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400 许继电气 更新日期:2025-12-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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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48 │许继电气(00040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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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46 │许继电气(000400):九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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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45 │许继电气(00040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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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44 │许继电气(000400):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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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44 │许继电气(000400):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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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44 │许继电气(00040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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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44 │许继电气(000400):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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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44 │许继电气(000400):许继电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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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44 │许继电气(000400):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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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44 │许继电气(00040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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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48│许继电气(00040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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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电气(00040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10821b1f-0237-4130-8f5c-449c79bd3d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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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46│许继电气(000400):九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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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届三十三次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2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于2025年12月22日以现场会议结合视频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为公司本部会议室,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
俊涛先生主持;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其中: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4人,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1人)
,董事余明星先生、张友鹏先生、邹永军先生、胡继晔先生视频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董新洲先生委托独立董事申香华女士代为表
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制定<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效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金
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审计委员会工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修
订。
公 司 《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公司修订《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修订后,《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名称变更为《董事会
授权管理办法》。
公 司 《 董 事 会 授 权 管 理 办 法 》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5.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授权事项清单>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促进总经理依法履职,公司修订《董事会授权事项清单》。
6.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重大事项决策权责清单>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决策体系,整合决策资源,确保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规性,公司修订《重大事项决策权责清单
》。
7.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应收款项核销的议案》;
经公司核算,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原值2,560万元,其中应收账款2,444万元,其他应收款116万元。核销后,预计利润总额将减少3
69万元,净利润将减少314万元。
8.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许涛先生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陆飞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任期至第九届董
事会届满。陆飞先生简历见附件1。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九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 2025 年第二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a1d9f1a7-5f1a-4244-b93b-144e24c68cb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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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45│许继电气(00040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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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电气(00040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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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44│许继电气(000400):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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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22 日经公司九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授权过程中方案制定、行权、变更、监督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下,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的行为
。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规范授权程序,落实授权责任,加强过程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通过科学、适度授权,实现决策质量与效率相统一。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对象主要为总经理,确有必要时也可授权董事长。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授权对象另有规
定的依规定执行。授权对象不得向其他主体转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行使符合法
律法规、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董事长空缺或无法正常履职时,董事会可授权总经理行使上
述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水平等实际,科学
论证、合理确定授权事项与额度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所涉
事项,应当谨慎、从严授权。必要时,应终止或收回授权。
第八条 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不可授权,包括不限于: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举措的方案,制订及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制订及调整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定经营计划、非主业及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年度债券发行计划;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订公司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子公司重大国有产权变动方
案;
(六)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决定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
追究、合规管理等工作体系,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决定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中长期激励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审议子公
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制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决定聘用或者解聘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
;
(十一)董事会认为不应当或不适宜授权的事项。
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授权具体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明确投资项目、融资项目、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采购、捐赠、赞助、工程建设等涉
及大额资金授权事项的额度标准,应当与公司经济财务指标紧密挂钩,授权金额上限合计一般不高于一定时期内该类事项年度总金额
的 50%。
第三章 行权要求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应当制定授权方案,明确授权对象、授权事项、额度标准和上限、行权要求、授权期限、变更条件等内容,
授权期限不超过 3 年。授权方案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拟订,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公司党委会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一般应当
召开专题会集体研究讨论,参会人员、开会频次不固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一般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 授权对象应当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行权,杜绝越权行事。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行权情况,至少每半年一次,同时向党委会
报告。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授权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决策的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决策。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者其亲属存在特定关系(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决策。已决策的授权事项在执行
中因情况变化需重新决策且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落实,提
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四章 授权变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授权进行动态管理,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定期或者根据需要变更或者终止授权方案,确保授权合理
、可控、高效。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对授权进行变更:
(一)授权方案落实情况或者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出现怠于行权、违规行权、行权障碍等情况;
(二)授权事项执行中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者损失;
(三)授权对象人员调整;
(四)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显著降低,经营状况恶化;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授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授权变更应当明确具体修改内容和理由,听取授权对象、有关执行部门的意见,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
决定。
第十八条 授权方案到期自然终止,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董事会认为授权效果未达到要求或者出现应当终止授权的
其他情形,可以提前终止授权方案。
第十九条 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变更或者终止相关授权。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因授权而免除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强化授权后的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开展授权事项监督检查,对行权效
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对违规行权有关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事项以及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授权;
(二)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三)未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估,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
(四)其他违规授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 授权对象在决策授权事项时,未履职或者未正确履职,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废止。
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规范本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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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44│许继电气(000400):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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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电气(000400):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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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44│许继电气(00040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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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22 日经公司九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
明辞职原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并说
明原因及影响。
第五条 除董事任职资格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其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换届选举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换
届选举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
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
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董事同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提案时,应提供
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同时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股东会、董事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董事。股东会
、董事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移交其在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文件资料、印章
、未了结事项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任期届满离职的,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时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一般应在辞任生效
或任职届满后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应继续履行。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
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并及时向公司报备承诺履行进展。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其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禁止期限及地域范
围以协议约定为准。
若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除需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外,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赔偿实际损失,并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作出相应修订后报
股东会审议。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f4263ce1-9a23-4d4d-9233-53eea3e8ef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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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44│许继电气(000400):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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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电气(000400):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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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44│许继电气(000400):许继电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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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电气(000400):许继电气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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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44│许继电气(000400):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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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电气(000400):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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