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32 华金资本 更新日期:2026-02-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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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20:31 │华金资本(00053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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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8:39 │华金资本(000532):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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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8:37 │华金资本(000532):公司章程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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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8:37 │华金资本(000532):关于董事长辞任暨选举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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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8:36 │华金资本(00053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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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8:34 │华金资本(000532):公司章程(2026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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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0 00:00 │华金资本(00053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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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0 00:00 │华金资本(000532):关于增补第十一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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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19 │华金资本(000532):重大信息对外报送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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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19 │华金资本(00053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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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20:31│华金资本(00053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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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金资本(00053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5/f1cf3d83-aa8e-4cae-9840-7b230da8c8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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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8:39│华金资本(000532):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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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金资本(000532):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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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8:37│华金资本(000532):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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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并结合公司实际运营与发展需要,对现行《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
持(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董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
名董事主持。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 名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 2 位副董事长 董事履行职务。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除上述修改外,其他条款不变。本事项尚需经股东会批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具体办
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备案登记为准。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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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8:37│华金资本(000532):关于董事长辞任暨选举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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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金资本(000532):关于董事长辞任暨选举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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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8:36│华金资本(00053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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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金资本(00053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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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8:34│华金资本(000532):公司章程(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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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金资本(000532):公司章程(2026年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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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0 00:00│华金资本(00053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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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6 年 1月 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
已于 2026 年 1月 4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11 名,实际出席董事 11 名。本次会议的召集与
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十一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经审议,同意增补公司董事邓华进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王利民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窦欢
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增补第十一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
002)。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实际经营情况,按照总额不超预算原则,结合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高级管理人员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董事会经
审核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绩效考核及薪酬发放方案。
本议案于会前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过半数审核通过。
鉴于公司副董事长谢浩先生 2024 年原任公司总裁,为关联董事,其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0/5580b995-cd53-4cce-83da-18576a7e61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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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0 00:00│华金资本(000532):关于增补第十一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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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金资本(000532):关于增补第十一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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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19│华金资本(000532):重大信息对外报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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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信息
报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
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
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
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
董事会秘书、总裁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同外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督促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
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已披露的除外。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过程中,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
嫌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d14cdcd9-a97c-4cb3-83ef-cec951c2b4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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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19│华金资本(00053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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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提出建议;
(五)对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举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股东单位、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广泛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董事长提名的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向董事长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
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提名委员会向总裁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当召集人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并经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的,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
制,可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形式一般为现场、电话会议或者现场与其他方式结合,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
以采用通讯方式(传真、电子邮件等)进行。会议结果或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由参会委员书面签署或电子邮件回复确认。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ecf98436-30f9-4eec-8a86-2762d67037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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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19│华金资本(00053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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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
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
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
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
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
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
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详见附件 1)或通过公司内部系统登记,并附上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 2),及时
提交证券事务部。前述报告应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
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
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
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
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可以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报告
审批表》或通过公司内部系统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相关
知情人员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文件或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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