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096 广聚能源 更新日期:2026-02-0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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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00:00 │广聚能源(000096):产权管理规定(2026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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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00:00 │广聚能源(000096):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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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00:00 │广聚能源(000096):内部审计规定(2026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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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7:45 │广聚能源(000096):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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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5:41 │广聚能源(000096):关于增持参股公司妈湾电力8%股权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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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 │广聚能源(000096):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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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 │广聚能源(000096):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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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 │广聚能源(000096):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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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 │广聚能源(00009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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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 │广聚能源(000096):独立董事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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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00:00│广聚能源(000096):产权管理规定(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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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月 29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产权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规范子公司和参资企业运
作,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规定》,并参照《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
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子公司”指公司的全资、控股或实际管理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参资企业”指除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按照《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规定》向子公司及参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由公司指定子公司法人或总经理为首
席产权代表,对子公司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并依据子公司的章程约定依法履行其管理职责。若公司向参资企业仅委派一名产权代表,
其即为首席产权代表;若向参资企业委派超过一名产权代表,由公司指定其中一名作为首席产权代表,首席产权代表全权代表公司对
参资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向公司负责。第五条 产权管理部是公司产权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产权管理规定》的修订与完善。
(二)不断完善公司产权管理信息库,敦促子公司、参资企业将有关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重要信息的更新情况
及时报备产权管理部。
(三)对子公司及参资企业的特别事项进行专项研究。
(四)根据需要拟稿或审核公司发送子公司或参资企业的文件。
(五)对子公司或参资企业报送公司的报告及请示等提出意见或建议。第六条 上述文件及子公司与参资企业报送公司的与经营
管理有关的文件,应由产权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 子公司或参资企业报送公司的报告、请示、函等需要公司审批或表达意见的文件,经首席产权代表签署意见,公司分管
领导、总经理核准,报董事长批准或召开管理层会议审议批准。
第八条 首席产权代表应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内幕信息登记制度》的要求,随时掌握子公司或参资企业发生的可能引
发公司信息披露的事项,及时通知合规与治理部。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也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
第三章 子公司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规范经营。
第十条 全资子公司可不成立董事会,设立董事 1 名。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工作总结与计划。
(二)每月执行公司重大决议、决定等政策的报告。
(三)每月财务报表、定期财务分析报告。
(四)每月贷款、融资情况表。
(五)每月人员结构变动表。
第十三条 子公司机构设置须报公司批准。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应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子公司首席产权代表须定期向公司汇报其所任职公司的经营和安全管理情况;遇有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
并提出解决思路。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为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之外的任何法人、自然人提供担保、抵押、质押及借支资金。
第十七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及产权变动(包括产权转让或划转、增资扩股及资产转让、出资、置换等引起的国有产权权属变动或
比例增减)需提出申请,经首席产权代表签署后向公司报送,按公司相关规定批准后执行。子公司重要招采等事项按照公司“三重一
大”决策事项清单进行申报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广聚能源下属企业负责人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子公司首席产权代表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子公司首席产权代表为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并贯彻落实公司安委会要求,配合公司安委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第二十条 子公司年度审计由公司财务部、合规与
治理部协调安排,并由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境外公司的境外注册、登记事务管理暂委托境外律师楼代为行使,财务相关事务由公司财务部统筹管理,其他日常
事务由产权管理部代管。
第四章 参资企业
第二十二条 为规范管理体制,加强对参资企业的监督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并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与资产安全,公司按参资
企业章程或协议约定委派产权代表。
第二十三条 产权代表须对参资企业经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委派到参资企业任职并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产权代表(以下简称“
外派产权代表”)须定期汇报。由产权管理部负责与产权代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涉及参资产业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等形式
)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产权代表须对涉及参资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和风险判断,并及时通过
书面报告等方式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涉及企业股权或资产收购、出售等变更事宜;
(二)涉及可能危及资产安全或导致资产受损的经营管理问题;
(三)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升级改造等生产情况;
(四)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的情况;
(五)企业对外投资、参资或控股的经营计划及具体实施;
(六)企业的增资扩股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按照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制立、实施与修订;
(八)企业非讼案件、诉讼案件的进展、结果及风险判断;
