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410 沈阳机床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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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20:27 │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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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04 │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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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00 │沈阳机床(000410):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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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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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沈阳机床(000410):关于公司与通用技术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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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沈阳机床(000410):与通用技术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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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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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沈阳机床(000410):通用技术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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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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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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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20:27│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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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近期,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收到一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资金共计 48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67.99%。补助资金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本次政府补助不具备可持
续性。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补助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
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2.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公司本次收到的此笔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
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确认为“递延收益”。
3.补助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此笔资金对应的项目处于项目初期,损益结转金额需根据项目后续进展确定,因此此笔资金的取得对本年损益影响额目前无
法准确估计。
4.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上述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及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收款凭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2/56ba3a88-cc51-4075-b7aa-2dd4016fd2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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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04│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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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二)下午 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 25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5 日 9:15 至 2025 年11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 B 座 82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徐永明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第 1 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通用技术集团机床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第 2 项议案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共 594 名 , 代 表 股 份1,072,
193,6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74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91 人,代表股份 65,956,9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898%。
公司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1.《关于公司与通用技术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918,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77%;反对 7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903%;弃权 3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918,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77%;反对 7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03%;弃权3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0%。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1,208,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1%;反对 66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19%;弃权 3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455,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14%;反对 66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1%;弃权3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会由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指派赵程涛、冯宁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
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并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
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371d9155-09e8-4dd5-bcba-721c1ae8be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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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00│沈阳机床(000410):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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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 10 号 新地中心 1 号楼 61层
电话:86-24-23342988 传真:86-24-23341677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125 第 001 号致: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赵程涛律师、冯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
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沈阳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
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情况,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
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
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根据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沈阳机
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贵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下午 14 时在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17 甲 1号沈阳机床股份有限
公司主楼 B822 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徐永明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11 月 2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
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594 人,代表股份 1,072,193,6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0.474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3人,代表股份 1,006,236,7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84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591 人,代表股份 65,95
6,9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98%。
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593人,代表股份 186,440,6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03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20,483,7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548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591 人,代表股份
65,956,9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98%。
3、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外,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与通用技术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2.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列明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其中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本次股东会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与通用技术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通用技术集团机床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4,918,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77%;反对 7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03%;弃权 3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4,918,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77%;反对 719,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03%;弃权 3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0%。
2.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须以特别决议形式表决,即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71,208,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1%;反对 66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弃权 3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5,455,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14%;反对 663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1%;弃权 3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5%。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
,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73c3834d-db1d-476e-8b6c-0e321a25c5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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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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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1/834428c4-bdee-4729-90e5-037fd7d83c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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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沈阳机床(000410):关于公司与通用技术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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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情况的需要,公司拟与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用技术集团”)控制的
子公司通用技术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用于存
款服务、贷款服务(包括贴现、担保及信贷服务)以及财务公司基于行业监管部门不时核准其可以从事的业务而向公司及其成员单位
提供的服务。
2025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通用技术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
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由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均为通用技术集团下属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关联方介绍
通用技术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通用技术集团,由通用技术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
建。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为通用技术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基本情况如
下:
法定代表人:岳海涛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15H2110000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27937X
注册资本:5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持股 95%,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1号院1区 1号楼1001、西营街 1 号院 2 区 1 号楼 1001
经营范围:1.吸收成员单位存款;2.办理成员单位贷款;3.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4.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5.提供成
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6.从事同业拆借;7.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8.
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9.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财务公司总资产 496.17 亿元,负债 434.76 亿元,净资产 61.41 亿元;2025 年 1-6 月累计实现
营业收入 4.72 亿元,净利润 1.71 亿元。
三、《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一)服务范围
财务公司在本协议项下向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1)存款服务;(2)贷款服务;(3)结算服务;(4)《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且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定价原则
1.关于存款服务: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在双方可
协商范围内参照市场存款利率协商确定。
2.关于贷款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在双方
可协商范围内参照市场贷款利率协商确定。
3.关于其他服务:除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财务公司在本协议项下向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的收款服务、付
款服务、结算及相关辅助服务免费。
4.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的收费标准,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监管机构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
费标准的前提下,不应高于相同情况下财务公司为通用技术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提供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
(三)协议生效及协议期限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且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三年。
2.期满双方应依法办理续签或重签协议的手续。在续签协议的约定或者新协议生效之前,依据本协议的规定执行。
3.双方可以在不少于六个月之前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项下服务(有关服务的相应市场管理如采用更短的通知
期,则应以市场惯例为准)。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公司由于股权变更等原因,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关于成员单位的定义不再属于通用技术
集团成员单位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交易限额
1.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42 亿元;
2.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
(五)风险控制
1.财务公司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在资金管理方面,财务公司需控制资金流转风险;在信贷
业务方面,财务公司建立相应的信贷业务风险控制程序,使整体风险控制在合理水平;在投资业务方面,制定相应的投资决策内部控
制制度,谨慎开展投资业务,能够较好的控制投资风险。
2.财务公司确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并通过公安部的三级备案认证,数据中心机房通过国家最高标准的A 级认证,采用
CA 安全证书认证及人脸识别实名认证技术模式,以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满足公司及其成员单位的支付需求。
3.财务公司保证将严格按照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
符合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其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双方发生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财务公司应按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定期向公司提
供财务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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