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36 华映科技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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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7:34 │华映科技(000536):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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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7:34 │华映科技(000536):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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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6:27 │华映科技(000536):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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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6:26 │华映科技(000536):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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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6:59 │华映科技(000536):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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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7:54 │华映科技(000536):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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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7:54 │华映科技(000536):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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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20:21 │华映科技(000536):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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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20:20 │华映科技(000536):关于将母公司部分模组产线转让给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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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20:20 │华映科技(000536):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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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7:34│华映科技(000536):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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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 12月 13日(星期五)14:5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13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13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 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 12月 5日(星期四)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743 人,代表股份数1,075,657,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881
%。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数 676,733,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659%;通过网络
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4,741人,代表股份数 398,923,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222%。共 4,740名中小股东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代表股份数 19,056,8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90%。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提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71,726,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6%;反对 2,445,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4%;弃权 1,48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126,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751%;反对 2,44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329%;弃权 1,48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2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卜德洪、吴诗颖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
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4/42a0526a-0bf6-463c-811a-3fcd05a58e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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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7:34│华映科技(000536):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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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和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
委托书)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2024 年 11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华映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将会议的时间、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事项予以公告。202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将前述公告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上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如会议通知所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 14:50 在
指定地点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3 日 9:15-9:25,9:30-1
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林俊先生担任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及召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74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75,657,3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888
1%;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676,733,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659%;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4,74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98,923,8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4.422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林俊先生主持,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会议。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71,726,9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6346%;反对 2,445,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额 0.2274%;弃权 1,48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138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5,126,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79.3751%;反对 2,445,54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12.8329%;弃权 1,48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7.792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0ed57013-4956-4ff9-b0fc-adc9d0eaab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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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6:27│华映科技(000536):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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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000536):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4b5794d5-023e-4e70-a63c-37087f8192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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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6:26│华映科技(000536):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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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以书面和电子
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在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 6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其中董事李靖先生、独立董事邓乃文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
林俊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 9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215573ec-aaf2-41d7-ac63-fca8f9895f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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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6:59│华映科技(000536):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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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24年 12月 13日召开公司 2024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 大 会 , 公 司 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
再次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 12月 13日(星期五)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13日 9:15-9:25,9:30-11:30和 1
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月 13日 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 12月 5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 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9、本次会议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会议提案名称如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计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二)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提案内容详见公司 2024年 11月 28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4年 12月 9日 9:00-11:30、13:30-17:00。
(二)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
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
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
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须在 2024 年 12 月 9 日前寄至公司。采用
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 6号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收,邮编:350015(信
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张发祥
(2)电话:0591-67052590
(3)传真:0591-67052061
(4)电子邮箱:gw@huayingtg.com
2、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1114d193-0a60-4932-88f8-fbd28f4917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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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7:54│华映科技(000536):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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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 12月 2日(星期一)14:5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 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 11月 22日(星期五)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849 人,代表股份数1,083,464,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703
%。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数 676,733,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659%;通过网络
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6,847人,代表股份数 406,730,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045%。共 6,846名中小股东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代表股份数 26,863,6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12%。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提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78,383,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11%;反对 2,747,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6%;弃权 2,3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3
%。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1,783,1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879%;反对 2,747,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286%;弃权 2,3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35%。
表决结果:通过,赵志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卜德洪、吴诗颖
3、结论性意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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