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32 华金资本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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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49 │华金资本(00053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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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49 │华金资本(00053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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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9:14 │华金资本(00053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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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9:14 │华金资本(00053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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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9:14 │华金资本(000532):公司章程(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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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9:14 │华金资本(000532):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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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9:14 │华金资本(000532):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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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0:26 │华金资本(00053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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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0:24 │华金资本(00053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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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0:22 │华金资本(000532):关于聘任总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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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49│华金资本(00053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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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华金街58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33A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星期五)14:30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合规。
6、主持人:郭瑾董事长、谢浩副董事长因公务无法现场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独立董事王利民先生主持本次
会议。
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8、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的股东164人,代表股份167,216,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097%(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
投资者161人,代表股份1,968,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0%),具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3人,代表股份165,248,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387%。
(2)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161人,代表
股份1,968,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080,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5%;反对1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97%;弃权 1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2,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804%;反对 1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88%;弃权1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9%。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邓华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伟、余家燕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724ce17b-301f-493d-bd23-06c7f2ab9b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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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49│华金资本(00053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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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资本”或“公司”)委托,
指派本所刘海伟律师和余家燕律师出席华金资本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金资本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华金资本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
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华金资本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5年11月11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年11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股东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1月28日(星期五)14:30起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华金街58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33A层公司会议室召
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25日(星期二)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64人
,代表股份数167,216,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097%(其中,中小股东161人,代表股份1,968,318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710%),具体如下: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进
行了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65,248,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7.9387%。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161人,代表股份
数1,968,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0%(其中,中小股东161人,代表股份数1,968,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71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验证。
3.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现任在职的全部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公司董事长郭瑾女士、副董事长谢浩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
董事王利民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身份真实有效,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00 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080,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5%;反对1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32,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804%;反对116,5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88%;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9%。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9b1f0693-d58f-4ba9-9d9b-f8e888ce24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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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9:14│华金资本(00053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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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资本”或“公司”)委托,
指派本所刘海伟律师和余家燕律师出席华金资本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金资本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华金资本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
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华金资本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5年10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年10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股东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14:30起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华金街58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33A层公司会议室召
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6日(星期四)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61人
,代表股份数167,150,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9035%(其中,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1,901,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5166%),具体如下: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身份证及其持股证明、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
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65,248,6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93869%(其中,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03%)。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157人,代表股份
数1,901,6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166%(其中,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1,901,6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1
6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验证。
3.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现任在职的全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郭瑾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身份真实有效,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00 关于出租智汇湾创新中心项目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950,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5%;反对1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5%;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7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897%;反对117,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47%;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6%。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珠海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752,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37%;反对1,379,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50%;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3,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881%;反对1,379,017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180%;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9%。
本议案为以特别表决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
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93f38178-3a30-4476-b389-3707ae540a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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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9:14│华金资本(00053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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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华金街58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33A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14:30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合规。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瑾女士。
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会议。
8、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的股东161人,代表股份167,150,27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9035%(其中,持股5%以
下中小投资者158人,代表股份数1,901,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166%),具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4人,代表股份数165,248,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3869%。
(2)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157人,代表
股份数1,901,6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16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1、通过了《关于出租智汇湾创新中心项目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950,297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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