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71 新大洲A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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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6:47 │新大洲A(000571):关于收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逾期债务催收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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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 │新大洲A(000571):关于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纠纷案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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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新大洲A(000571):关于第一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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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6:42 │新大洲A(000571):关于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纠纷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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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30 │新大洲A(000571):关于全资子公司债务逾期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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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7:12 │新大洲A(000571):关于上海觐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纠纷案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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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38 │新大洲A(000571):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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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37 │新大洲A(000571):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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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37 │新大洲A(000571):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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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33 │新大洲A(000571):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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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6:47│新大洲A(000571):关于收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逾期债务催收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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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情况介绍
1、2020 年 8 月 24 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新大洲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实业”)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签署了《
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2 号),约定重组债务本金为人民币 205,695,000.00 元,债务重组期限从 202
0 年 9月 1日起至 2023 年 8月 31 日止;同时,长城资管与新大洲实业签署了《抵押合同》(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2
号-抵)。按照《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2 号)约定的条件长城资管对新大洲控股上述债务实施债务重
组;新大洲实业自愿为重组后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之后,本公司、新大洲实业与长城资管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2023 年12 月 14 日和 2024 年 12 月 19 日签署债务重
组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尚未归还的债务本金进行展期。
2、2020 年 8 月 24 日,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新大洲实业与长
城资管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3 号),约定重组债务本金为人民币113,668,440.79 元,债务
重组期限从 2020 年 9月 1日起至 2023 年 8月 31日止;同时,长城资管与新大洲实业签署了《抵押合同》(编号:中长资(大)
合字[2020]123 号-抵),长城资管与新大洲投资签订《连带保证合同》(中长资(大)合字[2020]123 号-保)。按照《债务重组协
议》(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3号)约定的条件长城资管对新大洲控股上述债务实施债务重组;新大洲实业自愿为重组后
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新大洲投资自愿为重组后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本公司与长城资管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和 2022 年 6月 17 日签署债务重组补充协议,追加担保物。本公司累计以持有
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5000 万股股权质押,为《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3
号)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双方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14日、2023 年 12 月 14 日和 2024 年 12 月 19 日签署债务重组协
议之补充协议,对尚未归还的债务本金进行展期。
上述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2021 年 11 月 11 日、2022 年 3月 29 日、2022 年 12 月 16 日、2023 年 11
月 8日和 2024 年 12 月 17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33、临 2021-121、临 2022-020、临 2
022-081、临 2023-074、临 2024-072)。
二、债务逾期及担保情况概述
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大洲投资分别收到长城资管《逾期债务催收通知书》(中长资(连)催通字[2025]第 2号)、
《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中长资(连)保通字[2025]第 2号),现将通知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逾期债务催收通知书》主要内容:
“根据贵司与我司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中长资(大)合字[2020]122号)、《债务重组协议》(中长资(大)合字[2020]1
23 号)、《债务重组补充协议》(中长资(连)合字[2021]230-1 号)、《债务重组补充协议(二)》(中长资(连)合字[2022]1
07-2 号)、《债务重组补充协议(三)》(中长资(连)合字[2022]232-4 号)、《债务重组补充协议(四)》(中长资(连)合
字[2022]232-3号)、《债务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五)》(中长资(连)合字[2023]246-8 号)、《债务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六
)》(中长资(连)合字[2023]246-7 号)、《债务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七)》(中长资(连)合字[2024]246 号)、《债务重组
协议之补充协议(八)》(中长资(连)合字[2024]245 号)(以下统称“《协议》”),贵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按期足额还
款等各项义务。
截至 2025 年 9月 30 日,贵司未能按期足额还款,仍拖欠我司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我司实现
债权费用等全部应付款项暂共计人民币贰亿肆仟伍佰肆拾捌万肆仟捌佰伍拾捌元陆角陆分(小写:245,484,858.66 元)(详见下列《欠
款清单》)。
欠款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截至 2025 年 9月 30 日
协议编号 合同金额 合同到期日 尚欠本金 尚欠罚息和复利 尚欠违约金
中长资(大)合 205,695,000.00 2025-2-28 131,115,000.00 12,911,426.70 14,085,192.77
字[2020]122号
中长资(大)合 113,668,440.79 2025-2-28 72,454,777.80 7,134,916.32 7,783,545.07
字[2020]123号
合计 319,363,440.79 203,569,777.80 20,046,343.02 21,868,737.84
上述债务已全部逾期,贵司已构成违约,据此,我司特向贵司发送本《逾期债务催收通知书》,请贵司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通过 EMS 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的,以中国邮政官网查询单号显示的签收/拒收/被退回之日为送达日)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将全
