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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速览☆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5-12-3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5-12-31 07:58│郑州银行(002936):郑州银行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110,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 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年 7月,本行中原路支行与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光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崔红旗、李伟、李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行于 2025年 7月23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 33)。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25)豫 01民初 1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本行中原路支行借款本金 110,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 利等; 2.被告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本行中原路支行律师费; 3.被告河南中光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崔红旗、李伟、李玲玲对被告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 司上述第 1项、第 2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后有权向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本行中原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本行中原路支行及被告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光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威置 业集团有限公司、崔红旗、李伟、李玲玲各负担一部分。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 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 01民初 1155号民事判决书。 ─────────┬─────────────────────────────────────────── 2025-12-31 07:58│联合光电(300691):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获得深交所受理的公告 ─────────┴───────────────────────────────────────────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东莞市长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100% 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5〕278 号)。深交所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文件进 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 本次交易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最终能否通过审核、取得注册,以及 最终通过审核、取得注册的时间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均以公 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 2025-12-30 22:00│分众传媒(002027):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核查意见 ─────────┴───────────────────────────────────────────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众传媒”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张继 学、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 45 个交易对方持有的成都新潮传媒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90.02%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大资产重 组》等有关规定,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如下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 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 、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 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 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生活圈媒体中户外广告的开发和运营,主要产品为楼宇媒体(包括电梯电视媒体和电梯海报媒 体等)和影院银幕广告媒体等。标的公司主要业务为户外广告的开发和运营,专注于住宅社区户外数字和平面广告媒体服 务。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与代码》(JR/T 0020—2024),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隶 属于“L72 商务服务业”下属“L725广告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所 属行业均隶属于“L72 商务服务业”类中的“L725 广告业”小类。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行业均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 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 、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 “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 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生活圈媒体中户外广告的开发和运营,主要产品为楼宇媒体(包括电梯电视媒体和电梯海报媒 体等)和影院银幕广告媒体等。标的公司主要业务为户外广告的开发和运营,专注于住宅社区户外数字和平面广告媒体服 务。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均属于广告行业。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 36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状态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Media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实际控制人为江南春(JIANG NANCHUN),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根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继学、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 45个 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90.02%股权。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六、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 2025-12-30 21:57│友邦吊顶(002718):关于调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公告 ─────────┴───────────────────────────────────────────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友邦吊顶”)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 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 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同意调整公司实际控制人骆莲琴、原董事王吴良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自愿性 股份限售承诺,同意豁免公司现任董事林圣全、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伟江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自 愿性股份限售承诺,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承诺内容 1. 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骆莲琴以及公司原董事王吴良承诺: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 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现任董事林圣全、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伟江承诺: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骆莲琴、王吴良、林圣全、吴伟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本次申请调整离任董事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一)调整承诺情况 原承诺内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骆莲琴以及公司原董事王吴良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 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调整后的承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骆莲琴以及公司原董事王吴良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 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就本次交易骆莲琴、王吴良转让的股份中,超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总数 50%部分的股份限售承诺 ,受让方将继续履行。即受让方在2026 年 11 月 17 日(骆莲琴、王吴良离职六个月后十二个月届满日)前不转让该部 分股份。 除上述内容外,骆莲琴、王吴良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其他承诺内容不变。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沈祥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上述承诺不涉及调整情形,将继续履行。 本次股份转让及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骆莲琴、王吴良就其剩余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如有)将自愿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调整承诺的原因和依据 2025年5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换届完成,骆莲琴、王吴良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至2025年11月17日其离职已满六个 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限内,至2026年11月17日骆莲琴、王吴良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期限届满。 友邦吊顶主要从事集成吊顶等业务,为房地产行业的下游,近年来受行业影响业务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为改善上市 公司股权结构,优化管理,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2025年12月30日,公司股东时沈祥、骆莲 琴、上海徜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徜胜科技”)与上海明盛联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盛智能”)、施 其明、武汉明数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汉明数湾”)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骆莲琴、徜胜 科技向明盛智能、施其明、武汉明数湾合计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8,821,40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29.99%(以 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交割为前提,明盛智能拟通过部分要约收购的方式向除受让方之外的目 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19,430,11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01%)(以下简称“本次要约收购”,本次 股份转让及本次要约收购合称“本次交易”“本次控制权变更”)。具体详见2025年12月31日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 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转让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和权益变动的提示 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本次申请调整承诺系为完成上述控制权变更的前提条件。鉴于上述调整承诺的原因和背景,承诺人如继续履行相关减 持承诺,将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现。 本次申请调整承诺并非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或现有规则 下不可豁免的承诺。