(九)企业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及影响。
第二十五条 外派产权代表原则上须在参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或审计委员会正式会议通知发出后 2个工作日内就会
议议案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汇报要提出明确的表决意见或建议(同意、反对、弃权三者选一)并说明理由,重大事项要有风险提示
,以供公司决策。
第二十六条 产权代表须按公司审批意见行使表决,不得随意发表有悖于公司审批意见的个人意见,否则予以追究,因此造成的
决策失误或不良后果,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予以更换。
第二十七条 产权代表应及时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决议向公司汇报,同时报产权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产权代表须定期敦促参资企业定时提交财务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跟进红利结缴。
第二十九条 外派产权代表纳入参资企业绩效考核体系,按年向产权管理部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外派产权代表任期届满由公司对
其进行考核,考核依据为本人提交的年度述职报告以及本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描述
的内容;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可续任。
外派产权代表一届任期届满后可交流,由公司产权管理部与党务人事部共同提出交流方案,提交公司审议。同一家参资企业外派
产权代表原则上不超过 2届 6 年任期(实际任职时间不满一年的不计任期);特殊原因可续任,但不超过 3届 9年。
第三十条 产权代表如对应报事项未及时报、对应备案事项未备案,不按照公司批复意见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的、不按正常程
序履行请假手续或无故缺席会议或离岗的,或出现有损于公司权益与形象行为的,视情节严重分别予以批评、警示、更换、追究相关
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产权代表和其他委派人员的薪酬在参资企业领取的,若出现薪酬标准低于本公司定级的情况,公司将酌情给予补贴
。
第三十二条 产权代表在参资企业履行职责时的所有费用,由该企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委派的产权代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主动辞职并获批的、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职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更换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0/2f08304b-c2f1-4eb0-b6bd-4c1aaca83a4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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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00:00│广聚能源(000096):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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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聚能源(000096):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0/a56d6988-2de8-43e5-bd8f-3be20319f1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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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00:00│广聚能源(000096):内部审计规定(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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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聚能源(000096):内部审计规定(2026年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0/24006246-b7d3-4e1a-9cd8-aa8d17634c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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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7:45│广聚能源(000096):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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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框架性协议,双方就合作事项达成意向性约定,具体项目的合作事宜将在后续双方另行协商及签
订的正式协议中予以明确。合作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将视与合作方后续项目的
实施情况而确定。
一、 战略合作协议签署概况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中广核(广东)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广
东公司”)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基于战
略合作关系,拟开展在新能源项目投资、售电、虚拟电厂等领域的合作,共同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协同增长,
双方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实质性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无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协议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广核(广东)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天国
注册资本:82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塘桥西路 22 号 C栋 301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风力发电
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光伏发电设
备租赁;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
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中广核广东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广核广东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正常的履约能力。
三、 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中广核(广东)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主要内容:
基于,甲方在新能源技术、项目运营及装备研发领域的优势,以及乙方在本地资源整合、能源终端服务运营领域的基础,双方聚
焦以下领域开展协同合作:
1、海上风电项目及其他新能源项目合作
双方共同探索在海上风电、陆上风电等新能源项目开展战略合作,联合参与广东沿海地区海上风电、陆上风电项目的投资、建设
,共同打造区域性清洁能源示范工程。
2、新能源产品与信创产品供应链合作
双方共同发挥各自优势,在新能源装备、信创服务器、智能终端及绿色能源系统集成等领域建立长期稳定的供应链协作机制。
3、虚拟电厂、售电、绿电、绿证业务合作
双方共同努力促进绿色能源消费,并择机开展虚拟电厂合作,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乙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甲
方开展售电、绿电、绿证、虚拟电厂等业务合作。
四、 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旨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整合双方资源与优势,为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业务布局提供协同发展路径;有助于公司
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在综合能源领域的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打造大湾区一流综合能源运营商功能定位及发展战略。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双方就合作事项达成的意向性约定,并未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安排,亦不涉及具体交易事项及交易金
额,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将视与合作方后续项目的实施情况而确定。
五、 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框架性协议,是双方进一步合作的基础依据,除保密条款外,双方互不依据本协议追究对方的违约责
任。具体项目的合作事宜将在后续双方另行协商及签订的正式协议中予以明确。合作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后续具体推进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审
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 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广核(广东)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e7f10fc2-f94e-4ba0-9eb0-d73fba4e19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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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5:41│广聚能源(000096):关于增持参股公司妈湾电力8%股权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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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落实打造大湾区一流综合能源运营商功能定位及发展战略,提升盈利水平、抗风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深圳市广聚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以公开摘牌方式增持参股公司妈湾电力 8%股权的
