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004 *ST国华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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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57 │*ST国华(000004):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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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56 │*ST国华(000004):第十二届董事会202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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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54 │*ST国华(00000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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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54 │*ST国华(00000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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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52 │*ST国华(000004):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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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7 15:35 │*ST国华(000004):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山东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95%股权及相关债权暨关联交易完成的│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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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8:17 │*ST国华(000004):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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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7:43 │*ST国华(00000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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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23 │*ST国华(000004):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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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22 │*ST国华(000004):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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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57│*ST国华(000004):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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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 公司原聘任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已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综合考虑公
司业务发展情况与未来审计工作需要,为保障公司2025年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公司拟聘任深圳广深会计师
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 年度审计机构。
4.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
(2023)4号)的规定。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广深所”)
成立日期:1997年 12月 31日
组织形式: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 5022号联合广场 B座 1502
首席合伙人:陈叔军
历史沿革:广深所改制于 1982年 11月 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82〕192号”文件同意设立的广州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
所。1997年 12月 31日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注协字〔1997〕141 号”文件批复改制设立,1998 年 1月 22日获得深圳市财政
局颁发的编号为 44030005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2022 年 2月 7日,通过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
务所备案。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广深所拥有合伙人 3名、注册会计师 16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为 5 人,其
他证券业务为 2 人。广深所2024年度业务收入(经审计)1293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325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141万元。2024
年广深所为 2家 A股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 2024年末,广深所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15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
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3.诚信记录
广深所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最
近三年内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的情况。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拟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裴来霞,1981 年 2 月出生,2009年 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
,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裴来霞女士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裴来霞女士近三
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三份,其他证券业务报告二份,复核新三板审计报告二份。
(2)拟项目质量复核人:陈叔军,1968年 3月出生,1995年 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
业胜任能力。陈叔军先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陈叔军先生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
审计报告一份、其他证券业务报告三份、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三份。
(3)签字注册会计师:刘万平,1973 年 3月出生,2022年 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
业胜任能力。刘万平先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刘万平先生近三年签署其他证券
业务报告一份。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
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广深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行业标准及公司审计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年度
审计报酬事宜并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公司 2025年度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定价原则将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
工作的复杂程度、所需要投入的人员配置等因素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连续 3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024年度对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委托中兴财光华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公司原聘任的中兴财光华聘期已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与未来审计工作需要
,为保障公司 2025 年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公司拟聘任广深所担任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与广深所、中兴财光华进行了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对变更事项无异议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有关规定,做
好后续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查阅了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有关资格证照和诚信纪录,对广深所的机构信息、
人员信息、业务信息等进行了充分的了解,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专业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2025 年度审计要求,
同意选聘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9月 12 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以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选聘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3、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d19df72e-78a9-41c1-b820-67e8a72092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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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56│*ST国华(000004):第十二届董事会202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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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在深圳市福田区
梅林街道孖岭社区凯丰路10 号翠林大厦 12 层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9月 9日以电子邮件形式
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翔先生主持,应到董事 5名,实到 5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拟聘任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9)。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b94289cf-7584-4068-9d47-78c6b95741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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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54│*ST国华(00000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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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国华网安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提议召开
本次股东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29日(周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29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29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22日(周一)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孖岭社区凯丰路 10号翠林大厦 12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交股东会表决的提案
表一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 √
议案
2.00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披露情况:以上提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手续: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2025年 9月22日 15:00收市后本公司股东名册,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需一并提交。
2、登记时间:2025年 9月 29日(周一)开会前半个小时。
3、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孖岭社区凯丰路 10号翠林大厦 12层会议室。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 阮旭里
联系电话:(0755)83521596
5、会议费用:本次股东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e24d4d52-939a-4a8b-b1d0-f6ef56f4c0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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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54│*ST国华(00000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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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和
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
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能力的注册会计师;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
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
式(如单一选聘方式,即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公司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
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审计委员会应当
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
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
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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