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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04(长虹华意)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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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404 长虹华意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0-23 00:00│长虹华意(000404):2024年三季度报告 ─────────┴──────────────────────────────────────────────── 长虹华意(000404):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3/3106cd47-1e7e-4689-84cd-a3f8720a57ac.PDF ─────────┬──────────────────────────────────────────────── 2024-10-19 00:00│长虹华意(000404):关于完成公司住所名称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长虹华意(000404):关于完成公司住所名称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8/dc791e7d-04cf-4e59-8d06-a181b7013da0.PDF ─────────┬──────────────────────────────────────────────── 2024-08-24 00:00│长虹华意(000404):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长虹华意(000404):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3/67c49df4-6b0d-497e-91aa-0627e349039a.PDF ─────────┬──────────────────────────────────────────────── 2024-08-24 00:00│长虹华意(000404):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常晖律师(执业证号 13501201010899927 )和林煌彬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810068022)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1 -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 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2 -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6 日召开第一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8月 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下午 2 时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中路 588 号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杨秀彪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4 人,代表股份 215,581,782 股,占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3 - 公司总股本(695,995,979 股)的 30.974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4 年 8 月 1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33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9,274,414 股,占公司总股本(695,995,979 股)的 2.769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024 年 8 月 23 日上午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9 时 30 分 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及 2024 年 8 月 23 日 9 时 15 分至 2024 年 8 月 23 日下午 15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 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关于增加 2024 年度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4,115,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6%;反对 69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60%;弃权 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4 - (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4,162,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5%;反对 435,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5%;弃权 258,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4,163,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2%;反对 435,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5%;弃权 256,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3%。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4,163,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2%;反对 435,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5%;弃权 256,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3%。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4,166,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4%;反对 435,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5%;弃权 253,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5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常 晖 林煌彬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4/bebdda0b-8a82-489a-895e-842f43b92ac0.PDF ─────────┬──────────────────────────────────────────────── 2024-08-08 00:00│长虹华意(000404):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长虹华意(000404):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07/2bf13f9c-30e5-40d8-ab58-7941d26fdae5.PDF ─────────┬──────────────────────────────────────────────── 2024-08-08 00:00│长虹华意(000404):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 长虹华意(000404):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08/b2896d93-e667-4502-9b01-07db15e28647.PDF ─────────┬──────────────────────────────────────────────── 2024-08-08 00:00│长虹华意(000404):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时间与方式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虹华意”)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7月 27 日以电子 邮件形式送达全体董事。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1)会议于 2024年 8月 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2)董事出席会议情况: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 9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 9人。 (3)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杨秀彪先生主持,董事肖文艺先生、史强先生、王勇先生、马伴先生、陈思远先生、任世驰先生、林嵩 先生、邓富民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董事会。 (4)会议列席人员: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以书面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董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包含的 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议案中的财务报告章节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请参见同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利润分配政策,同时进一步规范党建入章工作,根据最新发布的《公司法(2023 年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以及绵阳市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做好近期党建重点工作的通知》等 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进一 步规范文字表述。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参见同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 告》。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董事会同意对《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参见同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 告》。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董事会同意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参见同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 告》。 5、审议通过《关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公司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审阅了四川长虹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财务公司”)2024 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数据指标,并进行相关的风险评估,同时对长虹 财务公司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查验,出具了持续风险评估报告。 经核查,长虹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业绩良好,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有效的 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通过审阅长虹财务公司编制的未经审计 2024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数据指标,并将有关 指标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了比对,未发现异常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长虹财务公司经营正常,内控较为健全,不存在重大缺陷,与其开展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 的风险可控,同意公司继续按照有关约定在已预计的 2024年度与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额度内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请参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风险评估报告》 6、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定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增加 2024 年度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额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 议案》等 5项议案。为方便股东表决,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详细内容请参见同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08/92dd99ce-88dc-4246-a869-84f2ecdcf145.PDF ─────────┬──────────────────────────────────────────────── 2024-08-08 00:00│长虹华意(000404):关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 长虹华意(000404):关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08/92a26892-21be-44d4-8ee4-f54ac4055f9a.PDF ─────────┬──────────────────────────────────────────────── 2024-08-08 00:00│长虹华意(000404):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长虹华意(000404):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08/a13ec72e-58e3-41e1-bbf8-1c7407b8f3fd.PDF ─────────┬──────────────────────────────────────────────── 2024-08-08 00:00│长虹华意(000404):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 长虹华意(000404):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07/a7242fac-a0ba-430e-8e6c-ca70edf32b2c.PDF ─────────┬──────────────────────────────────────────────── 2024-08-08 00:00│长虹华意(000404):2024年半年度报告 ─────────┴──────────────────────────────────────────────── 长虹华意(000404):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07/17905398-cce3-4b8c-b369-b090dc2cde95.PDF ─────────┬──────────────────────────────────────────────── 2024-08-08 00:00│长虹华意(00040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 长虹华意(00040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08/2f455552-2ff3-4d20-88e8-60f481a273c9.PDF ─────────┬──────────────────────────────────────────────── 2024-08-08 00:00│长虹华意(000404):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长虹华意(000404):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07/a8ac68c6-c7e0-434c-8120-ed9f59e1e52f.PDF ─────────┬──────────────────────────────────────────────── 2024-08-08 00:00│长虹华意(000404):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 第一条 为规范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行为,保障监事会独立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 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 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 1 名职工代表监事。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 1/3 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十)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 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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