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29 广弘控股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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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40 │广弘控股(000529):关于子公司签订《投资框架协议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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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5:42 │广弘控股(000529):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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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6:30 │广弘控股(000529):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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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56 │广弘控股(000529):2025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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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54 │广弘控股(00052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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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54 │广弘控股(00052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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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52 │广弘控股(000529):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长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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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6:55 │广弘控股(000529):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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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广弘控股(000529):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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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06 │广弘控股(000529):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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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40│广弘控股(000529):关于子公司签订《投资框架协议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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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书》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初步的约定,具体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
与实施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书》对公司 2025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业绩增长的影响尚不确定。
3、本次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一、合同签署概况
(一)近日,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弘控股)收到全资子公司广东省广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广弘食品)与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广弘食品盘活坦洲地块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该协议旨在进一步盘活广弘食品坦
洲地块,推动产业经济升级,促进土地资源利用。
(二)本协议为意向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实际发生额以未来实际对外投资金额为准,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亦不构成关联
交易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名称: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二)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三)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与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未发生类似交易
(四)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 方: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乙 方:广东省广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广弘食品盘活坦洲地块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中山市坦洲镇
项目投资方/建设主体:广东省广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内容:项目建设生产、研发、配套功能分区,灵活引入新材料、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搭建集工业生产、技术研
发、产业孵化、创业投资、共享实验平台于一体的全方位服务体系,着力打造大湾区高层次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
(三)甲方的义务
甲方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支持乙方在权属地块范围进行投资开发。甲方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配合乙方办理项目所涉及的立项
备案、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甲方应建设地块周边基础设施,按规划提供道路以及供电、供水、排水等接驳口,并承
担接驳口之前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四)乙方的义务
乙方承诺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建设、经营。乙方承诺在项目投产后,在中山市坦洲镇依法依规经营,所产生的税收在坦洲缴
纳并在坦洲依法上报统计数据。乙方承诺本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的生态环境、安全、产业发展等各方面法律
、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要求。
(五)双方具体合作项目内容以后续签订的协议为准。本着有利于项目建设的原则,合同各方经协商可就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如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框架协议书》的签署,有利于加快盘活广弘食品坦洲地块,促进公司土地资源利用。目前该项目尚处于筹备阶段,对
公司 2025 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业绩增长的影响尚不确定。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投资框架协议书,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初步的约定,具体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与实施效
果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合作项目的实施尚需相关部门审批,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广弘食品盘活坦洲地块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2/8806e7bc-2d24-42e0-a0c5-d458a7e9a6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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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5:42│广弘控股(000529):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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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1月 13日召开2025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长 的 议 案 》 。 详 细 情 况 请 参 见 本 公 司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
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42、43)。
以上事项公司已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近日取得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登记通知书》及换发的《营业执照》
。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内容如下:
一、变更后营业执照主要内容
1、名称: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35723
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4、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路 520 号
5、法定代表人:何思漫
6、注册资本:人民币 583,790,330 元
7、成立日期:1985 年 11 月 05 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饲料添加剂销
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
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智能农业管理;园
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餐饮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办公用品
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企业管理;国内贸易代理;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
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肥料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鲜蛋批发;鲜蛋零售;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备查文件
1、《营业执照》
2、《登记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1281e213-4452-45cb-bc7c-54ef16a19c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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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6:30│广弘控股(000529):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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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广东广弘粤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桥公司”)及佛山市南海种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海种禽”)最近一期未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特此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均以同
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粤桥公司提供银行融资授信担保的议案》及《关于向南海种禽提供银行融资授
信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粤桥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一年期授信融资,由公司为该授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期限一年。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在上述1.5亿元额度范围内,根据粤桥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全权办理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借款和提供担保等相关具体事宜,授权和担保期限一年。
董事会同意南海种禽及其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一年期授信融资,由公司为该授信融资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一年。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在上述2.5亿元额度范围内,根据南海种禽及其所属子公司实
际经营需要,全权办理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银行借款和提供担保等相关具体事宜,授权和担保期
限一年。
以上担保事项已经于2025年5月29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情况请参见本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9、17)。
二、担保进展情况
1.2025年11月14日,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
号:平银穗战二额保字20251010第001号),约定公司为粤桥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的主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
债权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2.2025年11月14日,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穗金融额保字20251107第001号),约定
公司为南海种禽与平安银行签订的主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币陆仟伍佰万元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穗战二额保字 20251010 第001号]主要内容为:
1.甲方(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2.债务人: 广东广弘粤桥食品有限公司
3.乙方(保证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为:甲方(作为债权人)在前述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在2025年11月14日到20
26年11月13日的期间(该期间在本合同中简称为“债权确定期间”)内,甲方因与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相应的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本合同第1.4条所约定的全部债权(以下或简称“主债权”)。
6.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大写) 贰仟万元整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
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7.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
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一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一年;若主合同项
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8. 生效条件:合同经甲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乙方签署后生效。为免疑义,乙方签署时,如其
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如其系自然人的,为由该当事人签字。
(二)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穗金融额保字20251107第001号]主要内容为:
1.甲方(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2.债务人: 佛山市南海种禽有限公司
3.乙方(保证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为:甲方(作为债权人)在前述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在2025年11月14日到20
26年11月14日的期间(该期间在本合同中简称为“债权确定期间”)内,甲方因与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相应的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本合同第1.4条所约定的全部债权(以下或简称“主债权”)。
6.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大写)陆仟伍佰万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
、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7.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
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一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一年;若主合同项
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8.生效条件:合同经甲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乙方签署后生效。为免疑义,乙方签署时,如其系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如其系自然人的,为由该当事人签字。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77,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96,724.16
万元(含本次公司对粤桥公司、南海种禽的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2.0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穗战二额保字 20251010 第001号)
2.《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穗金融额保字 20251107 第001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cb71e51c-0b83-4c7d-87c0-477ff24b1f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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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56│广弘控股(000529):2025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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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弘控股(000529):2025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974e972c-eadf-4a01-8088-ef35f7e228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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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54│广弘控股(00052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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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弘控股”或“贵司”)的委托,指
派梁文琳律师和孙健为律师出席贵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就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所出具法律分析意见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5.《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6.《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7.《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二、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
1.《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3.《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得到贵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
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前提、假设和限制,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贵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
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 15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弘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一)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已于 2025 年 11月 13日 15:00 在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 437 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 3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广弘控
股董事、总经理缪安民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11 月 13 日 9:15 至 15:
00 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21 人,代表股份333,081,7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55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326,700,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6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18 人,代表股份 6,381,5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31%。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弘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弘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
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法》和广弘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同意331,179,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0%;反对 1,875,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631%;弃权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92,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
953%;反对1,875,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214%;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31,180,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2%;反对 1,873,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625%;弃权2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92,9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
995%;反对1,873,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074%;弃权 2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1%。
表决结果: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
的提交审议事项一致,不存在对《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
次股东会审议的 2项议案均获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弘控股《公司
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本所留存壹份,无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期为以下所署日期。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b009ba3a-404e-4916-82c2-8d921c1093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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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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