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029 深深房A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08 18:29│深深房A(00002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深深房A(00002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9/f4d8b47b-51dd-4994-be05-57cee33cbf97.PDF
─────────┬────────────────────────────────────────────────
2024-11-08 18:20│深深房A(00002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 0 二四年十一月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中银大厦 A 座 27 层
电话:(0755)83566190 传真:(0755)83566180 网址:www.everwinlawyer.cn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
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
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
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9 月 30日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年 9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相关董事会决议,于2024 年 10 月 24 日刊登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时
间、网络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告知全体股东,并说明了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8日下午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南路深房广场48楼 A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唐小平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 月 8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8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1人,代表公司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出
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授权委托书。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30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3,755,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302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共 305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 63,755,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302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我们认为,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一致。
本次会议对审议事项按照公告所载明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深圳市国有股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
案进行了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统计数。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会议所表决的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同意 55,970,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890%;反对 6,051,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914%;弃权 1,733,8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7195%。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9/5ad6db84-25f1-4aa1-8dff-e5f88af5af42.PDF
─────────┬────────────────────────────────────────────────
2024-10-31 00:00│深深房A(000029):深房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
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工作组具体工作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
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
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
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
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
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476ae31c-ad2f-46ff-8e2d-db94a3383728.PDF
─────────┬────────────────────────────────────────────────
2024-10-31 00:00│深深房A(000029):2024年三季度报告
─────────┴────────────────────────────────────────────────
深深房A(000029):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74c039f6-4a0b-4757-a2e6-5a580afc3a74.PDF
─────────┬────────────────────────────────────────────────
2024-10-31 00:00│深深房A(000029):深房集团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切实做好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
办法》《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指引(试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合规
管理重点工作。
第三条 合规委员会及其委员应遵守《公司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是合规委员会议事的主要形式。按规定参加合规委员会会议是履行委员职责的基本方式。本实施细则对
出席和列席合规委员会会议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合规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委员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为法律
专业人士)。
第六条 合规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合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合规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责。
第八条 合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公司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补选委员。
第九条 合规委员会下设合规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合规工作组具体工作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统筹协调推进合规管理工作;
(二)明确合规管理目标、战略规划,审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年度计划、年度报告等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研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研究首席合规官的任免、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和职责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研究重大合规风险管理策略、重大合规风险事件的应对措施;
(六)研究重大违规事项,提出对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七)指导、监督和评价公司合规管理工作;
(八)经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或者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合规工作组负责做好合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二)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三)合规年度报告;
(四)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材料。
第十二条 合规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召开会议,对议案进行讨论,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合规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
员主持。
第十四条 合规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应在接到提议后七日内,召集和主持合规委员会
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通知包括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期限、委员出席会议的要求、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议
案及说明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合规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七条 出席合规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有权依据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讨论同委员利益相关的议题时,相关委员应回避。第十九条 首席合规官应列席合规委员会会议,合规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合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合规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接受问询等;必要时,也可邀请有
关中介机构、专家列席会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代理人姓名;
(三)列席人员姓名及记录人员姓名;
(四)会议议程和议案主要内容;
(五)出席委员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六)会议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书面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52140516-2395-4245-9c9b-5a197100b569.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