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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38(潍柴动力)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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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338 潍柴动力 更新日期:2025-09-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01 19:21 │潍柴动力(000338):潍柴动力关于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的进展公告 │ ├─────────┼──────────────────────────────────────────────┤ │2025-08-30 00:00 │潍柴动力(000338):潍柴动力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08-30 00:00 │潍柴动力(000338):潍柴动力董事会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08-30 00:00 │潍柴动力(000338):潍柴动力董事会环境、社会及管治(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08-30 00:00 │潍柴动力(000338):潍柴动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08-30 00:00 │潍柴动力(000338):潍柴动力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 ├─────────┼──────────────────────────────────────────────┤ │2025-08-30 00:00 │潍柴动力(000338):潍柴动力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 ├─────────┼──────────────────────────────────────────────┤ │2025-08-30 00:00 │潍柴动力(000338):潍柴动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 │2025-08-30 00:00 │潍柴动力(000338):潍柴动力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 │2025-08-30 00:00 │潍柴动力(000338):潍柴动力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 └─────────┴──────────────────────────────────────────────┘ ─────────┬──────────────────────────────────────────────── 2025-09-01 19:21│潍柴动力(000338):潍柴动力关于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的进展公告 ─────────┴────────────────────────────────────────────────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A股股东会议和2025年第二次H股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价格为 不超过人民币23.57元/股,预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30日、2025年5月21日、2025年6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 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的方案》《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A股股东会议和2025年第二次H股股东会议决议公告》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 份的报告书》。 另,鉴于公司202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于2025年7月25日实施完毕,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3.57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 币23.22元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后调整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 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8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A股股份共计39,142,47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比例约为0.45%,最高成交价为人民币15.4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人民币15.05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596,349,863.83元(不 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既定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A股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2/e01003e4-8775-447e-a055-f153511f1627.PDF ─────────┬──────────────────────────────────────────────── 2025-08-30 00:00│潍柴动力(000338):潍柴动力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联 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经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高管及核心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管理办法》第 二条规定适用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7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以上。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下设薪酬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委员会会 议并负责提出薪酬及奖励方案。工作组成员由董事长和公司各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任组长。 工作组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经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计划、方 案或架构;薪酬政策、计划、方案或架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拟订全体董事基本薪酬方案、政策及架构,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经批准后实施;及拟订公司经理人 员基本薪酬方案、政策及架构,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薪酬委员会应考虑包括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本公司 和子公司其他职位的雇佣条件等因素; (三)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定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因应董事会所定的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五)以下两者之一: 1.获董事会转授责任,厘定个别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或 2.向董事会建议个别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六)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拟订年终奖励方案,报董事会决定实施。“奖励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以现金、实物(包括动产及不动产)、股权、股份或任何其他薪酬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第三 方出任受托人的信托形式持有股份,按薪酬委员会决定的条款奖励董事及/或经理人员)对任何董事及/或经理人员进行奖励; (七)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经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 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八)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 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九)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政策及架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 (十一)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审阅及/或 批准《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在合适情况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及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实施有关 股份激励计划; (十二)就董事及经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方案 或架构。 第十一条 公司经批准的薪酬政策、计划、方案及架构,以及经董事会审批的董事年度绩效奖励金额等事项需按照信息披露的有 关规则公开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安排做好薪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经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提出基本薪酬的具体方案、政策及架构和年度绩效奖励的具体方案;但董事长的薪酬方案、政策及架构需由薪酬委员会其 他成员提出,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如薪酬工作组的意见与薪酬委员会多数成员意见不一致,则将不一致的意见同时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经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 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 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经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第二十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的具体管理,按照《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高管及核心人员绩效考核与薪 酬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处理。本工作细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afa1c3dd-0b8d-4289-ab8c-0688d5e49e9b.PDF ─────────┬──────────────────────────────────────────────── 2025-08-30 00:00│潍柴动力(000338):潍柴动力董事会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 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 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项目投资决策是指公司对具体项目是否进行资本投资作出的抉择,是从项目筛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到投资合同签订的 全过程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可以设副主席 1 名。 第六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可下设战略及投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也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 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及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项目建议书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及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对外进行谈判,拟定协议、合同、章程初稿并上报战略及投 资评审小组; (四)由战略及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提交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审议; (五)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由战略规划职能部门形成报告,提交战略及投资评审小组,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战略发展及投 资委员会审议。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 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 1 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及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处理。本工作细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0bb6a881-b523-4d4b-ab5b-2fad983e3b53.PDF ─────────┬──────────────────────────────────────────────── 2025-08-30 00:00│潍柴动力(000338):潍柴动力董事会环境、社会及管治(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高质量发展,提高环境、社会及管治(下称“ESG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 告(试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 ESG 委员会是由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向董事会汇报公司有关 ESG 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 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2 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ESG 委员会设主席(即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ESG 委员会下设 ESG 管理小组,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也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专 业意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ESG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公司的 ESG 战略、目标、规划等并监督实施; (二)审阅公司 ESG 风险及机遇评估结果,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相关风险与机遇的应对和管理; (三)审阅公司年度 ESG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审阅各项 ESG 专项制度,监督公司 ESG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九条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ESG 委员会下设的管理小组应做好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已制定的 ESG 战略、目标、规划以及实施进展情况说明; (二)公司 ESG 风险及机遇评估结果; (三)公司年度 ESG 报告; (四)公司各项 ESG 专项制度及各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ESG 委员会下设的 ESG 管理小组对各子公司、职能部门上报的议案进行初审后,报 ESG 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ESG 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 ESG 相关议案,同时将审议结果反馈给议案涉及的相关单位。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ESG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 1 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ESG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ESG 管理小组成员可列席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 第十九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条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处理。本工作细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30742db5-d747-475d-a281-88a55f9055bd.PDF ─────────┬──────────────────────────────────────────────── 2025-08-30 00:00│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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