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73 粤宏远A 更新日期:2025-11-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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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粤宏远A(000573):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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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05 │粤宏远A(000573):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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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5:48 │粤宏远A(000573):关于参加2025年广东辖区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暨辖区上市公司中报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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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49 │粤宏远A(00057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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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49 │粤宏远A(00057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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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49 │粤宏远A(00057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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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49 │粤宏远A(000573):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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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49 │粤宏远A(000573):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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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49 │粤宏远A(000573):公司章程(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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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13 │粤宏远A(000573):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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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粤宏远A(000573):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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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宏远A(000573):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046275b7-79d6-4913-a5e2-01fa5d63c1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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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05│粤宏远A(000573):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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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
结构性存款产品。
2.投资金额
本次委托理财的本金为人民币 1亿元。
3.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理财投向保本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波动、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理财产
品收益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拟使用
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7.5 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业务,期限自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了理财业务协议,以自有闲置资金认购中信
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公司购买该产品的本金为人民币 1亿元。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投资主体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管理方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 共赢慧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性存款 A14760 期
产品编码 C25A14760
产品类型 保本浮动收益、封闭式
产品性质 本产品为结构性存款产品,是指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
利率、汇率、指数等金融市场标的物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
用情况挂钩,使投资者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风险等级 PR1 级(谨慎型、绿色级别,中信银行内部风险评级)
认购金额 人民币 1亿元
收益计算天数 60 天(收益计算天数受提前终止条款约束)
收益起计日 2025 年 10 月 12 日
到期日 2025 年 12月 11 日
基础利率 1.00000%
收益区间 1.00000%-1.70000%
计息基础天数 365 天
二、审议程序
本次委托理财认购金额属于2025年6月3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
理财的议案》授权管理层办理的额度范围内,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办理相关具体事宜。本次委托理财投资的标的为金融机构理财
产品,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1.投资风险
本产品的收益由存款本金的基础利息收益和挂钩金融市场标的物的浮动收益两部分组成,但结构性存款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
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收益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赎回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最
不利的投资情形、产品不成立风险、提前终止风险。由于相关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浮动收益损失,结构性存款只保障结构性存款本金及
基础利息收益,不保证结构性存款浮动收益;此外,产品过往业绩亦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产品实际收益。投资者购买该结构性
存款产品,在最不利情况下,到期获得全额本金返还及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基础利息收益。
2.拟采取的风控措施
(1)投后监控:财务、证券及内审部门持续跟踪产品表现,发现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应对;谨慎确定投资期限,保障产品到期后
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的收回 。
(2)监督机制: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动态了解产品运作情况,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障日常运营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的低风险理财产品,不影响正常经营。适度理财可提升资金
使用效率并获取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五、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4日购买了人民币1亿元的中信银行保本浮动收益的结构性存款产品,该理财产品于2025年10月9日到期,到期后
公司已收回本金及收益。该次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披露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5年7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
讯网上的公告。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余额为人民币1亿元(即本次)。
六、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中信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df3593e9-164f-45fc-949a-dea79bc8a1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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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5:48│粤宏远A(000573):关于参加2025年广东辖区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暨辖区上市公司中报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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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广东证监局、广东上市公司协
会联合举办的“向新提质 价值领航——2025 年广东辖区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暨辖区上市公司中报业绩说明会”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公
告如下:
本次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s://rs.p5w.net)参与本次
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5 年 9月 19 日(周五)15:30-17:00。
届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明轩先生,董事财务总监兼董秘鄢国根先生,独立董事祝福冬先生及相关人员将通过网络在线文字问
答等互动的形式就公司 2025 年半年度业绩和经营状况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8/89ae9c10-392f-4734-9d71-4c530da527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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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49│粤宏远A(00057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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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无新增、无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6 日 14:45 开始;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
09:15—09:25,0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同日 09:15 至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宏远路 1号宏远大厦十四楼宏远房地产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周明轩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3 名,代表股份数量 127,587,8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38,280,604 股
的比例为 19.9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205 名,代表股份数量 31,485,3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
.932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提案。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 占比(%) 股份数 占比(%) 股份数 占比(%)
总表决 152,929,739 96.14% 6,034,000 3.79% 109,400 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25,570,032 80.6284% 6,034,000 19.0266% 109,400 0.3450%
注:总表决情况对应行的“占比”是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对应行的“占比”是
指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为采用列表等简明方式进行披露表决结果,其它提案的表决情况中的“占比”同上述释义,股
份数的单位均为:股。
2.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 占比(%) 股份数 占比(%) 股份数 占比(%)
总表决 152,677,239 95.98% 6,286,600 3.95% 109,300 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25,317,532 79.832% 6,286,600 19.823% 109,300 0.345%
3.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 占比(%) 股份数 占比(%) 股份数 占比(%)
总表决 152,592,239 95.93% 6,266,600 3.94% 214,300 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25,232,532 79.5642% 6,266,600 19.7601% 214,300 0.6757%
4.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 占比(%) 股份数 占比(%) 股份数 占比(%)
总表决 152,589,839 95.924% 6,289,000 3.954% 194,300 0.1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25,230,132 79.5566% 6,289,000 19.8307% 194,300 0.6127%
以上提案均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治烈、张锡海
3.结论性意见: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0ecc5835-acc0-408a-a154-72fda2adba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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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49│粤宏远A(00057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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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审批通过日期:2025 年 9 月 16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所有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量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以下概括称为“
累积表决票数”。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累积表决票数”集中投选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累积表决票数”分散投票给多位候选董
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的当选。
第三条 当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适用累积投票制度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
实施细则。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要求。其中
,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当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履历等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及其证明资料: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符合独立性要求。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关注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情形,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多于应选董事人数。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前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
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的,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累积投票提案名称,分项注明应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具体
人数。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宣告当次会议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会议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
票;董事会秘书或工作人员对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下,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不同提案组进行投票。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同一提案组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
拥有的选举票数。具体分述如下: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累积表决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累积表决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乘以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如果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则每轮选举按该轮应选的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三条 投票方式:
(一)出席现场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了解累积投票提案下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在出席会议签到时,由会议工作人员
对其进行提示和确认。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遵循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网络投票的规则程序进行投票。
(二)现场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表决票,表决票上注明已登记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累积投票提案的可累积表决票数。
由投票股东(或股东代表)在其所投的候选人对应栏目上注明或填写票数。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只填写同意票数,无反对和弃权选项。
(三)每位股东投给候选董事的票数不能超过其合法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1.若股东投给候选董事使用的票数少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则该表决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股东已使用的表决
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2.若某位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东合法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股东会工作人员应向该股东提出,如该股东不作出
修改,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表决票无效,视为股东放弃该项表决;
3.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股东会工作人员应向该股东提出,如该股东不作出修改,则视为股东放弃
该项表决;
(四)现场投票表决完毕后,经过监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
所得票数的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四条 董事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数量从多到少来决定当选,位于该次应选
董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选出的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则:
1.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2.已当选董事人数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
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人数的,则对该等票数相同候
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者当选。第二轮选
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缺额董事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
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关内容与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章、规则不符的,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为准。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以下”含本数;
“多于”、“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修改权属公司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1e649da2-f750-4b64-9b9c-429f0c88f8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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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49│粤宏远A(00057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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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
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25年 08月 29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的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事项等内容,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年 09月 16日下午 14:45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出席现场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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