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54 泰山石油 更新日期:2025-10-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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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 │泰山石油(00055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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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 │泰山石油(000554):泰山石油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5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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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 │泰山石油(000554):泰山石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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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 │泰山石油(000554):泰山石油董事长专题会议制度(2025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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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 │泰山石油(000554):泰山石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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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 │泰山石油(000554):泰山石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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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 │泰山石油(000554):泰山石油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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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 │泰山石油(000554):泰山石油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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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 │泰山石油(000554):泰山石油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办法(2025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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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 │泰山石油(000554):泰山石油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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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泰山石油(000554):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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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石油(000554):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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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泰山石油(000554):泰山石油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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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石油(000554):泰山石油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5年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5d8f99f7-c928-4099-a792-8341ed9728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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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泰山石油(000554):泰山石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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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21 日经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目 录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
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
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因怠于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或者存在失职行为,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轻重与
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及内部报批等具体的追究责任事宜。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
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
,或者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 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上报、处理相关财务信息及会计数据、指标时,严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或者致使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 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信息上报、采集、记录、输入、计算及加工时,因重大过失、重大疏忽、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等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数据严重失真、出现重大遗漏信息或者未按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披露年报,致使公司被证券监
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 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过程中,在年报撰写、编审、审核、监督及实际履行信息披露时,发生严重违反《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公司被证券监管部
门实施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 相关人员因重大过失、重大疏忽、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个人原因,导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能如实反映公司生产
经营的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导致严重误导投资者,或者致使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
政处罚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从重处理:
(一)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发生重大差错的原因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的;
(三) 责任人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
(四) 责任人明知将可能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但未采取更正、纠正处理,致使公司所受不良影响或者损失扩大的
;
(五) 责任人多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六)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在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后积极采取更正、处理措施,有效阻止公司进一步受到不良影响及损失的;
(二)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三)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公司审计部、财务资产部收集、汇总与追究责
任有关的资料,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提出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
,不得阻挠、推诿或者干预调查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有关责任人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 1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申
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与有关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及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披露更正、补充或者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公司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等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 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降薪;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
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责任人的处分。
第十四条 责任人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视具体损失情况、风险大小、情节轻
重对有关责任人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fef35de2-db95-4247-a999-15c6395f0d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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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泰山石油(000554):泰山石油董事长专题会议制度(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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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1日经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目 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以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是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履行职责,对《公司章程》赋予董事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董事会
对董事长授权事项以及有关重要事项进行集体研究讨论或者决策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三条 董事长专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决定董事长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讨论《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由董事长决策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研究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董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董事长专题会议。
第五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总经理或者 1名其他公司领导召集和主
持。
第六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由董事长和其他公司领导参加。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董事长可指定有关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议题,由公司领导提出,或者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董事长审定。办公室负责提前将会议通知送达
参会人员,会议所需材料(涉密资料除外)应一并送达。参会人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者建议,可在会前向董事长提出。
第八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应参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董事长专题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当遇到紧急事项且
参会人员能够掌握足够信息时,也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者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形式。
第九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会议讨论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参与决策人员充分讨论并发表意
见、达成共识。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存在严重分歧的,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
达成共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参会人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
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参会人员凡涉及与本人、直系亲属、特定利益关系人有关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予以回避。董事
长在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决议以《董事长专题会议纪要》形式发布。
第四章 会议组织与文件管理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董事长专题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长专题会会议通知,通常应说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名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审议议题。
第十五条 对于董事长专题会议决策事项,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和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
法合规性审查等,形成建议方案,报分管公司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长专题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董事长专题会议记录,记录应包括参会人员及其发表的意见,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等,并负责起草《董事
长专题会议纪要》。《董事长专题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董事长审定、签发,并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
送董事会备案,扩大发送范围由董事长决定。《董事长专题会议纪要》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议名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发言要点;
(七)会议决定;
(八)与会人员签字;
(九)会议记录员签字。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以及会议文件材料等,由办公室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归档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年。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应注明秘密等级。
第十八条 在会议有关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与会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会议决议的报告、执行与督办
第十九条 董事长应将董事长专题会议决议情况、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事项的行使结果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董事会的要求
不定期汇报其他事项。董事长要及时与总经理沟通,了解掌握决策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
第二十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公司领导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在实施过程中对决策内容不得作
原则性变更和调整。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二十一条 如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决策目标不能实现或者需要调整的,决策事项执行单
位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情况,并提出调整的具体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和论证,经分管公司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核
同意后,报董事长专题会议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制度制定或者修订其董事长专题会议制度。公司的参股公司
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030aa9b6-013c-4256-98be-427dbf7cab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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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泰山石油(000554):泰山石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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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石油(000554):泰山石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3fe7a123-66bd-4540-89de-450201214b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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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泰山石油(000554):泰山石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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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石油(000554):泰山石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bcea0e63-b80f-4448-b6ce-732faa5804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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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泰山石油(000554):泰山石油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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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月 21 日经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目 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
和披露期间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山
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各单位”)以及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的参股公司可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具有相同的含义,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者其
中涉及的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者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有关监管
规则的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公司未公
开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细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
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对各自
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投
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媒体采访等方式)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且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提出的信息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在有关监管规则中没有依据的,或者因存在特殊情形且未经履行外
部信息报送内部批准程序予以批准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向行政管理部门等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
事项相关信息的,或者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授信、银行贷款、融资等事项时,因存在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替代的特殊情形而确有必要
对外传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光盘、电子文件等形式)的,经办人员须在报送前
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经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规定审核及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董事会审批后,方可对外传送。
第十条 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人员范围,应根据实际扩散及流转情况,涵盖各单位经办人员、负
责人、外部信息使用人等内幕信息流转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人员。具体登记方法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
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信息时,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外部信息使用人
及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出具书面的保密承诺,其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并应当明确书面
提醒相关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披露或者泄漏所
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在其对外提交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所获取的该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各单位应当要
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因接触前述内部材料而获知公司信息的相关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
易的义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明确书面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
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报告。根据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需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信息使用人严守上述条款,如外部信息使用人违反本制度及有关
监管规则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按照《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处理结果;如涉嫌犯罪的,应将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相关经办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擅自对外报送信息、未对外部信息使用人进行保密
提醒或者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视具体损失情况、风险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
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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