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52 甘肃能化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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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39│甘肃能化(00055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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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11 月 15日(星期五)下午 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11 月 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月 15 日 9:1
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月 15 日 09:15 至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网络投票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截止 2024 年 11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 3:00 点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 A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 1230 号甘肃能化 19 楼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登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44 人,持有和代表公司股份3,325,432,643 股,占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总
股本的 62.14%。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2,690,752,626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40 人,代表股份 634,680,017 股,占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1.86%。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姓 名 获得的选举票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是否当选
(股) 股份总数的比例(%)
王东亮 2,982,236,111 89.68% 是
武建军 2,982,095,950 89.68% 是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姓 名 获得的选举票数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股)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王东亮 68,210,861 37.55% 是
武建军 68,070,700 37.47% 是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王东亮、武建军当选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3,316,030,7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
反对 6,837,7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
弃权 2,56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2,259,24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2%;
反对 6,837,72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
弃权 2,56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军、范文泽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董事、监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33488432-09a4-4cdb-bff6-41a38378f3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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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39│甘肃能化(00055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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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能化”“贵公司”“公司”)委
托,指派张军、范文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已得到贵公司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
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此,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
决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年10月31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公告已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50,亦载明召开地点和审议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50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1230号甘肃能化19楼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贵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2024年11月1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3:00点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2.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
证,股东出席情况如下:
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344名(含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340名),代表贵公司股份数3,325,432,643股,占贵公司股份
总数的62.14%。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4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数181,661,16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39%。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了下列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00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王东亮》
表决情况:同意 2,982,236,1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89.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210,8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2 《武建军》
表决情况:同意 2,982,095,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89.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07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4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2.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16,030,7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反对 6,837,7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0%;弃权2,56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259,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2%;反对 6,837,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7%;弃权2,56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呈贵公司二份,本所留存一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906181c8-7132-4818-83ea-52a442b866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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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甘肃能化(000552):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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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定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50 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5日 09:15至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网络投票为准。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截止 2024 年 11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 3:00 点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 A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 1230 号甘肃能化 19楼会议室。
二.会议主要议题
1.会议提案名称
提案 议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 2 人
1.01 王东亮 √
1.02 武建军 √
非累积投票提案
2.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议案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0月 3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法人营业执照、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办理登记手续;代理人出席会议需持有委托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
地股东采用传真或信函方式亦可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24 年 11 月 13 日、11 月 14 日 9:00-17:00。
3.登记地点: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 1230 号甘肃能化 19 楼,公司证券部
4.其他事项
联系人:杨芳玲
联系电话:0931-8508220
传真:0931-8508220
邮编:730050
电子邮箱:jingymd@163.com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
cn)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552
2.投票简称:能化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1)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
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
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 0 票。
表: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填报
对候选人 A 投 X1 票 X1 票
对候选人 B 投 X2 票 X2 票
… …
合 计 不超过该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如提案编码表所示,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 2 人)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 2 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2)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0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
,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
五.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caa09ce8-25aa-4cc7-97f0-3668593542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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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甘肃能化(000552):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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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能化(000552):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23b71b81-6a4e-4fe7-85c7-303fd3b8fe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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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甘肃能化(000552):关于公司及下属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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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2023年 4月 6 日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企业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刘化化工 59,000
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 2-3年,同意窑煤公司为天宝煤业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 100,000 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10-15 年。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4 月 7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
讯网上的《关于为下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2023-18)、《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22)。
经 2023年 11月 2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3 年 12 月 6 日 2023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窑煤集团为下属企业提供担保并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下属全资子公司窑煤公司
为新区热电 380,000 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12 月 7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窑煤集团为下属企业提供担保并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2023-90)、《2023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97)。
经 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5 月 8 日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窑煤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23,900万元、靖煤公司 130,0
00 万元;同意靖煤公司为下属白银热电 30,000 万元、银河公司 10,000 万元、刘化化工 165,000 万元、煤一公司 5,000 万元、
华能公司2,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5月 9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及下属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公告》(2024-16)、《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33
)。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
1.靖煤公司为煤一公司提供担保
全资子公司甘肃靖煤能源有限公司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路支行签订《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为其下属全资子
公司煤一公司 3,000 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与中国银行白银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煤一公司 2,00
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近日,靖煤公司为下属子公司煤一公司实际担保发生金额 2,478.5 万元。
2.靖煤公司为刘化化工提供担保
全资子公司甘肃靖煤能源有限公司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签订《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为其下属全资子公
司刘化化工 5,000 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近日,靖煤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刘化化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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