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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4(国华网安)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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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004 国华网安 更新日期:2024-03-29◇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3-21 00:00│国华网安(000004):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副总经理付志伟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付志伟先生因个人 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辞职申请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 去上述职务后,付志伟先生仍在公司下属企业担任其他职务。 付志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董事会对付志伟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作出的贡 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0/aa2989d0-daef-46b1-8d37-fda44be993fe.PDF ─────────┬──────────────────────────────────────────────── 2024-01-30 00:00│国华网安(000004):2023年度业绩预告 ─────────┴────────────────────────────────────────────────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预计的业绩:亏损。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亏损:10,000万元–15,000 万元 亏损:59,516.28万元 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亏损:10,000万元–15,000 万元 亏损:59,194.18万元 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7538元/股–1.1308 元/股 亏损:4.0666元/股 营业收入 10,000万元–15,000万元 16,646.33万元 扣除后营业收入 10,000万元–15,000万元 16,557.48万元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1、公司就业绩预告有关重大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2、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本报告期公司亏损同比大幅减少,主要原因为上年同期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4.3 亿元,本报告期无商誉减值损失。 2、本期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金额较大。 3、由于部分业务预计回款周期较长,为控制经营风险,公司主动收缩了部分业务规模。 四、风险提示及其他相关说明 1、可能对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影响较大的不确定因素为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本次业绩预告中公司预计计提约 9,000 万元-1 3,000 万元信用减值损失,最终结果将由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确定。 2、鉴于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如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审计报告显示公司的 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如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 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本次业绩预告与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详细披 露。公司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29/6eb14341-f1a0-4a1d-bd14-5d2dee0b533b.PDF ─────────┬──────────────────────────────────────────────── 2023-11-14 00:00│国华网安(000004):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13 日(周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 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 2. 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孖岭社区凯丰路 10 号翠林大厦 12 层会议室。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黄翔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117,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9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7,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79%。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3 人,代表股份 10,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79%,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79%。 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远程通讯参会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规定进 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兵律师、孙静律师 3.结论性意见:国华网安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1-13/5dd29369-f664-4d17-9f7c-653108810908.PDF ─────────┬──────────────────────────────────────────────── 2023-11-14 00:00│国华网安(000004):国华网安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致: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网安”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出席和线上参会的方式见证于 2023年 11月 13 日召开的国华网安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国华网安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国华网安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 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3 年 10 月 28 日,国华网安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通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 2023 年 11 月 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 道孖岭社区凯丰路 10 号翠林大厦 12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翔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1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本次会议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于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1 月 6 日 )合计持有股份 117,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91%。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股份 107,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股份10,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7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79%。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为: 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第 1 项至第 4 项已经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投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 了逐项表决,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后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国华网安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1-14/0ba5e7fa-21a3-4f73-9604-eff3ac84d9fa.PDF ─────────┬──────────────────────────────────────────────── 2023-11-14 00:00│国华网安(000004):《公司章程》(2023年11月) ─────────┴──────────────────────────────────────────────── 国华网安(000004):《公司章程》(2023年11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1-14/bc46dcf3-17d5-4c4b-a63b-6d0620b4528d.PDF ─────────┬──────────────────────────────────────────────── 2023-10-28 00:00│国华网安(000004):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国华网安(000004):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0-27/6fc50cc8-aeaa-41ff-8515-68e3dce53530.PDF ─────────┬──────────────────────────────────────────────── 2023-10-28 00:00│国华网安(000004):2023年三季度报告 ─────────┴──────────────────────────────────────────────── 国华网安(000004):2023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0-28/7b4d7780-b904-4896-9d87-79399f84c4ff.PDF ─────────┬──────────────────────────────────────────────── 2023-10-28 00:00│国华网安(000004):独立董事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召开第十一届 董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关于拟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材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 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董事会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审查 。 2、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认真履行审计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续聘中兴财 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肖永平 仇夏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0-27/f9c70ac1-65cb-4ed6-ae06-6614f35f09e9.PDF ─────────┬──────────────────────────────────────────────── 2023-10-28 00:00│国华网安(00000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 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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