确定项目工程设计方,遵循
了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关联
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五、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自本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旭阳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旭阳控股有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
联交易总金额为 43,222万元,其中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向股东借款本息合计 16,189万元。
六、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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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18:12│国城矿业(000688):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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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于 2026 年 8月 7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以累积投票方式对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6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提
名吴城先生、吴标先生、马晨山先生、徐志豪先生、熊为民先生、邓自平先生为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
董事会提名周城雄先生、刘忠海先生、周宏亮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第
十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
要求,同意上述提名。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比例未低于公司董事
总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担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家数未超过三家,也不存在连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
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中周城雄先生为公司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候选人,周城雄先生、刘忠海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周宏亮先生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培训证明,周宏亮先生承诺参加
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培训证明。按照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和独立性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本次董事会换届后,朱胜利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唐学锋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对朱
胜利先生、唐学锋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及董事会工作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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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18:12│天海防务(300008):关于向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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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金额:(1)可得利益损失 148,220,808.92 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1月 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最终对公司的影响以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于近日收
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6)苏民终 46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概述
2024 年 1月,公司作为原告就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运”)原股东李露女士未完成金海运的业
绩承诺,造成公司的巨额商誉损失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本案
”)。2024 年 3月,公司收到了一中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案号:(2024)沪 01民初 97号)。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案件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3月 13日披露的《关于向泰州市金海运
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因李露女士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由一
中院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州中院”)处理,2025年 1月,泰州中院受理了本案。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5年 1月 18日披露的《关于向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3)。2025年 4月,公司向法院寄送变更诉请申请书,诉讼请求由商誉损失 17,189.83万元变更为可得利益损失
14,822.08万元。
为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就本案向泰州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 3,000万元。泰州中院出具了《执行保
全情况告知函》,轮候冻结了李露持有的股票共 70,312,500股【证券账户:0201422554,证券代码:300008,证券简称
:天海防务,冻结案号:(2025)苏 12执保 2号】,冻结期限为三十六个月,自 2025年 6月 23日至 2028年 6月 22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9月 10日披露的《关于向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75)。
2026年 4月 1日,公司收到泰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 12 民初 2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82,90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787,904 元,由原告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4月 3日披露的《关于向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6-026)。2026年 4月 14日,公司作为一审原告因与一审被告李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
3月 28日作出的【(2025)苏 12民初 2号】民事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向公司送达了立案受理短信通知【
案号:(2026)苏民终 46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5月 14日披露的《关于向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提
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35)。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6)苏民终 465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782,904元,由上诉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782,940 元中的剩余部分 36 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最终对公司的影
响以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6)苏民终 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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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18:12│依米康(300249):关于重大诉讼暨部分募集资金、子公司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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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诉讼金额:171,921,283.32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
,积极应诉,并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同时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事项受理及账户冻结的基本情况
1、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工程公
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6)川 01民初 829
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作为原告起诉被告 1智
能工程公司、被告 2公司,四川远盛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盛洋公司”)为第三人。截至目前,此案已受理
,尚未开庭审理。
2、账户被冻结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6)川 01民初 8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6)川
01民初 829号之二】、《财产保全结案告知书》,因上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中院申
