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71 新大洲A 更新日期:2025-09-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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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30 │新大洲A(000571):关于全资子公司债务逾期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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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7:12 │新大洲A(000571):关于上海觐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纠纷案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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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38 │新大洲A(000571):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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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37 │新大洲A(000571):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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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37 │新大洲A(000571):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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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33 │新大洲A(000571):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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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15:42 │新大洲A(000571):关于公司欠缴税款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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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5:52 │新大洲A(000571):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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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9:02 │新大洲A(000571):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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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8:09 │新大洲A(00057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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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30│新大洲A(000571):关于全资子公司债务逾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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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逾期及担保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江商贸”,曾用名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贷款 8,000.00
万元,其中 1,760.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24 年 9 月 19 日至 2025年 9月 10日,3,180.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24 年 9月 18日至
2025 年 9月 10日,3,060.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24 年 9 月 17 日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上述由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
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敞口 8,650.00 万元以内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期限自 2022 年 9月 2日至 2027 年 9月 2日,本公司以持有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400.0
0 万元股权提供质押,质押期限自 2022 年 9月 2日至 2027 年 9月 2日,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名下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一处
房产价值 310.72 万元提供抵押,抵押期限自 2024 年 11 月 13日至 2025 年 9月 2日。
上述贷款担保事项经本公司 2022 年 8月 24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22 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分别
于 2022 年 8月 25 日、9月 16日披露的《关于本公司及关联人为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续贷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22-062)、《关于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宁波分行贷款签订相关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69
)。
浙江商贸应于2025年9月10日支付到期本金8000万元、利息1,043,766.09元,合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为 35.71%
,截至本公告日仍未偿付,尚在协商解决方案。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因全资子公司债务逾期事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可能需支付由此产生的违约金、罚息等费用,并面临诉讼等风险,进而导致公司
财务费用增加,债务逾期可能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进而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公司将根据债务逾期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
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目前在公司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协助下,公司正积极与债权人及第三方等沟通,确定相关解决方案尚须时间,公
司争取尽快妥善处理上述融资担保逾期事项。
2025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ed78812d-1a0d-4b2e-ae26-c60aee7e51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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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7:12│新大洲A(000571):关于上海觐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纠纷案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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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结执行。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450 万美元及律师费、仲裁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公司已在上年年度报告中,根据仲裁裁决结果对该案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和相应损失,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2月,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或“本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通知》,上海觐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以下简称“上海觐祥”)向乌拉圭屠宰企业 Ronda
tel S.A.(第一被申请人,以下简称“22 厂”)、本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提起仲裁。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24 年 2月 28 日
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14)。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情况、纠纷原因:2020 年 2月,本公司当时的全资子公司 Lirtix S.A.(177 厂)和 22 厂与上海觐祥签署《采购合作协
议》,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内,177 厂、22 厂与上海觐祥开展冷冻牛产品采购的合作。本公司、上海觐祥、177厂、22 厂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主合同《采购合作协议》约定,上海觐祥应向 177 厂、22 厂超出订单额外支付预付款 450 万美元,若 17
7 厂、22 厂违约,按照主合同约定则 177 厂、22 厂需向上海觐祥返还上述预付款 450 万美元。本公司对前述《采购合作协议》交
易项下 177 厂、22 厂向上海觐祥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本公司对上海觐祥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合计 450 万美元(肆佰伍拾
万美元)为限。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20 年 1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为乌拉圭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
0-011)。
截至合作期限届满,22 厂未返还上海觐祥的预付款 5,229,898.13 美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仲裁的请求内容:22 厂返还上海觐祥预付款本金 5,229,898.13 美元及资金占用费;保证人新大洲对其中 450 万美元承担连带
责任;赔偿律师费、仲裁费用。
三、裁决情况
2024 年 12 月,本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书》(上国仲(2024)第 488 号),上
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为:22 厂需返还上海觐祥预付款及资金占用费,本公司在 450 万美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与22厂共同赔
偿上海觐祥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支付仲裁费人民币 687457元,本公司自行承担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19250 元。
2025 年 3月,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5)沪 02 执 208 号),责令本公司履行义务:向上
海觐祥支付 450 万美元;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30 万元;支付仲裁费人民币 687457 元;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3311.77 元。
四、进展情况
2025 年 7月,上海觐祥与本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25 年 8月,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沪 02 执 208 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觐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Rondatel S.A.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觐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Rondatel S.A.仲裁纠纷一案中,双方
当事人于 2025 年 7月 28日达成执行和解。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已达成和解,本案暂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
请执行人有权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5)沪 02 执 208 号
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五、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在上年年度报告中,根据仲裁裁决结果对该案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和相应损失,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
六、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