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公开摘牌方式参与中广核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能源开发”或“
交易对方”)以 6.8 亿元底价(人民币,下同)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妈湾电力”
或“标的公司”)8%股权转让项目,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本次公开摘牌及后续相关事宜,包括与交易对方磋商合同条款并签署产
权交易合同。详见公司 2025 年 12 月 9日、2025 年 12 月 2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为 20
25-057、2025-058、2025-061 的相关公告。
二、 进展情况
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了《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交纳保证金 2.04 亿
元;同日,公司取得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经审核,公司成为该项目的合格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满后,2025 年 12 月 24 日,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签约通知书》,确认公司成为该项目受让方,成交金额为 6.8
亿元;同日,公司与中广核能源开发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交易价款,取得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企业
国有资产交易凭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对参股公司妈湾电力的持股比例将由 6.42%增至14.42%。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 产权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广核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甲方所持有的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 8%股权。
(一)产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1. 转让价格:根据公开披露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 6.8 亿元转让给乙方。
2. 支付方式
(1)乙方按照甲方及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已支付的保证金 2.04 亿元,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外剩余转让价
款后,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除乙方已支付保证金外,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剩余转让价款4.76 亿元在本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京产
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甲方应协调北交所在乙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以及乙方应付服务费后 2个
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同时,甲方应保证在乙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后 2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付清甲方应付服务费,以免影响前述交
易凭证的出具。
(二)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
1. 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
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产权交易的批准。
2. 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 20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与标的企业共同完成变更股东名册以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相关
手续。
3.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标的企业现状进行交割,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对标的企业是否存在瑕疵及其实际情况进行了充分地
审慎调查。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但因甲方存在故意隐瞒或违反法律法
规的情形导致乙方产生损失的,甲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自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甲方对转让标的(即标的企业 8%的股权)不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也不再承担出资人任何义
务,相关权利义务自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转移至乙方。同时,自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由乙方享有标的企业 8%股权的
全部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含未分配利润)、投票权等股东权利。若任何一方就交易事项存在故意隐瞒或违反法律法规,应当对该
等事项各自承担责任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向相对方补偿就此带来的直接损失。
(三)产权交易所产生的费用的承担
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所涉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2.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各自承
担。
(四)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且甲方具有实施本次产权交易的主体资格及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
2. 甲方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故意隐瞒的情形
。
3. 甲方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代表的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审批、甲方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等在内的一切
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4. 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
5. 甲方保证已就转让标的已向标的企业实缴全部出资款。
6. 甲方保证对转让标的合法、完整享有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分红权以及法律法规、《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
章程》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7. 甲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必要文件,并协同标的企业办理一切与股权交割有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与备案,以促使股权交割顺利完成。
(五)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 乙方具有实施本次产权交易的主体资格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2. 乙方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故意隐瞒的情形
。
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代表的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审批、乙方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等在内的一切批准
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4. 乙方用于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集资、洗钱、贪污、贿赂、侵占等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方
式取得的情形。
5. 乙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必要文件,并协同甲方及标的企业办理一切与股权交割有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进行变更登记与备案,以促使股权交割顺利完成。
(六)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解除合同,均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5%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未付价款的每日万分
之二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18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
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赔偿。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包括配合标的企业办理变更股东名
册以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期间乙方已支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二计算。逾
期超过 180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的 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
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赔偿。
4. 因甲方原因,标的企业的资产、债务等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乙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
甲方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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