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012 南 玻A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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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14│南 玻A(000012):南 玻A: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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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玻A(000012):南 玻A: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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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南 玻A(000012):南 玻A: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玻集团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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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南玻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0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经查验,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
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0 月 25 日下午 14:45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0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15:00 的任意
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六路南玻集团新办公楼二楼报告厅。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系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06名,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 788,939,477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03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139,362,43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54%。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的查验,出席公司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1,927,7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其中,A 股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9 人,代表股份 101,927,782 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93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87,011,6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7%;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14 人,代
表股份 684,030,807 股,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7 人,代表股份 2,980,888 股。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包括《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相关议案已于会议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会议实际审议
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
律师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3,083,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26%;反对 4,506,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57%;弃权 1,348,8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3,506,9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0%;反对 4,506,707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弃权 1,348,8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
。
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的提案、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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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南 玻A(000012):南 玻A: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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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玻A(000012):南 玻A: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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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南 玻A(000012):南 玻A: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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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玻A(000012):南 玻A: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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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0:00│南 玻A(000012):南 玻A: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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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玻A(000012):南 玻A: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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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0:00│南 玻A(000012):南 玻A: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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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
2023〕4 号)的规定。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
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22 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5)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6)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 0014469
2、人员信息
截至 2023 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 225 名,注册会计师 1,364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
会计师超过 400 人。
3、业务信息
(1)致同所 2023 年度业务收入 270,337.32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459.50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50,183.34 万元;
(2)致同所 2023 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57 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 35,481.21 万元;2023 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 163 家,
审计收费 3,529.17 万元。2023 年度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6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1)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9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3 年末职业风险基金 815.09 万元;
(2)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5、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10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30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10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杨华,200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 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2023 年开始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5 份;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 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3 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邓金超,2011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2024 年开始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 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邱连强,199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8 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2009 年
成为致同所技术主管合伙人;2023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7 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
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4 年度审计费用 300 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财务审计费用 27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30 万元。
定价原则: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在公允合理
的原则下双方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等方
面进行了审查,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未来审计工作需求,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以及年度审计的一致性,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从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等相关业务,聘期一年。
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在公允合理的原则下双
方协商确定 2024 年度审计费用为 300 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财务审计费用 27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30 万元。
委员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10月 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以 8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从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
内控审计等相关业务,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决议;
3、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及相关资质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8/bdd47307-d273-4270-9020-017c3113c7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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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0:00│南 玻A(000012):南 玻A: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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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玻A(000012):南 玻A: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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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0:00│南 玻A(000012):南 玻A: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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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玻A(000012):南 玻A: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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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4 00:00│南 玻A(000012):南 玻A: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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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玻A(000012):南 玻A: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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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00:00│南 玻A(000012):南 玻A: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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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玻集团”)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在深圳市
南山区蛇口工业六路南玻集团新办公楼二楼一号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会议形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江华先生主持。会
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所有监事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详见同日公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南玻
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二、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监事会对该半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详见同日公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南玻集团《202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以及公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南玻集团《2024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6/a720e767-6e66-41f1-9b0d-8f5577b9d4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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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00:00│南 玻A(000012):南 玻A: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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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玻A(000012):南 玻A: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6/d945362d-d4a9-4176-9be8-63c7816d14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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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00:00│南 玻A(000012):南 玻A: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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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玻A(000012):南 玻A: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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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00:00│南 玻A(000012):南 玻A: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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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玻A(000012):南 玻A: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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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00:00│南 玻A(000012):南 玻A: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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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准
则解释第 17 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三方面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
前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4、变更日期
公司按准则解释第 17 号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说明
根据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完善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原则及披露要求;
2、明确企业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界定、范围以及披露要求;
3、完善对于租赁准则中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要求。
详细内容见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7 号。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要求而进行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3/3a3e3196-4ad6-40fb-aab7-df3f0699fd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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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00:00│南 玻A(000012):南 玻A: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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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玻A(000012):南 玻A: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6/1d84cff1-9655-42a1-8847-4a861d52b6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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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00:00│南 玻A(000012):南 玻A: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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