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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52(靖远煤电)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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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552 甘肃能化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4-12-24 17:57 │甘肃能化(000552):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 ├─────────┼──────────────────────────────────────────────┤ │2024-12-02 16:26 │甘肃能化(000552):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 ├─────────┼──────────────────────────────────────────────┤ │2024-11-15 18:39 │甘肃能化(00055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4-11-15 18:39 │甘肃能化(00055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 │2024-10-31 00:00 │甘肃能化(000552):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4-10-31 00:00 │甘肃能化(000552):2024年三季度报告 │ ├─────────┼──────────────────────────────────────────────┤ │2024-10-31 00:00 │甘肃能化(000552):关于公司及下属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 │2024-10-31 00:00 │甘肃能化(000552):董事会决议公告 │ ├─────────┼──────────────────────────────────────────────┤ │2024-10-31 00:00 │甘肃能化(000552):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 ├─────────┼──────────────────────────────────────────────┤ │2024-10-31 00:00 │甘肃能化(00055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 └─────────┴──────────────────────────────────────────────┘ ─────────┬──────────────────────────────────────────────── 2024-12-24 17:57│甘肃能化(000552):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71 号)核准,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通过公开发行方式,发行 2,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发行”),债券面值 100 元/张,募集资金总额 2,80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律师费用、会计 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 30,688,301.89 元(不含税),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 2,769,311,698.11 元。2020 年 12月 16 日,该项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 29,499,600.00 元(含税)后金额2,770,5 00,400.00 元划入募集资金专户,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大信验字【2020】第 35-00012 号验资报告。 根据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行、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兰州天水路支行分别设立了三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靖远煤业 集团刘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刘化化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铜城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兰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日,公司与刘化化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全部用于靖远煤电清洁高效气化气综合利用(搬迁改造)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气化气项目一期”)。 截至 2024 年 12 月 23 日,气化气项目一期工程年产 30 万吨合成氨、35 万吨尿素、10 万吨甲醇安装及公用工程建设已经全 部完成,进入联动开车阶段。其中,水系统单元正常供出脱盐水、循环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正常投运;锅炉供热单元产出合格蒸 汽;空分单元产出合格的氧、氮产品;气化单元产出合格合成气。净化合成单元已进入联动试车,尿素单元已完成水联动试车。 截至 2024 年 12 月 23 日,气化气项目一期已累计完成投资 33.57 亿元,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 毕,募集资金专户尚结存利息余额 39,978.55 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管理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注销前专 备注 户余额 甘肃能化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2704056729200160038 0.00 已注销 份有限公司 司平川支行 甘肃能化股 中信银行兰州分行营业部 8113301012755667788 0.00 已注销 份有限公司 甘肃能化股 交通银行兰州天水路支行 621060111013000306708 0.00 已注销 份有限公司 靖远煤业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2704055129200143789 0.00 已注销 团刘化化工 司白银铜城支行 有限公司 四、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为便于账户管理,公司将进行上述募集资金专户销户 相关工作,销户前结存利息余额 39,978.55 元已划转至公司其他银行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 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相应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豁免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亦无需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销户证明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4/d97d4301-b5e9-41bc-b714-49992356640c.PDF ─────────┬──────────────────────────────────────────────── 2024-12-02 16:26│甘肃能化(000552):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 特别提示: 1.“能化转债”将于2024年12月10日按面值支付第四年利息,每10张“能化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5元(含税); 2.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2月9日; 3.除息日:2024年12月10日; 4.付息日:2024年12月10日; 5.“能化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 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6.“能化转债”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9日,凡在2024年12月9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 的利息;2024年12月9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 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12月10日。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能化转债 债券代码:12 7027),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 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在“能化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能化转债”2023年12 月10日至2024年12月9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能化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027;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280,000万元(2,800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280,000万元(2,80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1年1月22日; 6.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0年12月10日至2026年12月9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1年6月16日至2026年12月9日; 8.票面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9.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3.33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3.00元/股;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付息是“能化转债”第四年付息,期间为2023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9日,票面利率为1.5%。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 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 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信用评级: 根据2020年7月9日,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出具的《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0】第Z【547】号),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 券的信用等级为AA+。 根据2021年5月25日,中证鹏元出具的《2020年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跟踪评级报告》(中 鹏信评【2021】跟踪第【76】号01),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发行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2022年4月15日,中证鹏元出具的《2020年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跟踪评级报告》(中 鹏信评【2022】跟踪第【43】号01),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发行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2023年6月14日,中证鹏元出具的《2020年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中 鹏信评【2023】跟踪第【166】号 01),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发行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2024年6月18日,中证鹏元出具的《2020年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中 鹏信评【2024】跟踪第【155】号01),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发行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能化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9日,本期票面利 率为1.5%,本次付息每10张“能化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5.00元(含税)。 对于持有“能化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2.00元;对于持有“能化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 张派发利息15.00元;对于持有“能化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15.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4年12月9日(星期一) 2.除息日:2024年12月10日(星期二) 3.付息日:2024年12月10日(星期二)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12月9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能 化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 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同时,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21年1 0月27日作出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 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增值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125号甘肃能化股份公司 咨询电话:0931-8508220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2/217e9377-76d7-4a97-8b27-51cbec03c7ac.PDF ─────────┬──────────────────────────────────────────────── 2024-11-15 18:39│甘肃能化(00055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11 月 15日(星期五)下午 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11 月 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月 15 日 9:1 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月 15 日 09:15 至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网络投票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截止 2024 年 11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 3:00 点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 A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 1230 号甘肃能化 19 楼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登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44 人,持有和代表公司股份3,325,432,643 股,占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总 股本的 62.14%。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2,690,752,626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40 人,代表股份 634,680,017 股,占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1.86%。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姓 名 获得的选举票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是否当选 (股) 股份总数的比例(%) 王东亮 2,982,236,111 89.68% 是 武建军 2,982,095,950 89.68% 是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姓 名 获得的选举票数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股)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王东亮 68,210,861 37.55% 是 武建军 68,070,700 37.47% 是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王东亮、武建军当选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3,316,030,7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 反对 6,837,7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 弃权 2,56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2,259,24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2%; 反对 6,837,72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 弃权 2,56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军、范文泽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董事、监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33488432-09a4-4cdb-bff6-41a38378f34d.PDF ─────────┬──────────────────────────────────────────────── 2024-11-15 18:39│甘肃能化(00055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能化”“贵公司”“公司”)委 托,指派张军、范文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已得到贵公司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 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此,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 决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年10月31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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