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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8 18:10│航发控制(000738):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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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
常年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
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对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
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
项,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中国航发长春控制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
发区北区天威路 567 号)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8 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86 人,代表股份 699,01
0,8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149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会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总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为公司《股东会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没有对《股东会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3,026,810 股,反对 5,649,617 股,弃权 334,42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614,316 股,反对 5,649,617 股,弃权334,42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9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7,966,127 股,反对 863,700 股,弃权 181,02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553,633 股,反对 863,700 股,弃权 181,02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652%。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7,948,127 股,反对 758,100 股,弃权 304,62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535,633 股,反对 758,100 股,弃权 304,62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147%。
4.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8,067,127 股,反对 624,900 股,弃权 318,82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654,633 股,反对 624,900 股,弃权 318,82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9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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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8 18:10│沙钢股份(00207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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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907 第 0671 号致: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股份”或“公司”)的
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
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
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6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编号:临2026-03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
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8日14:3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宾馆4楼6号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
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50人,代表股份数为638,587,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84%。其
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621,362,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232%;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46人,代表股份数为17,225,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49人,代表股份数为50,716,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18%
。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33,490,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6%;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346人,代表股份数为17,225,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2%。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
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 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 2:关于调整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
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
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 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636,507,3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742%;反对 1,956,500股,弃权 123,9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635,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反
对 1,956,500股,弃权 123,900股。
议案 2:关于调整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48,201,0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0410%;反对 2,115,700股,弃权 399,300股。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201,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4%;反
对 2,115,700股,弃权 399,300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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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8 18:09│中威电子(300270):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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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08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8日的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8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
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路1819号18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付英波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3名,代表股份75,591,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4.963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名,代表股份51,477,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7.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2名,代表股份24,114,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36%。
9、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提案 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表决
编码 名称 分类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结果
(股) (股) (股) (股)
1.00 《 关 总 表 74,90 99.09 607,8 0.804 78,70 0.104 0 0% 通过
于 变 决 情 4,690 18% 00 1% 0 1%
更 经 况
营 范
围 并 其中, 1,404 67.16 607,8 29.07 78,70 3.764 0 0%
修 订 中 小 ,100 25% 00 30% 0 5%
〈 公 股 东
司 章 的 表
程〉的 决 情
议案》 况
2.00 《 关 总 表 23,14 95.98 877,7 3.639 90,20 0.374 51,47 17.00 通过
于 购 决 情 6,248 62% 00 8% 0 1% 7,042 00%
买 董 况
事、高
级 管 其中, 1,122 53.70 877,7 41.98 90,20 4.314 0 0%
理 人 中 小 ,700 23% 00 32% 0 6%
员 责 股 东
任 险 的 表
的 议 决 情
案》 况
3.00 《 关 总 表 74,89 99.07 613,6 0.811 82,20 0.108 0 0% 通过
于 增 决 情 5,390 95% 00 7% 0 7%
加 向 况
银 行 其中, 1,394 66.71 613,6 29.35 82,20 3.931 0 0%
等 金 中 小 ,800 77% 00 04% 0 9%
融 机 股 东
构 申 的 表
请 综 决 情
合 授 况
信 额
度 的
议案》
4.00 《 关 总 表 74,72 98.84 773,6 1.023 95,80 0.126 0 0% 通过
于 为 决 情 1,790 99% 00 4% 0 7%
控 股 况
子 公 其中, 1,221 58.41 773,6 37.00 95,80 4.582 0 0%
司 提 中 小 ,200 39% 00 37% 0 4%
供 财 股 东
务 资 的 表
助 的 决 情
议案》 况
注:1、上表中“回避-比例”一列数据为回避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其他列比例为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2、上述提案 1.00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上
述提案 2.00关联股东新乡硅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名称: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市新投产业
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的宋深海律师和马洪伟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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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8 18:07│三友联众(300932):关于参加2026年广东辖区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暨辖区上市公司中报业绩说明会
│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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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广东证监局、广东上
市公司协会联合举办的“2026年广东辖区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暨辖区上市公司中报业绩说明会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
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
(名称:全景财经);或下载全景路演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6年 9月 15日(周二)15:30-17:00。届
时公司高管将在线就 2026年半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
流,并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投资者可于 2026年 9月 15日(周二)14:00 前访问 http://ir.p5w.net/
zj/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公司将在本次集体接待日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问题征集专题页面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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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8 18:02│宋城演艺(30014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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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09月 08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09月 08日的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9月 08日的 9:15至 15:00的任意
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 148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鸿鸣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61人,代表股份 1,021,697,0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624%。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人,代表股份 960,576,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1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50人
,代表股份 61,120,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2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53人,代表股份 61,562,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97%。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人,代表股份 44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50
人,代表股份 61,120,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28%。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5,462,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98%;反对 5,805,888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3%;弃权4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5,328,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727%;反对 5,8
05,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08%;弃权 4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叶永祥律师、何佳佳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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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8 18:02│雅艺科技(301113):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御道智算)暨关联交易的募
