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059 华锦股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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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7:12 │华锦股份(000059):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更新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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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7:11 │华锦股份(000059):更正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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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7:22 │华锦股份(000059):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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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7:21 │华锦股份(000059):第八届第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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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7:19 │华锦股份(000059):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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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7:19 │华锦股份(00005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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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0:00 │华锦股份(00005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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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0:00 │华锦股份(00005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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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0:00 │华锦股份(000059):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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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0:00 │华锦股份(000059):关于子公司盘锦北方沥青与北方节能环保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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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7:12│华锦股份(000059):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更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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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锦股份(000059):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更新后)。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1/fa171ede-694d-406e-a11a-0e027ae5cf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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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7:11│华锦股份(000059):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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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因工作人员疏忽,该公告中部分信息有误,现更正如下:
更正前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2343655N
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2日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0014469
截至2023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225名,注册会计师1,364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超过400人。天职国际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
业务资格,取得金融审计资格,取得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资格,以及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等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最
高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并在美国 PCAOB 注册。天职国际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天职国际合伙人85人,注册会计师106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47人。
致同所2023年度业务收入27.0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02亿元。2023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57
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
和邮政业,收费总额3.55亿元;2023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163家,审计收费3,529.17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家。
更正后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2343655N
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2日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0014469
截至2023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225名,注册会计师1,364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超过400人。
致同所2023年度业务收入27.0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02亿元。2023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57
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
和邮政业,收费总额3.55亿元;2023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163家,审计收费3,529.17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家。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中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上述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管
理,避免类似问题出现。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b9c1b106-ad95-4e16-9938-49e60edcb1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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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7:22│华锦股份(000059):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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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锦股份(000059):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7/446c2312-11ea-4bae-9648-eea607c2bd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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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7:21│华锦股份(000059):第八届第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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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锦股份(000059):第八届第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7/92728755-c32a-4517-99c8-9c71235d3b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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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7:19│华锦股份(000059):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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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舆情管理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
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和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
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
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
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根据公司舆情工
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本部门)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情况信
息汇总统一报送至证券事务部,并协助证券事务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各单位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刊载媒体、发布时间”等相关情况。该
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
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
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责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
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相关规定
给予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方、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7/8b47b760-3650-4d83-bf22-b985678acf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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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7:19│华锦股份(00005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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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锦股份(00005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7/27517af5-80ae-4236-8914-d64f19c2f1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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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0:00│华锦股份(00005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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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
15日(星期五)召开。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9月19日召开的第八届第三次会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9月20日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50在辽宁华锦商务酒店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
0月15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
15日(星期二)9:15-15:00。
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起止时间与公司的公告相一致。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勇强先生主持。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和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434,445,40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1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83人,代表公司股份26,805,287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1.68%。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84人,代表股份461,749,53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84
%。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经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核查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
公布。《公告》中所列议案1“关于子公司阿克苏华锦化肥与中兵节能环保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涉及
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述议案以出席会议其他股东具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公告》中所列议案2“关于子公司盘锦北方沥青与北方节能环保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涉及关联交
易,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述议案以出席会议其他股东具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议
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七、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6/0ee572b4-2211-4761-a2d9-a3654b49b8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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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0:00│华锦股份(00005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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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锦股份(00005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5/bf113b97-6d6b-494e-826a-fb08508497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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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0:00│华锦股份(000059):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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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锦股份(000059):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6/23a7fec9-c8b3-4b4d-b0a8-69ca0dc3ab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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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0:00│华锦股份(000059):关于子公司盘锦北方沥青与北方节能环保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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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公司盘锦北方沥青与北方节能环保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本次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是北方节能环保为公司下属子
公司提供40万吨/年加氢装置工艺余热智能化综合利用项目,华锦股份下属子公司以节能效益支付北方节能环保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的节能服务机制。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约定的期限较长,可能因政策法规、内外部环境、企业经营管理、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等影响协议的履行及预期效益的
实现。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锦股份”、“公司”)控股公司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盘锦北方沥青”
)拟与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简称“北方节能环保”)签订《40万吨年加氢装置工艺余热智能化综合利用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
同》(简称“《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北方节能环保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
必要的服务。盘锦北方沥青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预计共减少能源费用支出6,046.43万元,预计北方节能环保在本次节能环保项目中可分享约4,940万元,盘锦
北方沥青可分享约1,106.43万元。
北方节能环保与本公司受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控制,本次交易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第八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此项议案。公司5名关联董事任勇强、郑宝明、许晓军、万程、信虎峰回避表决,董事董成
功为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3名非关联董事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本议案,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项议案,并发表审核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10层100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
成立日期:2001-12-29
注册资本:1005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技术检测;施工总承包;节能项目评估(不含资产评估);节能项目
审计(不含财务审计);节能环保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环境检测;
销售机械设备、家用电器、专用设备、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自行开发
后的产品、相变材料、合成材料;工业窑炉的设计;灭火器、灭火剂、消防器材、建筑用防火涂料、气凝胶及新型材料、节能环保设
备、纳米水性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样机制造;制造集装箱、净水设备、饮水设备、水处理设备(限在外埠从事生产活动);产
品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专业作业。(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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