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05 京粮控股 更新日期:2025-10-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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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0:17 │京粮控股(000505):关于董事会延期换届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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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8:36 │京粮控股(000505)::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京粮控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
│ │政监管措施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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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5:47 │京粮控股(000505):关于收到海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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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9:09 │京粮控股(00050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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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9:09 │京粮控股(00050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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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29 │京粮控股(00050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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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9:12 │京粮控股(000505):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京粮控股变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临时受托管理│
│ │事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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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5:58 │京粮控股(000505):关于变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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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5:56 │京粮控股(000505):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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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5:54 │京粮控股(00050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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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0:17│京粮控股(000505):关于董事会延期换届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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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监事会于 2025年 9月 26 日任期届满。鉴于公司换届选举、
配套管理制度修订以及监事会改革等相关工作正在筹备中,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及稳定性,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
工作将适当延期,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相应顺延,监事会任期亦相应顺延。
在新一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及监事会改革完成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公司延期换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积极推
进董事会换届、监事会改革等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ed793e41-d5e1-41fe-a50e-3af6c2af02e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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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8:36│京粮控股(000505)::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京粮控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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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重要声明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德证券”)编制本报告涉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发行人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向中德证券
提供的支撑性相关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
以作为中德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德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任
何情况下,未经中德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3京粮01
3、债券代码:148434.SZ
4、起息日:2023-08-22
5、债券余额:3亿元
6、债券期限:3年
7、票面利率:2.88%
8、兑付日:2026-08-22(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9、信用评级:主体AA+/债项AAA
10、增信情况: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重大事项
1、重大事项情况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25年9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
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3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内容如下: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你公司子公司开展的部分棕榈油、花生油、花生米、大豆贸易,有的无商业实质,有的收入确认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涉及收入金额298,629,084.17元,占你公司2023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51%。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开展全面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贸易业务的管控,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发行人相关说明
发行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发行人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发行人将继续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工作。
三、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中德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在知悉上述事项后,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和公告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就上述重大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b64c8f81-0e1f-4aa7-bb7a-b791996dca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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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5:47│京粮控股(000505):关于收到海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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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
“海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3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 年,你公司子公司开展的部分棕榈油、花生油、花生米、大豆贸易,有的无商业实质,有的收入确认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涉及收入金额 298,629,084.17 元,占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51%。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
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开展全面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贸易业务的管控,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公司将继续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b1b1e254-70c8-4316-822b-1b38cbca19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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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9:09│京粮控股(00050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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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9:15-15:00。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欣宁街8
号院1号楼首农科创大厦701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主持人:王春立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288,439,561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780%
。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288,439,561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726%。B股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0人,代表股份52,236,40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57%。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208人,代
表股份52,206,300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7.8864%;通过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2人,代表股份30,100股,占本公司B股股
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46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李艳丽、王怡人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分类 有表决权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股份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 股股东表决 340,645,861 338,257,127 99.2988 1,959,034 0.5751 429,700 0.1261
情况
B 股股东表决 30,100 0 0 30,100 100 0 0
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 340,675,961 338,257,127 99.2900 1,989,134 0.5839 429,700 0.1261
其中:中小股 3,725,940 1,307,106 35.0812 1,989,134 53.3861 429,700 11.5327
东表决情况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丽、王怡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3/fe1527a0-d121-4ba2-b965-0b64718cf0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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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9:09│京粮控股(00050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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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京粮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南京粮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
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5 年 9月 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5 年 9月 6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及媒体发布了《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
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
股东。《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星期一)14:30 在北京市大兴区欣宁街 8号院 1号楼 B座首农科创大厦 7
01 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
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22 日 9:15-1
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1 人,代表股份共计 340,675,961 股(其中 B 股 30,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6.8637%,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人,代表股份共 288,439,561 股(其中 B股 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9.6780%。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
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1
0 人,代表股份共计52,236,400 股(其中 B股 3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1857%。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
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
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分类 有表决权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股份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 股股东表决 340,645,861 338,257,127 99.2988 1,959,034 0.5751 429,700 0.1261
情况
B 股股东表决 30,100 0 0 30,100 100 0 0
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 340,675,961 338,257,127 99.2900 1,989,134 0.5839 429,700 0.1261
其中:中小股东 3,725,940 1,307,106 35.0812 1,989,134 53.3861 429,700 11.5327
表决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貳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3/e1a82a09-579b-4ae8-9c33-880599a8ef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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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29│京粮控股(00050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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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公司定于 2025 年 9 月 22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月 6日在《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为进一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便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现将会议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月 22 日(星期一)14:3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 年 9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月 22 日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或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月 16 日(星期二)
B股股东应在 2025 年 9月 11 日(即 B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欣宁街 8号院 1号楼 B座首农科创大厦 701 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提案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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