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71 新大洲A 更新日期:2025-06-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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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9:02 │新大洲A(000571):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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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8:09 │新大洲A(00057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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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8:09 │新大洲A(00057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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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7:14 │新大洲A(000571):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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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7:14 │新大洲A(000571):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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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7:14 │新大洲A(000571):公司章程(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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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7:11 │新大洲A(000571):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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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6:46 │新大洲A(000571):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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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6:44 │新大洲A(000571):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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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6:17 │新大洲A(000571):关于第一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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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9:02│新大洲A(000571):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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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19 年10 月 9 日披露了蔡来寅诉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
有限公司、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 2019-118)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 309 号民事判决,本公司对尚衡冠通不能清偿蔡来寅借款本息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
责任,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2-022)。因本案本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子公司股权、本公
司享有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股权分配利润款(暂无利润分配款项)被冻结。就
本案本公司因发现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4 年 1 月 18 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4)
最高法民申 340 号),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4-003)。2024 年 4 月 10 日,五九集团
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粤 03 执恢 932 号之十六),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新大洲对五九集团
享有的股权分配利润款,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4-033)。2024 年 8 月 7 日,本公司收
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 03 执恢 932 号之二),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大洲持有的五九集
团 44.918%股权以清偿债务,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4-060)。
二、进展情况
2025 年 6 月 6 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 340 号),主要内容如
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来寅
一审被告: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一审被告: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被告:陈阳友
一审被告:刘瑞毅
一审被告:徐鹏飞
一审被告: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许树茂
再审申请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来寅及一审被告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
责任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
粤民终 30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序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审 诉讼
号 (万元) 进展 理结果及影响 (仲裁)
判决执
行情况
1 2025 年 4 月,陈东明与五九集 17.62 仲裁已裁决 仲裁裁决驳回 不适用
团劳动仲裁,要求五九集团支 申请人的仲裁
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 请求
同赔偿金合计 176210.32 元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原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大洲持有的五九集团 44.918%股权将中止执行。最高人
民法院再审审查后的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仍按原判决继续计提利息,之后再根据再审判决结果做相应账务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5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 340号)。
2、陈东明劳动仲裁案之《仲裁裁决书》(牙劳人仲字(2025)第 21 号)。以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7/6cfc4b69-eeeb-4c4e-837e-4646e7f875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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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8:09│新大洲A(00057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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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c3628223-ad03-495e-a9ed-bfdd997eff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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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8:09│新大洲A(00057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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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642d01fd-969a-4d56-8264-8123e91a78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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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7:14│新大洲A(000571):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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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唐艺
娟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
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6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交易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5 年 5 月 26 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15 人,代表股份87,002,0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368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15 人,代表股份 87,002,0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368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4 人,代表股份 26,012,0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9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4 人,代表股份 26,
012,0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999%。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87,002,022 86,801,021 99.7690% 188,301 0.2164% 12,700 0.0146%
2、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87,002,022 86,799,821 99.7676% 188,301 0.2164% 13,900 0.0160%
3、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4、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87,002,022 85,945,521 98.7857% 1,042,601 1.1984% 13,900 0.01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26,012,022 24,955,521 95.9384% 1,042,601 4.0082% 13,900 0.0534%
5、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87,002,022 86,796,421 99.7637% 191,701 0.2203% 13,900 0.01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26,012,022 25,806,421 99.2096% 191,701 0.7370% 13,900 0.0534%
6、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87,002,022 86,799,221 99.7669% 188,401 0.2165% 14,400 0.01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26,012,022 25,809,221 99.2204% 188,401 0.7243% 14,400 0.0554%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5、第 6 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就上述第 4 至 6 提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均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上述第 5 提案属于关联交
易事项,关联股东未参加本次股东会本项议案的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
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7/6673ad79-114b-4710-8009-59c2d5b9f5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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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7:14│新大洲A(000571):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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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6 日(星期一)14:30 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6 日 9:15 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6 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东丰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情况 总体出席情况
人数 代表股 占 公 人数 代 表 股 份 占公司有 人 代 表 股 份 占公司有
份数量 司 有 数量 表决权股 数 数量 表决权股
表 决 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权 股 比例 比例
份 总
数 的
比例
0 0 0% 115 87,002,022 10.3681% 115 87,002,022 10.368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报告和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87,002,022 86,801,021 99.7690% 188,301 0.2164% 12,700 0.0146%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87,002,022 86,799,821 99.7676% 188,301 0.2164% 13,900 0.016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87,002,022 86,799,821 99.7676% 188,301 0.2164% 13,900 0.016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87,002,022 85,945,521 98.7857% 1,042,601 1.1984% 13,900 0.01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26,012,022 24,955,521 95.9384% 1,042,601 4.0082% 13,900 0.0534%
(五)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87,002,022 86,796,421 99.7637% 191,701 0.2203% 13,900 0.01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26,012,022 25,806,421 99.2096% 191,701 0.7370% 13,900 0.0534%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87,002,022 86,799,221 99.7669% 188,401 0.2165% 14,400 0.01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26,012,022 25,809,221 99.2204% 188,401 0.7243% 14,400 0.0554%
上述第(四)至(六)提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第(一)至(四)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五
)、(六)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王勇先生、罗楚湘先生、孟兆胜先生的《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
的公告信息。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莱律师、唐艺娟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
对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7/83fa3847-714f-4b6b-a436-36199b6df6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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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7:14│新大洲A(000571):公司章程(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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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公司章程(2025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7/f72c02a8-e9cf-4411-957d-b4e3df3799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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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7:11│新大洲A(000571):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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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债权人的事由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5 月 26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
7)。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拟将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1,253.2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28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公司将在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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