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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17(荣安地产)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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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517 荣安地产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27 19:39 │荣安地产(000517):荣安地产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版) │ ├─────────┼──────────────────────────────────────────────┤ │2025-10-27 19:39 │荣安地产(000517):荣安地产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版) │ ├─────────┼──────────────────────────────────────────────┤ │2025-10-27 19:39 │荣安地产(000517):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7 19:39 │荣安地产(000517):荣安地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版) │ ├─────────┼──────────────────────────────────────────────┤ │2025-10-27 19:39 │荣安地产(000517):荣安地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版) │ ├─────────┼──────────────────────────────────────────────┤ │2025-10-27 19:39 │荣安地产(000517):荣安地产舆情管理制度(2025版) │ ├─────────┼──────────────────────────────────────────────┤ │2025-10-27 19:39 │荣安地产(000517):荣安地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版) │ ├─────────┼──────────────────────────────────────────────┤ │2025-10-27 19:39 │荣安地产(000517):荣安地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版) │ ├─────────┼──────────────────────────────────────────────┤ │2025-10-27 19:39 │荣安地产(000517):荣安地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版) │ ├─────────┼──────────────────────────────────────────────┤ │2025-10-27 19:39 │荣安地产(000517):荣安地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版) │ └─────────┴──────────────────────────────────────────────┘ ─────────┬──────────────────────────────────────────────── 2025-10-27 19:39│荣安地产(000517):荣安地产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版) ─────────┴──────────────────────────────────────────────── 第一条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证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 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根据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办理。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指定的副总经理代行相关职权。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条 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及总经理权限范围内,总经理在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等交易事 项履行审议批准权限。对于总经理决策权限范围外的其他交易事项,总经理应及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指定职务代理人,但应明确代理范围和代理权限。第十二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按各自 分工履行职责。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 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情况 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 第十四条 总经理还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 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总经理办公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经书面或口头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总经理有 权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临时会议: (一)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二)有重要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三)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参加人员为: (一)出席人员:公司经理层班子成员及公司内部制度确定的其他人员; (二)列席人员:会议相关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应当尽量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出席 会议的人员代为出席并表达意见或建议。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应出席的总经理办公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代为出席,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总经理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负责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由总经理决定或由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在工作分工范围内提出,交总经理审定,提交会议讨论的 议题应有充分的材料和明确的决策建议;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应提前一天将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 (四)总经理对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事项有最终决定权,并对形成的决定负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对总经理办公 会讨论事项有建议权、质询权,可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五)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事项涉及出席会议的人员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披露其利 益关系,并应回避参与讨论。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必须有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运营情况的工作汇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安排 足够的时间对公司的各种管理制度草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等进行充分讨论,征求各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运营管控部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安排、记录、纪要整理和资料的保管等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总经理办公 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85f8dcd9-e120-4df1-a909-d8081242e883.PDF ─────────┬──────────────────────────────────────────────── 2025-10-27 19:39│荣安地产(000517):荣安地产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版) ─────────┴──────────────────────────────────────────────── 第一条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母公司”)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或收购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设立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100%股权的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持股比例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 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运作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上 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第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组织管理、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审计检 查与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 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子公司的治理结构与经营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子公司应参照本公司《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除外)、董事会及监事会。控股子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或不 设监事,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能。 第七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属于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须按照子公司的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或聘任。任期按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并 结合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任期内委派人员做出调整。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顺利实施及决议事项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 生产经营等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并取得公司对审议事项的一致意见。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和一次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或 董事签字。 第十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对外担保和借款、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需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按公司要求及时、完整和准确地提供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营运现状与前景、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 等信息的报表和分析报告,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二条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公司。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应接受母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公司对子公司的 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主要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章程履行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及有关文件、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人力资源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子公司不设人力资源部。子公司所有人员招聘、薪酬管理均由子公司 提交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招聘、决定薪酬。 第十五条 子公司员工考勤等日常事务由各子公司参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第十六条 子公司及其人员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有关绩 效考核的制度规定执行。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职尽责,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按照母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建立会 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十九条 子公司财务运作由母公司财务管理部归口管理。子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接受母公司财务管理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 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财务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 造成损失。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未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和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根据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 主动配合。 第二十六条 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视同母公司对外投资,需按照母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向母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必须是可供选择的 可行性方案。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三十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该公司董事会审查并经股东会审议同意后报母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才能组织实 施,未经过上述程序的项目不得对外投资。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总经理是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总经理可以指定专人为具体负责人。子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 和对外投资过程中,必须遵守公司关于信息披露、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相关制度,及时收集资料,履行报告制度,以确保母公司对外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行为; (二)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五)遭受重大损失;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法律规范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和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fa36191a-dfe7-4cb6-8fb3-6be97a82d5c1.PDF ─────────┬──────────────────────────────────────────────── 2025-10-27 19:39│荣安地产(000517):2025年三季度报告 ─────────┴──────────────────────────────────────────────── 荣安地产(000517):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24322570-5a58-425a-b825-8938785a4c06.PDF ─────────┬──────────────────────────────────────────────── 2025-10-27 19:39│荣安地产(000517):荣安地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版) ─────────┴──────────────────────────────────────────────── 荣安地产(000517):荣安地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085d9192-2bec-45b0-8d74-2d2d2c133f40.PDF ─────────┬──────────────────────────────────────────────── 2025-10-27 19:39│荣安地产(000517):荣安地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版) ─────────┴──────────────────────────────────────────────── 第一条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 员。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 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在特别及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 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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