七、2025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书》(上国仲(2024)第 488 号);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5)沪 02 执 208 号);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沪 02 执 208 号之一)。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9336f205-d622-4194-97b4-2a50552659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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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38│新大洲A(000571):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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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a0934268-69b3-4c11-8c8c-ae6f18cd694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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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37│新大洲A(000571):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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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fbed7cce-f74d-44ff-9e41-9d2d57a816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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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37│新大洲A(000571):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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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35e1ab59-ad01-43ba-b047-c7dd6045cb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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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33│新大洲A(000571):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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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d0bc7e38-ee45-4e5e-8e45-5f1052dae4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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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15:42│新大洲A(000571):关于公司欠缴税款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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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 2025年 8 月 12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海口
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2025 年 8 月 6 日签发的《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强催[2025]006
号)。
一、《催告书》的主要内容
“你(单位)截至 2025 年 8 月 6 日应缴纳所欠税(费)款(大写)叁仟玖佰柒拾贰万肆仟玖佰伍拾肆元肆角壹分(¥397249
54.41)。请缴纳上述税(费)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
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公司的欠税情况
本公司于 2017 年出售参股的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股权收益应缴所得税款 51,007,592.87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
缴清上述税款本金,尚欠缴滞纳金 39,724,954.41 元。
有关本公司欠税情况详见 2019 年 5 月 9 日和同年 6 月 13 日、8 月 21 日、11月 7 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6
6、临 2019-087、临 2019-107、临2019-128);2020年 1 月 2日和同年 4月 9 日、4月 29日、6月 23 日、10月 23日、12月 17日
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04、临 2020-057、临 2020-076、临 2020-112、临 2020-156、临 2020-179);2021年 6月 25
日和同年 7月 3日、7月 6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3、临 2021-066、临 2021-065);2022年 2月 25日披露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2-013);2024年 8月 13 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61)。
三、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已与税务局沟通,并按税务局要求基本落实 2025年度缴纳滞纳金计划,将积极筹措资金继续按照拟定的计划缴纳。
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公司 2025年度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
以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4/d3d15157-0c07-40a4-82c8-adc07cc55f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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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5:52│新大洲A(000571):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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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25年 1月 1日至 2025年 6月 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亏损:7,000万元–9,500万元 亏损:2,677.13万元
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亏损:6,500万元–9,000万元 亏损:1,921.74万元
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0834元/股–0.1132元/股 亏损:0.0321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公司煤炭产业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报告期因煤炭市场下行,销量和售价同比下降,致本报
告期收入和贡献的净利润同比减少。
2、以外币记账的境外子公司新大洲香港发展有限公司,因汇率变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同比增加。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具体数据以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为准。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5/d4a1bb53-8494-4973-a6d8-c3d58314b3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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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9:02│新大洲A(000571):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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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19 年10 月 9 日披露了蔡来寅诉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
有限公司、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 2019-118)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 309 号民事判决,本公司对尚衡冠通不能清偿蔡来寅借款本息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
责任,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2-022)。因本案本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子公司股权、本公
司享有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股权分配利润款(暂无利润分配款项)被冻结。就
本案本公司因发现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4 年 1 月 18 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4)
最高法民申 340 号),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4-003)。2024 年 4 月 10 日,五九集团
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粤 03 执恢 932 号之十六),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新大洲对五九集团
享有的股权分配利润款,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4-033)。2024 年 8 月 7 日,本公司收
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 03 执恢 932 号之二),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大洲持有的五九集
团 44.918%股权以清偿债务,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4-060)。
二、进展情况
2025 年 6 月 6 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 340 号),主要内容如
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来寅
一审被告: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一审被告: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被告:陈阳友
一审被告:刘瑞毅
一审被告:徐鹏飞
一审被告: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许树茂
再审申请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来寅及一审被告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
责任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
粤民终 30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序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审 诉讼
号 (万元) 进展 理结果及影响 (仲裁)
判决执
行情况
1 2025 年 4 月,陈东明与五九集 17.62 仲裁已裁决 仲裁裁决驳回 不适用
团劳动仲裁,要求五九集团支 申请人的仲裁
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 请求
同赔偿金合计 176210.32 元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原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大洲持有的五九集团 44.918%股权将中止执行。最高人
民法院再审审查后的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仍按原判决继续计提利息,之后再根据再审判决结果做相应账务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5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 340号)。
2、陈东明劳动仲裁案之《仲裁裁决书》(牙劳人仲字(2025)第 21 号)。以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7/6cfc4b69-eeeb-4c4e-837e-4646e7f875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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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8:09│新大洲A(00057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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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c3628223-ad03-495e-a9ed-bfdd997eff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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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8:09│新大洲A(00057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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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642d01fd-969a-4d56-8264-8123e91a78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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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7:14│新大洲A(000571):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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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唐艺
娟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
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6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交易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5 年 5 月 26 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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