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bit.cn-股比特.中国
查股网
 

个股最新公告速览

 

查询个股最新公告(输入股票代码):

公告速览☆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6-09-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6-09-11 18:10│长城证券(002939):长城证券2026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结果公告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120亿元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371号注册。根据《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二期)发行公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 20 亿元(含20亿元),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元,全部采取网下面向专业投资者询价配售的 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发行时间自 2026年 9月 10日至 2026年 9月 11日,具体发行情况如下: 1、网下发行 本次债券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占本次债券发行规模的比例为 100%,即 20亿元;最终网下实际发行数量为 20亿元, 占本次债券发行规模的 100%。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期限为 3年;品种二期限为 5年。最终品种一发行规模为 13亿元,票面利率为 1.66%,全场认购倍数 4.95;品种二发行规模为 7亿元,票面利率为 1.76%,全场认购倍数 6.09。 2、本期债券发行过程中,发行人未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本期债券发行的利率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人不存在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的行为,发行人不存在以代持、信托等 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 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的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 前款行为的情况。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参与认购本期债券的情况。 3、本期债券存在承销机构关联方认购情况,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认购品种一 4亿 元、品种二 1亿元,关联方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品种一 0.7亿元,其认购报价公允、认购程序合规。此外,其 他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未参与本次认购。 本期债券发行利率以询价方式确定,承销机构不存在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的行为,承销机构不存在以代持、信托 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的情况,承销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 资者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承销机构不存在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4、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及《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 知》等各项有关要求。 ─────────┬─────────────────────────────────────────── 2026-09-11 17:52│黔源电力(002039)::关于延长黔源电力2026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碳中和绿色科技创新乡 │村振兴公司债券... ─────────┴───────────────────────────────────────────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已于 2026 年8 月 31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2365 号)同意 注册。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碳中和绿色科技创新乡村振兴公司债券(第一期)( 生物多样性挂钩)(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 4 亿元(含 4 亿元)。 根据《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碳中和绿色科技创新乡村振兴公司债券(第一期 )(生物多样性挂钩)(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发行公告》,发行人、簿记管理人将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 14:00 至 18:00以簿记建档的方式向网下投资者进行利率询价,并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的利率区间内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 面利率。 因簿记建档日部分投资者履行程序的原因,经簿记管理人、发行人及投资人协商一致,现申请将簿记建档结束时间由 2026 年 9 月 11 日 18:00 延长至 2026年 9 月 11 日 19:00。 ─────────┬─────────────────────────────────────────── 2026-09-11 17:16│浙江建投(002761):招商证券关于浙江建投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发生变动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 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二〇二六年九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 《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重大事项相关公开信息、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 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受托管理人”)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 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招商证券所做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 投资行为依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24浙建Y1”之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 相关规定及上述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相关重大事项情况 2026年 9月 9日,发行人披露《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发生变动的公告》(以下简 称“《公告》”),2026年初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共变动董事 6人,合计变动占公司 2026年初董事人数的 60%,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 2号——临时报告》的规定,触发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变动的重大事项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任职人员的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 1 章磊 董事 是 2 金盈 董事 是 3 陈建根 独立董事 是 4 邢以群 独立董事 是 5 杨杨 独立董事 是 (二)新聘任人员的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 1 戴楠 董事 是 2 师志勇 董事 是 3 陈伟华 独立董事 是 4 许贤 独立董事 是 5 向荣 独立董事 是 6 金睿 职工代表董事 是 (三)人员变动的原因和依据 2026年2月5日,因章磊先生工作调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2026年2月5日,公司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经会议表决,选举戴楠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2026年4月17日,因金盈先生工作调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2026年5月21日,因邢以群先生个人原因,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2026年5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度股东会 ,经会议表决,选举陈伟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于2026年9月4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会议表决,选举金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于2026年9月7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陈建根先生、杨杨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经会议决议,师 志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许贤先生、向荣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以上事项涉及本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发生变动。 (四)人员变动所需决策程序及其履行情况 上述人员变动已经过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 二、影响分析与应对措施 根据发行人《公告》,2026年初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共变动董事6人,合计变动占公司2026年初董事人数的60%, 触发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变动的重大事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上述董事变动为正常人事调整,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决 议的有效性。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4浙建Y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获悉上述相关事项后,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约定出具本临时受 托管理事务报告。 招商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 2026-09-11 17:04│华贸物流(603128):关于对华贸物流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关于对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向宏,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向 宏、吴春权、陈宇、于永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23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 ,2026 年 4月 30 日,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物流或公司)披露的《关于佳成物流业绩承诺 完成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相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公告》)显示,经核查确认,杭州佳成国际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成物流)2021年度、2022 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实际实现数均低于当年承诺数,已触发业绩 补偿条款;经核算,就佳成物流 2021 年度、2022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事项,宋成、杭州佳菁科技有限公司等内部卖方 应向公司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合计为 29,705.95 万元,其中2021 年度应补偿金额 3,305.54 万元,2022 年度应补偿金 额26,400.41 万元。 