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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22:47│东莞控股(000828):关于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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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相关会
计政策的规定,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对截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各类应收款
项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信用减值准备情况描述
根据各类应收款项的减值测试结果,公司 2025年度共计提各项信用减值准备 24,021.53万元,具体如下表:
信用减值准备项目 本期计提(万元)
应收账款信用减值准备 28.62
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准备 -6,120.46
长期应收款(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 30,113.37
款)信用减值准备
合 计 24,021.53
二、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依据及方法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对应收账款、其他应
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各类应收款项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若某一客户信用风险特征与组合中其他客户显著不同,或该客户信
用风险特征发生显著变化,本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之外,本公司依据信
用风险特征对应收款项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坏账准备。
经测试,公司 2025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金额为 24,021.53万元。
三、计提重大信用减值准备情况说明
(一)其他应收款
本期收回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股权处置款,相应转回信用减值准备5,996.15万元,因而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准备为负数
。
(二)长期应收款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津市宏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保理公司”)与东莞市瑞盈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瑞盈公司”)于 2022年开展了有追索权商业保理业务,保理标的为瑞盈公司因出租位于东莞市厚街镇莞太
路厚街段 166号酒店物业(本项目的抵押物)而形成的债权及收益权,至目前保理本金余额为 76,198.54万元。考虑到本
项目的抵押物具有一定的经营与变现价值,宏通保理公司已于 2024年 10月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瑞盈公司预重整
。以上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月 5日发布的《关于下属公司商业保理项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至目前,瑞盈公司预重整未能招募到意向投资人并达成预重整方案。根据预重整工作安排,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一
步将综合预重整申请方意见及投资人招募情况等,决定是否终结预重整程序。鉴于当前酒店市场行情及瑞盈公司偿债能力
无好转迹象等实际情况,宏通保理公司作为酒店物业的第一顺位受偿人,将采取多种方式推动该笔债权加快变现。
结合本项目对应的长期应收款项呈现持续逾期等情况,项目信用风险特征与组合中其他客户显著不同,因此该笔应收
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在加快变现债权的处置思路下,其具体减值情况如下:
为确定该笔债权的可收回金额,宏通保理公司委托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天津市宏通商业保理有
限公司拟了解东莞市瑞盈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债权可收回金额项目估值报告》。根据估值报告,该笔债权的可收回金额预计
为 40,726.82万元。截至 2025年12月 31日,瑞盈酒店项目的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80,315.50万元,已计提信用减值准
备 12,047.32万元,账面价值为 68,268.18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天津市宏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制度》等规定,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额时,需新增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金额为账
面价值与债权可收回金额的差额,即 27,541.36万元。
四、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本期信用减值准备
的计提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公司本报告期合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24,021.53万元,相应减少本公司 2025
年度净利润约 18,016.15万元。
五、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
依据合理且原因充分,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关于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
。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依据实际情况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允、
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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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22:12│ST八菱(00259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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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
担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依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与要求,公司对大信所 2025 年度审计履
职情况开展专项评估。经评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所执业资质合法合规、有效存续,在审计工作中全程保
持独立执业状态,履职过程勤勉尽责、操作严谨规范,能够严格遵循客观、公允原则发表专业审计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 1985 年,2012 年 3 月完成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总部设于北京,注册
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2206。大信所布局全国、辐射海外,在国内设有 33 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分
所,并于 2017 年发起设立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已在全球范围内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
新加坡等 39 家网络成员所。
作为我国最早开展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大信所首批取得 H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逾 30 年证券业务从
业经验,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大信所从业人员总计 3914 人,其中合伙人 182 人、
注册会计师 1053 人;在注册会计师团队中,超 500 人具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签署经验,专业团队实力雄厚。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为保障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规范完成会计师事务所续聘相关程序:
2025 年 8月 27 日,公司先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25 年 9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正式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续聘大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大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5 年年报审计工作整体安排,顺利完成
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2025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工作;同时对公司 2025 年度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相应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信所出具专业意见: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
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基于上述审计结果
,大信所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内控审计报告。
在审计全流程中,大信所就其与审计团队的独立性、项目组人员构成、审计工作计划、风险识别与评估、舞弊风险测
试与评价、年度审计重点领域、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核心工作内容,与公司管理层及治理层进行了充分、及时、有
效的沟通,保障审计工作高效推进。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所在为公司提供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始终恪守独立、客
观、公允的执业基本原则,以严谨负责的专业态度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充分展现出优良的职业操守与过硬的专业胜任能力
。
大信所严格依照相关执业准则及公司年报审计工作部署,规范有序推进审计各环节流程,按时保质完成 2025 年年报
审计全部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客观公正、数据真实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报送及时合规,充分真实反映了公司当期
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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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22:05│ST沈化(000698):沈阳化工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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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审计了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化股份公司”)2023 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3年 12月 31日的
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
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4 年 4月 26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号为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404980号。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允列报是沈化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
基础上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在对上述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对后附的沈化股份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执行了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沈化股份公司编制了后附的专项说
明。编制和对外披露专项说明,并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沈化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业务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结论。我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我们是否发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专项说明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
计资料及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获取保证。在对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
们对专项说明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工作程序。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蜡化工”)在2022年
度就存货及成本核算与长期资产减值的的前期会计差错对2018至2021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调整,但是由于当时
部分业务数据统计不准确导致石蜡化工更正调整的2018至2021年度存货和营业成本金额存在不准确的情况,本公司及子公
司(以下简称“本集团”)已于2023年度采用追溯重述法对这些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补充更正调整,影响合并财务报表项
目及金额如下:
年度 存货 营业成本 未分配利润
2018年 调整前金额 1,102,199,717.68 10,079,010,556.97 1,935,344,475.70
合并财务报表累积影响金额 (20,625,617.36) 20,625,617.36 (20,625,617.36)
调整后金额 1,081,574,100.32 10,099,636,174.33 1,914,718,858.34
