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021 深科技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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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6:59│深科技(000021):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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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9 日 14:3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4 年 11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9 日 9:15 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2、 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 7006 号深科技会议中心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 集 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 主 持 人:董事长韩宗远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486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49,789,5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1.6375%。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5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26,164,4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 40.1236%。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481 人,代表股份数量 23,625,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39%。
2、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提案审议情况
公司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1 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序号 提案名称
提案 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 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序号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股数/票数 注1 股数/票数 注1 股数/票数 注1 结果
占比 占比 占比
提案 1 648,132,825 99.7451% 1,006,752 0.1549% 650,000 0.1000% 通过
注 1:占比,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序号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股数/票数 注2占比 股数/票数 注2占比 股数/票数 注2占比 注3结果
提案 1 21,968,331 92.9873% 1,006,752 4.2614% 650,000 2.7513% 通过
注 2:占比,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注 3:同总体表决结果。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王倩、肖宇轩律师
3、 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长
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37aa987d-0c6d-4951-85ca-5b1802e0ac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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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6:59│深科技(000021):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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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技(000021):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c20da0c8-8ce6-45fd-aa1f-70066b913e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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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9:07│深科技(00002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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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东博旭(香港)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持有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科技”)87,387,217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5.60
%)的股东博旭(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旭公司”)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
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924,1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70%),且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额度将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 博旭公司的基本情况
1、减持主体的名称:博旭(香港)有限公司
2、减持主体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至目前,博旭公司持有公司 87,387,217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5.
60%。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博旭公司出具的《博旭(香港)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起人所持股份及该部分股份因深科技实施权益分配方案等所获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不超过 10,924,100 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0.70%。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股本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
5、减持期间: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4 年 11 月 25日-2025 年 2 月 22 日)。
6、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二)承诺事项
博旭公司计划减持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意向、承诺的情形。
(三)其他说明
博旭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
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博旭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即上市公司大股东因减持股份或者被动稀释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自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
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仍应当遵守该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三、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博旭公司将根据市场等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4、博旭公司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
性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博旭(香港)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1/527675a2-1190-447c-ac03-ab4a70c566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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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36│深科技(000021):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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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该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全体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应参与表决董事 9 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9 人,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一、 审议通过了《2024 年第三季度经营报告》
审议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二、 审议通过了《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同日公告 2024-036)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此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三、 审议通过了《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专项审计报告(2024年 9 月 30 日)》(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
com.cn)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此议案。
审议结果:表决票 9 票,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表决 3 票,关联董事刘汉清先生、刘燕武先生、董大伟先
生回避表决,表决通过。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详见同日公告 2024-037)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此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同日公告 2024-038)
审议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7d2dd7b9-434f-4e52-a1c4-88626cd443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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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35│深科技(000021):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专项审计报告(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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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技(000021):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专项审计报告(2024年9月30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294540ad-67ef-4349-a2c4-5a588e84eb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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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35│深科技(000021):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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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2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该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全体监事,应参与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1、 公司监事会对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议《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6ea3767c-a9c5-4fa5-a991-a56b840768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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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34│深科技(000021):关于召开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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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技(000021):关于召开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50a45d91-09b9-4777-ba8a-961610a46e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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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34│深科技(000021):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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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技(000021):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d7c7ac18-cf85-4c56-899a-262efd0059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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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32│深科技(000021):2024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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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 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3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3
人。经全体独立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独立董事白俊江先生主持。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专项审计报告(2024年 9 月 30 日)》
我们认为: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事项能够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遵循了公平、
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的中国
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理等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
大信专审字[2024]第 1-03254号《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专项审计报告》,经审阅,我们同意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所出具的以上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议案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决议。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fd20ef44-a12c-4b91-8bc8-4667f9694e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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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32│深科技(00002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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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技(00002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e18a41ba-87d7-4090-b41c-ad36152c26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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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深科技(000021):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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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该次
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全体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9 人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的议案》(详见同日公告 2024-033 号
《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的公告》)
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实施完成了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1,560,587,58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30 元人民币现金。
根据公司《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派息时,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根据该公式,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
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如下: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1.26-0.13=11.13 元/股;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7.39-0.13=17.26 元/股。
公司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为 11.13 元/股,预留
授予行权价格为 17.26 元/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此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8620273b-bcd7-4831-a7c3-293247bfdc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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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深科技(000021):关于深科技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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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科技”)签署
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担任深科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
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就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
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
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
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调整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调整所涉及的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调整,公司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深圳长城
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3 年 2 月 20 日至 2023 年 3 月 2 日,深科技在公司内部网站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
4.2023 年 4 月 7 日晚,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
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128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
深科技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5.2023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3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7.2023年 5月 9日,公司公告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周俊祥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
就公司拟召开的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8.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 202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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