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068 华控赛格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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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8:35 │华控赛格(000068):关于同方投资再次提起仲裁的进展暨收到《撤案决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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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20:19 │华控赛格(000068):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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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20:15 │华控赛格(000068):关于同方投资再次提起仲裁的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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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20:15 │华控赛格(000068):华控赛格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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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21:21 │华控赛格(000068):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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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21:20 │华控赛格(00006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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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20:01 │华控赛格(000068):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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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20:00 │华控赛格(000068):关于2025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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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20:00 │华控赛格(000068):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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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9:59 │华控赛格(000068):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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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8:35│华控赛格(000068):关于同方投资再次提起仲裁的进展暨收到《撤案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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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撤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仲裁涉案金额:2024年 11月 28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4)京 74民特71 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申请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控赛格”)与被申请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投资”)之间的仲裁协议已失效。根据仲裁规则及相
关法律规定,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决定撤销本案,本案仲裁费 406,003.54 元(指人民币,以下同),已在申
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中扣除,其余仲裁费 1,500,907.99 元退还申请人;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北京金融法院已裁定结果为确认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所载仲裁协议条款无效(
失效),根据仲裁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北京仲裁委决定撤销本案。目前,本案已结案,关于本案件执行情况仍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山东省高院”)二审判决结果执行。
一、案件进展情况
2024 年 6 月 7 日,同方投资于公司一审判决胜诉后向北京仲裁委再次提起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7月 13日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3);
2024年 7月 23 日,公司就同方投资再次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事项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立案,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条款无效(失
效),2024年 8月 21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下发的《关于(2024)京仲案字第 06412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通知》,因公司向北
京金融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仲裁相关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中止仲裁程序,待北京金融法院作出裁定后恢复仲裁程序
;2024年 11月 29 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4)京 74民特 71号),裁定确认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所
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所载仲裁协议条款无效(失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2月 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同
方投资再次提起仲裁的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59);
2024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下发的《撤案决定》(2024)京仲案字第 06412号,北京仲裁委决定撤销本案。
二、撤案决定主要内容
申请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潍坊高新开发区玉清东街13159号(高新大厦909室)。
法定代表人:温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敏,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可,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兰竹大道以北CH3主厂房。
法定代表人:卫炳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仲裁委根据申请人同方投资提交的以华控赛格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以及《委托理财协议》(以下称“本案合同”)中的
仲裁条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于2024年6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本案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
北京仲裁委受理仲裁案后,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仲裁规则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下称仲裁员名册),并向被
申请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因被申请人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北京金融法院予以受理,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仲裁委于
2024年8月13日中止本案仲裁程序。
2024年11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4)京74民特7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已失效。根据仲裁
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北京仲裁委决定撤销本案。
本案仲裁费406,003.54元,已在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中扣除,其余仲裁费1,500,907.99元退还申请人,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是否形成预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裁)判
(万元) 计负债 进展 理结果及影响 决执行情况
未达到重大的诉讼、仲裁事 54.33 否 审理阶段 不会对公司造 审理阶段
项汇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成重大影响
作为被告)
四、本次撤案决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北京金融法院已裁定结果为确认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所载仲裁协议条款无效(失效),根据仲裁规则及
相关法律规定,北京仲裁委决定撤销本案。目前,本案已结案,关于本案件执行情况仍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执行。
五、备查文件
《撤案决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6/f192aae9-47f4-4fd9-8a4f-248d7261c9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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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20:19│华控赛格(000068):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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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 日 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9:
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 日 9:15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三)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一)
(四)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太平金融大厦 29 楼会议室
(五)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主持人:董事、总经理柴宏杰先生
公司董事长卫炳章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并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了董事、总经理柴宏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八)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8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9,853,4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6806%。其
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43,423,4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0485%;参加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8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429,9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32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48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0,527,5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193%;
2、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所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所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 有股东所持有 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 表决权股份总 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 189,367,406 97.9552% 3,426,861 1.7726% 526,100 0.2721%
其中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中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中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 小投资者所持 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 有表决权股份 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中小股东表 46,574,560 92.1766% 3,426,861 6.7822% 526,100 1.0412%
