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008 神州高铁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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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7:50 │神州高铁(000008):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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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54 │神州高铁(000008):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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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54 │神州高铁(000008):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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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54 │神州高铁(000008):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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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54 │神州高铁(00000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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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52 │神州高铁(00000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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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51 │神州高铁(000008):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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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7:52 │神州高铁(000008):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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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7:52 │神州高铁(000008):关于收到法院听证通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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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03 │神州高铁(00000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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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7:50│神州高铁(000008):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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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高铁(000008):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5/195798f3-d65b-4fcc-bf5a-99a2d8d571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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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54│神州高铁(000008):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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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高铁(000008):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30d8dc26-2e8c-40f3-808c-00ac054b64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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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54│神州高铁(000008):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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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是指公司以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外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关联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相同。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做好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
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具体对公司财务过程、资金流程等进行监管,加强对公司日常财务行为的控制和监控,定期对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检查,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
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公司应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如相关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
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
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启动罢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公司监事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第十六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有权视情形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或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止大股东资金
占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dc57a796-ac1b-4642-b4ad-ff6b6bbdd3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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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54│神州高铁(000008):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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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
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下属控股子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均由公司统筹负责。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本管理办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二) 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
(三) 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
第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责任部门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且单笔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的,由公司董事长研究决定。超过上述董事长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证券投资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监察审计部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监管。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
个月内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本节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
应超过已审议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投资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投资目标投资价值分析,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
模及期限,形成初步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进行正式评估,并按上述审批权限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授权人员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保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
资金的运作和管理。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在相关决策机构批准的证券投资金额和期限内,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资金账户中的资金
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的运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日常
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六条 公司遵循稳健投资的理念,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同时,
应考虑适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期货账户、资金账户进行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
外)进行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内部审计部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
为主,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投资事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
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证券投资事宜。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
,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
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证券投资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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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54│神州高铁(00000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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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高铁(00000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8ef9e792-8f3e-4794-ae9a-7c3e58e873d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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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52│神州高铁(00000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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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
2023〕4号)的规定。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2 月 11日召开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作为公司2024 年度
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3月 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座 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
截至 2023年 12 月 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5人,注册会计师 165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
数超过 660人。
信永中和 2023年度业务收入为 40.4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 30.1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9.96 亿元。2023年度,信永
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364家,收费总额 4.56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
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建筑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23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 2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
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除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之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
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次、监督管理措施 18次、自律监管措
施 4次和纪律处分 0次。4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3次、监督管理措施 18次、自律监管措施 5
次和纪律处分 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丁慧春,2002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信永中
和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 2 家。
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梁晓燕,1994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0年开
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 10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宇,2023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信永中
和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
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主要基于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及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
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人员的经验和级别,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与
信永中和洽商签订相关业务合同。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11月 26日召开第十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已对信永中和的基本情况、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业务规模、人员信息、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
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信永中和在 2020-2023年度担任公司年度审计机构过程中,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
工作,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4年度
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12 月 11日召开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
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请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
况与信永中和洽商签订相关业务合同。
(三)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十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信永中和相关资质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06a80016-46b3-4c81-9aae-7b1ad465ed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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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51│神州高铁(000008):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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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1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会议通知的时间、形式符合相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应参加表决董事
9 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9 名,其中洪铭君、汪亚杰、司徒智博、周健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方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详情参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神州高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的议案》
详情参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神州高铁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详情参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
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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