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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8(海王生物)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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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078 海王生物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0-31 00:00│海王生物(000078):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 )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详尽的现场检查工作。近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深圳证监局 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07 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 》”)、《关于对张思民、张锋、沈大凯、王云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决定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规范 1、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22 年 3 月至 2024 年 5 月,公司部分对外担保事项未经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七条的规定。 2、受限货币资金披露不完整 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12 月,公司存在银行定期存单为质押受限状态的情形,但未在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2022 年年报披露的对外担保发生额不完整 公司 2022 年为其他公司的相关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并实际履行代偿责任,但未在 2022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1、商誉减值测试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 公司 2022 年、2023 年商誉减值测试时,个别子公司收入增长率预测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 》第十一条的规定。 2、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依据不充分 公司 2021 年、2022 年确认可抵扣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盈利预测不审慎,计提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五条的规定。 3、部分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公司对部分已逾期的其他应收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未综合考虑相关抵押房产实际状况、抵押物是否可以直接执行等因素的影响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4、部分供应商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核算不规范 公司未取得正式确认的返利证明文件即计提供应商返利,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将部分供应商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导致相关 成本核算不准确。前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5、部分销售费用列报不准确、确认跨期 公司将部分融资费用、补偿款支出计入销售费用,导致相关费用列报不准确;部分销售费用确认跨期。前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二)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 (三)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 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 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深圳证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07 号)。公司董事局主席张思民先生、总经理张锋先生、财务总监沈大凯先生、董事局秘书王云雷先生 ,对上述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张思民先生、张锋先生、沈大凯先生、王云雷先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 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并 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强化财务核算、提 高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同时,公司将着力夯实财务会计基础,增强财务人员专业能力,切实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 发生,积极维护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new/index),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6bb7f055-1e5e-4fad-90e5-ea8694ab70e1.PDF ─────────┬──────────────────────────────────────────────── 2024-10-31 00:00│海王生物(000078):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披露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基于公司的工作安排需要,公司董事局决定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局 将根据工作安排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df8aff1f-8b58-4bcb-b67c-47d344122a73.PDF ─────────┬──────────────────────────────────────────────── 2024-10-31 00:00│海王生物(000078):2024年三季度报告 ─────────┴──────────────────────────────────────────────── 海王生物(000078):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f01ad908-f2eb-4429-9ecf-3c711e9afc49.PDF ─────────┬──────────────────────────────────────────────── 2024-10-31 00:00│海王生物(000078):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 第一条 为了提高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局主席任组长,总裁任副组长,董事局秘书任舆 情工作组协调人,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区域集团负责人组成。区域集团负责人作为舆情管理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其所在区域集团内的重大舆情进行密切监测并及时上报。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局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局秘书 。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局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 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 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区域集团负责人在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局秘书; (二)董事局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及副组长报告外 ,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局秘书和董事局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方式作出决策和部 署。董事局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 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方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 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 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局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 制度进行修订。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72b37b5b-c2ec-48c1-a75d-56b845ed9f4e.PDF ─────────┬──────────────────────────────────────────────── 2024-10-31 00:00│海王生物(000078):关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 海王生物(000078):关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20538bf7-323c-4d5e-aca0-68c6e0ab4843.PDF ─────────┬──────────────────────────────────────────────── 2024-10-31 00:00│海王生物(000078):监事会决议公告 ─────────┴──────────────────────────────────────────────── 海王生物(000078):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db09bd2d-06dc-4025-871b-2a0a4058d7c2.PDF ─────────┬──────────────────────────────────────────────── 2024-10-31 00:00│海王生物(000078):董事会决议公告 ─────────┴──────────────────────────────────────────────── 一、董事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26日发出, 并于2024年10月29日以通讯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局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披露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披露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披露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舆情管 理制度》。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基于公司的工作 安排需要,公司董事局决定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局将根据工作安排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 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局印章的董事局决议; 2、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d261ec83-aa71-41ef-9a04-d1f58070fc0e.PDF ─────────┬──────────────────────────────────────────────── 2024-09-20 00:00│海王生物(00007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海王生物(00007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9/2e7017bd-fd7b-414c-a9f9-f8babd9b55bd.PDF ─────────┬──────────────────────────────────────────────── 2024-09-20 00:00│海王生物(000078):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 ─────────┴──────────────────────────────────────────────── 海王生物(000078):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0/b326a974-da5b-4eb6-8702-22b91a2f380d.PDF ─────────┬──────────────────────────────────────────────── 2024-09-20 00:00│海王生物(000078):现金分红管理制度(2024年9月) ─────────┴──────────────────────────────────────────────── 第 1 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完善公司的分红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章 现金分红政策 第 2 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 3 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 4 条 公司董事局应当在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并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局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 5 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第 6 条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在弥补完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具有可分配利润的,应该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若公司当年盈利,且具备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公司当年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计划的情况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须经 公司董事局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 4、公司股东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第 7 条 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 8 条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 9 条 公司董事局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 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 3 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 10 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 第 11 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局提出分红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广泛 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接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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