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401 金隅冀东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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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6:10 │金隅冀东(000401):关于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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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金隅冀东(000401):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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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金隅冀东(000401):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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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金隅冀东(000401):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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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金隅冀东(000401):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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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金隅冀东(00040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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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金隅冀东(00040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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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6:08 │金隅冀东(000401):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6│
│ │年付息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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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15:46 │金隅冀东(000401):2026年第一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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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00:41 │金隅冀东(000401):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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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6:10│金隅冀东(000401):关于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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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
为满足合营公司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山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需求,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鞍山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1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续签最高额度保证合同,按照持股比例为鞍山公司在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最高
额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5,500 万元。
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利
注册地点:鞍山市立山区红塔街 18 号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 年 7 月 26 日
经营范围:水泥熟料、水泥、水泥制品、矿渣粉制造、销售;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运;矿渣、钢渣、粉煤灰等原材料和混凝土
经销;水泥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鞍山公司 50%的股权,鞍钢集团众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鞍山公司 50%的股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鞍钢集团众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鞍山公司资产总额为 44,549.76 万元,负债总额为 19,753.37 万元,净资产为 24,796.39 万元
;2025 年度,鞍山公司营业收入 23,377.95 万元,利润总额为 135.76 万元,净利润为 29.41万元。(经审计)
截至 2026 年 4 月 30日,鞍山公司资产总额为 46,919.26 万元,负债总额为 23,395.69 万元,净资产为 23,523.57 万元,
营业收入 5,065.55万元,利润总额为-1,697.08 万元,净利润为-1,272.81 万元。(未经审计)
鞍山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抵押、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
保证人: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支付的其他
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与担保
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
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以及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赔偿的全部损失。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利息、费用或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到期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
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最高担保额为尚未受偿的本金余额,如按照上述担保范围计算后的债权数额超过最高担保额的,仍然属于最高额保
证的担保范围。
担保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2.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与债
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
期之日后三年止。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经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为鞍山公
司提供担保的金额在预计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二)鞍山公司资产质量良好,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余额为 39,296.45 万元(不含本
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43%。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情形,亦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8/e3405059-b6c6-41f4-b707-23638144c5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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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金隅冀东(000401):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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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冀东”或“公司”)的常年
法律顾问,应金隅冀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金隅冀东水
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金隅冀东于 2026年 4月 29日召开的 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
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并经见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号财富金融中心 20层(邮编 100020)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电话(Tel): (+86 10) 8560 6888 传真(Fax):(+86 10) 8
560 6999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丨上海 SHANGHAI丨深圳 SHENZHEN丨香港 HONG KONG丨成都 CHENGDU
根据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等的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人,所持股份份数为 1,681,156,21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4
3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列于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均按照现场会议议程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30/0e360946-22b8-4097-a005-1ae4da1aa4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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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金隅冀东(000401):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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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29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钰珵大厦27层第二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刘宇先生
5.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24人,代表股份1,747,603,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5.7434%。(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81,156,2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43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1人,代表股份66,447,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9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22人,代表股份111,090,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1791%。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4,642,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4%;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1人,代表股份66,447,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97%。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45,61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3%;反对1,660,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0%;弃权3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104,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21%;反对1,660,197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45%;弃权3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5
%。
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45,621,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6%;反对1,641,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9%;弃权34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195%。
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45,760,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5%;反对1,625,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0%;弃权2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246,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04%;反对1,625,958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36%;弃权2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0%。
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4.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45,512,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4%;反对1,842,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4%;弃权24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1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999,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78%;反对1,842,158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83%;弃权24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0%。
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5.关于公司对沈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45,374,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5%;反对1,892,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3%;弃权3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193%。
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6.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45,306,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6%;反对1,926,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2%;弃权37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2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793,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25%;反对1,926,058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38%;弃权37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7%。
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徐启飞 赵婉宇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以及表决
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30/2996512f-f640-47b5-9db3-4f1a68502b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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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金隅冀东(000401):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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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利益的协同共享,依据《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薪酬方案及其他薪酬事项依照证券监管机构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条 薪酬管理原则
(一)公平与竞争力相统一:收入水平与公司所属行业、规模及业绩相适应,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薪酬水平与业绩考核结果、岗位职责紧密挂钩;
(三)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确保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业绩持续增长,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和薪酬事项,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薪酬事项,并向股东
会说明。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执行部
门,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负责其薪酬核算、发放及调整。
(二)具体组织开展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研工作。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九条 薪酬结构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70%。
第十条 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是指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固定基本工资,主要依据个人岗位的相对价值、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任职能力、工
作经验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是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浮动收入,体现个人完成年度或一定时期内经营计划和目标的情况
,按考核结果执行。绩效薪酬包括年度绩效、任期绩效和特殊嘉奖。
第十二条 中长期激励收入
公司可根据发展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机制,促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
公司长期利益绑定。中长期激励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支付,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其他职务或以职工身份领取薪酬的,按照公司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等相关制度执行,不另行发放
董事津贴。未兼任公司其他职务、亦不以职工身份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但经股东会另行批
准的除外。
第四章 薪酬兑现与管理
第十五条 薪酬兑现方式
基本薪酬:按月按标准支付。
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在绩效考核结束后的约定时间内发放。公司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领取地方政府奖励、兼职取酬、福利及津补贴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或岗位在任期内发生变动的,其绩效薪酬按照任职时限(以月份计算)相应调整。因个人
原因离职,不再兑现当期及剩余年度年度绩效和任期绩效。
第十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正常履职的,根据病休期的时间长短确定是否扣减绩效薪酬。
第十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职业)年金的个人
缴费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各项缴费工资基数按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信息。薪酬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较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止付追索
第二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
大违纪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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