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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34(万泽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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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534 万泽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05 18:17│万泽股份(000534):万泽股份关于大股东股权解除质押情况的公告 ─────────┴────────────────────────────────────────────────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大股东万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集团”)的通知,获悉万 泽集团于2024年11月4日将其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700,000股解除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东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或第一大股东及 押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其一致行动人 (股) 万泽集团 是 6,700,000 3.25% 1.31% 2022-11-04 2024-11-04 中信证券股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合计 / 6,700,000 3.25% 1.31% / / /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 累计质押数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股) 比例 量(股) 持股份 总股本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 比例 比例 份限售和 押股份 份限售和 押股份 冻结数量 比例 冻结数量 比例 万泽集团有 205,889,558 40.34% 65,300,000 31.72% 12.80% 0 0 0 0 限公司及其 一致行动人 (注) 合计 205,889,558 40.34% 65,300,000 31.72% 12.80% 0 0 0 0 注:万泽集团-红塔证券-22泽EB01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万泽集团-红塔证券-22泽EB02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万泽集团-红 塔证券-22泽EB03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万泽集团-红塔证券-22泽EB04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万泽集团-红塔证券-23泽EB01担保 及信托财产专户、万泽集团-红塔证券-23泽EB02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万泽集团-红塔证券-23泽EB03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系万泽 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万泽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可控。如出现平仓风险,万泽集团将采取包括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 应对上述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6/f58055f2-b677-4287-bd75-faf142b9bd27.PDF ─────────┬──────────────────────────────────────────────── 2024-11-01 18:10│万泽股份(000534):万泽股份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万泽中南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中南研 究院”)已获得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00万元深圳市知识产权ABS贷款,期限1年,用途为公司日常经营周转;本次授信 由本公司、内蒙古双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林伟光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万泽中南研究院拥有的3项专 利作为质押担保;由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融资业务的还本付息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本公司、 内蒙古双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林伟光先生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向高新投融资担保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反担保保 证责任。 2024年6月28日,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确定担保额度的议 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和与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公司合 作进行融资业务,并由本公司或子公司为上述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对象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担保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以及因业务需要向相关方视情况提供的反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55亿元,担 保额度的授权期限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担保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担保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和下属子公司间进行调剂,其中万泽中南研究院的额度为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相关公告(公告 编号:2024-030、031、056)。因此本次公司为万泽中南研究院所获授信额度提供的担保未超过上述额度,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担保前,本公司对万泽中南研究院的担保余额为3,850万元;本次担保后,本公司对万泽中南研究院的担保余额为6,850万元 。 二、被担保人情况介绍 1、万泽中南研究院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万泽中南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 年 6 月 9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红柳道 2 号顺丰工业城厂房整栋 1 楼 A 区 法定代表人:林伟光 注册资本:10,997.89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的研发;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 属材料及其构件的研制、测试及销售;新材料新工艺技术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证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 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2、万泽中南研究院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6,723.39 33,211.34 负债总额 22,011.72 29,019.94 净资产 4,711.67 4,191.40 2023 年 1-12 月 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6,194.42 2,145.53 利润总额 3,370.66 -1,039.03 净利润 3,374.74 -1,039.03 3、万泽中南研究院股权结构: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90%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 中南大学教 深圳市万泽航空材 深圳方略资本 深圳市远致创业 业 园区服务中心 育基金会 料研究有限公司 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泽中南研究院有限公司 4、经查询,万泽中南研究院未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580,0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余额为142,498 .45万元,占本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7.61%,不存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 的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2/cdd80e10-2b9f-413f-b3ba-274c614ae966.PDF ─────────┬──────────────────────────────────────────────── 2024-10-31 00:00│万泽股份(000534):2024年三季度报告 ─────────┴──────────────────────────────────────────────── 万泽股份(000534):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1e111290-2cd7-42af-a621-b69061bec5e5.PDF ─────────┬──────────────────────────────────────────────── 2024-10-29 00:00│万泽股份(000534):万泽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96)。 鉴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未达到 解除限售条件的 0.84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 售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5.3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 11 名激励对象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离职人员 已获授但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14.6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拟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总数量为 20 .74万股,回购资金总金额为 1,681,840.00 元,回购价款均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 二、通知债权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 207,400股,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207,400 元,在公司股份总数不发 生其他变动的前提下,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510,323,996 股减少至 510,116,596 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 人自本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 权利的,不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申报或信函的方式申报,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 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 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 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 件。 申报时间:自 2024 年 10 月 29 日起 45 日内。每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除外)。以邮 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债权人申报材料邮寄、登记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2016 号云顶翠峰裙楼一楼。 联系人:李畅、关雷 联系电话:0755- 83241679 电子邮箱:wzgf0534@163.com 邮政编码:518017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af9cd6ec-00d7-4f23-afd5-d4d3eba431eb.PDF ─────────┬──────────────────────────────────────────────── 2024-10-29 00:00│万泽股份(000534):万泽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现行有效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 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 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4 年 10 月 11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2. 2024 年 10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 田区福强路 2016 号云顶翠峰裙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黄振光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0 月 28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4 年 10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 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 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计 166 人,代表股份数 217,681,16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2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9 人,代表股份数 212,596,07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4.754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57 人,代 表股份数5,085,0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0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 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 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192,28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7754%;反对 331,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1524%;弃权 157,17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7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02,7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540%;反对 33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130% ;弃权 157,1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30%。 2. 审议并通过《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298,48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8242%;反对 236,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1085%;弃权 146,47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6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08,9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547%;反对 2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31% ;弃权 146,4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22%。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 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李玉峰先生当选公司独立董事。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a0c54756-5a6f-4e0d-837e-7c5389653d87.PDF ─────────┬──────────────────────────────────────────────── 2024-10-29 00:00│万泽股份(000534):万泽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万泽股份(000534):万泽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80f6d68b-a2dd-48fe-9b2c-445f2c66905f.PDF ─────────┬──────────────────────────────────────────────── 2024-10-22 00:00│万泽股份(000534):万泽股份关于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 万泽股份(000534):万泽股份关于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2/2ead16c5-fdce-47ac-b7e0-b706717ce738.PDF ─────────┬──────────────────────────────────────────────── 2024-10-12 00:00│万泽股份(000534):万泽股份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无 需其他部门批准。召开本次会议的决定已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14 时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28 日 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23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0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2016 号云顶翠峰裙楼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 所有提案 √ 1.00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2.00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 上述议案的详细资料详见 2024 年 8 月 31 日、10 月 12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公 司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通过。 上述议案 2 涉及选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 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独立董事,故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对单独计票情况进行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证明书、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进行登记。授权代理人 还须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授权代理人还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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