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10 新金路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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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6:58 │新金路(000510):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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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17 │新金路(000510):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
│ │购回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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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24 │新金路(00051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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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24 │新金路(000510):新金路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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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24 │新金路(000510):新金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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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22 │新金路(000510):关于聘任公司联席总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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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21 │新金路(000510):2025年第四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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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20 │新金路(000510):新金路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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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6:14 │新金路(00051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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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6:07 │新金路(000510):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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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6:58│新金路(000510):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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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路(000510):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8/7ae48f2b-da80-4083-8dc2-5699c58aef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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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17│新金路(000510):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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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53,752,9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9%,其中质押42,344,155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78.77%,占公司总股本的6.
53%。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江东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四川金海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马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49,078,3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7%,其中质押30,898,365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62.96%,占公司总股本的4.76%。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江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海马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02,831,3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6%
,合计质押73,242,520股,占合计所持公司股份的71.23%,占公司总股本的11.29%。
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海马公司将其所持本公司到期质押股份办
理了股票质押延期购回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质押延期购回基本情况
股 东 是否为 本 次 延 占其所 占公司 是 否 质 押 原质押 质押延 质权人 用途
名 称 第一大 期 购 回 持股份 总股本 为 限 开 始 到期日 期购回
股东及 股 份 数 比 例 比 例 售股 日 日
一致行 量 (%) (%)
动人
刘江东 是 42,344, 78.77 6.53 否 2017 2025 年 2026年 华创证券 个 人
155 年 11 7月7日 1月7日 有限责任 资 金
月 公司 需求
四川金 是 30,898, 62.96 4.76 否 2021 2025 年 2026年 华创证券 经 营
海马实 365 年 11 7月7日 1月7日 有限责任 需求
业有限 月 公司
公司
二、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江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海马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 持 股 数 持 股 比 本次质押 本 次 质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量(股) 例(%) 前质押股 押 后 质 持股份 总股本 已质押股份 占已 未质押股 占未
份 数 量 押 股 份 比 例 比 例 限售和冻结 质押 份限售和 质押
(股) 数 量 (%) (%) 数量(股) 股份 冻结数量 股份
(股) 比 例 (股) 比 例
(%) (%)
刘江东 53,752, 8.29 42,344,1 42,344, 78.78% 6.53% 28,905,917 68.26 11,408,79 100
951 55 155 6
四川金 49,078, 7.57 30,898,3 30,898, 62.96% 4.76% 0 0 0 0
海马实 365 65 365
业有限
公司
合计 102,831 15.86 73,242,5 73,242, 71.23 11.29 34,206,295 43.55 6,108,418 25.15
,316 20 520
注:上表中限售股份指董事、高管锁定限售股。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其他情况说明
(一)上述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不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
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不产生影响。
(二)刘江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一年内合计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 73,242,520 股,占合计所持公司股份的 71.23%,占
公司总股本的 11.29%,对应融资余额为 11,000 万元(本金)。还款资金来源于自筹或其他融资,刘江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海
马公司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公司与刘江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海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刘江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海马公司质押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延期购回)。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1/aedb7f2f-569e-4c6e-8dc6-8cee1f89cb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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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24│新金路(00051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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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50(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2025年 11 月 18 日下午 3: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 733 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 21 栋 23 层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会召集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6 人,代表股份 132,238,4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9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24,871,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5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1 人,代表股份 7,367,2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6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3 人,代表股份 29,028,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661,6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1 人,代表股份 7,367,2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60%。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1,351,2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91%;反对 450,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404%;弃权 43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41,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37%;反对 450,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05%;弃权 43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57%。
(2)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关于制定《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1,285,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97%;反对 500,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788%;弃权 451,7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076,2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85%;反对 500,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54%;弃权 451,7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6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骏 张盘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90d94a7b-3195-45dc-9761-ea4684342a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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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24│新金路(000510):新金路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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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路(000510):新金路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087fb3a7-c378-48dc-bdce-64921d4da6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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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24│新金路(000510):新金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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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公司行业与公司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公司人力资源、
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依据公司《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相关规定。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
1.董事长及在公司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绩效薪酬主
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即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的兑现水平。
2.不在公司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按照董事会会议补助领取会议津贴。
(二)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金额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确定。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按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确定,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基本年薪是年度的基本
报酬,绩效年薪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即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年薪的兑现水平。
第七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除年薪外,根据对具体项目的贡献情
况,公司可根据相应政策另行计算项目奖金报公司董事局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八条 董事长及在公司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基本薪酬按照公司薪资发放流程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业绩
考核结果,经公司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绩效薪酬的兑现。不在公司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津
贴按年发放。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按照公司薪资发放流程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经公司董事局提名和薪
酬考核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绩效薪酬的兑现。
第十条 本制度所述薪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并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
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不低于公司薪酬调整水平作为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六章 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等的发放,并对相关情形
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或津贴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5739a635-52f6-4c11-b230-af81947da4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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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22│新金路(000510):关于聘任公司联席总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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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了2025年第四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联席总裁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及战略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核
,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聘公司董事、副总裁吴洋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联席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聘任之日起至公司本届董事局
任期届满时止。
此次聘任后,吴洋先生主要负责公司组织架构调整、资产处置及公司拟开拓发展的新业务。公司总裁彭朗先生权责不变,主持公
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吴洋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
满足岗位职责要求。本次聘任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d663143d-1e4a-4ec1-b346-3b9ffed7e4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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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21│新金路(000510):2025年第四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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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路(000510):2025年第四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e6b1aa83-254b-40a5-8007-7b940f45c3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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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20│新金路(000510):新金路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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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骏、张盘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
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本所律师所审查的公司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和材料,公司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
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在《中国证券
报》等报纸及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
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在德阳市泰山南
路二段 733 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 21 栋 23 层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202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216 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2,2
38,4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9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之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之资
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此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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