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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1 07:53│奕帆传动(301023):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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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受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帆传动”或“公司”)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江南奕帆电力
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奕帆传动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
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6年 7月 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开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公司于 2026年 7月 25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5,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
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包括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程序等。
(二)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通知》的要求,于 2026年 8月 10日 15:00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
区堰裕路 7号会议室举行,由董事长刘锦成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6年 8月 10日 9:15-9:25,9:30-11:30 ,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8月 10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现场会议及网络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33,755,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720%。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434,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7558%;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计 1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
,321,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62%。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110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1,321,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62%。
(三)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具有相应资
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上没有提出新的临时提案。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
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
(四)根据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为:
1. 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1,206,0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578%;反对票股份数为 111,64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72%,弃权票股份数为 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1%。
其中,中小股东中同意票股份数为 1,206,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578%;反
对票股份数为 11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72%;弃权票股份数为 3,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1%。
回避表决情况:股东刘锦成、刘松艳、孙定坤、无锡奕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唐颖彦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2. 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1,204,0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064%;反对票股份数为 111,64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72%,弃权票股份数为 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6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64%。
其中,中小股东中同意票股份数为 1,204,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064%;反
对票股份数为 11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72%;弃权票股份数为 5,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64%。
回避表决情况:股东刘锦成、刘松艳、孙定坤、无锡奕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唐颖彦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3.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1,202,7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050%;反对票股份数为 111,64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72%,弃权票股份数为 7,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8%。
其中,中小股东中同意票股份数为 1,202,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050%;反
对票股份数为 11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72%;弃权票股份数为 7,24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8%。
回避表决情况:股东刘锦成、刘松艳、孙定坤、无锡奕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唐颖彦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均未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奕帆传动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由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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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0 21:11│新恒汇(301678):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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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
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
公司利益。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
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
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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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0 20:58│恒逸石化(000703):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关于调整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及管理
│模式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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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恒逸石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7 日召开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及管理模式的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对《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等文件的修订,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实施本次修订后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
人条件,符合本次修订后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充分征求持有人的意见,遵循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
向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
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的修订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且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同意将本次调整第七期员工持股
计划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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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0 20:54│微光股份(00280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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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8月 10日(星期一)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8月 10日 9:15-9:25,9:30-11:3
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8月 10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兴中路 365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平先生。
(6)本次股东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2人(分别代表152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 154,610,154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下同)的 67.9336%。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人(代表 5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 151,77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6.687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147 人,代表股份数量2,837,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2466%。
(3)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49人,代表股份数量 2,837,7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9%。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俞卓娅女士、吴楠女士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526,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26%;反对1,404,97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46%;弃权 32,1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0,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55
7%;反对 1,404,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099%;弃权 32,19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3%。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获得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合计持股 93,646,800股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531,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13%;反对1,399,67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59%;弃权 32,1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5,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42
5%;反对 1,399,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232%;弃权 32,19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3%。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获得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合计持股 93,646,800股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525,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18%;反对1,405,47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54%;弃权 32,1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0,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38
1%;反对 1,405,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275%;弃权 32,19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3%。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获得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合计持股 93,646,800股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俞卓娅、吴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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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0 20:47│ST围海(002586):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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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6月 26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工程项目中标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确定江西磻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方)、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浙江
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金浔有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乐平市农产品智慧仓储和物流设施建设
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中标单位。
目前,公司与相关方签署上述项目施工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包人及项目基本情况
1、发包人: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承包人:江西磻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
西金浔有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3、该项目承包方式:工程施工总承包
4、工期:730日历天
5、公司与发包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内容
1、签约合同价:881,913,461.93元
2、项目概况:本项目为乐平市农产品智慧仓储和物流设施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 133320.25㎡(约 199.98亩),总
建筑面积 232160.00㎡,计容建筑面积 222800.00㎡,其中:农产品智慧展示交易中心 34600.00㎡、智慧冷链仓储 1104
00.00㎡、智慧常温仓库 56800.00㎡、智慧分拣中心 14500.00㎡、智慧物流中心 6500.00㎡,不计容建筑面积 9360.00
㎡,容积率 1.67,建筑密度 47.89%,绿化率 11.11%,机动车停车位 560个(大型货车位 30个、中型货车位 90 个、小
客车位 440个),汽车充电桩 56个,非机动车停车位 680个。配套道路长度 1940m,宽度 15m。
3、结算方式:按实际已完成工程(含增加工程、签证)的 85%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移
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材料且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7%,剩余结算总价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本承包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政府质监部门出具正式书面报告之日起缺陷责任期满(十二个月)后 30天,扣除此期间的维修费用
将剩余部分次性无息据实付清。
4、工期:730日历天
5、违约责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乐平市农产品智慧仓储和物流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金额约占公司 2025
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 42.14%,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2、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中已就违约、索赔和争议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的影响所造成的风险。公司不存在合
同履行能力方面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乐平市农产品智慧仓储和物流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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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0 20:42│ST长方(300301):关于撤销部分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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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条的规定,深圳市长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且自中国证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至今已满十二个月。公司提交的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部分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申请,已获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关于公司前期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尚未全部消除。本次股票交易撤销部分其他风险警
示情形后,公司仍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不会发生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1、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2025〕1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
公司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但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
4条第(七)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1月13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
形一致。