部欠款支付至我司银行账户,并签署《债务人承诺回执》书面答复我司。
上述截止日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我司将依《协议》约定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收取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我司
实现债权费用等。
本通知书不构成我司对有关事实的任何认可、承诺,亦不构成对任何权利的放弃。如贵司未按照本通知书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债务
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我司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应付款项的,我司将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追究贵司违约
责任等法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司保留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和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
2、《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主要内容:
“根据贵司与我司签署的编号为中长资(大)合字【2020】123 号-保的《连带保证合同》、编号为中长资(连)合字【2022】2
32-3 号的《债务重组补充协议(四)》、编号为中长资(连)合字【2023】246-7 号的《债务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六)》、编号
为中长资(连)合字【2024】245 号的《债务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八)》(以下统称“《担保协议》”),贵司为债务人新大洲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号为中长资(大)合字【2020】123 号的《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向我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上述债务已到期,债务人未及时足额还款,截至 2025 年 9月 30 日,债务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拖欠我司债务本金及
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我司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应付款项共计人民币捌仟柒佰叁拾柒万叁仟贰佰叁拾玖元壹
角玖分(小写:87,373,239.19 元)。根据《担保协议》约定,贵司作为担保人,应当为债务人对我司的全部应付款项承担担保责任。
现我司通知贵司,请于收到本通知书后 3日内(通过 EMS 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的,以中国邮政官网查询单号显示的签收/拒收/被
退回之日为送达日)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偿还债务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欠我司截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我司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应付款项。
本通知书不构成我司对有关事实的任何认可、承诺,亦不构成对任何权利的放弃。如贵司未按照本通知书要求及时履行担保责任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追究贵司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司保留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和进一步法律行动的
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由于上述债务逾期事项,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面临支付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长城资管
实现债权费用(暂合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为 108.17%),同时上述事项可能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进一步加剧
资金紧张状况。因上述逾期事项,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可能面临诉讼、仲裁、银行账户或资产被冻结的风险。
2、目前在公司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协助下,公司正积极与债权人及第三方等沟通,公司争取尽快妥善处理上述
债务逾期事项。
公司将根据债务逾期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5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1/5fad96a0-eb23-4c2a-b3b7-90b9dcc9db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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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新大洲A(000571):关于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纠纷案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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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请求判令被告本公司向其支付内蒙古牙克石市大兴安岭林区长焰煤资源普查探矿权权益款
剩余金额人民币2151.1552 万元、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及诉讼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公司已将未支付款项 2151.1552 万元确认负债入账,预计本次诉讼将增加逾期付款利息、律
师费、诉讼费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其他重大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5 年 9月 26 日披露了牙克石市人民政府与本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案
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纠纷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56)。
二、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收到了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发来的牙克石市人民政府新的《民事起诉状》,本次《民事起诉状》确认本公
司已支付 1200 万元,诉讼请求中本金减去了 700 万元,详细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内蒙古牙克石市大兴安岭林区长焰煤资源普查探矿权权益款剩余金额人民币 2151.1552 万元;2、判令
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151.1552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月 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 2151.1552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2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欠款产生的律师费 225762 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
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将未支付款项 2151.1552 万元确认负债入账,预计本次诉讼将增加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无其他重大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2025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牙克石市人民政府《民事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93a25b83-fd87-4e15-a25d-b4f72bf5ee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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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新大洲A(000571):关于第一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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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近日接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
连和升”)的一致行动人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和升”)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
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 本次质押数 占其所 占公 是 是 质押起始日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质押用
名称 为控 量(股) 持股份 司总 否 否 途
股股 比例 股本 为 为
东或 比例 限 补
第一 售 充
大股 股 质
东及 押
其一
致行
动人
北京 是 1,000,000 4.31% 0.12% 否 否 2025-09-26 9999-01-01 孙兴业 用于公
和升 司自身
生产经
营
北京 是 4,000,000 17.24% 0.48% 否 否 2025-09-26 9999-01-01 孙兴业 用于公
和升 司自身
生产经
营
合计 5,000,000 21.55% 0.60%
上述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北京和升及其一致行动人大连和升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本次质押前 本次质押后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名称 (股) 例 质押股份数 质押股份数 持股份 总股本 情况 情况
量(股) 量(股) 比例 比例 已质押 占已 未质押 占未
股份限 质押 股份限 质押
售和冻 股份 售和冻 股份
结数量 比例 结数量 比例
(股) (股)
北京 23,203,244 2.77% 6,000,000 11,000,000 47.41% 1.31% 0 0.00% 0 0.00%
和升
