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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1(深物业A)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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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011 深物业A 更新日期:2026-06-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6-12 16:34 │深物业A(000011):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6-06-12 16:32 │深物业A(000011):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 ├─────────┼──────────────────────────────────────────────┤ │2026-06-12 16:32 │深物业A(0000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 │2026-06-12 16:31 │深物业A(000011):深 物 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 │2026-06-12 16:31 │深物业A(00001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6-08 20:32 │深物业A(000011):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 │2026-04-28 18:11 │深物业A(000011):2026年一季度报告 │ ├─────────┼──────────────────────────────────────────────┤ │2026-04-28 18:11 │深物业A(00001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6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4-17 18:54 │深物业A(000011):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4-17 18:54 │深物业A(000011):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 ─────────┬──────────────────────────────────────────────── 2026-06-12 16:34│深物业A(000011):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6 月 29 日 14:3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6 月 22 日(周一); B 股股东应在 2026 年 6 月 16 日(即 B 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 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 39 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3.00 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披露情况:上述第 1 项提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4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2 至第 4 项提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7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2026年 6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 同)上刊登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4 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7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关于 202 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等文件。 3.上述第 2 至第 4 项提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2026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将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说明。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或通讯登记 2.登记时间:2026 年 6 月 23 日至 2026 年 6 月 28 日工作日9:00-16:30,2026 年 6 月 29 日 9:00-14:10,股东会正式 开始前20 分钟停止股东登记。 3.登记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 39 层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当日在国贸大厦 39 层会议室。 4.登记办法: ①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股东还需法人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 ②受股东委托出席会议的代表凭委托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 ③深圳市外股东可将以上有关证件传真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5.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倩颖、欧东汝 电话:0755-82211020 传真:0755-82210610 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请自理食宿及交通费用。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 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7 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6f9670ba-7e3b-4551-ade5-6a5310bd1169.PDF ─────────┬──────────────────────────────────────────────── 2026-06-12 16:32│深物业A(000011):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7 次会议,审议了 《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6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经关联人对相关事项回避表决:(1 )通过了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将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通过了 2026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董事会通过后 即可实施,并将在股东会上进行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公司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董事(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2026 年度。 三、薪酬/津贴标准及发放 (一)董事薪酬/津贴标准及发放 1.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为 12 万元/人/年(税前),按月度发放。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2.内部董事,即在本公司承担除董事职责以外的其他管理职责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相应工作职责对应的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考核和激励方案执行,其董事职务不单独领取薪酬或津贴。内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或任期激励收入 )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 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以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确定,并根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中长期激励收入(或任期激 励收入)实行锁定期管理,具体以公司审议批准的专项激励方案为准,其中,任期激励收入须在任期考核结束后予以发放。 3.专职董事长薪酬由国资主管单位核定;股东派出董事薪酬按派出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4.除上条规定外,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及发放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或任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以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确定 ,并根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中长期激励收入(或任期激励收入)实行锁定期管理,具体以公司审议批准的专项激励方 案为准,其中,任期激励收入须在任期考核结束后予以发放。 四、其他说明 1.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扣除应由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其他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实际绩效和激励收入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 发放。 3.上述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五、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7 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 3 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65cf3aac-4a59-4e27-95b6-d29a31a85e32.PDF ─────────┬──────────────────────────────────────────────── 2026-06-12 16:32│深物业A(0000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特别提示: 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 〔2023〕4号)的规定。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前身是成立于 1981 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 年经北京市财政 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 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首席合伙人为李惠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5 层。 致同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序号:NO0014469),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获准从事特 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以及首批取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内地事务所从事 H股 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并在美国 PCAOB 注册。致同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致同是致同国际(Grant Thornton)的中国成员所。 截至 2025 年末合伙人数量 244 名,注册会计师人数 1361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 400 名。 致同 2025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 26.84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21.64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5.68 亿元。2025 年度上市公 司审计客户 303 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上市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收费总额 4.02 亿元;2025 年年报审计挂牌公司客户 171 家,审计收费 4 296.16 万元;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5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5 年末职业风险基金 2126.98 万元。 致同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5 次、监督管理措施 19 次、自律监管措施 14 次和纪律处分 3 次。81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20 次、自律监管措施 12 次和纪律处分 6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合伙人:赵娟娟,2007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开始在致同执业,2024 年开始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 6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7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周义兰,201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开始在致同执业,2024 年开始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 3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 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范晓红,200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 年开始在致同执业,2024 年开 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 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0 份,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9 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1份。 2.诚信记录 上述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 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致同审计服务收费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 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根据上述审计费用定价原则,2026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105 万元(含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 64 .6 万元、内控审计服务 15.6 万元、公司所属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费用 14.8万元及年度审计意见书等增值服务 10 万元),与 2025 年度审计费用持平。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6月 12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第 5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在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对选聘程 序以及对致同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进行了认真审核和评价,认为致同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具有 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 公司 2026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6月 12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7 次会议,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 会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费用合计为人民币 105 万元,并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7 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第 5次会议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 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f3df2b12-ea7e-4e63-ba79-4f108601a5a8.PDF ─────────┬──────────────────────────────────────────────── 2026-06-12 16:31│深物业A(000011):深 物 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 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成员: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人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公司治理,推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向市场对标,促进企业改革发展, 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合法合规。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福利、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要求,完善配套制度,全面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入分配工作。 (三)坚持激励约束并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同经营责任和风险相适应,与经营业绩考核密切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 降薪酬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坚持薪酬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 公司应按照证券和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情况,包括决策程序、确定依据及实际支付情况等。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 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 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结构与支付 第九条 薪酬总额决定机制 严格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坚持效益导向与公平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本制度所称薪酬 总额,是指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为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支付的各类劳动报酬的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 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补偿等 。公司薪酬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公司每年度紧扣发展战略,依照上级政策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科学编制 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并实施全过程管控和监督。公司薪酬总额在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基础上,根据劳动生产率、行业效率、全国城镇单 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对标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水平合理确定员工薪酬标准和水平。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与公司经济效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实行“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联动机 制。在公司整体薪酬总额预算框架内,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及增长幅度。公司依法依规规范内部分配秩序,调节 不合理过高收入,实现薪酬与责任、风险、贡献相匹配,促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的津贴标准参考市场水平等因素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之日起执行,按月度发放。 (二)在公司担任管理职位的其他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情况,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薪酬福 利制度领取薪酬。 (三)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与支付 在公司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或任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 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具体根据国资监管政策等确定。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确定,并根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在 年度报告披露和经营业绩考核完成后支付,并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经营业绩考核;绩效年薪中须设定一定比例实行递延支付, 递延比例和递延期限应与业务风险存续情况相匹配,递延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3 年。递延部分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岗位的风险暴露 情况,在递延期限内按有关规定兑现。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或任期激励收入):实行锁定期管理,具体以公司审议批准的专项激励方案为准。其中,任期激励收入 须在任期考核结束后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亏损年度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 求。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发 。 第四章 薪酬调整与追索扣回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 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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