公司于 2021 年 7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收购佳成物流项目的公告》显示,《关于转让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内,每一年度应当由佳成物流聘请公司当年度的审计 机构对承诺净利润数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直至 2026 年 4月 30 日才披露经核查的佳成物流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对上述承诺事项是否及时严格履行均披露为“是”,公司 2021 年年度 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不准确。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佳成物流引入投资者对其增资的进展公告》(以下简称《增资进展公告》) 显示,业绩对赌期佳成物流实际完成扣非后净利润合计约为 20,040.84 万元(2023 年度财务数据最终需以审计结果为准 ),完成对赌业绩的102.77%。《增资进展公告》披露的对赌业绩完成情况不准确。 公司 2021年至 2025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未反映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相关情况,不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 类第 1号》第 1-7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1 条、第 2.1.4条、第 2.1.7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事项及其他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 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向宏对公司 2021 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信息披露不及时、20 21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 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向宏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 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 管理一部 二〇 日 ─────────┬─────────────────────────────────────────── 2026-09-11 17:00│宗申动力(001696):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具体交易标的资产范围、交易价格等要素均未最终确定,交易双方尚未签署任何协议 ,交易方案仍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方 可正式实施。 2.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交易概述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将所持有的摩托车发动机业务相关资产与负债(以重庆宗申发动 机制造有限公司股权为核心)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隆鑫通用”,证券代码:603766)持有的通用机械业 务相关资产与负债(以重庆新隆鑫机电有限公司股权为核心)进行置换,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资产的交易作价差额由一方 向另一方以现金方式补足(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本次交易所涉资产的具体范围将在尽职调查 、审计及评估完成后由交易各方在交易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并确定,交易作价将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评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交易对方隆鑫通用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左宗申先生控制的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初步研究和测算,本 次交易预计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更。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4 日、3 月 14 日、4 月 14 日、5 月 14 日、6月 13 日、7 月 13 日、8月 13 日及 8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4)《关于筹划重大资产 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2026-08、2026-31、2026-38、2026-41、2026-43、2026-44)。 二、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自《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发布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整体工作进程 。公司及交易对方目前正有序组织相关方对本次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等工作。本次交易的有关事项正在积极推进中,具 体交易标的资产范围、交易价格等要素均未最终确定,交易双方尚未签署任何协议,交易方案仍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 ,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方可正式实施。 三、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 2026-09-11 17:00│民和股份(002234):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 一、担保基本情况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合并报 表范围内担保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为:本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11.5亿 元;同时计划以子公司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7亿元;以孙公司烟台民信食品有限公司 为本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1亿元;以子公司蓬莱仙境海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1亿 元。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0.5亿元。以此来满足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该担保额度包含公司为子公司已提 供并尚未解除的担保金额。公司于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前任一时点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将均不超过该等额度。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就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申请授信事宜并与之签订用信融资相关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担保进展情况 全资子公司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与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两单《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5,77 0万元(期限一年,每笔贷款2,885万元)。公司与该行签订两单《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下属子公司为本公司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开立山海e信凭证,发生金额1,502.20万元(共9笔,期限均为半年)。全资子 公司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根据之前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该业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民和股份 1、被担保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宪法 注册资本:叁亿肆仟捌佰玖拾陆万零贰佰壹拾贰元整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南关路2号附3号 成立日期:1997年05月26日 主要经营业务:父母代肉种鸡的饲养、商品代肉雏鸡的生产与销售;商品代肉鸡的饲养与屠宰加工;鸡肉制品的生产 与销售;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开发利用。 2、民和股份财务情况 项目 2026年 6月 30日(未经审计) 2025年 12月 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3,608,718,620.78 3,653,034,542.40 负债总额 1,946,806,760.19 1,891,623,851.70 净资产 1,661,911,860.59 1,761,410,690.70 项目 2026年 1-6月(未经审计) 2025年 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1,027,261,949.06 2,161,500,683.95 利润总额 -99,470,865.41 -260,296,659.74 净利润 -99,508,547.88 -260,346,591.58 民和股份信用状况良好。 3、其他说明:截至本公告日,民和股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民和食品 1、被担保人: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希民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新港街道仙境东路1号 成立日期:2000年5月15日 主要经营业务:肉鸡屠宰、分割加工、销售;肉制品、速冻食品的加工销售。 2、与本公司关系 民和食品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100%股权。 3、民和食品财务情况 项目 2026年 6月 30日(未经审计) 2025年 12月 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884,772,552.09 1,031,330,589.17 负债总额 700,750,947.27 854,089,334.45 净资产 184,021,604.82 177,241,254.72 项目 2026年 1-6月(未经审计) 2025年 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442,437,309.46 980,596,984.45 利润总额 6,793,532.33 -3,095,008.88 净利润 6,780,350.10 -3,072,547.37 民和食品信用状况良好。 4、其他说明:截至本公告日,民和食品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862.35万元(审批额度),实际担保金 额1,402.59万元,实际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9%。审批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 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11.5亿元,实际担保金额50,507万元,实际担保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54%。除上述担保情况外,公司无其它对外担保事项,也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 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无逾期担保事项。 ─────────┬─────────────────────────────────────────── 2026-09-11 16:57│金春股份(300877):关于参加2026年安徽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安徽证监局指导、 安徽上市公司协会主办,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协办的“2026 年安徽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相 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s://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 :全景财经,或下载全景路演 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7日(周四)15:30-17:00。届时公司 高管将在线就公司 2026 年半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 2026-09-11 16:50│博士眼镜(300622):关于公司商标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0 4.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案号为( 2026)京行终 5300 号。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莫 X红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2023年 12月 28日,莫 X红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公司第 1091685号“DOCTOR” 商标。 2、2024 年 8 月 2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 1091685 号第 35 类“DOCTOR”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 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1632号),决定撤销第 1091685号第 35类“DOCTOR”注册商标。 3、2024年 9月 5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前述决定,对该决定不服,于 2024年 9月 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 出复审申请。 4、2025 年 7 月 21 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第 1091685号“DOCTO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第三人:莫 X红)(文号:商评字[2025]第 0000204618号),裁定结果: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公司对该决定不服,于 2025年 8月 18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行政案件受理及举证通知书》,案号为(2025)京 73 行初 22306号。本案已于 2026年 3月 5日开庭。 6、2026年 3月 19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5)京 73行初 22306 号,判 决为: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对该决定不服,于 2026年 4月 1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于 2026年 6月 2日受理,案号为(2026)京行终 5300号。 7、2026年 9月 1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6)京行终 5300号,判决 为: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四)诉争商标情况 1.注册人: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号:1091685 3.申请日期:1996年 5月 21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 8月 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 35类):推销(替他人)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上诉人上诉称: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 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撤销被诉决定 、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决定。 被上诉人服从一审判决。 第三人未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中亦未应诉答辩。 二、判决情况 2026年 9月 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6)京行终 5300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 1996年 5月 21日申请诉争商标,且使用至今。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公司享有在先使用权 利,故在本次判决后仍能继续在原有门店范围内正常使用诉争商标。同时,他人难以在与公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诉 争商标,亦难以主张公司商标构成侵权。 公司自有品牌产品的镜片和镜架不存在使用诉争商标的情况。故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行政判决书》。 ─────────┬─────────────────────────────────────────── 2026-09-11 16:45│泰嘉股份(002843):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特别提示: 1、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217,000 万元,均为对合并报表内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 202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64.40%。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18,820.37万元,占公司 202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资产的 14.26%,敬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2、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江苏美特森切削工具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森”)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 信(包含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等)、融资租赁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 上述担保事项授权期限自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授 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具体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4月 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6年 5月 15日召开的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长沙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G001368032620260901901),为美特森与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自 2026年 8月 26日起至 2027年 8月 25日期间所签署的授 信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 1,000万元。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 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 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 1、《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 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双方同意转入《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 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 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 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 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 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最高额保证合同》或行使该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 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 一部分。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会审批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审批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217,000 万元,占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资产的 164.40%。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18,820.37万元(未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 202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4.26%。上述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 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四、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 2026-09-11 16:42│科远智慧(002380):关于诉讼事项款项收回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已生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上诉被告 ● 涉案标的金额:8500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根据款项的收回情况,本次收回的利息预计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小幅正向影响。具体 的利润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科远智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智慧能源投资公司”或“原告”)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南通分行”或“被告 ”)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已作出终审生效判决。具体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 二、本次诉讼款项进展 根据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苏 06 民终 3401 号案件民事终审判决,近日公司已收到该案对应的 执行款项。至此,本次诉讼涉及款项已全额收回。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本次判决执行结果,本次诉讼收回的利息预计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小幅正向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之 全资子公司智慧能源投资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 2.95 亿元)相关 款项已全部收回,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均足额到账。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继续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查询最新操盘提示(输入股票代码):

www.gubit.cn & ddx.gubit.cn 查股网提供数据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