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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0(深华发A)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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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020 深华发A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5-17 15:34 │深华发A(000020):深 华 发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5]C0051号(1) │ ├─────────┼──────────────────────────────────────────────┤ │2026-05-17 15:34 │深华发A(000020):深华发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5-13 16:39 │深华发A(000020):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 │2026-05-07 21:22 │深华发A(000020):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 ├─────────┼──────────────────────────────────────────────┤ │2026-05-07 21:22 │深华发A(000020):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 ├─────────┼──────────────────────────────────────────────┤ │2026-04-28 21:02 │深华发A(000020):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 ├─────────┼──────────────────────────────────────────────┤ │2026-04-24 19:55 │深华发A(000020):网络业绩说明会公告 │ ├─────────┼──────────────────────────────────────────────┤ │2026-04-20 21:10 │深华发A(000020):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 │2026-04-20 21:10 │深华发A(000020):内控审计报告 │ ├─────────┼──────────────────────────────────────────────┤ │2026-04-20 21:09 │深华发A(000020):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 ─────────┬──────────────────────────────────────────────── 2026-05-17 15:34│深华发A(000020):深 华 发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5]C0051号(1) ─────────┴──────────────────────────────────────────────── 致: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 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411栋华发大厦东座六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李 中秋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71人(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9名,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136,050,056股( 其中A股股份数119,460,496股,B股股份数16,589,56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469%。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 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5,984,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20%; 反对6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73%;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7%。 (二)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35,984,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20%; 反对6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73%;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7%。 (三)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35,982,0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00%; 反对6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93%;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7%。 (四)表决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35,984,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20%; 反对6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73%;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7%。 (五)表决通过了《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35,980,55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89%; 反对6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04%;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7%。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同意16,689,1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764%; 反对7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183%;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4%。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135,979,0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78%; 反对7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15%;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7%。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35,980,2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87%; 反对6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84%;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9%。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 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 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54fffa91-68f0-4292-8ed7-c30a6d31755f.PDF ─────────┬──────────────────────────────────────────────── 2026-05-17 15:34│深华发A(000020):深华发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深华发A(000020):深华发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b240027c-e5b2-45aa-978c-e6b94a74e13b.PDF ─────────┬──────────────────────────────────────────────── 2026-05-13 16:39│深华发A(000020):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 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15)。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度股东 会,本次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再次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5 月 15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15 日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5 月 08 日 B 股股东应在 2026 年 04 月 30 日(即 B 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7、出席对象: (1)截止到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式样附后);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 411 栋华发大厦东座六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 2026 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 非累积投票提案 √ 预计情况的议案》 7.00 《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8.00 《关于续聘 202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2、听取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3、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见 2026 年 4 月 21 日的公司公告。 4、本次股东会提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本次审议的第 6 项议案《关于 2026 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涉及控股股东;因此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 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该议案表决,也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等 1.