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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18:20│中国天楹(000035):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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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内部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天楹”或“公司”)分别于 2025年4月 27日、2025年 6月 10日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5年度在现有担保总额的基础上,再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70.10亿元的新增担保额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与控股子公司
之间、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及为参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同时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长和经营管理
层,在上述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及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事宜,并根
据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实际需求调整担保额度,签署相关担保所必须的各项法律文件。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9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TY2
025-13)。
为满足子公司融资需要,公司在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将全资子公司吉林天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吉林天楹”)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中37,450.00万元调剂至全资子公司辽源龙山区集能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山
集能风电”),20,000.00万元调剂至全资子公司辽源西安区得能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得能风电”)。上述调
剂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18%。本次调剂担保额度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已审批的新 调剂前尚未使 本次调剂的 调剂后可用
增担保额度 用的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
公司及 吉林天楹 680,000.00 520,200.00 -57,450.00 462,750.00
子公司 龙山集能风电 0 0 37,450.00 37,450.00
西安得能风电 0 0 20,000.00 20,000.00
上述调整系公司在股东大会授权批准的担保总额内所进行的调整,已获得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
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事项一
公司全资子公司龙山集能风电作为承租人与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银金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浦银金租以直接租赁方式为辽源市龙山区风力发电项目提供融资人民币 37,450.00万元。同时公司为前述融资事项所对
应主合同项下龙山集能风电所负全部债务向浦银金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公司全资子公司辽源市
龙山区天楹产业园有限公司以持有的龙山集能风电 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二)担保事项二
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得能风电作为承租人与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鈊渝金租”)开展融资租赁
业务,鈊渝金租以直接租赁方式为辽源市西安区风力发电项目提供融资人民币 20,000万元。同时公司为前述融资事项所
对应主合同项下西安得能风电所负全部债务向鈊渝金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公司
全资子公司辽源市西安区天楹新能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以持有的西安得能风电 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发生额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额度之内,无需再次提交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担保事项一
1、公司名称:辽源龙山区集能风电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4年 4月 17日
3、注册地点:辽源市龙山区创业便民服务中心 6楼 602室
4、法定代表人:杨栋
5、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主要从事风力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与运营。
7、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其 100%股权。
8、信用情况:信用情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担保事项二
1、公司名称:辽源西安区得能风电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4年 4月 17日
3、注册地点:辽源市西安区东星山语城 d3.E13号 301室
4、法定代表人:杨栋
5、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主要从事风力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与运营。
7、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其 100%股权。
8、信用情况:信用情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担保事项一
1、合同主体:
保证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辽源龙山区集能风电有限公司
2 、 主 合 同 : 债 务 人 与 债 权 人 签 署 的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 编 号PYFLBZ0126000394)。
3、保证范围: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含租前息,如有)和由主债权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
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
债权人根据主合同要求债务人缴纳的保证金(押金)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担保事项二
1、合同主体:
保证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辽源西安区得能风电有限公司
2、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鈊渝金租[2026]直字 0043 号】的《融资租赁合同》。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租金、代垫费用、留购名义价款、租赁风险金,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资金占用费
用、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被担保公司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能有效提高其融资效率,保障风电项目建
设资金需求,有效推进吉林辽源绿色氢能一体化项目的整体建设进度,符合公司绿色氢能产业战略布局与长期发展规划。
公司对上述被担保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能够对其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做到切实有效的监督和管控,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
效的控制范围之内;且上述被担保公司资产状况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本次担保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皆系其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相关机构申请贷款而提供的担保,没有其他对外担
保,公司实际累计对子公司担保总额为132.54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9.53%。公司无逾期担保
贷款,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七、备查文件
1、中国天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中国天楹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相关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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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18:18│*ST亚太(00069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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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贵
公司”“公司”)委托,指派李宗峰律师、胡惠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甘肃亚
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已得到贵公司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此,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6年5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20
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5月12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该公告已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14:30,亦载明召开地点和审议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1、现场表决于2026年5月28日14:3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8号广垦商务大厦2座12楼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9:15-9:25,9:30-11:30,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贵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贵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2、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的验证,股东出席情况如下:
实际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187名(含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184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39,083,273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826%。其中,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81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1,021,478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29%。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了下列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1.《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6,268,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61%;反对 2,783,719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15%;弃权 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06,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597%;反对 2,783,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572%;弃权 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呈贵公司二份,本所留存一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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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18:18│山西焦煤(000983):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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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详见公告 2026-013)。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上午 10: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8 日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2026
年 5 月 28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一段 1 号山西焦煤大厦三层百人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6、主 持 人:董事樊大宏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85 人,代表股份 3,792,825,7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0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262,233,1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6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75 人,代表股份 530,592,6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84 人,代表股份 540,727,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0,135,2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75 人,代表股份 530,592,6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62%。
3、公司董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提案 1.00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3,538,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69%;反对 3,202,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弃权 56,084,7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440,4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356%;反对 3,202,74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23%;弃权 56,084,7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7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721%。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2.00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3,985,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86%;反对 2,823,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4%;弃权 56,016,7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887,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184%;反对 2,823,331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21%;弃权 56,016,7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595%。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3.00 关于与山西焦煤集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 3
,260,879,413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有效表决权股数为 531,946,361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8,682,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670%;反对 42,628,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37%;弃权 634,5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8,682,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670%;反对 42,628,83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37%;弃权 634,5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7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3%。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4.00 关于续聘 202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3,460,0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48%;反对 3,178,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8%;弃权 56,186,88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362,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212%;反对 3,178,81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79%;弃权 56,186,88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7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9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5.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3,351,4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19%;反对 3,283,79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6%;弃权 56,190,5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253,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011%;反对 3,283,791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73%;弃权 56,190,5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9,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916%。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6.00 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3,115,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57%;反对 3,424,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3%;弃权 56,285,5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017,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575%;反对 3,424,51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33%;弃权 56,285,5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9,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09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小英、周娅辉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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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18:17│盛视科技(002990):关于太原武宿国际机场三期改扩建工程口岸查验配套设施设备项目设备采购
│及安装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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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与了太原武宿国际机场三期改扩建工程口岸查验配套设施设备
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以下简称“项目”、“本项目”)的投标,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了上述项目的中标候选人
,公司为中标候选单位第一名,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太原武宿国际机场三期改扩建工程口岸查验配套设施设备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
(二)招标人:山西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建设规模:项目位于太原武宿国际机场三期改扩建工程 T3航站楼及联检业务用房内。建设内容包括海关、边
检、出入境查验设备购置,配套建设海关、边检、出入境 3类信息化系统
(四)中标候选单位第一名: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投标报价:26,885.90万元
(六)交货期:合同签订后 170 日历天(含供货周期)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具体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
准
(七)公示期:2026年 5月 28日至 2026年 6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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