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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速览☆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6-02-12◇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6-02-12 08:02│新恒汇(301678):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一、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背景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产品需要出口海外市场,而部分材料和配件等需要从 海外市场进口。受国际政治、经济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外汇汇率波动日趋频繁,外汇市场风险显著增加。为进一步提高公 司应对外汇市场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将开展外汇衍 生品交易,加强公司外汇风险管理,有效降低外汇市场波动对公司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概述 1、交易目的:为了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 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拟使用与国外业务收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2、额度及期限:公司拟开展不超过人民币5,000 万美元(含本数)或等值人民币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使用期限自 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将不超过已审议额度。若实际发生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 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但该笔交易额度纳入下一个审批有效期计算。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 品交易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该业务的情形。 3、交易业务品种: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交易、外汇掉期交易、外汇期权交易、 结构性远期交易、利率掉期交易、货币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4、交易对手方: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对手方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 系。 三、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产品需要出口海外市场,而部分材料和配件等需要从海外市场进口。受国际政治、经济等不确定 因素影响,外汇汇率波动日趋频繁,外汇市场风险显著增加。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市场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 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与公司业务紧密相关,是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 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情况,公司须具有与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进一步提高 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利率市场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四、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因外汇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外汇衍生品价格变动,造成亏 损的市场风险。 2、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3、履约风险:公司外汇衍生品投资交易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履约风 险较低。 4、其他可能的风险:在具体开展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外汇衍生品投资业务信息,将 可能导致外汇衍生品业务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同时,如交易人员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将面临因此带 来的法律风险及交易损失。 五、公司对外汇衍生品交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 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2、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3、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对交易的原则、审批权限、内控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 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4、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管理办法,以防范法律风险。 5、公司财务部将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及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 期向公司管理层及董事长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6、公司内审部将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可行性分析结论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是围绕公司实际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的,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利率 风险为目的,是出于公司稳健经营的需求。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公司所计划采取的针对性风险 管理控制措施也是可行的。公司通过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2026-02-12 07:58│江丰电子(300666):江丰电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2月)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 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金融、法律、经济、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能 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 (四)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待投资者来访、参加 投资者交流会,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七)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 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 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在决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将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相关材 料报送深交所,在深交所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方可正式聘任。 第十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不适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 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 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 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参加相应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2026-02-11 23:08│豫能控股(001896):关于筹划参股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暨风险提示公告 ─────────┴───────────────────────────────────────────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6年 2月 11日披露了《关于筹划参股投资暨 关联交易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7)。公司正在筹划拟参股投资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河南投资集团”)下属先天算力(河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天算力”),并以先天算力为收购主体,收购郑州 合盈数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合盈”)相关事项。现就相关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一、风险提示 1.先天算力已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尚需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程序(如 需)以及经营者集中审查等程序,相关生效、交割条件是否以及何时达成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存在因市场环境、政策调整 、交易方未能达成一致等情形调整或终止的可能,本次交易最终能否实施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本次仅参股投资先天算力,增资金额预计不超过 14 亿元,增资比例预计不超过 49%,不会合并先天算力财务 报表。本次增资涉及的先天算力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增资金额、增资比例等尚未确定,增资的相关协议尚未签 署;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尚需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程序;公司最终能否参与本次交易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参股投资尚处于筹划阶段,先天算力对标的公司收购尚未完成,目前公司暂无未来 3 6个月内收购相关标的的计划。未来公司参股投资先天算力期间,公司不会实际参与标的公司具体运营,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4.标的公司存在数据中心行业经营风险。当前 IDC行业市场竞争激烈、客户内部成本管控不断提升,可能导致 IDC行 业整体毛利率出现下滑;数据中心行业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等多部门协同监管 ,若未来 IDC产业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或支持力度有所减弱,可能对标的公司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导致标的公司整 体盈利能力下滑。如果标的公司未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数据中心行业市场与政策的重大变化,不能持续提高自身的核 心竞争力,可能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标的公司存在大型客户集中风险。大型客户因近年业务拓展导致数据中心需求持续增加,未来如该等大客户生产经 营发生重大变化,不再与标的公司合作,则可能对标的公司未来盈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标的公司难以在短期内开发 具有一定需求规模的新客户,也可能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标的公司存在并购后有效整合的风险。本次交易完成后,先天算力的业务规模、人员等将显著扩大,将面临经营管 理方面的挑战,包括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和人才引进等方面。本次交易完成后,先天算力能否整合标的资产并充分发挥其 竞争优势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存在收购整合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 2026-02-11 21:34│先导智能(300450):关于境外上市股份(H股)挂牌并上市交易的公告 ─────────┴───────────────────────────────────────────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进行申请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全额行使发行规模调整选择权后,公司本次全球发售H股总数为107,658,400股(行使超额配售权之前),其中,香港 公开发售 9,361,600股,约占全球发售总数的 8.70%(行使超额配售权之前);国际发售 98,296,800股,约占全球发售 总数的 91.30%(行使超额配售权之前)。根据每股 H股发售价 45.80港元计算,经扣除全球发售相关承销佣金及其他估 计费用后,并假设超额配售权未获行使,公司将收取的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估计约为 47.96亿港元。 经香港联交所批准,公司本次发行的 107,658,400股 H股股票(行使超额配售权之前)于 2026 年 2月 11 日在香港 联交所主板挂牌并上市交易。公司 H 股股票中文简称为“先导智能”,英文简称为“WUXI LEAD”,股份代号为“00470 ”。本次发行上市前(截至 2026年 2月 10日),公司的总股本为 1,566,163,034股。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的股份 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 本次发行上市前 本次发行上市后 类别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假设超额配售权未获行使 假设超额配售权悉数行使 (股) 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 (股) (%) (股) (%) A 股 1,566,163,034 100.00 1,566,163,034 93.57 1,566,163,034 92.67 H 股 - - 107,658,400 6.43 123,807,100 7.33 股份 1,566,163,034 100.00 1,673,821,434 100.00 1,689,970,134 100.00 总数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除外)持股变动情 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上市前 本次发行上市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假设超额配售权未获行使 假设超额配售权悉数行使 (股) (%)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 拉萨欣导 336,039,506 21.46 336,039,506 20.08 336,039,506 19.88 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 上海卓遨 92,041,983 5.88 92,041,983 5.50 92,041,983 5.45 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无锡煜玺 69,414,157 4.43 69,414,157 4.15 69,414,157 4.11 科技有限 公司 王燕清 8,836,057 0.56 8,836,057 0.53 8,836,057 0.52 合计 506,331,703 32.33 506,331,703 30.25 506,331,703 29.96 注:以上表格中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 2026-02-11 21:12│*ST阳光(000608):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 一、审核意见 二、审核意见附送 1.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三、审核意见报告附件 1.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证书复印件 3. 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地址( l o c a t i o n):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 0 号丽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 8 1 6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中兴华报字(2026)第 00000007 号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股份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对 后附的阳光股份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编制的《2025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阳光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 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 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 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 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阳光股份公司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阳光股份公司营 业收入扣除情况。 本审核意见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 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 2026-02-11 21:12│广济药业(000952):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现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披露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 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0 年 3 月,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公司不存在通过配股 、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 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 2026-02-11 20:49│中公教育(00260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 致: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年 2月 1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23号汉华世纪大厦 B座中公 教育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公教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 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中涉及的股份比例数值均采用四舍五入并保留 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年 1月 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年 1月 27日通过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11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 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中公教育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永新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上午9:15 —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867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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