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52 甘肃能化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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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7:16 │甘肃能化(000552):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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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6:17 │甘肃能化(000552):关于下属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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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7:19 │甘肃能化(00055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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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7:19 │甘肃能化(00055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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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17 │甘肃能化(000552):估值提升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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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17 │甘肃能化(000552):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分立新设洗煤控股子公司暨关联投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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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17 │甘肃能化(000552):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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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17 │甘肃能化(000552):独立董事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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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17 │甘肃能化(000552):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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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17 │甘肃能化(000552):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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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7:16│甘肃能化(000552):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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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能化转债”将于2025年12月10日按面值支付第五年利息,每10张“能化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8元(含税);
2.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年12月9日;
3.除息日:2025年12月10日;
4.付息日:2025年12月10日;
5.“能化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
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6.“能化转债”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25年12月9日,凡在2025年12月9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
的利息;2025年12月9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
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5年12月10日。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能化转债 债券代码:127
027),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
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在“能化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能化转债”2024年12
月10日至2025年12月9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能化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027;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280,000万元(2,800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280,000万元(2,80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1年1月22日;
6.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0年12月10日至2026年12月9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1年6月16日至2026年12月9日;
8.票面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9.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3.33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2.93元/股;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付息是“能化转债”第五年付息,期间为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9日,票面利率为1.8%。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
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
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信用评级:
根据2020年7月9日,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出具的《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0〕第Z〔547〕号),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
券的信用等级为AA+。
根据2021年5月25日,中证鹏元出具的《2020年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跟踪评级报告》(中
鹏信评〔2021〕跟踪第〔76〕号01),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发行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2022年4月15日,中证鹏元出具的《2020年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跟踪评级报告》(中
鹏信评〔2022〕跟踪第〔43〕号01),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发行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2023年6月14日,中证鹏元出具的《2020年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中
鹏信评〔2023〕跟踪第〔166〕号 01),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发行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2024年6月18日,中证鹏元出具的《2020年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中
鹏信评〔2024〕跟踪第〔155〕号01),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发行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2025年6月27日,中证鹏元出具《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券2025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5〕跟踪第〔472〕
号01),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发行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能化转债”第五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9日,本期票面利
率为1.8%,本次付息每10张“能化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8.00元(含税)。
1.对于持有“能化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
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4.40元。
2.对于持有“能化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规定,免征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8.00元。
3.对于持有“能化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18.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
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5年12月9日(星期二)
2.除息日:2025年12月10日(星期三)
3.付息日:2025年12月10日(星期三)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5年12月9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能
化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
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1230号甘肃能化19楼
咨询电话:0931-8508220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3/c19b7632-0a9c-4260-90de-8fd9336604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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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6:17│甘肃能化(000552):关于下属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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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全
资子公司分立新设洗煤控股子公司暨关联投资的议案》,同意下属全资子公司甘肃靖煤能源有限公司与甘肃省煤炭资源开发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属企业靖煤集团景泰煤业有限公司洗煤厂为基础,分立新设洗煤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10 月 31 日披露
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分立新设洗煤控股子公司暨关联投资的公告》(2025-81)。
近日,新设洗煤子公司领取了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景泰白岩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已完成工商
登记,主要证载信息如下:
名称:景泰白岩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MAK2RNK291
注册资本:146,438,060.27 元
住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泰玉路社区黄庄村 1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许可业务外,可
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6495b6e2-7075-4813-a10f-b5e3f16cea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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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7:19│甘肃能化(00055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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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能化”“贵公司”“公司”)委
托,指派张军、于翔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
股东会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已得到贵公司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
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此,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5年10月31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会通知》)。该公告已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下午14:50,亦载明召开地点和审议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于2025年11月18日下午14:50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1230号甘肃能化19楼会议室进行。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5年11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2.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
料的验证以及网络投票结果,股东出席情况如下:
实际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279名(含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277名),代表贵公司股份数3,294,169,53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数的61.55%。其中,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77名,代表贵公司股份数150,398,05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81%。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了下列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86,684,2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反对 6,972,0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1%;弃权5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2,912,7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2%;反对 6,972,0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弃权 5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0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87,240,3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反对 6,865,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1%;弃权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3,468,8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9%;反对 6,865,9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7%;弃权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呈贵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9d31b67a-0687-42cf-81a3-873d69fc2f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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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7:19│甘肃能化(00055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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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能化(00055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2c04cc22-7432-44aa-922a-92826ac6d6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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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17│甘肃能化(000552):估值提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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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号—市值管理》相关规定,为维护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能化”“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提升公司投资价值,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情况,制定估值提升计划如下:
一、触及情形及审议程序
1.触及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股票连续 12个月每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
露。
自 2024年 10月 8日至 2025年 10月 7日,公司股价连续 12个月每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即 2024 年10月 8日至 2025年 4月 29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 2023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2.99元;2025 年
4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0 月 7 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 2024 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3.15元,属于应当制定估值提升计划的情形。
2.审议程序
2025年 10月 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估值提升计划的议案
》。
二、估值提升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聚焦主责主业,聚力做强做优
公司聚焦主责主业,优化布局调结构,按照“以煤为基、多能互补、延链强链、耦合发展”的总体思路,持续巩固主业优势,拓
展电力、化工等煤基产业链协同发展新路径,推动产业结构向新型工业化、安全绿色智能化、清洁高效低碳集约化全方位优化升级。
持续做强煤炭产业,扎实推进主力生产矿井智能化高效率运行,全力推进现有煤炭项目生产建设,不断做强壮大煤炭产业资源储备和
发展后劲。优化布局电力产业,加快推进庆阳 2×660MW 发电、兰州新区 2×1000MW 发电及兰州新区 2×350MW 热电项目建设进度
,为电力产业发展注入活力和动力。完善煤化工产业,加快清洁高效气化气二期项目和海石湾抽采煤层气氦气分离中试项目以及大水
头煤矿、海石湾煤矿配套洗煤厂建设力度,推进实施硅煤、活性炭、褐煤制有机肥等煤炭清洁高质化利用项目,逐步形成围绕煤炭产
业集成高效、良性互动、协同发展新格局,构建安全、高效、清洁的现代能源体系。
深入实施科技赋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稳增长为目标,加速推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
产力集聚,切实依靠科技创新塑造企业高质量发展新优势新动能。积极争取“两新”政策支持,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依托科研院
所技术优势和人才资源,集中力量在抽采煤层气资源化利用、冲击地压防治、软岩巷道支护、褐煤提质等重点领域开展技术攻关,有
效解决影响和制约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卡脖子”难题。
(二)规范公司治理,夯实发展基础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并持续完善以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
构、审计委员会与独立董事行使监督职能、经理层及各子公司为执行机构的治理架构;坚持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公司章程》为基
础,持续动态修订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等配套制度;持续强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能,保障独立董事依法独立有效履职
,深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机制;持续践行 ESG理念,进一步将 ESG要求融入经营管理全过程,不断提升环境、社会及治理绩效,夯
实可持续发展基础。此外,积极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关键岗位人员开展专项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履职能力,确保公
司规范运作与高质量发展。
(三)实施现金分红,提升股东回报
公司将始终秉持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公司章程》
中明确规定了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并通过滚动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完善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
,持续增强投资者获得感,以实际行动切实回报广大投资者。2025年—2027年,若公司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
定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将积极推行现金分红政策,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含股份回购金额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高质量发展成果。
(四)提升信披质量,加强舆情防控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恪守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与公平性。
在履行定期报告和临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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