2019年 调整前金额 954,181,735.52 10,719,615,318.17 951,591,939.58
合并财务报表累积影响金额 (145,000,029.32) 124,374,411.96 (145,000,029.32)
调整后金额 809,181,706.20 10,843,989,730.13 806,591,910.26
2020年 调整前金额 1,469,070,099.41 8,341,851,267.77 1,240,506,141.04
合并财务报表累积影响金额 (202,327,005.07) 57,326,975.75 (202,327,005.07)
调整后金额 1,266,743,094.34 8,399,178,243.52 1,038,179,135.97
2021年 调整前金额 1,080,003,505.04 9,102,287,416.96 1,246,002,482.49
合并财务报表累积影响金额 (55,293,661.78) (147,033,343.29) (55,293,661.78)
调整后金额 1,024,709,843.26 8,955,254,073.67 1,190,708,820.71
2022年 调整前金额 不适用 5,760,745,221.27 不适用
合并财务报表累积影响金额 不适用 (55,293,661.78) 不适用
调整后金额 不适用 5,705,451,559.49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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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22:02│TCL科技(000100):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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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情况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3月 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如下。
二、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516,783,411元。
截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24,910,834,003元,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7,386,344,428
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更好地实现全体股东的利益,保障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公司 202
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26年 3月 23 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 20,800,862,447 股为基数(如权益分派时公司存在
回购库存股,则该部分股份不参与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1,8
72,077,620.23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
化的,则按照“分配比例不变,调整分配总额”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具体以实际派发结果为准。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本年度现金分红方案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项目 2025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1,872,077,620.23 938,954,038.35 1,502,326,461.36
回购注销总额(元) 0 0 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4,516,783,411 1,564,109,407 2,214,935,302
的净利润(元)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累 24,910,834,003
计未分配利润(元)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 17,386,344,428
累计未分配利润(元)
上市是否满三个完整 是
会计年度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 4,313,358,119.94
计现金分红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 0
计回购注销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 2,765,276,040.00
均净利润(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 4,313,358,119.94
计现金分红及回购注
销总额(元)
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 否
则》第 9.8.1 条第(九)
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相关各方做出的承诺,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和
合理性。
四、其他情况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经营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
知义务,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并按照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5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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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22:02│司尔特(002538):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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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32025004),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5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4)。
2026年3月27日,公司、金国清、金政辉、方君、文继兵、黄席利、马磊、姚静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
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
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明,司尔特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虚构工程建设业务,导致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司尔特全资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路发)与陕西某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编制
虚假的台车掘进合同及结算单,虚构台车掘进业务。贵州路发支付工程款34,704,330.19元,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
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贵州路发与浙江某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巷)、温州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温州某泰)、福建某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辉)等3家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上述3家公司未向贵州
路发提供工程业务服务,为虚假工程建设业务。贵州路发支付31,202,311.57元,会计核算时将温州某泰、福建某辉相关
工程业务在2021年计入营业成本,将浙江某巷相关工程业务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
上述事项导致司尔特2021年虚增资产45,804,036.78元,虚增利润总额45,804,036.78元。此外,上述工程建设业务在
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分年度摊销,导致司尔特2023年虚增营业成本17,348,548.49元,虚减利润总额17,34
8,548.49元。
二、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导致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司尔特向安徽某合农资有限公司、凤阳县某顺农资有限公司虚假采购尿素,虚增营业成本18,960,270.89元。司尔特
全资子公司安徽省司尔特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景德镇市某丰农资有限公司、宣城市某信农资经营部等17家经销商虚假
销售有机肥,虚增营业收入9,502,925.00元。上述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导致司尔特虚减2021年利润总额9,457,
345.89元。
综上,司尔特通过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导致司尔特披露的20
21年年报、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度虚增利润总额36,346,690.8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76%;20
23年虚减利润总额17,348,548.4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35%。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流水、财务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司尔特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金国清时任司尔特董事长,决策、组织司尔特实施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直接导致司尔特2021年年报存在
虚假记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金政辉时任司尔特总经理、贵州路发总指挥长,决策、组织贵州路发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直接导致司尔特2021年
、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方君时任司尔特副总经理、贵州路发指挥部顾问,知悉贵州路发虚假工程建设事项,实施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
回款事项,签字保证司尔特2021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文继兵时任司尔特副总经理,分管销售工作,实施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事项,安排虚假尿素供应商及布置销售
部门进行虚假有机肥销售,签字保证司尔特2021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席利时任贵州路发财务总监、司尔特审计部部长,参与贵州路发虚假工程建设业务,对接第三方虚构合同及对应的
结算单等材料,与司尔特2021年、2023年年报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磊时任司尔特办公室科长、销售生产调度中心主任,参与司尔特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事项,对接联系虚假尿
素供应商,要求销售人员联系有机肥客户进行虚假销售,与司尔特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系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姚静时任司尔特财务部部长、财务副总监,参与设计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回款方案,参与虚假尿素采购资金回
流的资金管理事项,与司尔特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
定:
一、对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金国清、金政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方君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文继兵、黄席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马磊、姚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金国清时任司尔特董事长,决策、组织司尔特实施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金政辉时任司尔特总经理、贵州
路发总指挥长,决策、组织贵州路发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
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
金国清、金政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
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在本次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主要因公司报案的职务侵占等犯罪案件引起,相关责任人员也均为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5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
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
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
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仅为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
以安徽证监局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5.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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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21:57│华兰疫苗(30120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
│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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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和要求,华兰生
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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