登记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证券账户卡、持股证明,授权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人身 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6 年 5月 13 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00) 3.登记地点: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联系方式 1、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 411 栋华发大厦东座六楼 联系人:牛卓 电 话:0755-86360201 电子邮箱:huafainvestor@126.com 2、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4/16c8b9cd-9908-4a34-a001-08bd26ecbb63.PDF ─────────┬──────────────────────────────────────────────── 2026-05-07 21:22│深华发A(000020):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武汉中恒集团”)持有公司 A股股份 119,289,8 94 股(股票代码:000020),占公司总股本的 42.13%,本次累计被轮候冻结 119,289,89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2.13%,占武 汉中恒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10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股东冻结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6)粤 0304 财报 427 号)及《财产保全结果通知 书》((2026)粤 0304 执保 18639 号),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所持有本公 司深华发 A(股票代码:000020)无限售流通股 119,289,894 股被司法轮候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一)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 轮候冻结股 本次轮 本次冻 是否为 起始日 到期日 轮候机关 名称 第一大 数(股) 候冻结 结占公 限售股 股东及 占其所 司总股 及限售 一致行 持股份 本的比 类型 动人 比例 例 武汉 是 119,289,894 100% 42.13% 否 2026 年 4 2029年 4 深圳市福田区 中恒 月 15 日 月 14 日 人民法院 集团 合 116,489,894 计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或拍卖等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 累计被冻结 累计被标 合计占其 合计占公 比例 数量 记数量 所持股份 司总股本 比例 比例 武汉中恒集团 119,289,894 42.13% 119,289,894 119,289,894 100% 42.13% 李中秋 2,830,000 1% 2,830,000 2,830,000 100% 1% 合 计 122,119,894 43.13% 122,119,894 122,119,894 (二)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武汉中恒集团共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119,289,894 股(股票代码:000020),占公司总股本的 42.13%,其境 外子公司勝銀投資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B股股份 1,408,600 股(股票代码:200020),占公司总股本的 0.5%;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 116,100,000 股,占其所持本公司总股份的 96.19%,占公司总股本的41.0%;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数为 119,289,894 股,占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 98.83%,占公司总股本的 42.63%;累计被轮候冻结股数为119,289,894 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98.83%,占公司 总股本的42.63%;累计被再次轮候冻结股数为 119,289,894 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98.83%,占公司总股本的 42.63%;公司实际 控制人李中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83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总数 283 万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0%。 二、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粤0304 财报 427 号); 2、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2026)粤 0304 执保 18639 号); 3、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2026)深国仲受 2556 号-4)。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8/f762db67-bcf2-4d5d-b0f2-b14ca81161fe.PDF ─────────┬──────────────────────────────────────────────── 2026-05-07 21:22│深华发A(000020):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2026)深国仲受 2556号-4)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仲裁第二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2,199,989,041.09 元 4、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此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此次公告涉及的资产查封,系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根据仲 裁申请人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科)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该措施不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也不是影响公司损益的原因。 一、本案财产保全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6)粤 0304 财报 427 号)及《财产保全结果通知 书》((2026)粤 0304 执保 18639 号),主要内容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 科)与被申请人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及我公司因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 2026)深国仲受 2556 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恒集团及公司名下价值 2 ,199,989,041.09 元的财产。上述财产中包括公司华发大厦(部分物业对外出租)、公明房产(因城市更新改造已全部拆除)及土地 (【宗地号:A627-0005、A627-0007土地已置出给控股股东旗下子公司,公司已经实际交付,尚未办理过户手续)、银行账户、同时 轮候冻结武汉中恒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具体清单如附件。 同期,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下发的《仲裁通知》((2026)深国仲受 2556 号-4),申请人为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第 一被申请人: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房地产开发 经营合同纠纷申请仲裁,仲裁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2,199,989,041.09 元。 二、本次案件涉及的前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8月 26 日与武汉中恒集团、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科”)及深圳市万科光明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光明”)签署了《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书 》、《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和《房屋收购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2016 年 9 月 12 日,深圳万科因《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起诉公司及武汉中恒集团,深圳国际 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2017 年 8 月作出裁决。案件进展详见 2016 年 9 月 14 日、2016 年 11 月 01 日、2 016 年 11 月 16日、2017 年 2月 18 日、2017 年 3 月 24日、2017 年 4 月 25 日、2017年 7月 1 日、2017 年 8 月 18日及 20 18 年 2 月 9日、2018 年 8月 25日、2018 年 9月 7日、2020 年 4 月 21 日、2021 年 6月 3 日及 2021年 7月 22 日、2022 年 7月 14 日及 2026 年 2月 26 日、2026 年 4 月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 三、简要说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因场地占用纠纷公司起诉深圳桑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桑达雅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中电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案值 425.465268 万元,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2、因不当得利纠纷,公司起诉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案值193.00245 万元,该案目前二审审理中; 3、因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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