大连 107,847,136 12.85% 81,200,000 81,200,000 75.29% 9.68% 0 0.00% 0 0.00%
和升
合计 131,050,380 15.62% 87,200,000 92,200,000 70.35% 10.99% 0 0.00% 0 0.00%
(二)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和升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70.35%,其他说明如
下: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用于北京和升自身经营,并非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股东大连和升、北京和升未来半年内和一年内没有到期的质押股份。
(3)上述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4)上述股东股份质押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购销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稳定、三会运作、日常管理)不产生影响。
二、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f031018c-a817-4535-9816-82c4568102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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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6:42│新大洲A(000571):关于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纠纷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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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请求判令本公司向其支付内蒙古牙克石市大兴安岭林区长焰煤资源普查探矿权权益款剩余金额
人民币 2851.1552 万元、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及诉讼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案本金金额存在争议,案件判决情况存在不
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5 年 9月 24 日收到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举证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2025)内0782 民初 4061 号)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与被告本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9月 1日立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情况及纠纷原因:2024 年 7月,本公司收到牙克石市人民政府通知,要求本公司缴纳内蒙古牙克石市大兴安岭林区
长焰煤资源普查(简称“五九西南部矿区”)国有探矿权权益人民币 3351.1552 万元,本公司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签署了《协议书
》,同意由本公司承担缴纳此款项。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7月 13 日、7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缴纳五九西南部矿区
相关款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关于缴纳五九西南部矿区相关款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59)。
截至目前本公司已合计缴纳上述款项 1200 万元,其中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五九集团”)于 2024年 7月代本公司支付了 500 万元,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月、7月
代本公司合计支付了 700 万元(有银行回单为证),尚余2151.1552 万元未支付。
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认为本公司已支付金额为 500 万元,剩余金额 2851.1552万元本公司应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至牙
克石市人民政府账户。
(二)诉讼请求内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内蒙古牙克石市大兴安岭林区长焰煤资源普查探矿权权益款剩余金额人民币 2851
.1552 万元(计算依据:协议约定总金额 3351.1552 万元-被告已支付 500 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 2851.15
52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月 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 2851.1552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2月 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五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欠款产生的律师费 225757 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请求理由:2024 年 7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关于内蒙古牙克石市大兴安岭林区长焰煤资源普查探矿权历史遗留问题
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向原告补交探矿权权益款 3351.1552 万元,被告应于 2024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至原告指定账户。
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 500 万元,剩余 2851.1552 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根据《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的,应自 2025 年 1月 1日起按LPR 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超过三十日未付的,应自 2
025 年 2月 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追索欠款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案本金金额存在争议,案件判决情况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
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序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审 诉讼
号 (万元) 进展 理结果及影响 (仲裁)
判决执
行情况
1 2025 年 7月,祁福与五九集团 4.94 一审裁定 一审裁定驳回 不适用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要求五 祁福的起诉
九集团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
2 2025 年 7月,秦俊诉五九集团 136.2 一审已开庭 一审已开庭未 不适用
要求支付电缆款及利息。 判决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2025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5)内0782 民初 4061 号)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民
事起诉状》;
2.祁福纠纷案之《民事裁定书》((2025)内 0782 民初 3015 号);
3.秦俊纠纷案之《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5)内 0782民初 3458 号)及《民事诉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b847d721-3e05-4826-84b8-1064655860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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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30│新大洲A(000571):关于全资子公司债务逾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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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逾期及担保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江商贸”,曾用名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贷款 8,000.00
万元,其中 1,760.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24 年 9 月 19 日至 2025年 9月 10日,3,180.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24 年 9月 18日至
2025 年 9月 10日,3,060.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24 年 9 月 17 日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上述由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
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敞口 8,650.00 万元以内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期限自 2022 年 9月 2日至 2027 年 9月 2日,本公司以持有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400.0
0 万元股权提供质押,质押期限自 2022 年 9月 2日至 2027 年 9月 2日,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名下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一处
房产价值 310.72 万元提供抵押,抵押期限自 2024 年 11 月 13日至 2025 年 9月 2日。
上述贷款担保事项经本公司 2022 年 8月 24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22 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分别
于 2022 年 8月 25 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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