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71 新大洲A 更新日期:2024-11-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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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6:42│新大洲A(000571):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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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19 年10 月 9 日披露了蔡来寅诉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
有限公司、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 2019-118)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 309 号民事判决,本公司对尚衡冠通不能清偿蔡来寅借款本息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
责任,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2-022)。因本案本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子公司股权、本公
司享有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股权分配利润款(暂无利润分配款项)被冻结。就
本案本公司因发现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4 年 1 月 18 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4)
最高法民申 340 号),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4-003)。2024 年 4 月 10 日,五九集团
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粤 03 执恢 932 号之十六),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新大洲对五九集团
享有的股权分配利润款,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4-033)。2024 年 8 月 7 日,本公司收
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 03 执恢 932 号之二),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大洲持有的五九集
团 44.918%股权以清偿债务,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4-060)。
二、进展情况
2024 年 11 月 22 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执复 886 号),主要内容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来寅和被执行人尚衡冠通、新大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向协助义务人五
九集团发出(2022)粤 03执 3384 号之二十、(2022)粤 03 执 3384 号之二十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五九集团公司协助冻结新
大洲持有的五九集团股权分配利润款(以 77,681,041.33 元为限)并划付至法院账户。五九集团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广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03 执 3384 号之二十、(2022)粤 03 执 3384 号之二十一协助执行通知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 03 执异 334 号)裁定:一、撤销(2022)粤 03 执 3384 号之二十
协助执行通知书;二、驳回五九集团的其他异议请求。(请见公司 2024 年 1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编号:临 2024-003)。)
复议申请人五九集团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3 执异 334号执行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五九集团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3 执异 334 号执行裁定。本
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序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审 诉讼
号 (万元) 进展 理结果及影响 (仲裁)
判决执
行情况
1 2024 年 10 月孔凡武诉五九集 5.9 已结案 调解五九集团 已履行
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支付原告土地
种植损失
58990.8元
2 2024 年 10 月刘伟、王维军诉胡 0.2 已结案 胡清支付原告 不适用
清、五九集团劳务纠纷案 劳务费用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五九集团的复议申请被驳回,法院冻结本公司享有的五九集团股权分配利润款(以人民币 77681041.33 元为限)未发生变化。
本公司高度重视本案件的执行,将积极研究应对,尽最大努力维护本公司及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4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执复 886 号)。
2、孔凡武诉五九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之《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
3、刘伟、王维军诉胡清、五九集团劳务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
以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6/b56a1dab-165e-49a0-94ec-502b1b97bf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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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新大洲A(000571):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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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cfcdaeb7-a755-4736-8ac7-0f2c708dc6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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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0:00│新大洲A(000571):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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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5/e7563d46-70de-4331-b35b-064b86f442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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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0:00│新大洲A(000571):关于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牙星分公司一号井复产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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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事项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持股 51%的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所属牙星分公司一号井于 2024年 8月 30日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五九集团于当日主动对牙星分公司一
号井采取停产措施,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牙星分公司一号井安全事故停
产的公告》(编号:临 2024-063)。
二、进展情况
上述事项发生后,五九集团牙星分公司一号井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了停产整顿方案,制定落实管控措施,组织了全员安全教育
培训和机电运输专业隐患排查治理,并积极稳妥完成了事故善后工作。
牙克石市应急管理局于近日向五九集团下发了《关于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牙星分公司一号井恢复生产的
批示》,结合对牙星分公司一号井的复产验收结果,牙克石市应急管理局原则同意牙星分公司一号井恢复生产。牙星分公司一号井于
2024年 10月 11 日中午开始恢复生产。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事故导致五九集团牙星分公司一号井自 2024年 8月 30日至 2024年 10月 11日停产,对五九集团的直接经济损失约 6644万
元,按照持股比例预计影响本公司净利润减少约 3388.44万元。本次事故对五九集团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公司将通过后续的
生产调整尽力减少本次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
