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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4(国华网安)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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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004 *ST国华 更新日期:2025-10-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30 00:00 │*ST国华(00000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09-30 00:00 │*ST国华(00000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 │2025-09-30 00:00 │*ST国华(000004):关于项目预中标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9-23 19:27 │*ST国华(000004):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 │2025-09-15 19:32 │*ST国华(000004):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 │2025-09-12 18:57 │*ST国华(000004):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 │2025-09-12 18:56 │*ST国华(000004):第十二届董事会202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9-12 18:54 │*ST国华(00000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09-12 18:54 │*ST国华(00000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 │2025-09-12 18:52 │*ST国华(000004):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 ─────────┬──────────────────────────────────────────────── 2025-09-30 00:00│*ST国华(00000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29日(周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29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29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孖岭社区凯丰路 10号翠林大厦 12 层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黄翔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8人,代表股份 26,756,4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1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5人,代表股份 28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3人,代表股份 26,467,98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939%。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66人,代表股份 2,443,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人,代表股份 18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2 人,代表股份2,261,14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81%。 8. 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远程通讯参会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 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规定进行监 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74,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0%;反对 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990%;弃权 5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1,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606%;反对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45%;弃权 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2549%。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74,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0%;反对 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990%;弃权 5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1,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606%;反对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45%;弃权 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254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卢贤榕律师、徐兵律师 3.结论性意见:国华网安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15d56d40-39b6-4f3c-8d43-cec6d090c381.PDF ─────────┬──────────────────────────────────────────────── 2025-09-30 00:00│*ST国华(00000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字[2025]第 02615号致: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网安”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通过现场出席和线上参会的方式见证于 2025 年 9月 29 日召开的国华网安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国华网安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国华网安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 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5年 9月 13日,国华网安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根据通知,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拟定于 2025年 9月 29日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经公司 2025年 9月 12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 东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 月 29 日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孖 岭社区凯丰路 10 号翠林大厦 12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翔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29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29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本次会议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8名,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22日) 合计持有股份 26,756,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118%。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股份 28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9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63 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股份 26,467,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 93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43,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58%。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2、《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 2025年 9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投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 项表决,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后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74,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0%;反对股数 26,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弃权股数 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361,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606%; 反对股数 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45%;弃权股数 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49%。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74,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0%;反对股数 26,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弃权股数 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361,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606%; 反对股数 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45%;弃权股数 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49%。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国华网安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7cab16db-cf4c-49bf-aa8c-9c696f318e2f.PDF ─────────┬──────────────────────────────────────────────── 2025-09-30 00:00│*ST国华(000004):关于项目预中标的提示性公告 ─────────┴──────────────────────────────────────────────── 特别提示: 本项目仍处于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其获取中标通知书、签约等后续工作尚具有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参与了“克融云智算中心二 期三标段”项目的投标,招标单位为新疆克融云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 9月 29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 cebpubservice.com)发布了相关中标候选人公示。现将具体预中标情况提示如下: 一、预中标项目概况 1.招标单位名称:新疆克融云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新疆安致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项目名称:克融云智算中心二期三标段 4.第一名中标候选人: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 5.投标报价:23567.767万元 6.工期/交货期/服务期:90天 7.公示媒体: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8.公示期限:2025年 9月 29日—2025年 10月 2日 二、预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项目如与相关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顺利实施,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该事项属于公司日常经营项目,不会 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三、风险提示 上述预中标项目目前处于公示期,公示期内各投标人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在取得最终的中标通知书之前,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 限公司仅为中标候选人单位,仍存在未中标的风险,项目总金额、具体实施内容等均需以正式签署的合同为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 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履行或终止,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广 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3e18d214-61e1-4106-9965-886f2696635a.PDF ─────────┬──────────────────────────────────────────────── 2025-09-23 19:27│*ST国华(000004):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判决及生效证明。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上市公司股份 471,748股及 253,761,436.19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执行情况而确定,公司 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后续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此前就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及应收账款补偿事项向广东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深圳中院已于2024年 9月11日立案,案号为(2024)粤 03 民初 6337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深圳中院已对本案件进行开庭 审理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月 3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深圳中院出具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载明深圳中院关于本案件的(2024)粤 03 民初 6337 号裁判文书已于 2 025 年 9月 18 日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被告交付的股份或支付的现金补偿。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执行情况而定,目前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 案件后续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4/670576b0-b8c5-4d4e-bbc2-3833c20d2e33.PDF ─────────┬──────────────────────────────────────────────── 2025-09-15 19:32│*ST国华(000004):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案件已上诉,部分案件二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3,936.90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参照一审判决对本系列案件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后续 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因 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事项,自 2023 年 1月起陆续收 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立案文件,此前涉及原告 350 人,涉诉金额 累计 3,936.90 万元(已撤诉案件按 0元统计,涉及变更起诉金额或撤诉后重新起诉的,按最新起诉金额统计),深圳中院已对 350 起案件作出撤诉裁决或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损失金额累计 3,517.67 万元,应承担诉讼费累计 61.31 万元,部分案件公司已上诉 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以及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2025 年 3 月 8 日、2025 年 5 月28 日、2025 年 6月 21 日、2025 年 8月 2日、2025 年 9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2025-010、2025-038、2025-047、2025-059、2025-070)。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及判决、裁决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1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在该起案件中,公司应赔偿原 告损失 53,051.96 元,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1,215.95 元,另外二审受理费 1,126.3 元,由公司负担。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 系列案件原告累计 350 人(其中 30 人已撤诉,另有 4人撤诉后重新起诉),涉诉金额累计 3,936.90 万元(已撤诉案件按 0元统 计,涉及变更起诉金额或撤诉后重新起诉的,按最新起诉金额统计),深圳中院已对全部案件作出撤诉裁决或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 损失金额累计 3,517.67 万元,应承担诉讼费累计 61.31 万元,部分案件公司已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已对其中 1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参照一审判决情况对本系列案件计提预计负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系列部分案件二审已判决,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 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后续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8c8ca171-fdde-42b5-9b1e-ac9f8d6b82bc.PDF ─────────┬──────────────────────────────────────────────── 2025-09-12 18:57│*ST国华(000004):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 公司原聘任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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