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智能工程公司、公司的财产在 171,921,283.32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智能工程公司账户合计被冻结资金 16,966.31万元;其中,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第一支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的结构性存款资金被冻结 16,500万元(相关结构性存款分别存于 510502
41610800000190_1、51050241610800000190_2、51050241610800000190_3 等定期账户,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状态正常);
智能工程公司被冻结账户 10 个,被冻结资金合计 466.31万元。合计冻结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9.25%,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5.71%。本次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冻结系公司涉及前述诉讼案件,由原告申请诉前财产
保全所致。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且账户状态正常,被冻结资金仅限于购买的结构性存款部分
,除被冻结资金外,公司其他募集资金账户及资金均可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智能工程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实体的主要经营账户,不影响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也不会
对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上述账户资金被冻结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第(二)项“
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诉称,其与第三人远盛洋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用途为智慧医疗及公共安全大数据产
业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被告 1智能工程公司系项目总承包方;第三人从原告实际提款 19,294 万元,并委托原
告向被告 1支付工程款 190,632,328元;第三人以自有资金向被告 1支付工程款 14,170万元;后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程
项目停工,被告 1 合计已向第三人退款 175,327,358.99 元,仍有157,004,969.01元未退还给第三人,现原告诉请要求
被告 1退还前述工程款。
原告诉称在执行第三人过程中,仅执行到部分款项到位,目前仍剩余执行款项208,656,059.41元未执行到位。原告称
第三人未主动要求被告 1归还应退还的剩余工程款已经严重影响其到期债权,故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 1主张退还
工程款的权利。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 1向原告支付应退还工程款 157,004,969.01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上
述两项暂总计 171,921,283.32元;2、被告 2对被告 1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本案相关背景及其他情况
2023年、2024年,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基于同一案件事实,先后对公司及智能工程公司提起两起诉讼,公司及智能工程
公司均获胜诉,渤海银行成都分行针对公司及智能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均已被法院裁定驳回。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 10月,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为原告起诉被告 1远盛洋公司、被告 2 远云信德数
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被告 3 北京青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被告 4 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智能工程公司
为第三人。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要求智能工程公司对诉讼请求中的本金 15,294 万元承担退还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
023年 10月 12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公司在《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此案
件的进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此案件已结案:智能工程公司在此案中系诉讼第三人,一审判决智能工程公司不需承担责
任,判决已生效。
(2)2024年 10月,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因合同纠纷起诉智能工程公司及公司,要求智能工程公司及公司配合渤海银行
成都分行的监管工作,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公司分别在《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此案件的进展。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此案件已结案:一审胜诉,判决智能工程公司及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
1、公司认为,公司及智能工程公司与诉前保全申请人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并无直接贷款合同关系,亦无债权债务关系
,且公司并非本案相关事实的当事人,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将公司及智能工程公司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其对公司及智能工
程公司账户资金进行冻结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
,尽快解除相关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状态,降低对公司经营以及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并保留对相关方滥用诉权冻结资金
导致公司的相关损失进行依法追责、索赔损失的合法权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及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事项后续有关进展
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
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民事裁定书》;
4、《财产保全结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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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18:11│信通电子(001388):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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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6年 8月 7 日以现场及网络通信相
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6年 8月 5日通过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名,
实际出席董事 9名,其中,董事王树亭、丁强、刘元锁、任德保、孔志强、蔡富东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出席会议。本次会议
由董事长李全用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投资协议>及<股东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1)。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2)。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本议案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3)。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4)。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
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45)。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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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18:08│润禾材料(300727):润禾材料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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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4.00元/股调整为13.70元/股。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润禾材料”)于2026年8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含预留)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
2、2025 年 7 月 30 日至 2025 年 8 月 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间,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
3、2025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情况进行了自查,并披露了《润禾材料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
以 2025 年 10 月 10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以 14.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1 名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 418.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5、2026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进行调整,由 14.00 元/股调整为
