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速览☆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6-10-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6-10-20 18:17│陕天然气(002267):关于董事、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
一、辞职情况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10 月 19 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闫禹衡先
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闫禹衡先生因工作调动,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职务,同时辞去第七届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其原定任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辞职后,闫禹衡先生将不在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闫禹衡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闫禹衡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
会时即时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闫禹衡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后续股票交易也将继续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并已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工作交接,其辞职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影
响。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快完成董事补选等相关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闫禹衡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闫禹衡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
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备查文件
辞职报告(闫禹衡)。
─────────┬───────────────────────────────────────────
2026-10-20 18:17│*ST美芝(002856):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金额合计 6,589,438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鉴于涉案双方是否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
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精装修材料买卖合同纠纷,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
公司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广州中铁诺德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于 2026年 5月 7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送达的(2026)粤 7101民初 1090号民事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公司与被告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中铁诺德置业有限公司精装修材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6,426,513.1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 6,426,513.16元为基数,自 2026年 3月 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付);
二、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0,000元、保全保险费 9,693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38,231.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元,由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57,013.4
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元,原告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81,218.43元。若本案未提
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
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
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
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6年9月22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2),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共 5件,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53.22万元,均为涉案金
额 1,000 万元以下案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鉴于涉案双方是否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亦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2026)粤 7101民初 1090号民事判决书
─────────┬───────────────────────────────────────────
2026-10-20 18:12│ST同德(002360):关于公司预重整事项进展暨收到预重整延期决定书的公告
─────────┴───────────────────────────────────────────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或“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
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现将公
司预重整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预重整基本情况
(一)2026 年 4月 20 日,同德化工收到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忻州中院”或“法院”)送达的
《通知书》以及债权人河曲县万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的《通知函》,内容为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忻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及重整。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披露了
《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
(二)2026 年 4月 20 日,忻州中院决定对同德化工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公司已于2026年 4月21日披露了《关于
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三)2026 年 5月 6日,忻州中院作出《决定书》,指定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同德化工预重整辅
助机构(以下简称“预重整辅助机构”)。公司已于 2026 年 5月 7日披露了《关于法院指定预重整辅助机构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56)。
(四)2026 年 5月 12 日,预重整辅助机构就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事项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公司已于 2026 年 5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期间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8)。
(五)2026 年 5月 15日,预重整辅助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预重整工作安排,公开招募和遴
选同德化工的重整投资人。公司已于 2026年 5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
9)。(六)2026 年 7 月 17 日,同德化工收到忻州中院出具的(2026)晋 09 破申(预)1号之一《决定书》,决定延
长公司预重整期限至 2026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已于 2026 年 7月 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事项进展暨收到预重
整延期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4)。
(七)2026 年 9月 17 日,同德化工收到预重整辅助机构的通知,确定内蒙古生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为公司
中选重整投资人。公司已于 2026 年 9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
01)
(八)2026 年 9月 22 日,同德化工与重整投资人生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公司已
于 2026 年 9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0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正在积极配合预重整辅助机构推进各项预重整工作,债权申报与审查、审计评估及方案论证
等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二、本次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9 日收到忻州中院出具的(2026)晋 09 破申(预)1号之二《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辅助机构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现决定如下:延长山西同德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限至 2027 年 1月 20 日。”
三、风险提示
(一)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不代表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后续能否进入重整
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
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深圳
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若后续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
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及董事会特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决定书》【(2026)晋 09 破申(预)1号之二】
