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062 深圳华强 更新日期:2025-11-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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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5 │深圳华强(000062):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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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4 │深圳华强(00006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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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4 │深圳华强(000062):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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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4 │深圳华强(00006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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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4 │深圳华强(00006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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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4 │深圳华强(00006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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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4 │深圳华强(00006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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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4 │深圳华强(00006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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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4 │深圳华强(00006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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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4 │深圳华强(00006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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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5│深圳华强(000062):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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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监事会会议,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应到监事 3人,实到监事 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邓少军先生
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以 3票赞成全票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核通过《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监事会审核,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核通过《2025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监事会审核,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
考虑了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2025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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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4│深圳华强(000062):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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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000062):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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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4│深圳华强(000062):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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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000062):公司章程(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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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4│深圳华强(00006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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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
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
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声誉;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有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评
估;安排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保存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相关文件等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会议文件的准备、筹备会议的召开等工作,同时负责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
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
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
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
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包括: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配合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三)审计委员会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
会查询等方式,调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等信息,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决定;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署业务约定书等协议,聘期1年,可以续聘。
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由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形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
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
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
第十三条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业务约定书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防范信息泄露
风险。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执行,且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
,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董
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评价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形成履职情
况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 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
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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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4│深圳华强(00006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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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情形及方式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
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七条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制度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
,应根据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主动判断是否存在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情形,存在相关情形的,应当提交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书面申请
,并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董事会办公室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暂缓或豁免披露情形的,可要求相关部门
、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书面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就该特定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对该特定信息是否暂缓、豁免披露作出最终决定,并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意见。
第八条 董事长审批决定暂缓、豁免披露特定信息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做好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登记。暂缓、豁免信息
披露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豁免披露的相
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有关审批及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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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4│深圳华强(00006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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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00006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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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4│深圳华强(00006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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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
计委员会的委员应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
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时,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
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与负责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
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审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
条款;
(三)审计委员会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
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
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
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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