13.70 元/股,并确定 2026 年 8月7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9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63.90
万股限制性股票,剩余未授予的 17.60 万股限制性股票未来不再进行授予,到期后将自动失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事由
2026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润禾材料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以公司股份总数 180,136,35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00 元
人民币(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2026 年 5 月 22 日,公司披
露了《润禾材料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6 年 6月 1日
。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
金额。
根据以上公式,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14.00-0.30=13.70 元/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事项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的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
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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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18:04│天舟文化(300148):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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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8月 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及作废 2
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部分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 年 8月 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
案。
2、2024 年 8月 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3、2024 年 8月 24日至 9月 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
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9月 3日,公司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
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 年 9月 9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
露了《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 9月 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
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4年 10月 16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的授予登记工作,并披露了相关公告。
6、2025 年 8月 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
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6 年 8月 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
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的议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并发表了审核意见,律师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权期权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4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将注销其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80万份;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80万股。本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人数由 51人调整为47人,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激励对象人数由 53人调整为 49人。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在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4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根据《管
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予以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应予以作废。因此,同意本次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及作废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专项审核意见;
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
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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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18:04│智动力(300686):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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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一)案号:(2026)粤 03民终 4003号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5,001.35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 15,001.3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4年 6月1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相关方尚未履行判决义务,对公司本
期及期后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具体影响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二)案号:(2026)粤 03民终 3999号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0,595.0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分别以 305 万元为基数自 2022年 7月 27日起计、以 3,430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0月 16日起计、以 6,860万
元为基数自 2024年 5月 17日起计,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因相对方需要依据前案判决向公司支付款项,公司拟主张债
务抵销方式履行本案判决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具体影响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
一、 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26)粤 03民终 4003号”案件,对应一审案号为“(2024)粤 0307民初 36441号”
1、据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动力”)前期与周桂克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
股权收购协议》(下称“《股权收购协议》”)中减值测试补偿约定及交易价款使用的特殊约定,结合标的公司广东阿特
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阿特斯公司”)的股权减值情况和周桂克违反《股权收购协议》关于交易价款使用的特殊约定情
况,周桂克应向公司支付补偿款及违约金合计15,340.8399 万元(暂计至起诉日)和所涉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律师费。
2、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周桂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智动力支付阿特斯减值现金补偿款 15,001.35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
15,001.3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4年 6月 1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
止);
(2)驳回智动力其他的诉讼请求。
3、周桂克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 0307民初36441号”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于 2024年 9月2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61)、2025 年 9月 2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及 2026
年1月 26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
(二)“(2026)粤 03民终 3999号”案件,对应一审案号为“(2025)粤 0307民初 2644号”
1、根据周桂克起诉状,2020年,周桂克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约定智动力收购周桂克持有
的标的公司阿特斯 49%的股权,交易对价为 34,300.00万元。智动力已向周桂克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共计 23,705万元,尚
有 10,595万元未支付。周桂克因此起诉要求智动力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利息。