─────────┬───────────────────────────────────────────
2026-10-20 18:11│山东路桥(000498):关于山路转债恢复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
特别提示:
转债代码:127083 转债简称:山路转债
转股期起止时间:2023 年 10 月 9日至 2029 年 3月 23 日
暂停转股时间:2026年 10月 12日至 2026年 10月 21日(即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恢复转股时间:2026 年 10 月 22 日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实施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
理》第二部分 2.4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6
年 10月 12日起至本次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止暂停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 10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实施权益分派期间山路
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山路转债”将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 2026 年 10 月 22 日起恢复转股。
敬请“山路转债”债券持有人留意。
─────────┬───────────────────────────────────────────
2026-10-20 18:11│瑞泰科技(002066):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公告
─────────┴───────────────────────────────────────────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9月 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6年 10月 20
日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
格的议案》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 2025年 5月 29日授予的 2024年限制性股票为 6.32元/股。2025年 6月 27日,公司实施 2024年度利润分配,
分派每股现金红利 0.15元(含税)。因此公司《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中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6.17元/股。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00,000股,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 6.17元/股进行回购。
因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6.17 元/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 71名激励对象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 1,260,380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60,380 股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34,907,000 股减少为 233,446,620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234,907,000 元人民
币减少至 233,446,620元人民币。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6年 9 月 29日、2026年 10月 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站(https://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
)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如果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 1号院 27 号楼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申报时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日内之工作日 9:00-11:00,14:00-17:00
3.联系电话:010-57987816
4.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
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
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2026-10-20 18:11│恩捷股份(00281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7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0万元且不超过
人民币 20,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3.00元/股(含),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之
日起 6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7月 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
6-122号)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123号)。
公司于 2026年 10月 20日实施了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详见公司于 2026年 10月 14日披露的《2026年半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175号)。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因此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 93.00元/股(
含)调整为 92.59元/股(含),回购股份价格生效日期为 2026年 10月 20日。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6年 10 月 2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2,030,400股,占公
司截至 2026年 10月 20日总股本的 0.21%,最高成交价为 53.59 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 45.06 元 /股,支付的总金额
为100,721,387.19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回购指引》第十七条、十八条
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
之日内;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公司后续会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
本次回购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2026-10-20 18:11│震裕科技(30095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6年 10月 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
表决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于 2026年 10月 20日以电话方式送达公司
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 11 人,实际出席董事 11 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蒋震林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震裕转 02”转股价格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震裕转 02”转股价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震裕转 02”转股价
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4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其中:公司董事蒋震林先生、洪瑞娣女士、张刚林先生、梁鹤先生、周
茂伟先生、石浩栋先生为“震裕转 02”持有人,上述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董事蒋宁先生系董事蒋震林先生和洪
瑞娣女士之子,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 2026年11月 5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 11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
2026-10-20 18:10│长春高新(000661):关于子公司GenSci155注射液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申请获得受理的公
│告
─────────┴───────────────────────────────────────────
近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金赛药业”)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NMPA”)核准签发的《受理通知书》,金赛药业 GenSci1
55注射液的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申请获得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的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GenSci155注射液
申请事项: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临床试验
受理号:CXSL2601148,CXSL2601149
申请人: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审批结论: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
适应症:脑出血
二、药品的其他情况
GenSci155注射液是金赛药业自主研发的一款长效化脂肪酸偶联重组人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IGF-1)类似物,注册分
类为治疗用生物制品 1类,拟用于脑出血治疗(本文特指自发性脑出血),给药途径为静脉注射。
自发性脑出血(ICH)是指非创伤性脑内血管破裂,导致血液在脑实质内聚集,其在脑卒中各亚型中发病率仅次于缺
血性脑卒中,位居第二。2021 年全球ICH新发病例约为 344万例,占所有脑卒中病例的 28.8%;ICH 导致约 331万例死亡
,相关伤残调整生命年(DALY)为 7,946万。根据《中国脑出血诊疗指南(2019)》,在西方国家中,脑出血约占所有脑
卒中病例中的 15%;我国脑出血的比例更高,占所有脑卒中病例的 18.8%~47.6%。脑出血发病凶险,发病 30天的病死率
高达35%~52%,仅有约 20%的患者在6个月后能够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沉重负担。
在治疗脑出血方面的临床前研究显示,GenSci155 可通过激活 IGF-1R 介导的下游信号通路,减轻血脑屏障通透性、
抑制血肿周围炎症与氧化应激、促进神经元存活,减轻 ICH 后神经功能缺损、促进神经功能恢复,为脑出血提供了潜在
干预策略,有望为脑出血患者提供新的治疗选择。
此前,GenSci155注射液用于预防早产儿支气管肺发育不良(BPD)、治疗急性缺血性卒中(AIS)的静脉注射给药方
式临床试验申请,以及用于预防早产儿支气管肺发育不良(BPD)、治疗原发性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缺乏症(PIGFD)的皮
