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005 ST星源 更新日期:2024-04-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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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00:00│ST星源(000005):关于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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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 2024 年 4 月 26 日被摘牌。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4〕279 号)。鉴于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以确保公司股份在摘牌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证券种类、简称、代码、终止上市决定日期与摘牌日期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代码:000005
3、证券简称:ST 星源
4、终止上市决定日期:2024 年 4 月 11 日
5、摘牌日期:2024 年 4 月 26 日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
4〕279 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公司股票在 2024 年 1 月 30 日至 2024 年 3 月 5 日期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 1
元,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9.2.1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2.5 条的规定及以及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
股票终止上市。同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1.15 条、第 9.6.10 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股票因
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你公司股票将于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
牌。请你公司按照规定,做好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摘牌后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等事宜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相关
规定,公司股票将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公司已聘请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
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记结算等
事宜。
2、退市登记业务办理期间由主办券商负责登记退市公司股份,并办理股份确权、协助执法等业务。
3、公司在股票摘牌前派发的现金红利,因投资者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或者股份未托管等原因暂未发放给投资者的(如有),
公司在股票摘牌后继续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保管和发放。对于因质押、司法冻结原因未派
发给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自股票摘牌至主办券商在退市板块申请初始登记前,质权人、有权机关等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办理该部分现
金红利的解除质押、协助执法等业务,也可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柜台、最高院查控网和券商渠道申请办理。因股份未托管等原因
未派发的现金红利,投资者可通过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申领。
4、公司股票摘牌后至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期间,请投资者不要注销拟在退市板块使用的证券账户,否则可能导致股份无法按
时完成退市板块的登记、影响后续股份转让。
5、请投资者持续关注托管券商通知和主办券商发布的股份确权公告,并按上述通知和公告的时间要求,尽快联系托管券商或主
办券商完成股份确权手续,并办理加挂资金账户等交易结算手续。
四、公司股票摘牌后至在退市板块挂牌前的信息披露
公司股票摘牌后至退市板块挂牌前的信息披露,由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
eq.com.cn)代为披露。
五、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1、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2、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2017 号华乐大厦 3F
3、咨询电话:0755-82208888
4、电子邮箱:luoxiaochun@sfc.com.cn,liuhua@sfc.com.cn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5/b8989912-ffa8-42a1-9f29-915e833bbb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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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00:00│ST星源(000005):关于聘请主办券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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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聘请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
《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4〕279 号),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鉴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并
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公司近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协调主办券商的函》(公司部函〔2024〕第< 152>号),根据《关
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深交所协调确定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主办券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于近日与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委托股票转让协议》,委托其为公司提供股票挂牌、转让服务,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票退出登记
,办理股票重新确认以及退市板块股票登记结算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报送退市板块股票初始登记申请数据、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等。
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其安排,将另行公告。
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后续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的确
权公告。
二、主办券商的基本情况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440300192431912U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1996 年 5 月 2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6/8a748e0d-4ec2-4130-a86f-ad65c30c39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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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00:00│ST星源(000005):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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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证券简称:ST 星源;证券代码:000005。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1.15 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在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
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3、对于将在股票摘牌后至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摘牌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
前办理续冻手续。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4〕)2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简称:ST 星源
3、证券代码:000005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股票在 2024 年 1 月 30 日至 2024 年 3 月 5 日期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触及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9.2.1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2.5 条的规定及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
同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1.15 条、第 9.6.10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
强制退市情形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你公司股票将于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请你公
司按照规定,做好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
等相关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
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
算等事宜。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为其指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
内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1、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2、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2017 号华乐大厦 3F
3、联系电话:0755-82208888
4、电子邮箱:luoxiaochun@sfc.com.cn、liuhua@sfc.com.cn
五、公司摘牌相关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1.15 条、第9.6.10 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
强制退市情形而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将于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
六、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将在股票摘牌后至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摘牌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
理续冻手续。
七、备查文件
《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2/3a545256-88cc-41c5-9859-60cca95041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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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1 00:00│ST星源(000005):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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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编
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3 32 号,公告编号:2023-064),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公司实际控制人丁芃女士、郑列列先生通知公司,其于 2024 年 4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4 11 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4 12 号),内容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就证监立案字 0072023 32
号相同事项,即“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立案调查。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立案调查期间,丁芃女士、郑列列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1/987a13a1-3322-4f36-9964-1aaa30abd3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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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00:00│ST星源(000005):关于收到深交所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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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
函〔2024〕第 140 号)。
现将《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股票在 2024 年 1 月 30 日至 2024 年 3 月 5 日期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9.2.1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本所拟决定终止你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
或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申请听证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提出陈述
和申辩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
。”
如后续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关于退市公司
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2/7cfc598d-7ebd-4cf1-8f6b-62bf512773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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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 00:00│ST星源(000005):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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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截至 2024 年 3 月 5 日,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1 元/股。
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交易规则》”)第 9.2.1 条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
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4 条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3 月 6 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
。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的规定,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1 条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深交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截至 2024 年 3 月 5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1 元,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停牌安排、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安排及退市后安排
(一)停牌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4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披露,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因此,公司股票将自 2024 年 3 月 6 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
(二)终止上市决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4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
市的事先告知书。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0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
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公司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
,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1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
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上市公司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0 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
。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
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退市整理期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
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此,若公司股票因触及上述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后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公司股票将不进
入退市整理期。
(四)退市后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6 条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
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
。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为其指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
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三、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3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股,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
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2024 年 2 月 22 日、2024 年 2 月 23 日、2024 年 2 月 24 日、2024 年 2 月 27 日、2
024 年 2 月 28 日、2024 年 2 月 29日、2024 年 3 月 1 日、2024 年 3 月 2 日、2024 年 3 月 5 日、2024 年 3 月 6 日在《
证券时报》和巨潮信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面值
退市的第十一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三、其他风险提示
1、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
字 0072023 3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做出的最终决定,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
积极行使相关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并严格按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存在最近一年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严格按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
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05/ea1994e8-e934-46be-9ff8-0b1b1a2f5f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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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 00:00│ST星源(000005):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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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3 月 1 日、3 月 4 日、3 月 5 日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
跌幅偏离值累计达 12%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局依照规定开展自查,并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
下:
1、经核实,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声明
公司董事局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
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局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05/72190c9b-1c82-40fa-818b-a1b302d7eb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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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5 00:00│ST星源(000005):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十次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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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截至 2024 年 3 月 4 日,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9 个交易日低于 1 元/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规定,若公司股票收
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1 元/股,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1.15 条的规定,若公
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3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
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1 条的规定,在深交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仅发行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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