│集完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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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概述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叶跃庭、叶金攀回避表决,审议通过《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
(御道智算)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上海誉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誉道”)、甘肃国芳工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国芳”)、高炎康、翁天波共同投资设立平湖御道智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御道智算)。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636 万元,上海誉道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
出资 1 万元,甘肃国芳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1,060 万元,高炎康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060万元,翁天波作为有
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060万元。
相关合伙协议已签署,合伙企业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6 月 24 日、2024 年 7 月 20 日、20
24 年 8 月 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御道智算)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御道智算)暨关联交易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御道智算)暨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2)。
二、投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全体合伙人已按照《平湖御道智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缴纳其认缴
的出资额,御道智算已募集完毕,实缴出资总额为 3,817 万元。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 类型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 认缴比例 实缴出资
姓名 额(万元) 额(万元)
上海誉道创 普通合伙人 现金出资 1.00 0.0262% 1.00
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浙江雅艺金 有限合伙人 现金出资 636.00 16.6623% 636.00
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甘肃国芳工 有限合伙人 现金出资 1,060.00 27.7705% 1,060.00
贸(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高炎康 有限合伙人 现金出资 1,060.00 27.7705% 1,060.00
翁天波 有限合伙人 现金出资 1,060.00 27.7705% 1,060.00
合计 3,817.00 100.0000% 3,817.00
公司将根据该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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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8 17:57│大族激光(002008):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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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大族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控股”)的告知函,获悉大族控股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进行了质押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 是否 是否 质押 质押 质权人 质押
名称 股股东或 数量(股) 持股份 司总 为限 为补 起始日 到期日 用途
第一大股 比例 股本 售股 充质
东及其一 比例 押
致行动人
大族 是 8,000,000 5.33% 0.78% 否 否 2026.09.09 2028.09.03 中信信托有限 补充
控股 责任公司 流动
资金
上述质押股份不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质押前 本次质押后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股) 比例 质押股份数 质押股份数 持股份 总股本 情况 情况
量(股) 量(股) 比例 比例 已质押 占已 未质押 占未
股份限 质押 股份限 质押
售和冻 股份 售和冻 股份
结数量 比例 结数量 比例
(股) (股)
高云峰 96,319,535 9.36% 84,540,000 84,540,000 87.77% 8.21% 0 0% 0 0%
大族控股 149,974,157 14.57% 70,830,000 78,830,000 52.56% 7.66% 0 0% 0 0%
合计 246,293,692 23.92% 155,370,000 163,370,000 66.33% 15.87% - - - -
注:上述限售股不包含高管锁定股。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用于大族控股生产经营,不用于大族激光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大族控股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 5,246 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34.9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10%
;高云峰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 2,119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22%,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06%;对应融
资余额人民币 188,910万元。
大族控股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 7,083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47.2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6.88%
;高云峰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 2,144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22.2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08%;对应
融资余额人民币 252,640万元。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为项目销售回款,物业租赁收入以及融资,具有充足的资金偿付能力。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均不产生影响。
二、其他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未发生股份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
动人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本次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确认书;
2、大族控股出具的《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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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8 17:57│焦点科技(002315):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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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核查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对对应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
2、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及公司内部OA办公系统公示了《焦点科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人员名单》,将公司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12日。在公示期
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均认为,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5月21日披
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5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的调整及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
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5年7月10日,公司完成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25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行权价格调
整为:28.44元/份。
7、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
及行权价格的议案》,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总
数由15,324,000份调整为19,921,200份,行权价格由28.44元/份调整为21.34元/份。
8、2026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天驰君泰律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2026年6月25日,公司完成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10、2026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1、2026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
案》,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行权价格调整为:20.84元/份。
上述信息披露内容详情参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情况
2026 年 8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以 2026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412,406,629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元(含税),
共计派发 206,203,314.50 元。如在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对象行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
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本总数为基数,依法
重新调整分配总额后进行分配。
因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原因,公司总股本由预案中的 412,406,629股增至 413,182,672 股,新增股本 776,04
3 股。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为:以公司现有股本 413,182,672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元(含税),共计派发 206,591,336 元。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9 月 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 9月 9日。
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
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
金额。
……”
根据上述规则,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应的行权价格需调整,行权价格=2
1.34-0.5=20.84 元/份。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事项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
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同意本次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项。
五、律师意见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
次行权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2、公司本次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规定并在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事项合法有效,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
。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项之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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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8 17:57│芯瑞达(002983):关于参加2026年安徽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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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安徽证监局指导,
安徽上市公司协会主办,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协办的“2026 年安徽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相
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
:全景财经,或下载全景路演 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7 日(周四)15:30-17:00。公司出
席本次集体接待日的人员有:公司董事会秘书唐先胜先生、财务总监高亚麒先生。届时将在线就公司 2026 年半年度业绩
、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
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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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8 17:56│盈峰环境(000967):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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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6 年第一期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回购专项贷款承诺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银行
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公司股份将全部用于实
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亿元(含),回购价格不
超过 14.22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月 1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应在首
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6 年 9 月 8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 2,101,2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6%,最高成交价为 8.07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7.99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6,884,063.00 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 14.22 元/股(含),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
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
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既定方案,后续将根据市场及公司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回购
期间,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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