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036 华联控股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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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52 │华联控股(000036):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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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50 │华联控股(000036):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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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50 │华联控股(000036):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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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50 │华联控股(000036):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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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49 │华联控股(000036):华联控股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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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49 │华联控股(000036):华联控股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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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49 │华联控股(000036):华联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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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49 │华联控股(000036):华联控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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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49 │华联控股(000036):华联控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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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47 │华联控股(000036):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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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52│华联控股(000036):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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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控股(000036):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84578cd5-a8e1-4b6d-ba70-728ceb41f6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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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50│华联控股(000036):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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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月 25 日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会议通知发出时间为 8 月 15日,会议通知主要以邮件、微信、电话方式送达、通告。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7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龚泽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报告的详细内容同日单独公告,公告编号为:2025-052、2025-053。
2.审议《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详细内容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3.审议《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同日单独公告,公告编号为:2025-054。
4.审议《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同日单独公告,公告编号为:2025-055。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e854b1a8-263d-49de-a946-b7a0ccc0db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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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50│华联控股(000036):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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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控股(000036):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0fe28588-dd1f-452e-8db9-ce5ffd3c29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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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50│华联控股(000036):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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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控股(000036):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eac1e388-d100-421a-9dcb-9243237886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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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49│华联控股(000036):华联控股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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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权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联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第 7.5.7 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的规定,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方式”中增加“第五节 互动易平台”,具体新增条款内容如下:
序号 内 容
1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信
息发布及回复的总体要求:
(一)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严格遵
守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二)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
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三)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2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容的规范要求: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
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
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
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
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当谨
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
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
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
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
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 第四十八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公司应当及时回复投
资者问题,董事会秘书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
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
公室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
会办公室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至互动易
平台。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
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
等,未在上述表格中对比列示。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ff7b1190-9372-43a1-9253-5f9b8673fb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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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49│华联控股(000036):华联控股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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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本次修订主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4月 7 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八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中,新增加以下条款:
序号 内 容
1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2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3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采取暂缓披露的,应当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未来披露的条件或情形。
4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6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7 第五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将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
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相关流程给予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相关流程中给
予审批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相关流程中给予审
批意见。
8 第五十三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9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10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11 第五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12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13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
等,未在上述表格中对比列示。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d9b12a8a-448b-4775-bdd4-b5a1da58af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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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49│华联控股(000036):华联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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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控股(000036):华联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ed3c8c4b-807f-493f-a8be-66231a41a1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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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49│华联控股(000036):华联控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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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控股(000036):华联控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9300ea10-6ccd-4820-8eed-e9424c73adb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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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49│华联控股(000036):华联控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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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
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出现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外,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出现下列情形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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