2、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智动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桂克支付股权转让款 10,595万元;
(2)智动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桂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以 305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7月 27 日起计、以 3,430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16 日起
计、以 6,860万元为基数自 2024年 5月 17日起计,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驳回周桂克其他的诉讼请求。
3、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 0307民初 2644号”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于 2024 年 12月 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2025年9月 2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及 2026
年 1月 26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
二、 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2026)粤 03民终 4003号案件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6)粤03民终 4003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791,867.50元,由上诉人周桂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2026)粤 03民终 3999号案件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6)粤03民终 3999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上诉费 599,793.16元,由上诉人智动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裁决的小额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共计约 4.27 万元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将积极维权,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目前相关方尚未履行判决义务,且公司拟通过主张债务抵销方式履行判决义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或所有者
权益的具体影响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财务处理,具体影响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
的结果为准。
3、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执行进展,并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
险。
五、 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6)粤 03民终3999号】;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6)粤 03民终4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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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18:02│龙源电力(001289):龙源电力2026年7月发电量数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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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6 年 7月按合并报表口径完成发电量 6,192,888兆瓦时,较
2025年同期同比下降 2.15%。本月风电发电量同比下降 4.92%,太阳能发电量同比增长 6.10%。
截至 2026年 7月 31日,本公司 2026年累计完成发电量 44,975,669兆瓦时,较 2025 年同期同比下降 2.19%,其中
风电发电量同比下降 6.46%,太阳能发电量同比增长 18.90%。
2026年 7月发电量详情如下:
业务板块及地区分布 2026 年 7月 2025 年 7月 7 月同比 2026 年 2025 年 年累计发
发电量 发电量 变化率 累计发电量 累计发电量 电量
(兆瓦时) (兆瓦时) (%) (兆瓦时) (兆瓦时) 同比变化
率
(%)
风电业务 4,501,162 4,734,311 -4.92 35,768,611 38,236,928 -6.46
其中:黑龙江 149,902 186,284 -19.53 1,653,722 1,686,676 -1.95
吉林 115,247 135,530 -14.97 1,187,098 1,180,564 0.55
辽宁 252,675 190,334 32.75 2,000,145 1,845,064 8.41
内蒙古 345,400 344,473 0.27 3,543,878 4,175,037 -15.12
江苏陆上 162,401 266,244 -39.00 1,149,261 1,447,383 -20.60
江苏海上 396,108 635,582 -37.68 2,732,657 3,342,476 -18.24
浙江 27,711 38,861 -28.69 183,798 213,512 -13.92
福建 193,671 209,001 -7.33 1,754,150 1,848,629 -5.11
海南 57,124 7,895 623.54 114,221 70,576 61.84
甘肃 564,590 444,536 27.01 2,733,668 2,801,969 -2.44
新疆 429,931 349,080 23.16 2,552,556 2,018,201 26.48
河北 182,258 186,618 -2.34 2,017,068 2,218,390 -9.08
云南 89,461 149,010 -39.96 2,160,076 2,147,692 0.58
安徽 160,776 187,373 -14.19 1,037,262 1,222,747 -15.17
业务板块及地区分布 2026 年 7月 2025 年 7月 7 月同比 2026 年 2025 年 年累计发
发电量 发电量 变化率 累计发电量 累计发电量 电量
(兆瓦时) (兆瓦时) (%) (兆瓦时) (兆瓦时) 同比变化
率
(%)
山东 75,344 102,019 -26.15 721,181 986,962 -26.93
天津 59,980 51,680 16.06 610,263 737,557 -17.26
山西 86,679 128,955 -32.78 1,385,231 1,851,937 -25.20
宁夏 154,068 170,776 -9.78 1,139,736 1,174,521 -2.96
贵州 112,081 155,032 -27.70 1,066,679 1,074,674 -0.74
陕西 158,098 176,260 -10.30 1,052,024 1,011,968 3.96
西藏 680 185 267.37 7,236 8,096 -10.62
重庆 55,147 60,201 -8.40 361,568 324,774 11.33
上海 9,718 18,705 -48.05 70,580 82,637 -14.59
广东 25,293 19,837 27.50 161,940 183,480 -11.74
湖南 42,807 54,967 -22.12 289,813 393,781 -26.40
广西 257,575 175,073 47.12 2,193,472 2,475,963 -11.41
江西 71,390 42,005 69.95 325,102 322,692 0.75
湖北 18,361 17,469 5.11 113,350 132,078 -14.18
青海 134,170 78,514 70.89 528,540 251,196 110.41
河南 66,287 53,758 23.31 465,199 406,266 14.51
加拿大 9,520 8,774 8.50 138,859 133,687 3.87
南非 36,708 75,110 -51.13 318,277 379,970 -16.24
乌克兰 0 14,163 -100.00 0 85,774 -100.00
太阳能发电业务 1,691,216 1,594,002 6.10 9,203,894 7,740,917 18.90
其他可再生能源业务 510 446 14.36 3,163 3,391 -6.70
总计 6,192,888 6,328,759 -2.15 44,975,669 45,981,236 -2.19
注:1.本公告中提供的数字经过整数调整,因此若总计数字与所列各项之和出现尾数差异,皆因整数调整所致。
2. 因乌克兰项目所在当地电网升压站受损停运仍在维修,导致当月无法实现并网发电。
以上发电量数据来自本公司内部统计。数据在月度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其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变化、设备
检修、季节性因素和安全检查等。数据可能与相关期间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有差异。投资者应注意不恰当信赖或使用以上
信息可能造成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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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18:02│信立泰(002294):关于SAL0195获得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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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
,同意公司自主研发的创新 siRNA 药物 SAL0195注射液(项目代码:SAL0195)开展治疗脂蛋白(a)增高的临床试验。
SAL0195是基于血脂靶点设计的高活性、高特异性的 siRNA 药物,在临床前猴模型中具有单次给药即可持续 140天的
靶点敲除长效作用。若能研发成功并获批上市,将有望为患者提供新的用药选择,满足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并进一步丰
富公司慢病领域的创新产品管线。
(详见 2026年 5月 22 日登载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
《关于 SAL0195药品临床试验申请获得受理的公告》)
公司将按国家药品注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临床试验,待临床试验成功后按程序注册申报。根据普遍的行业特点,
药品研发周期长、风险较高,从临床到上市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短期内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实际影响。
公司将按规定对有关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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