下注射给药方式临床试验申请已获 NMPA批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如子公司临床试验申请进展顺利,将有利于公司拓宽业务结构、优化产品结构,并丰富完善战略领域产品线布局、提
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药品的前期研发以及产品从研制、临床试验报批到投产的周期
长、环节多,容易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本次临床试验的后续进程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
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公司将积极推进上述研发项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2026-10-20 18:10│安科生物(300009):关于公司AK2401注射液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
近日,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下发的《药
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受理号:CXSL2600850),公司自主研发的帕博利珠单抗生物类似药AK2401注射液的临床试验
申请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意本品开展实体瘤的临床试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AK2401注射液为公司自主
研制的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原研商品名:可瑞达?)的生物类似药,属于一种重组DNA衍生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药理学
分类属于抗肿瘤药物,注册分类属于治疗用生物制品3.3类:生物类似药,拟定适应症包括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肝
细胞癌、三阴性乳腺癌、胃癌、尿路上皮癌、黑色素瘤、食管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胆道癌、微卫星高度不稳定型或错
配修复基因缺陷型肿瘤、宫颈癌、子宫内膜癌。本品研发过程严格遵循NMPA生物类似药研发及评价指导原则,药学比对及
临床前研究表明AK2401注射液与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商品名:可瑞达?)在蛋白结构、理化特性和冻融稳定性方面具有
高度相似性,且安全耐受性良好。
原研药品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商品名:可瑞达?)是一种IgG4/Kappa同种型的强效高选择性的人源型单克隆抗体,
可直接阻断PD-1与其配体PD-L1和PD-L2的结合。可瑞达?于2014年9月在美国FDA获批上市,2018年7月在中国获批上市,截
至目前已批准多个抗肿瘤适应症,包括黑色素瘤、非小细胞肺癌、食管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结直肠癌、肝细胞癌、胆
道癌、三阴性乳腺癌、微卫星高度不稳定型或错配修复基因缺陷型肿瘤、胃癌、宫颈癌、尿路上皮细胞癌、子宫内膜癌,
成为国内外免疫治疗领域的核心药物之一。
目前,除帕博利珠单抗原研药品外,国内尚无该品种的生物类似药获批上市。本次临床试验获得批准后,公司将根据
国家药品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临床试验。由于药品研发的特殊性,药品从临床试验到获准上市的周期长、环
节多,易受到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影响,临床试验进度及结果、未来产品市场竞争形势等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
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
2026-10-20 18:10│朗特智能(300916):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延长存续期限的公告
─────────┴───────────────────────────────────────────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特智能”)参与投资的深圳市高新投蕾奥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投资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基金正常运营,维护全体合
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将基金投资期延长一年,基金存续期限相应延长一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
一、基本情况概述
2022年 8月,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 4,000万元人民币与深圳市高新投蕾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
深圳市高新投蕾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蕾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高新投集团”)、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蕾奥规划”)、珠海横琴和衷至信投资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和衷至信”)共同签署了《深圳市高新投蕾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
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共同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2022年 11月 2日,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SXH21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年5月
28日、2022年 8月 12日、2022年 10月 29日、2022年 11月 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相关公告。
根据《合伙协议》,基金经营期限为自合伙企业注册之日起 7年,其中存续期的第 1年至第 5年为投资期,之后 2年
为退出期;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可延长 1年经营期限。
基金投资期将于 2027年 8月 12日届满,存续期将于 2029年 8月 12日届满。截至目前,因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全
部投资,为保证基金投资计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将基金投资期延长
1年,即基金经营期限由 7年相应延长为 8年,其中存续期的第 1年至第 6年为投资期,之后 2年为退出期。本次延期符
合《合伙协议》关于经营期限延长的相关约定。基于上述,各方经友好协商,就延长基金投资期和基金存续期限等相关事
宜,签署了《深圳市高新投蕾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基金延长
投资期及存续期限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深圳市高新投蕾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高新投蕾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基金规模:50,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时间:2022年 8月 12日
备案编码:SXH216
运营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基金已累计投资深圳大漠大智控技术有限公司、镭神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希诺
麦田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拓元智慧(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牛芯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亭未来科技有
限公司等 18个项目,累计投资金额 13,788.78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类型 出资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普通合伙人 高新投蕾奥 1,000 600 2.00%
有限合伙人 高新投集团 23,500 14,100 47.00%
有限合伙人 蕾奥规划 20,000 12,000 40.00%
有限合伙人 朗特智能 4,000 2,400 8.00%
有限合伙人 和衷至信 1,500 900 3.00%
合计 — 50,000 30,000 100.00%
三、《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经高新投蕾奥、高新投集团、蕾奥规划、公司及和衷至信各方友好协商,就延长基金投资期和基金存续期限等相关事
宜签署《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1、合伙期限及投资期的修改
(1)原协议第十条内容修改为:合伙期限(存续期):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自合伙企业注册之日起 8(捌)年,其
中存续期的第 1(壹)年至第 6(陆)年为投资期,之后 2(贰)年为退出期。后续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可以将存
续期适当延长。基金存续期内,投资退出所收回的本金和收益不得用于再投资。
(2)原协议第四十九条内容修改为:如合伙人缴纳的合伙资金在 6年投资期限内未投完,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延长存续期外,未投完的合伙资金及相应理财/利息收益应按实缴出资比例退还给各合伙人。
2、管理费的衔接
原协议第五十九条内容修改为:(1)前 6年投资期,服务报酬及管理费计算基数为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
额(为避免歧义,如在投资期内有投资项目退出的,则应扣减退出变现的投资项目已变现部分的投资本金,并在该年度内
分段计费),即:每年度的服务报酬及管理费=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2%;
(2)合伙企业 6年投资期届满后退出期,服务报酬及管理费计算基数为退出期内当年度所有未退出投资项目对应的
原始投资总额(为避免疑义,应扣减退出变现的投资项目中已变现部分的投资本金,并在该年度内分段计费);
(3)若合伙企业存续期(8年)届满后经营期限延长,延长期内服务报酬及管理费计算基数为当年度所有未退出项目
对应的原始投资总额(为避免疑义,应扣减退出变现的投资项目中已变现部分的投资本金,并在该年度内分段计费)。
3、效力与适用顺序
《补充协议二》作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二》约定与原协议约定
不一致或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二》约定为准,《补充协议二》未约定事项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补充协议二》自全
体合伙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基金延长投资期及存续期限系基于基金投资运作的实际需要,符合基金经营需求及实际投资情况,有利于保持基
金的稳定运作,保障已投项目的运行质量和退出安排,维护全体基金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本次事项未涉及新增投资认缴金
额,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收益情况将根据基金后续项目退出情况确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营情况及项目退出进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高新投蕾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6年第一次合伙人大会会议决议;
2、《深圳市高新投蕾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