2、2023年至2025年,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5年被尤尼泰振青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尤尼泰振青”)出具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六)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6年4月8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
二、撤销部分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逐项自查核实,就因触及第 9.4 条第(七)项被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已
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条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全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1、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公司自查发现的 2021年度会计差错进行更正(下称“前次会计差错更正”),中兴财光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对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长方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2】第 22500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及《关于长方集团会计差错
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2、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公司于前次会计
差错更正后委托中兴财光华对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全面审计,并对全面审计后较前次会计差错更正存在差异的
内容进行了更正。中兴财光华对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后的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4月 29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及更正后的 2021
年度审计报告。
3、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对公司 2020年度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尤尼泰振青对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出具了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
26年 7月 22日披露的《关于 2020 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4)《关于 2020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后
的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5)及尤尼泰振青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
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尤振专审字[2026]第 0419号)。
(二)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截至目前,公司收到《行政处
罚决定书》已满 12个月。
2026年 7月 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部分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议案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第(七)项而被实施的其他风险警
示情形。
截至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审核同意撤销上述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三、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目前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即公司 2023年至 2025年连续三个
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2025 年被审计机构出具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其他说明
1、本次撤销部分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不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长方”、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
为20%。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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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0 20:41│德龙汇能(000593):关于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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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持股比例达到 5%以上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刘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后,刘鑫持有公司股份增加至17,983,500股,持股比例达到5.01%。
3.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鑫非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
控制权发生变更,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30日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鑫提交的《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截至2026年7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至17,983,50
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1%。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鑫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7061319**********
住所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通讯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 股份性质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刘鑫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343,306 4.56% 17,983,500 5.01%
二、其他说明
1.刘鑫非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对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2.本次增持后,刘鑫持有本公司股份17,98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属于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3.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简式权益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持股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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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0 20:38│绿控传动(30165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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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控传动”、“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1507 号)。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人”或“保荐人(主
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6,834.1235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50 元/股。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
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
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
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以下简称“四个数孰低值”)
,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即中金绿控传动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金绿控传动 2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以下合称“中金绿控传动员工资管计划”或“员工资管计划”)和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中金绿控传动员工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合计
683.4123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1,366.8247 万股
,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2,050.237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050.2370 万
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相同,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无需向网下
发行进行回拨。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827.1365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
本次发行数量的 8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956.75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
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 4,783.8865 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绿控传动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T 日)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初始发行“绿控传动”股票 956.75
00 万股。
本次发行的缴款环节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并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T+2日)及时履行缴款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1、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
果公告》,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T+2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
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股份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
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并按照规范
填写备注。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
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6 年 8 月 12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
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
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2、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
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方面,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
规定。
3、当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
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4、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
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
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
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一、 网上申购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深交所提供的数据,对本次网上发行的申购情况进行了统计,本次网上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16,932,933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126,077,564,500 股。配号总数为 252,155,129 个,起始号码为 000000000001,截止
号码为 000252155129。
二、 回拨机制实施、发行结构及网上发行中签率
根据《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
有效申购倍数为 13,177.69161 倍,高于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956.8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
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870.3365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6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913
.55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4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151775616%,有
效申购倍数为 6,588.67364 倍。
三、 网上摇号抽签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定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T+1 日)上午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5 号深业中心
311 室进行摇号抽签,并将于 2026 年 8 月12 日(T+2 日)公布网上摇号中签结果。
发行人: 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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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0 20:38│贝特利(301697):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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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意见及你公
司注册申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
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号)等有关规定,
经审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
理。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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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0 20:34│华人健康(301408):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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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 14:00 以现场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8 月 26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8月 26 日 9:15-9:25,9:30-1
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8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
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8 月 19 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6 年 8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公司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见附件 2)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其他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河北路 123 号华人健康总部 A1 栋 1501 会议室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2.00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
的议案》 象的子议案数
(10)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5 发行数量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6 限售期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7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8 上市地点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9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10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4.00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00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00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
议案》
7.00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报规划的议案》
8.00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9.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2、其他说明
(1)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
m.cn)的相关公告;(2)上述提案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3)以上议案逐项表决,公司将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信函或邮件方式
(二)登记时间:2026 年 8月 2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30-17:30(三)登记地点: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河北路 123 号华人健康总部 A1 栋 1510 室)
(四)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
权委托书、委托人持股凭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五)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持股凭证、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
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股东持股
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六)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须在
2026 年 8 月 24 日 17:30 之前送达或邮件发送本公司,信函请注明“股东会”字样)(参会股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 3)。
本次会议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七)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
达会场,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八)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联系人:黄莲莲
电话:0551-62862668
邮编:230051
传真:0551-63677610
电子邮箱:zqb@hrjkjt.com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
.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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