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二)审议《关于拟续聘 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所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所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 有股东所持有 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 表决权股份总 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 456,598,619 99.2922% 2,656,997 0.5778% 597,800 0.1300%
其中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中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中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 小投资者所持 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 有表决权股份 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中小股东表 47,272,724 93.5584% 2,656,997 5.2585% 597,800 1.1831%
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 2025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所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
有股东所持有 所有股东所 所有股东所
表决权股份总 持有表决权 持有表决权
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的 股份总数的
比例 比例
总表决情况 191,281,506 98.9453% 1,464,661 0.7576% 574,200 0.2970%
其中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中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
小投资者所持 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 所持有表决 所持有表决
总数的比例 权股份总数 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的比例
中小股东表 48,488,660 95.9649% 1,464,661 2.8987% 574,200 1.1364%
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王霖、杨兰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2/25527443-86a0-44c8-bc6c-07b95f5994b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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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20:15│华控赛格(000068):关于同方投资再次提起仲裁的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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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查终结;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仲裁涉案金额:2024 年 6 月 7 日,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投资”)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控赛格”或“公司”)一审判决胜诉后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再次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公司偿还同
方投资本金人民币 216,172,800 元及因公司延迟支付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以及仲裁费用;2024年 7月 23日,公司就同方投资再次仲裁
事项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立案,本次案件为申请人华控赛格请求确认与同方投资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所载仲裁协议条款无效(
失效)之诉讼;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北京金融法院本次裁定结果为确认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所载仲裁协议条款无效
(失效)。目前,本案已结案,关于本案件执行情况仍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省高院”)二审判决结果执行。
一、案件进展情况
2024 年 4 月 1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3)鲁 07 民
初 100 号,潍坊中院就公司与同方投资、第三人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环境”)有关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19);
2024 年 6 月 7 日,同方投资于公司一审判决胜诉后向北京仲裁委再次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公司偿还同方投资本金人民币
216,172,800元及因公司延迟支付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以及仲裁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7月 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的《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3);
2024 年 7月 18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鲁民终 645号,山东省高院就公司与同方投资、第三
人同方环境有关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7月 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
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4);
2024年 7月 23日,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了《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书》,就同方投资再次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事项向北
京金融法院申请立案,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条款无效(失效),7 月 29 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 年 8 月
21 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下发的《关于(2024)京仲案字第 06412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通知》,因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确
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北京金融法院于 7 月 29 日予以受理。根据仲裁相关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中止仲裁程序,待北京金融法院作
出裁定后恢复仲裁程序;
2024 年 10 月 14 日,公司收到潍坊市中院下发的《结案通知书》(2024)鲁 07执 705号,至此,公司与同方投资、第三人同
方环境有关纠纷一案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
结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44)。
2024年 11月 29 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4)京 74民特 71号),裁定确认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
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所载仲裁协议条款无效(失效)。
二、本次申请仲裁协议条款无效的背景情况
2024年6月7日,同方投资于华控赛格一审判决胜诉后,向北京仲裁委再次提起仲裁申请,同方投资再次仲裁诉求如下:
1.裁决华控赛格偿还同方投资本金人民币216,172,800元;
2.裁决华控赛格偿还同方投资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52,251,983.68元(以432,345,600.00为基数,其中86,469,120元自2020年1
月6日起暂计至2024年6月5日,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其中345,876,480.00元自2020年2月13日起暂计至2024年6
月5日,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华控赛格偿还完毕第1项本金及第2项资金占用费后,华控赛格应完成将同方投资名下同方环境40.5%股份的指定过户手续。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兰竹大道以北CH3主厂房。
法定代表人:卫炳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玉武,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开发区玉清东街13159号(高新大厦909室)。
法定代表人:温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敏,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可,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华控赛格请求事项:
为维护华控赛格的合法权益,请求北京金融法院确认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所载仲裁协议条款无效(失
效)。
(二)华控赛格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1月华控赛格与被申请人同方投资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承诺函》。《委托理财协议》第六条第2款:因履行本协议而发
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加以解决。如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求十日内争议仍得不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有关争议提交给北京仲裁委
,由该会按照仲裁规则仲裁解决。2024年6月7日,同方投资依据《委托理财协议》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华控赛
格偿还同方投资本金人民币216,172,800元及资金占用费。该仲裁申请已于2024年6月27日被受理,案号为(2024)京仲案字第06412号
仲裁案(以下简称:第06412号仲裁案)。
华控赛格认为:同方投资在潍坊中院诉讼期间,已放弃《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协议),北京仲裁委对第06412号仲裁案
无管辖权,主要理由如下:2020年7月6日同方投资因《委托理财协议》《承诺函》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华控赛格偿还同
方投资本金人民币432,345,600元及资金占用费。北京仲裁委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京仲裁字第1302号《裁决书》,裁决:华控
赛格向同方投资支付216,172,800元,驳回同方投资的其他仲裁请求(另一半本金216,172,800元及资金占用费等)。2022年4月13日,
同方投资将同方环境40.5%的股份过户至自己名下。2023年6月5日,华控赛格向潍坊中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同方投资名下的同方环
境20.25%股份以及相关权益归华控赛格所有。2023年10月26日,同方投资向潍坊中院提出反诉,其中第二项反诉请求为:如果华控赛
格对同方环境的股份提出主张,请求判令华控赛格应当向同方投资支付剩余的216,172,800元以及华控赛格因迟延支付产生的资金占
用费。2024年3月28日,潍坊中院作出(2023)鲁07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潍坊诉讼案),判决同方投资名下的同方环境20.25
%股份归属华控赛格;(2023)鲁07民初10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认为同方投资在本案中基于同一事由提起反诉,要求华控赛格支付剩余
的216,172,800元,但前后两案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实质相同,反诉请求实质否定了已生效的仲裁裁决结果,构成重复起诉,违
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对同方投资第二项反诉请求予以驳回。2024年7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民终645号二审
终审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维持了潍坊中院的一审判决和一审裁定。华控赛格认为,在案涉的(2023)鲁07民初100号案件中,同
方投资提出了反诉请求,要求华控赛格向其支付剩余的216,172,800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系基于同一事实、在已有生效仲裁裁决基
础上提出的反诉,一方面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另一方面也以该行为表明其放弃了仲裁条款,故应当认定仲裁条款
失效。
四、法院裁定结果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同方投资与华控赛格此前在《委托理财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已失效,本案被申请人同方投资不得再依据
原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之间的仲裁协议已失效。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交纳)。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是否形成预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裁)判
(万元) 计负债 进展 理结果及影响 决执行情况
未达到重大的诉讼、仲裁事 1115.97 否 审理阶段 不会对公司造 审理阶段
项汇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成重大影响
作为原告)
未达到重大的诉讼、仲裁事 1105.36 否 审理阶段 不会对公司造 审理阶段
项汇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成重大影响
作为被告)
六、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北京金融法院本次裁定结果为确认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所载仲裁协议条款无效(失效)。目前,本案已
结案,关于本案件执行情况仍按照山东省高院二审判决结果执行。
七、备查文件
1.同方投资《仲裁申请书》;
2.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的《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书》;
3.北京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120e08bd-5f2a-4274-94ac-30b21532fd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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