调整相关承诺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及 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已经由第六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调整上述自愿性承诺的相关事项,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议案。 (三)本次调整承诺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承诺事项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未违反《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调整有利于积极推进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顺利实施,有 利于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六条规定:收购人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 ,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 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施其明先生作为上市公司新实际控制人,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此外,施其明先生长期看好上市公司,并已就本次控 制权变更事项出具了股份锁定承诺,其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在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8个月的限制。 因此,本次承诺的调整有利于优化股东结构,有利于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等多方面的利益。 四、本次申请豁免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一)豁免承诺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林圣全、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伟江本次申请豁免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内容为“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豁免承诺的原因和依据 本次申请豁免的承诺系林圣全、吴伟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作出的自愿性承诺,并非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或现有规则下不可豁免的承诺。本次拟申请豁免部分相关承诺事 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利于 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豁免已经由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 审议豁免上述自愿性承诺的相关事项,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议案。 (三)本次豁免承诺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豁免事项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豁免有利于积极推进控制权转让交易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 未来经营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调整、豁免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有利于积极推进控制权转让交易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进一步 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前述承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骆莲琴以及公司原董事王吴良、现任董事林圣全、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吴伟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并非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或现有规则下不可豁免的承诺。 本次调整、豁免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事项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调整、豁免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有 利于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骆莲琴、公司原董事王吴良以及现任董事林圣全、现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伟江上述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调整、豁免承诺有利于积极推进控制权转让交易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进一 步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七、股东会审议情况 《关于调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于同日披 露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6)。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 2025-12-30 21:49│ST远智(002689):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召开了 2025 年第 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进行审议,审阅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就审议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查核,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均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 经营及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预计额度,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交易 根据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未出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利益。 公司对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依据公司经营需要,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往来。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 化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运营实际,能对公司经营起到积极作用,且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 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的 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石海峰 、郑水园、 花迪 ─────────┬─────────────────────────────────────────── 2025-12-30 21:32│*ST云网(002306):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 一、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高邮”)获悉,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查封及冻结。现将本次冻结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户 账户类型 冻结金额 (万元) 中科云网 工行翠微路支行 0200*** 基本户 4,753.00 山西银行 5000*** 一般户 1,228.53 招商银行丰台支行 1109*** 一般户 中科高邮 中国银行高邮开发区支行 520**** 基本户 4,753.00 累计金额 5,981.53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主要原因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基本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近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2025)苏 1003 执保 6074 号《保全结果告 知书》,获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科高邮基本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冻结金额为 4,753 万元。该冻结事项系扬州市科创 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科创基金”)以“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及还款协议纠纷”为案由,向江苏省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冻结了公司名下工行 6823 账户、中科高邮中行 2563 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有关冻结账户的法律文书。 2、公司一般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25)京 0108 民初105542 号《民事裁定书》,秦某伟以“股 票回购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查 封、冻结公司名下价值 1,228.53 万元财产,冻结了公司一般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 1,228.53 万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次被冻结账户为公司基本银行账户及一般银行账户,前述账户构成公司的主要账户,对公司日常经营收支、资金内 部划转及经营管理等造成了较大影响,上述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 六)款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新增冻结资金 5,981.5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2.65%,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货币资金的611.77%。 为了维护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积极与扬州科创基金及相关方保持积极沟通,妥善解决相关诉讼事项及达 成和解,并持续关注相关事项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风险提示 1、根据《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由于公司 2024 年末归母净资产为负值、2024 年度营业收入未达 3亿元且净利 润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5 年 4月 1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措施(“*ST”)。同时,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之“(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 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5 年 4月 16 日被叠加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ST)。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3.12 条的有关规定,若公司 2025 年度净利润、营业 收入、净资产等相关财务指标仍未达标,公司股票将面临股票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风险,并注意投 资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保全结果告知书》; 2、《民事裁定书》。 ─────────┬─────────────────────────────────────────── 2025-12-30 21:32│吴通控股(300292):关于董事会换届完成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2月 30日召开了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选举产生了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等相 关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六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情况 1、第六届董事会成员 非独立董事:万卫方先生、万吉先生、张建国先生、沈伟新先生 独立董事:毕华书先生、段进军先生、王青先生 董事长:万卫方先生 副董事长:万吉先生 2、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 会组成情况如下: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万卫方先生(主任委员)、张建国先生、段进军先生;审计委员会委员:王青先生(主任委员 )、段进军先生、毕华书先生; 提名委员会委员:段进军先生(主任委员)、万卫方先生、王青先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毕华书先生(主任委 员)、万吉先生、王青先生。 3、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 总裁:张建国先生 副总裁:沈伟新先生、李勇先生 财务总监:沈伟新先生 董事会秘书:李勇先生 证券事务代表:任霁月女士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任期三年,自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符 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其任职资格与独立性在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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