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46 金圆股份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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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49 │金圆股份(00054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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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45 │金圆股份(00054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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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37 │金圆股份(000546):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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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金圆股份(000546):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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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金圆股份(000546):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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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金圆股份(000546):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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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金圆股份(000546):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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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金圆股份(000546):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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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金圆股份(00054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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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金圆股份(000546):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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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49│金圆股份(00054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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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股份(00054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6/bf53d85d-2998-41e0-a95b-b2fb3bb3f0f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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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45│金圆股份(00054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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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股份(00054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6/fca40a41-a400-4374-8f94-26197c7df9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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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37│金圆股份(000546):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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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灌南金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南金圆”)于近日收到连云港市
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南环行罚〔2025〕9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近期,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灌南金圆 1#焚烧线自动监测设施湿度仪于 2025 年 5月 13 日出现故障,
导致其参与折算的流量及颗粒物在线数据偏低,灌南金圆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未按要求开展手工监测并及时上传省、市生态环
境自动监测系统,未能及时检查修复自动监测设施,未能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灌南金圆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
障不能正常运行,未按规定报告、未及时标记的,未按规定时间修复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了“
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决
定对灌南金圆作出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 万元)。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灌南金圆对上述问题已进行了整改,公司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
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5.1 条
、第 9.5.2 条、第 9.5.3 条、第 9.5.6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
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1/3df1f514-ac59-431a-adf0-54be19f991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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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金圆股份(000546):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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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江西汇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汇盈”)近日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款 2,9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74.66%。
上述政府补助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将此项补助确认为当期收益
。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补助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上述补助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补助的确认与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等有关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
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
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用于补偿本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
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
3、补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获得政府补助预计对公司 2025年度税前利润产生的影响是 2,965万元,最终对公司 2025年度财务状况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
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收款凭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d0e14e8a-22fa-4733-95f7-911a972762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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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金圆股份(000546):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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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
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
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
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
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
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情形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予以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
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
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条所述的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
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提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求的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资金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
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
、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
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
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审批和管理上述财
务资助事项。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处罚,并可以解除其职务
,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应
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2443eefd-c9cb-4b0d-9eb1-36f257e193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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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金圆股份(000546):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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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圆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外,其职务自任期届
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职生效。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
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任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造成损害
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
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四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
报告。
第十五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
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报告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的两年之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除此之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补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
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a39acf46-d1a5-418f-b32c-5d3b7ba208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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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金圆股份(000546):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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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
露流程,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尚
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
的竞业禁止义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
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
义务。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
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
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尽量缩小
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并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严格管控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等流程,确保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
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发出保密提示函,并要求对
方单位出具保密承诺函。
公司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工作,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
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
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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