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059 华锦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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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6:11 │华锦股份(000059):第八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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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6:09 │华锦股份(000059):市值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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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6:09 │华锦股份(00005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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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6:09 │华锦股份(000059):ESG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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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6:07 │华锦股份(000059):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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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华锦股份(000059):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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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华锦股份(00005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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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华锦股份(000059):第八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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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7:02 │华锦股份(000059):关于举办2025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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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29 │华锦股份(00005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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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6:11│华锦股份(000059):第八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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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第八届第十三次董事会于2025年12月5日以通讯方式发出通知;
2.会议于2025年12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现场出席会议董事9名,会议有效表决票为9票;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勇强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ESG管理制度》,本议案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ESG管理制度》全文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2.审议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本议案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全文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3.审议通过了《市值管理制度》,本议案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市值管理制度》全文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本议案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
事会同意聘任张廷豪先生为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2025-040)。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7/9557a5c9-50d9-41dd-8b09-887aef8032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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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6:09│华锦股份(000059):市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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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
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
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是公司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司要持续保障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市值管理是董事会的工作内容之一。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战略规划、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引导公司的市场
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以及通过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
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市值管理须秉持系统思维、拆解因子、循序推进的原则,系统改善影响公司市值
增长的各关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需依其规律科学而为,不能违背其内在逻辑恣意而为。公司必须通过制定科学
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因此,公司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化、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会办公室牵头执行,公司各部门积极配合。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
、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
司投资价值合理真实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
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公司股价出现异动等情况严重影响投资者判断时,董事长应当召集董事会研究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具体措施,充分保障全体股东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
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
式予以回应。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时监控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采用自身纵向分析与行业横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
关键指标进行客观评估,并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法,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
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方法与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
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
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
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 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的内在价值,尽可能多地获得市场溢价,同时向
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根据公司情况制定分红规划,积极实施分红。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
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
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或一对一/一对多沟通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
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和股东增持。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
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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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6:09│华锦股份(00005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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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并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
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
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并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对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第十六
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出现本制度第十九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
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
关申报义务,除依法由证券监管机构进行处罚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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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6:09│华锦股份(000059):ESG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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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工作,持续提升公司 ESG 治理水平和
能力,推动企业与环境、社会积极正向互动,助力公司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社会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3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责任,指为促进企业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对自然环境、资源以及利益相关方所应承
担的责任和义务。所称 ESG,指公司通过决策和活动对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产生的
影响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所称可持续发展,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 ESG 报告,是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的简称,指参照监管机构相关意见要求编制,用于披露公司非财务
信息的报告,是公司对报告期内涉及的 ESG 信息的一种格式化、规范化展示,强调重要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和对重点实质性议题的把
握,反映公司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维度履行责任的理念、战略和实践举措,以及经营活动在经济、社会、环境维度产生的重要影
响。所称社会责任报告,是指基于与利益相关方进行社会责任沟通的需要,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公开发布的一种展示社会责任理念
和认识并系统披露社会责任活动及绩效信息的特定报告。所称可持续发展报告,是指通过量化手段,披露公司针对可持续发展目标所
做的努力,并对利益相关方说明公司绩效的方法。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可能会受到公司决策和行为影响或影响公司决策和行为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级
政府、监管机构、投资者、员工、客户、合作伙伴、供应商、债权人、媒体、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社区公众、自然环境等。第五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 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积极履行 ESG 职责,在
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
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七条 公司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深化治理体系建设、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优化员工发展机制与履行社会责任;始终把
社会责任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以更高的标准、更强的担当、更广的视野,推动企业在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为行业进步与
社会和谐做出更大贡献。
第八条 公司 ESG 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公司 ESG 管理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社会公德和行业规则,坚守合规底线,深入推进业法融合,
不断完善风险内控体系,对标一流着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二)安全至上。公司 ESG 管理工作应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为安全目标,构建全链条风险防
控体系,通过科技赋能与精细化管理筑牢安全屏障,确保员工安康、生产稳健、生态和谐。
(三)绿色低碳。公司 ESG 管理工作应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通过技术创新、节能改造、废气废水治理、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处置
等一系列行动,全面推动生产和经营过程的清洁化、循环化。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巩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四)透明高效。公司 ESG 管理工作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着力打造透明高效的上市公
司治理运作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在 ESG 方面的举措、进展与成效及时、准确且全面地传达给各利益相关方。
第三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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