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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沙河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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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014 沙河股份 更新日期:2024-03-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2-06 00:00│沙河股份(000014):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沙河股份(000014):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05/fdcb5f44-2819-46c5-bc0f-e2cce9016057.PDF ─────────┬──────────────────────────────────────────────── 2024-02-06 00:00│沙河股份(000014):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 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4年 2月 5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以 3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因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合理预计。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预计与控股股东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 1,042.78 万元,202 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 764.04 万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陈勇先生、胡月明先生、杨岭先生、麻美玲女士、严中宇先生、史晓梅女士回避了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2024-04)。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06/37a7bc30-c7dc-4a24-8224-06d4d6384711.PDF ─────────┬──────────────────────────────────────────────── 2024-01-24 00:00│沙河股份(000014):2023年度业绩预告 ─────────┴────────────────────────────────────────────────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3年 1月 1日—2023年 12月 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同向上升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盈利:46,000 万元—55,000 万元 盈利:24,868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84.98%—121.17%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盈利:45,000 万元—54,500 万元 盈利:8,675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418.73%—528.24%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1.9005 元/股—2.2723 元/股 盈利:1.0274 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 计师事务所在本报告期的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业绩变动主要原因:报告期内深业鹤塘岭花园项目结转房地产收入,相应利润增加。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公司 2023年度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为准。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我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23/dd9dd56b-1ecc-479a-93f9-47fb5e051c89.PDF ─────────┬──────────────────────────────────────────────── 2024-01-04 00:00│沙河股份(000014):沙河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致: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 会 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3 年 12 月 1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 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 2222 号沙河世纪楼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陈 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月 3日 9:15至 9:25,9:30 至 11:30,13 :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3 日 9:15 至 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合计 16 人,代表股份 82,729,47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792%。 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82,635,4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864%; 反对 94,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13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 82,635,4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864%; 反对 94,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13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04/e26bb123-669f-4a52-bf26-ebdbc7465703.PDF ─────────┬──────────────────────────────────────────────── 2024-01-04 00:00│沙河股份(000014):沙河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3日(星期三)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月 3日 9:15—9:25、9:30—11:30和1 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月 3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 2222号沙河世纪楼四楼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82,729,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7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82,371,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3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人,代表股份 35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人,代表股份 39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3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人,代表股份 35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 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总表决情况: 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A 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股 (股) 东大会有效表 (股) 东大会有效表 (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决权股份总数 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的比例 的比例 82,635,470 99.8864% 94,000 0.1136% 0 0.0000%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A 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股 (股) 东大会中小股 (股) 东大会中小股 (股) 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 东所持有效表 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决权股份总数 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的比例 的比例 299,400 76.1057% 94,000 23.8943% 0 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总表决情况: 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A 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股 (股) 东大会有效表 (股) 东大会有效表 (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决权股份总数 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的比例 的比例 82,635,470 99.8864% 94,000 0.1136% 0 0.0000%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A 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股 (股) 东大会中小股 (股) 东大会中小股 (股) 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 东所持有效表 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决权股份总数 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的比例 的比例 299,400 76.1057% 94,000 23.8943% 0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黄亮、何子楹 ;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04/616600be-1548-43b7-b7ae-4460da211772.PDF ─────────┬──────────────────────────────────────────────── 2023-12-29 00:00│沙河股份(000014):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16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52)。本次会议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为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便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4.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3日(星期三)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 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前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 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止2023年12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2222号沙河世纪楼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 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 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2.提案审议和披露情况 提案 1.00 和提案 2.00 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 2023年 12月 16 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51 )等相关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 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进行登记;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融资融券股东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股东名 册。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如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受托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及受托证券公司的有关股东账户卡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通过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 2.登记时间:2024年1月2日8:30-12:00,14:00-17:30。 3.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2222号沙河世纪楼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 .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它事项 1.联系方式 (1)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2222号沙河世纪楼 (2)邮政编码:518053 (3)联系电话:0755-86091298 (4)传 真:0755-86090688 (5)邮 箱:wangfan@shahe.cn (6)联 系 人:王凡 2.会议费用:与会股东或代理人所有费用自理 3.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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