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09 华塑控股 更新日期:2025-0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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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0:00 │华塑控股(000509):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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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9:59 │华塑控股(00050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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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9:59 │华塑控股(00050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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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9:58 │华塑控股(000509):2024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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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7:37 │华塑控股(000509):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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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17:40 │华塑控股(000509):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进展暨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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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20:26 │华塑控股(00050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西藏麦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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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20:21 │华塑控股(000509):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暨股东权益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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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20:21 │华塑控股(00050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通万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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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17:32 │华塑控股(000509):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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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0:00│华塑控股(000509):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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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7 号》”)以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通知》(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 年 11 月 9 日,财政部发布《准则解释第 17 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
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准则解释第 18 号》,该解释中“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
后续计量”的内容规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
(财会〔2006〕3 号)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
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
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
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规定,
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
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会计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7 号》《准则解释第 18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
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9/036efb65-0260-4098-a884-f4810bdb5e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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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9:59│华塑控股(00050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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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24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1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4 日 9:15 至 2025 年 1 月 24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东湖国贸中心 A 座30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安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7,159,48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54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2,024,93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76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 15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134,5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8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15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134,55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134,5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78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投票
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梅玫女士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491,4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4%;反对 60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923%;弃权 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66,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901%;反对 60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764%;弃权 5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向思、贾偲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2025 鄂国浩法意 GHWH017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4/98c836a7-edf0-4406-9e03-11377319b5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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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9:59│华塑控股(00050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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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 鄂国浩法意 GHWH017 号致: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指派向思律师、贾偲楠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
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4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审议事
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东湖国贸
中心 A 座 30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杨建安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4 日 9:15-9
: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4 日 9:15 至 2025 年 1 月 2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15 日;本次股东会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55 名,代表股份 317,159,489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547%。其
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1 名,代表公司 1 名股东,代表股份 312,024,935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762%;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54 名,代表股份 5,134,5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78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
案如下:
《关于选举梅玫女士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6,491,4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4%;反对 60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23%;弃权 5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5/0f3d15ee-f4ce-4df2-8b59-1694a4f478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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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9:58│华塑控股(000509):2024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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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000509):2024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4/ff94880e-fe87-4d2b-82ae-3ad8b4b2e2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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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7:37│华塑控股(000509):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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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十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 年 5 月 10 日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上会”)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 2024-016 号、2024-023 号和 2024-028 号公
告。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收到上会发来的《关于变更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
制复核人的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变更情况
上会作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审计机构,原指派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晓荣(项目合伙人)和邱晓波,
原指派质量控制复核人为吴韧。因上会内部工作安排变动,现改由邱晓波接替张晓荣担任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刘浪接替
邱晓波担任签字注册会计师,汪思薇接替吴韧作为质量控制复核人,继续完成相关工作。变更后的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核签字
注册会计师为邱晓波(项目合伙人)和刘浪,质量控制复核人为汪思薇。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已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变更的项目合伙人信息
邱晓波先生,2006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 年开始在上会执业,拟从 2024 年开始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邱晓波先生近三年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或监督管理措施,
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
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本次变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信息
刘浪先生,2009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上会执业,拟从 2024 年开始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1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刘浪先生近三年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近三年受到证券交
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姓名 处理处罚日期 处理处罚类型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1 刘浪 2024 年 8月 23 自律监管措施 深圳证券交 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
日 易所上市审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核中心 在主板上市申报项目
中,未充分核查发行人
关联方情况、资金流水
核查程序存在瑕疵及经
销商下游客户走访程序
存在瑕疵,受到书面警
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四、本次变更的质量控制复核人信息
汪思薇女士,200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 15 年,先后担任多家上市公司
的审计服务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未在其他单位兼职,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 份。汪
思薇女士近三年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或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
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
求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变更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2/97779a1e-c972-48b3-8de5-d946e39468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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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17:40│华塑控股(000509):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进展暨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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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持续推进“碳治理”业务发展,实现煤矿瓦斯综合利用业务新突破,公司全资子
公司湖北碳索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索空间”)与山西航天国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国泰”)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碳索空间以 2,040 万元收购航天国泰持有柳林县航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林
航泰”)51%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碳索空间将持有柳林航泰 51%的股权,成为柳林航泰的控股股东,柳林航泰将成为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
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 1 月 2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01 号)。
二、交易的进展情况
近日,柳林航泰已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柳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柳林县航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5MA0KMPC50R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庄上镇双枣疙瘩村 67 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敏
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
成立时间:2019 年 07 月 31 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
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备查文件
柳林航泰《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3/e21ce17f-906c-4976-ad43-2714368469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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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20:26│华塑控股(00050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西藏麦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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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00050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西藏麦田)。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9/d87bb4a9-90f1-40e7-afb0-9f7e4ee5e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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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20:21│华塑控股(000509):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暨股东权益变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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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股权被拍卖及司法处置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麦田”)所持公司
19,820 万股股份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级法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auction.jd.co
m/)上公开拍卖。其中 1,073 万股拍卖成交,其余股份因在规定时间内无人出价已流拍,流拍股份中的 6,438 万股被司法裁定抵偿
给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资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15 日、2024 年 11 月 06 日、20
24 年 11 月 14 日、2024 年 11 月 29 日、2024 年 11月 30 日、2024 年 12 月 4 日、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2024-049 号、2024-054号、2024-055 号、2024-059 号
、2024-061 号、2024-062 号及 2024-063 号公告。
二、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2025 年 1 月 8 日,公司收到成都信通万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通万华”)提供的由成都中级法院作出的(2024
)川 01 执恢 144 号之三、之四《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西藏麦田持有的公司 12,309 万股股份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信
通万华。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系统查询,获悉信通万华通过司法裁定取得
的西藏麦田持有的公司12,309 万股已解除质押及冻结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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