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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64(*ST大集)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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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564 供销大集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28 16:42 │供销大集(000564):关于与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 ├─────────┼──────────────────────────────────────────────┤ │2025-11-28 16:42 │供销大集(000564):关于对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 ├─────────┼──────────────────────────────────────────────┤ │2025-11-28 16:41 │供销大集(000564):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1-28 16:39 │供销大集(000564):总裁工作细则 │ ├─────────┼──────────────────────────────────────────────┤ │2025-11-28 16:39 │供销大集(00056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 ├─────────┼──────────────────────────────────────────────┤ │2025-11-28 16:39 │供销大集(000564):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 │ ├─────────┼──────────────────────────────────────────────┤ │2025-11-28 16:39 │供销大集(000564):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差错更正管理办法 │ ├─────────┼──────────────────────────────────────────────┤ │2025-11-28 16:39 │供销大集(00056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 │2025-11-28 16:39 │供销大集(00056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2025-11-28 16:39 │供销大集(00056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 ─────────┬──────────────────────────────────────────────── 2025-11-28 16:42│供销大集(000564):关于与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 一、概述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 议》,服务内容主要为供销财务公司为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提供相关服务,供销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不收取任何费 用,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供销总社全资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供销财 务公司100%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联董事朱延东、王永威、王仁刚回避表决,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 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关于与供销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对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 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情况 企业名称: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2月21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C座7层 法定代表人:熊星明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882799490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91H211000001 经营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供销总社全资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供销财务公司100%的股权。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供销财务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总额365,116.66万元,负债总额254,142.23万元;20 24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085.96万元,净利润3,572.66万元。 关联关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供销总社,供销总社全资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供销财务公司100%的股权,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供销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 履约能力:供销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照和 业务资质齐备,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处于良好状态,相关交易可正常履约。 诚信情况:经查询,供销财务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供销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在公允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下进行,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合作,公司有权自 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关联交易的任何一方未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四、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协议所指甲方同时包括符合成员单位认定标准的甲方下属各出资企业) 乙方: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㈠金融服务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按照本协议及具体独立协议(如有)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及向乙方申请要求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 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㈡服务内容 1.乙方受托管理集团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司库系统),乙方在法律法规允许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通过司库系统为甲方指 定银行账户提供相关服务,乙方确保上述委托真实、完整、有效。 2.甲方不直接在乙方开立任何形式的存款或结算账户。 3.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另行订立独立的协议(如需),该独立协议应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 相关的法律规定。 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㈢风险评估与控制措施 1.甲乙双方应建立和完善各自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并设立适当的风险预警措施,保证各自的经营风 险可控。 2.甲方接受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均应依法获得内部、外部的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并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乙方不对甲方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资金存取、划转、贷款、结算等金融服务。乙方不得超越甲 方的授权操作甲方指定账户,不得占用、挪用甲方资金,不得干预甲方的财务管理事宜或者实施影响甲方财务独立性的行为。若乙方 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乙方过错导致的甲方及甲方相关人员的任何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双方负有及时将自身 风险状况告知对方,配合对方积极处置风险,保障对方合法权益的义务。 3.乙方配合向甲方提供乙方相关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配合甲方开展风险评估,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 4.乙方配合向甲方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乙方的年报。 5.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服务时应给予乙方积极支持/协助,配合提供开展各项服务所需的法律文件等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资料 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 6.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向对方提供各种有关信息、资料,通知对方各种重大变更事项。 ㈣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 方进行透露或者进行不正当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合法公开或者合法 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㈤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自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且本协议项下服务事项经甲方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365日),自协议生效日起开始计算。本协议期满前9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继续本协议的服务的,应书面通知 对方终止协议的意愿,并依法合规地结清各种相关手续。如未有终止通知,视为双方愿意继续执行本协议,双方应依法办理续签或者 重签协议的手续,经甲方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在续签协议的约定或者新协议生效之前,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执行。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该变更和解除书面协 议的签署不得影响依据本协议双方另行签署/开展的独立协议/金融服务,双方另行达成一致的除外。 3.除本协议“二、服务内容”第一项约定外,甲方下属出资企业就金融服务事项与乙方另行签署有《金融服务协议》的,按其约 定执行,不适用本协议。 4.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供销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有利于优化公司管理效率,双方有较好的商业互信和合作基础,可以较好地满足公司的金 融服务需求。