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417 合百集团 更新日期:2025-10-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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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6:53 │合百集团(000417):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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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 │合百集团(00041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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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 │合百集团(00041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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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14 │合百集团(00041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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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8:09 │合百集团(00041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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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8:09 │合百集团(000417):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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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8:09 │合百集团(00041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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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8:09 │合百集团(000417):公司章程(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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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8:07 │合百集团(000417):《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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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8:07 │合百集团(00041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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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6:53│合百集团(000417):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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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0417,证券简称:合百集团)连续 3个
交易日(2025 年 10 月 10 日、2025 年 10 月 13 日、2025 年 10 月 14 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及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进行了核查,并函询了公司控股股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在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
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
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况。
2.公司将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披露《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不
存在需披露相关业绩预告的情形,公司相关未公开的定期业绩信息不存在泄露的情形。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
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向控股股东的核实函及回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5/63f9d776-ce14-46ac-9223-8d888647f5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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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合百集团(00041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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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光律师、张宇驰律师
(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 2025年 9月 2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年 9月 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于 2025年 9月 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进行了重复性披露。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0 月 9日(星期四)14:30在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 596号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张同祥(代行董事长职责)主持。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0月 9日上午 9:15-9:25、9:30-1
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0 月 9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
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9人,代表股份 305,785,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091%。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296,392,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046%。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
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料,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7人,代表股份 9,393,49
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45%。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995,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37%;反对 4,440,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22%;弃权 3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605,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199%;反对 4,440,619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654%;弃权 3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4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994,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32%;反对 4,441,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23%;弃权 3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04,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050%;反对 4,441,019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696%;弃权 3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5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994,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32%;反对 4,441,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23%;弃权 3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604,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050%;反对 4,441,019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696%;弃权 3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5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d53d80d0-fa51-49d7-abe0-b2252cca64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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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合百集团(00041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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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0 月 9日(星期四)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25年 10 月 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9日上午 9:15 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 596 号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张同祥先生(代行董事长职责)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9 人,代表股份305,785,5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0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296,392,0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0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7
人,代表股份 9,393,4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4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8 人,代表股份 9,395,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0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5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217 人,代表股份 9,393,4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45%。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会议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995,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37%;反对 4,440,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22%;弃权 34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605,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199%;反对 4,440,61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654%;弃权 34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4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及监事,《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994,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32%;反对 4,441,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23%;弃权 3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604,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050%;反对 4,441,01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696%;弃权 3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5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994,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32%;反对 4,441,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23%;弃权 3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604,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050%;反对 4,441,01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696%;弃权 3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5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吕光、张宇驰
3.结论性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e339fb99-dd53-48ca-a5c8-205d309eab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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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14│合百集团(00041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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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发布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9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0 月 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
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9日上午 9:15 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
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月 26 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9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
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本人不能亲自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 2,该被授权的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 596 号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 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以下议案:
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钩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议案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 1.00 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提案 2.00 及提案 3.00 已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9月 24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上述提案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单独计票并予以公告。前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授权委托代理人还应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本人身份证
、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或由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日截止前通过信函或传真等方式进行登记。2.登记时间:2025年9月29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96号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01室证券事务部。
4.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5. 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另行通知。
6.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96号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01室证券事务部。
邮政编码:230031
联 系 人:胡楠楠、张婉露
电话:(0551)65771035
传真:(0551)65771005
电子邮箱:hnn1003@163.com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
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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