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021 深科技 更新日期:2026-02-0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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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09 │深科技(000021):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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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09 │深科技(00002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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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09 │深科技(00002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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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09 │深科技(00002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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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09 │深科技(000021):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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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09 │深科技(000021):非公开信息知情人保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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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09 │深科技(000021):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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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09 │深科技(00002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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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09 │深科技(00002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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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09 │深科技(000021):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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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09│深科技(000021):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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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
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
ESG)绩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
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及ESG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管理工作组及可持续发展工作组,投资管理工作组及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皆由公司总裁
任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另设副组长一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创新战略、投资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进行审议,同时对公司 ESG 愿景,战略目标、政策制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
披露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并评价公司 ESG 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 对公司重大 ESG 相关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八)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有关规定,议案内容需公司股东会批准的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将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管理工作组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一)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投资管理工作组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
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管理工作组;
(三)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向可持续发展工作组提交年度 ESG 报告,ESG相关重大投资等事项情况和可行性分析;
(四) 由投资管理工作组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进行初审,并形成正式的书面提案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管理工作组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
会,同时反馈给投资管理工作组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应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战略
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会议以通
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的,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工作组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予以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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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09│深科技(00002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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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信
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
本制度。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
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
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
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
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
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
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
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
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
董事会秘书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要求向董事会办
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因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不符合有关规定、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报
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将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相关人员视情形根据公司处分清单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中的定义相一致。
第十八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若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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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09│深科技(00002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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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技(00002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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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09│深科技(00002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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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条本工作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
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核实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
足,并发表核实意见。对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约定需追缴收益情形的,向负有责任的激励对
象追讨因股权激励所获得的收益。
(四) 核实公司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明确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其他职权及董事会授
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决定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 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 公司财务报表;
(四) 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应召开至少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
等方式进行通知,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 会议期限;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包括电话会议方式)。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如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
的,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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