以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5/db5593e9-5f20-4f05-b477-907d33b816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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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00:00│新大洲A(000571):关于子公司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贷款展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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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关于子公司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贷款展期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1/10d20f90-f3d8-47ce-9cd4-c2efc370ad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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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 00:00│新大洲A(000571):关于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牙星分公司一号井安全事
│故停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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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关于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牙星分公司一号井安全事故停产的公告。公
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04/7901b451-16bd-4faf-9e37-fbd0f49905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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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 00:00│新大洲A(000571):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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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30/853cb96b-953e-439a-aa82-8e01ffe38d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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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 00:00│新大洲A(000571):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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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30/77bbc590-5734-4ed9-a8bb-9eff180a35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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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 00:00│新大洲A(000571):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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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30/8932411c-6118-4a3f-9c96-ccba921a84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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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 00:00│新大洲A(000571):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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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30/b3842455-826c-403e-8d6c-dde101e745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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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00:00│新大洲A(000571):关于本公司与乌拉圭工厂往来款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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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 2023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出售乌拉圭 Rondatel S.A.、Lirtix S.A.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86
)、《关于终止收购 Lorsinal S.A.公司 50%股权暨交易双方达成和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87)。在上述涉及股权交易
的公告中,公司披露了当时与上述乌拉圭工厂之间往来款的情况。
一、调整情况
在 2023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风险变化从谨慎性角度考虑将上述乌拉圭工厂(RONDATEL(以下简称“22厂”)、LIRTIX
(以下简称“177厂”)、LORSINAL(以下简称“224厂”))涉及本公司参与的第三方代理商交易数据均作为本公司与乌拉圭工厂的
往来,本公司在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时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对此调整并披露了年度报告及相关信息。相关调整导致上述公告披露
的往来款信息发生变化,在上述公告披露时点,乌拉圭工厂新股东正在制定复工复产计划并承诺恢复生产,故本公司未将其与第三方
交易列为与本公司往来,而在 2023 年4月披露年度报告时其尚未恢复生产,会计师认为存在交易风险,公司认可上述调整是合理的
。
(一)目前上述乌拉圭工厂尚未恢复生产,根据受让方股东作出的承诺,至目前本公司已收回部分往来款,现将相关调整情况及
进展说明如下,调整后数据与公司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数据一致:
1、上述临 2023-086号公告中第三部分“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标的一基本情况”之 7,因上述原因调整如下:
2023年 12月 7 日披露情况:22厂存在与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恒阳”)经营性往来情况
,为预付货款余额为3,675,612.06美元
调整后情况:22 厂存在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恒阳”)经营性往来情况,为预付货款
及其他应收款美元余额为3,675,612.06美元,以及预付人民币货款余额为 18,572,190.98元
2、上述临 2023-086号公告中第三部分“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标的二基本情况”之 7的内容,因上述原因调整如
下:
2023 年 12 月 7 日披露情况:177 厂不存在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性往来情况
调整后情况:177 厂存在与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恒阳经营性往来情况,为预付货款人民币余额 1,461,460.00元
3、上述临 2023-087 号公告中第三部分“三、224 厂的基本情况”的内容,因上述原因调整及因统计科目遗漏导致错误更正如
下:
2023年 12月 7日披露情况:224厂存在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性往来情况,为预付货款 2,452,627 美元
调整及更正后:224厂存在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性往来情况,为预付货款及其他应收款 3,426,497.26 美元,以及预付人民币
货款 7,779,394.34 元
(二)《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内容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新大洲控股对 22厂、177 厂、224厂预付牛肉采购款
57,707,198.74元,其他应收款项 15,207,580.14元,合计 72,914,778.88元尚未收回。
以上修正后与修正前差额 34,710,676.21 元:其中因第三方调整涉及金额合计为 27,813,045.32 元人民币、因错误更正涉及金
额为 6,897,630.89 元人民币(973,870.26美元)。
二、回款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收到回款人民币 3499.38万元。224厂与本公司往来全部结清。22 厂与本公司往来余额为 3,254,934
.85 美元,以及人民币余额为 18,572,190.98 元,177 厂与本公司往来余额为人民币 1,461,460.00 元。经协商,以上剩余款项将于
乌拉圭工厂复产后以货物形式结清,截止 2025 年 12月份如果不能以货物偿还,则剩余部分以银行存款偿还。
以上,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3/5db84ccb-d9a7-4acf-bf99-efb7ff5395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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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00:00│新大洲A(000571):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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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2024
年 8 月 8 日签发的《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保封[2024]2401007号),现将有关内容
公告如下: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2024 年 8 月 8 日起至2025 年 2 月 7 日
止对你(单位)的 1 笔对外股权投资予以查封。如纳税期限期满仍未缴纳税款,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的对外股权投资抵缴税
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查封新大洲控股对外股权投资清单:
序号 商品、货物或 金额 备注
者其他财产
名称
1 对外股权投 查封股权投资具体金额为人民币 被投资单位为:上海新大洲