供销财务公司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 六、风险评估情况 公司对供销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关于对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认为 供销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股东、董事会、监事、各委员会及下 设部门能够较好地控制风险,未发现供销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供销财务公司不存在违反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供销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稳定,内部控制到位,财务指标良好,监管指标符合规 定,与其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 七、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供销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在供销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八、与供销财务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 截至2025年10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在供销财务公司存款余额966.35元,为公司收购北京新合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之前 “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在专户短暂停留结息形成的余额;公司及子公司在供销财务公司贷款本金余额1.4亿元,2025年初至2025年10 月31日贷款利息0.05亿元,该贷款为公司收购北京新合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之前供销财务公司给予资金支持形成的贷款。除 以上情况外,无其他与供销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九、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供销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已经制定《在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该预案符合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关于对供 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供销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并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432f1a46-f17d-4dde-a4f5-7ca95c516a73.PDF ─────────┬──────────────────────────────────────────────── 2025-11-28 16:42│供销大集(000564):关于对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 供销大集(000564):关于对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8a87f9ec-42a8-42fd-b7de-5806091bae75.PDF ─────────┬──────────────────────────────────────────────── 2025-11-28 16:41│供销大集(000564):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供销大集(000564):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8da13e9c-c63d-46ed-97e1-d70cccc67a32.PDF ─────────┬──────────────────────────────────────────────── 2025-11-28 16:39│供销大集(000564):总裁工作细则 ─────────┴────────────────────────────────────────────────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总 裁的职责,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二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公司设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裁负责, 协助总裁工作。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人员、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五条 总裁 、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 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八条 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 规定。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 第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及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公司年度计划及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裁工作,并对总裁负责; (二)按照分工和授权范围,负责主管部门的工作,并向总裁报告工作情况; (三)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向总裁报告工作; (四)召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并向总裁报告; (五)拟定分管工作的基本工作制度和具体规章; (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主管部门的业务及相关费用和支出; (七)董事会、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总裁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总裁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总裁召集主持,参加人员为总裁、副总裁、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总裁认为必要时; (二)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事件发生时。 第十四条 总裁因故不能履职时,由总裁指定一名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召集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总裁办公会议筹备由公司行政职能部门负责,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会议纪要整理,并将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十六条 总裁办公会议议题包括: (一)本细则第十条中所规定的各项事项; (二)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三)总裁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总裁办公会议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决定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当有意见分歧时,以总裁的意见为准 。总裁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由行政职能部门督办,相关业务单位落实。 第十八条 总裁办公会议纪要或决议经主持会议的总裁或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后,报送董事会备案,重大决定需根据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总裁接待日制度 第十九条 根据实际需求公司安排总裁接待日。总裁接待日的具体时间和形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经营团队成员参加,轮流主持 。 第二十条 总裁接待日是公司高管直接与员工的沟通机制之一,公司高管听取员工对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规章及制 度的意见和建议、员工对公司研究决定的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经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员 工对公司的发展及各项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意见征询和答疑。 第六章 总裁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裁定期向董事长作工作报告,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向总裁提交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觉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总裁每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定和重大事项; (二)定期报告、财务报告及其他财务数据; (三)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五)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六)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七)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八)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中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总裁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 书。 第二十四条 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总裁应接受董事长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向董事长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fd7c0a86-fe12-4a39-962d-314db628bd58.PDF ─────────┬──────────────────────────────────────────────── 2025-11-28 16:39│供销大集(00056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供销大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 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专业理财机构进行风险可 控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 益类产品等,不包括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 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原则上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较强的银行等金融 机构,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最大收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在如下范围内: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如涉及关联交易,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 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按 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相关内部规定执行,需总裁办公会审批后操作。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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