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002 万 科A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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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9:07 │万 科A(000002):万科A:关于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公布2025年8月证券变动月报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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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20:06 │万 科A(000002):万科A: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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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20:04 │万 科A(000002):万科A:《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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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20:04 │万 科A(000002):万科A:《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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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20:04 │万 科A(000002):万科A:《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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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20:04 │万 科A(000002):万科A:《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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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20:04 │万 科A(000002):万科A:《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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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20:03 │万 科A(000002):万科A: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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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20:03 │万 科A(000002):万科A: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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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20:02 │万 科A(000002):万科A: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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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9:07│万 科A(000002):万科A:关于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公布2025年8月证券变动月报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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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13.25B 条关于披露股份发行人的证券变动月报
表的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2.1 条关于境内外同步披露的要求,特披露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刊登的《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的月报表》,供参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4/c2501de4-f43e-4924-8cfa-54cf8740c0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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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20:06│万 科A(000002):万科A: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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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通知于 2025年 8月 7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
各位董事。会议于 2025年 8月 22日在深圳以现场和通讯会议相结合方式举行,会议应到董事 10名,亲自出席董事 10名,其中胡国
斌董事、廖子彬独立董事和林明彦独立董事以通讯方式出席。辛杰董事长主持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财务报告和业绩公告》
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刊登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登载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登载的《2025年中期业绩公告》
。
表决结果:赞成 10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半年度不派息、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公司 2025年半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赞成 10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计提和核销 2025 年半年度减值准备的议案》
2025 年上半年公司共计提或因合并范围变动而增加的各类减值准备合计541,953.67万元,转回或转销各类减值准备合计 144,25
1.18万元。较上年末增加397,702.48万元。
具体请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登载的《关于计提和核销 2025年半年度减值准备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10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董事会审议同意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等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制定《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等公司治理相关制
度。具体请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登载的相关制度全文内容。
表决结果:赞成 10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董事会就相关交易事项临时转授权予执行副总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0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优化管控体系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0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cc5a846e-e730-41dd-b79a-c7c75c0198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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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20:04│万 科A(000002):万科A:《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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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2日经第二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条 公司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信息发布及回复的总体要求。
(一)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
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二)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
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三)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
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容的规范要求: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
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
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
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
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
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
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七)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四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公司应当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董事会秘书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
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
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时将相关
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至互动易平台。董事会秘书
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
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五章 附则
第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交所交易规则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89b4386d-04ff-4aa5-a70e-068f663e93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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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20:04│万 科A(000002):万科A:《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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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2日经第二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
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
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行为,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 相关部门或各子、分公司按照《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
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以下简称“《保密承诺函》”,附件
1),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审批表》(以下简称“
《审批表》”,附件2) ,并将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会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档案、《保密
承诺函》以及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书面资料一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相关申请人、申请部门或子公司、分
公司及其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在《审批表》中
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五) 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对该类信息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本制度作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
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
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
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ff5fbe32-2b5a-4538-8845-d1160a53ba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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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20:04│万 科A(000002):万科A:《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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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2日经第二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治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管理,保障公司治
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万科企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任情形。
第二章 离任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
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会成员人数、比例、专业性等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如发生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任导
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的,该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此类免任亦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何合约提出的索偿要求。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
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或资料;移交完成后,离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任交接确认
书》。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的离任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
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任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
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
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董事在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的日期起计三年内,如联络资料(包括电话号码、手机号码、传真号码(如有)、电邮地址(如有)
、住址及联络地址(如与住址不同),及其他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可能不时规定的其他个人详细资料)有变,须在合理可行
情况下尽快(无论如何须于有关变动出现后28日内)通知公司。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离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d67fdb7b-e8b0-4a7f-b683-ac2224c42f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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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20:04│万 科A(000002):万科A:《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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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科A(000002):万科A:《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c4f82d7d-ae12-4152-97da-4d769c5922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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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20:04│万 科A(000002):万科A:《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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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科A(000002):万科A:《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2b14dfe3-0935-44bf-bd84-3590193846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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