资 57103561.39 元(大写:伍仟柒佰壹拾 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
万叁仟伍佰陆拾壹元叁角玖分),占其 号:9131011857414058X4)。
总投资 30000.00 万元的 19.03%。 新大洲控股对上海新大洲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金额为人民
币 30000.00 万元,投资比例
100%。现查封股权投资金额
为人民币 57103561.39 元,
占其总投资的 19.03%
二、相关说明
上述股权曾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起被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查封,详见本公司 2020 年 12 月 17 日、
2022 年 2 月 25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
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79、临 2022-013),本次为查封期到期后再次被查封,查封股权投资金额及比例由 20
22 年的72559460.36 元,占比 24.19%变为 57103561.39 元,占比 19.03%。
三、公司的欠税情况
本公司 2017 年出售参股的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股权收益应缴所得税款51,007,592.87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已
缴纳税款 37,669,588.46 元(不含滞纳金),尚欠缴税款 13,338,004.41 元(不含滞纳金),欠缴滞纳金 42,044,954.41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本公司对外投资平台,该公司 2023 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 258.88 万元
,占本公司 2023 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0.21%。上述查封股权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本公司纳税评级和
信用评级受到负面影响,如果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公司资产存在拍卖可能。公司已与税务局沟通,并上
报了年度缴纳税款计划。公司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筹措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拟定的计划完成剩余税款的缴纳。
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公司 2024 年度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以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14/c33ef168-2565-4490-a8ec-38f700b074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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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00:00│新大洲A(000571):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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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08/7d138b0e-a16b-494d-9ee2-5b3138f895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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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00:00│新大洲A(000571):关于缴纳五九西南部矿区相关款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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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4 年 7 月 13 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披露了《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缴纳五九西南
部矿区相关款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公告中提及“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五九集团”)收到牙克石市人民政府通知,要求五九集团缴纳五九西南部矿区国有探矿权权益人民币 3351.1552 万元”等的
内容。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认为该通知的接收主体应为本公司,已将接收主体变更为本公司及要求由本公司及时缴纳五九西南部矿区国
有探矿权权益人民币 3351.1552万元。除接收主体变更外,前述公告已明确由本公司缴纳并签署了《协议书》,其他已公告内容不变
。
二、备查文件:
1.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及时缴纳五九西南部矿区国有探矿权权益款项的通知》(2024320);
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协议书》。
以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7-17/b5d9b525-2513-4ec6-bbc4-148b7e00ed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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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00:00│新大洲A(00057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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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7-16/9fece82d-5420-4eda-861c-5e7f61de8c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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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00:00│新大洲A(000571):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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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验资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7-16/0d442c85-ca1b-4eed-a1af-69356d1d31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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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00:00│新大洲A(000571):关于缴纳五九西南部矿区相关款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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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7 月 11 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的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收到牙克石市人民政府通知,要求缴纳内蒙古牙克石市大兴安岭林区长焰煤资源普查(以
下简称“五九西南部矿区”)国有探矿权权益款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情况说明
2006年末本公司与内蒙古牙克石市经济局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以整体打包的方式受让五九集团 78.82%的国有股权及采矿权
和牙克石煤矿 63.95%国有股权及采矿权,转让价格为 1.877亿元。
2024 年 7 月 11 日五九集团收到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及时缴纳五九西南部矿区国有探矿权权益款项的通知》,要求五九集
团缴纳五九西南部矿区国有探矿权权益人民币 3351.1552 万元,五九集团已于当日代本公司先支付了款项 500万元,后续公司将与
政府沟通,以历史往来账结清部分余款。
二、本次签署《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基于本次缴纳的探矿权资源价款属于在本公司受让五九集团国有股权及采矿权时形成的历史背景,为妥善解决此历史遗留问题,
2024 年 7 月 11日本公司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签署了《协议书》。经本公司研究,并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同意由本公司承担缴纳此
款项。同日,本公司与五九集团签订了《借款协议》,经五九集团双方股东同意由五九集团代本公司先支付了款项 500 万元。协议
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牙克石市人民政府
乙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补交内蒙古牙克石市大兴安岭林区长焰煤资源普查探矿权权益人民币 3351.1552 万元。
第二条:乙方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将上述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款项,则视为乙方违约。对于乙方逾期支付的款项,自逾期之日起,乙
方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若乙方超过三十日仍未能
按时支付款项,则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乙方应自逾期第三十一日起,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清偿为
止。
2.乙方还需承担甲方因追索欠款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交通费以及因此产生
的其他直接和间接费用。
第四条: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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