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029 深深房A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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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6:30 │深深房A(000029):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资金收益产品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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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7:31 │深深房A(000029):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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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7:30 │深深房A(000029):关于授权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购买资金收益产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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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7:30 │深深房A(000029):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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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8:29 │深深房A(00002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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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8:20 │深深房A(00002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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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 │深深房A(000029):深房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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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 │深深房A(000029):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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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 │深深房A(000029):深房集团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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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 │深深房A(000029):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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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6:30│深深房A(000029):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资金收益产品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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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购买的资金收益产品基本情况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11月 2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购买资金收益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高流
动性的货币基金等,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 11 月 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授
权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购买资金收益产品的公告》。
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近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的资金收益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产品 产品 交易对方 购买 基金份额 产品 近 7日 是否
号 名称 类型 金额 确认日 期限 年化收 存在
益率 关联
关系
1 红土 货币 红土创新 5,000 2024年 12 无固 2.1520% 否
创新 基金 基金管理 月 3日 定期
优淳 有限公司 限
货币
B
二、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资金收益产品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产品 产品 交易对方 购买 基金份额 产品 近 7日 是否 赎回情况
号 名称 类型 金额 确认日 期限 年化收 存在
益率 关联
关系
1 南方 货币 南方基金 70,000 2021年 无固 1.7670% 否 (1)2021年 9月
收益 基金 管理股份 6月 2日 定期 23日赎回40,900万
宝 B 有限公司 限 元。
(2)2022年 3月
23日赎回 9,900万
元。
(3)2023年 1月
16日赎回 1,980万
元。
2 鹏华 货币 鹏华基金 60,000 2021年 无固 1.7390% 否 (1)2021年 9月
金元 基金 管理有限 6月 3日 定期 23日赎回39,000万
宝 公司 限 元。
(2)2022年 3月
23日赎回 1,600万
元。
(3)2023年 3月
20日赎回11,700万
元
3 鹏华 货币 鹏华基金 39,000 2023年 11 无固 1.7390% 否 无
金元 基金 管理有限 月 27日 定期
宝 公司 限
4 鹏华 货币 鹏华基金 21,000 2023年 11 无固 1.7390% 否 无
金元 基金 管理有限 月 30日 定期
宝 公司 限
5 南方 货币 南方基金 4,000 2024年 5 无固 1.7670% 否 无
收益 基金 管理股份 月 9日 定期
宝 B 有限公司 限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的资金收益产品余额为 98,615.42万元人民币(其中南方收益宝 B 余额为 23,230.87 万
元,鹏华金元宝余额为70,384.55万元,红土创新优淳货币 B余额为 5,000.00万元)。
三、备查文件
基金交易确认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4/57490e1c-0dc0-4a24-9bca-0b7d9438d9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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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7:31│深深房A(000029):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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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星期五)以通讯
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材料已于11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各位董事。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的董事9名。会议的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授权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购买资金收益产品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授予管理层在投资额度范围内行使购买资金收益产品决策权和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的权利。实际购买资金收益产品时,
需按规定经集团党委会审议后,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按照国资监管有关规定具体落实。其中,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在
授权期限内可以滚动使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投资品种为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货币基金等;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
年内。
《关于授权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购买资金收益产品的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上披露。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深房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深房集团本部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深房集团本部绩效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3/b935de44-a72b-43ea-bef0-0838085c00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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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7:30│深深房A(000029):关于授权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购买资金收益产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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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深房A(000029):关于授权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购买资金收益产品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3/a0d75dec-f5eb-4f57-a6a2-ddd131e00e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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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7:30│深深房A(000029):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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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以通讯方
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材料已于2024 年 11 月 19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各位监事。会议应出席的监事 5 名,实际出席的监事
5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授权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购买资金收益产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董事会授权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购买资金收益产品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公司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关于授权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购买资金收益产品的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上披露。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3/9e12e5b5-730b-469e-978d-5dd9219162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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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8:29│深深房A(00002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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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深房A(00002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9/f4d8b47b-51dd-4994-be05-57cee33cbf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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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8:20│深深房A(00002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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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 0 二四年十一月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中银大厦 A 座 27 层
电话:(0755)83566190 传真:(0755)83566180 网址:www.everwinlawyer.cn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
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
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
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9 月 30日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年 9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相关董事会决议,于2024 年 10 月 24 日刊登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时
间、网络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告知全体股东,并说明了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8日下午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南路深房广场48楼 A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唐小平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 月 8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8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1人,代表公司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出
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授权委托书。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30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3,755,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302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共 305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 63,755,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302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我们认为,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一致。
本次会议对审议事项按照公告所载明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深圳市国有股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
案进行了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统计数。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会议所表决的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同意 55,970,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890%;反对 6,051,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914%;弃权 1,733,8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7195%。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9/5ad6db84-25f1-4aa1-8dff-e5f88af5af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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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深深房A(000029):深房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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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
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工作组具体工作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
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
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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