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410 沈阳机床 更新日期:2025-08-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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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32 │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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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18:59 │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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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18:59 │沈阳机床(000410):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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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21 │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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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21 │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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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20 │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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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19 │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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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8:28 │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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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2 15:35 │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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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2 15:35 │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
│ │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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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32│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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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近期,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资金 1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 23.37%。该笔资金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本次政府补助不具备可持续性。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补助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
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2.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
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公司本次收到资金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属于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具体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3.补助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资金的取得预计对损益影响额为 165 万元。
4.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上述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及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收款凭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9/51a56f79-d78d-4c15-aa61-5bd95506cc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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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18:59│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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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8 月 7 日(星期四)下午 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年 8月 7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
25 年 8 月 7 日 9:15 至 2025 年 8 月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 B 座 822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徐永明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16 名,代表股份 62,426,83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646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 515 名,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458%。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
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1.《关于延长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781,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607%;反对 3,540,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6709%;弃权 10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
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781,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607%;反对 3,540,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09%;弃权10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4%。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165,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63%;反对 3,09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9541%;弃权 168,2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
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165,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63%;反对 3,09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41%;弃权168,2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指派赵程涛律师、冯宁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并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 2025 年 7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8/e7502e2c-cf99-494b-9180-cf00d087ea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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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18:59│沈阳机床(000410):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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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 10 号 新地中心 1 号楼 61 层
电话:86-24-23342988 传真:86-24-23341677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807第 001号致: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赵程涛律师、冯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
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沈阳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
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
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7月 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沈阳机床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贵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8月 7日下午 14时在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17 甲 1 号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主楼 B822 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徐永明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8月 7日 9:15至 9:25、9:30至 11:30、13:0
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8月 7 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已
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516人,代表股份 62,426,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646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1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515 人,代表股份 62,413,83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58%。
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516人,代表股份 62,426,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646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人,代表股份 1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00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515人,代表股份 62,413
,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58%。
3、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延长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列明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其中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 1名股东代表
、2 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1、《关于延长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须以特别决议形式表决,即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8,781,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607%;反对 3,540,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09%;弃权 10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68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781,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607%;反对 3,5
40,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09%;弃权 10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4%。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须以特别决议形式表决,即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9,165,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763%;反对 3,09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41%;弃权 168,2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6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165,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63%;反对 3,0
9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41%;弃权 168,27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5%。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年 8月 7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无
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8/73156eac-c1cf-465c-8f8b-8d1c06ea0d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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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21│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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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延长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审核情况如下: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延长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相关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相关议案以及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即有效期至2025年8
月7日。公司鉴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为保证本次发行相关工作持续、有效
、顺利地进行,现将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6年8月7日。
经审核,公司延长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相关决议有效期符合有关规定,为本次发行提供
保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
议案》
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即有效期至2025年8月7日。鉴于股东大会对于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公司本次发行相
关事项尚在进行中,为保证本次发行相关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地进行,提请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
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6年8月7日。除上述延长授权有效期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
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和内容等不作调整。
经审核,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符合有关规定,为本次发行提供保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哈刚、王英明、袁知柱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3/8211201c-4f2f-46f4-8a13-169516ea2d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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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21│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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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 2025年 7月 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 2025年 7月 22日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 5人,实际出席 5人。董事徐永明、张旭、独立董事哈刚、独立董事王英明、独立董事袁知柱视频参会
。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徐永明先生主持。
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机构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工艺专业化,以客户为中心,聚焦“需求到交付”核心价值流,公司拟结合大类产品定位,按照工艺流
程对生产体系各制造单元进行专业化分工。最新的组织机构图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3.审议通过《关于延长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 2024年 8月 7 日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以及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即有效期至
2025年 8 月 7 日。公司鉴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为保证本次发行相关工
作持续、有效、顺利地进行,现将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延长 12个月,即延长至 2026 年 8月 7 日。
张旭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即有效期至 2025年 8 月 7 日。鉴于股东大会对于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公司本
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为保证本次发行相关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地进行,提请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本
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6年 8 月 7日。除上述延长授权有效期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
授权人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和内容等不作调整。
张旭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5.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发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3/19b5d0a1-ac5d-4e2e-aae4-5808bb0888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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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20│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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