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09 华塑控股 更新日期:2025-06-0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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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华塑控股(000509):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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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华塑控股(000509):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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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00:00 │华塑控股(000509):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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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00:34 │华塑控股(000509):2024年度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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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59 │华塑控股(00050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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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58 │华塑控股(000509):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24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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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58 │华塑控股(000509):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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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58 │华塑控股(000509):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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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58 │华塑控股(000509):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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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58 │华塑控股(000509):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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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华塑控股(000509):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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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东湖国贸中心 A 座35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安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6,487,21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9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2,024,93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76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 14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462,2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5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14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462,28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5人,代表股份
4,462,2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5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投票
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5,013,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2%;反对 1,377,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3%;弃权 9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8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635%;反对 1,377,58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717%;弃权 9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4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5,053,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8%;反对 1,370,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31%;弃权 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599%;反对 1,370,58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149%;弃权 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5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5,061,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4%;反对 1,369,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7%;弃权 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391%;反对 1,369,58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924%;弃权 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8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4,920,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1%;反对 1,464,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27%;弃权 1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9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995%;反对 1,464,38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169%;弃权 1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3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4,936,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99%;反对 1,458,6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9%;弃权 9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401%;反对 1,458,68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892%;弃权 9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070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4,944,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26%;反对 1,473,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5%;弃权 6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284%;反对 1,473,28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164%;弃权 6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5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 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
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向思、胡文乐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2025 鄂国浩法意 GHWH075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d372f2c0-6b56-46ec-bbde-4ad5d5cf9b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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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华塑控股(000509):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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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 鄂国浩法意 GHWH075 号致: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指派向思律师、胡文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
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04月 2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审议事项、投
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05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东湖国贸
中心 A 座 35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杨建安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05 月 19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05 月 19 日 9:15 至 2025 年 05 月 19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20 日;本次股东会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46 名,代表股份 316,487,219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920%。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1 名,代表公司 1 名股东,代表股份 312,024,935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
.0762%;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45 名,代表股份 4,462,2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
5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
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15,013,0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42%;反对 1,377,5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353%;弃权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
2.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15,053,0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8%;反对 1,370,5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331%;弃权 6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3.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15,061,0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94%;反对 1,369,5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327%;弃权 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
4.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920,9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51%;反对 1,464,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627%;弃权 10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2%。
5. 《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936,1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99%;反对 1,458,6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609%;弃权 9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6. 《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944,5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26%;反对 1,473,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655%;弃权 6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8e590c13-848a-4fdc-98ed-a9e7fb7c51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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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00:00│华塑控股(000509):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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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000509):2025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30/7d5ccb92-89ff-49ae-a4f8-5eeb9c238b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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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00:34│华塑控股(000509):2024年度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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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000509):2024年度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8/c31ac5a7-7620-4dab-8329-5f239c47a1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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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59│华塑控股(00050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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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4 年年度股东会
2、召集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3、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 司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4 日。
7、会议出席/列席对象:
(1)截止 2025 年 5 月 1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股东或其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东湖国贸中心 A 座 35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00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00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
4.00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5.00 《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5 年度薪 √
酬方案的议案》
6.00 《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5 年度薪 √
酬方案的议案》
上述提案 5.00、6.00 因全体董事、监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其他提案已经公司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十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将在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三、出席现场股东会会议登记方式
1、登记方式:
(1)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
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原件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
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原件及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6:00,信函
、传真中必须注明股东住所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
2、会议登记时间: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00。
3、会议登记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288 号泰达时代中心1 号楼 12 层。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其他注意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胜峰、刘杰皓
联系电话:028-85365657
传真:028-85365657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288 号泰达时代中心 1 号楼 12 层
邮编:610095
2、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六、备查文件
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十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8/a2d5f409-6ae4-4acd-91a1-1984904fbd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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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58│华塑控股(000509):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24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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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000509):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24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公告详情请查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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