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81 威孚高科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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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34 │威孚高科(00058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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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34 │威孚高科(000581):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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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34 │威孚高科(00058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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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34 │威孚高科(000581):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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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34 │威孚高科(00058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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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34 │威孚高科(000581):独立董事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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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33 │威孚高科(000581):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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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33 │威孚高科(000581):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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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32 │威孚高科(000581):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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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32 │威孚高科(000581):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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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34│威孚高科(00058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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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股东会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15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 9月 15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
: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2025年 9月 15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B 股最后交易日:2025年 9月 5日(星期五)。B股股东应在 2025年 9月 5日(即 B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
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 2025年 9月 5日(B股最后交易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华山路 6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议案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2.00 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
议案数:(5)
2.01 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
2.02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2.03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2.04 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
2.05 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3.00 关于制定及修订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
议案数:(2)
3.01 修订《独立董事制度(草案)》 √
3.02 修订《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
(二)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议案为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2、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
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办理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5年 9月 11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6:00);(三)登记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华山路
6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函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看、郑思涵
联系电话:0510-80505999
传真:0510-80505199
电子邮箱:Web@weifu.com.cn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华山路 6号
邮政编码:214028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079c3355-da5b-4a90-a1af-b2edf96e17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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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34│威孚高科(000581):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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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 22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
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约束之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除特别说明外,含公司分支机构及下属子公司,下
同)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
第四条 利益冲突包括外部利益冲突和内部利益冲突。
第五条 本制度的「内部利益冲突」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与公司内部人员之间存在的某种特殊关系而承担了某种责任
和义务。而该类特殊关系,可能在员工履行职责时影响其客观、公正的判断,进而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司的利益。第六条 本制度的
「外部利益冲突」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竞争者或业务关连企业开展业务。外部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连)人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
1. 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业务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
2. 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除外)的任何权益(
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3. 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除外)提供贷款、为其
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外)。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连)人与公司存在关联(连)交易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任何关联(连
)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资
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连)人
成为公司的客户、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竞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1. 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竞争方,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连(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
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竞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无竞争业务
所属行业或产业背景的财务投资人股东委派的董事除外,但不得因其在公司以外的任职而违背其对公司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导致公
司利益受损;
2. 在受聘于公司期间,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
的服务;
3. 在受聘于公司期间,接受或给出可能影响其业务决策的礼金。
本款所称“竞争业务”指从事或计划从事公司同类或近似业务,以及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相竞争或
可能竞争的其他业务。
本款所称“竞争方”指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直接、间接竞争的或可能存在竞争的公司或组织,该等公司或组织设立、直接/间接
参股、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与该等公司或组织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其他关连公司或组织。
本款所称“关联(连)人”和“关联(连)交易”,参见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定义。
第三章 利益冲突的监管及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利益冲突的领导部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利益冲突调查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
下职责:
(一)受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及利益冲突申报工作;(二)管理、保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及《利益冲突申报表》;
(三)采取适当方式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如发现前述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内部
审计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视情形予以处分。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利益冲突日常宣传、培训、信息建立及披露等工作。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申报的
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当选或聘任后的一个月内签署《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非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每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十个工作日内填写《利益冲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签字确认后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申报的《利益冲突申报表》进行审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申报表
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提请申报人补充说明,并委托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相关调查,公司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第
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利益冲突申报表》存档,同时将批示结果反馈给申报人。申报人收到反馈结果后,应于规定的时间内
按审批意见对利益冲突进行处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申报人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十一条 在本制度生效前已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必须在本制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申报,
包括本制度颁布时正在进行的行为或交易。对于其他任何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
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发生时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申报(无竞争业务所属行业或产业背景的财务投资
人股东委派的董事因所在机构委派在公司以外任职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同意,可豁免申报)。
第十二条 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具体情形下不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其本人有责任咨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并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介绍有关该未确定利益冲突的所有情况。
第四章 利益冲突的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诚实和全面填写公司统一发布的《利益冲突申报表》和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或违反规定拒不解决利益冲突,则视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
相应处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利益冲突损害了公司利益时,公司有权向其主张赔偿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接受利益冲突行为的举报,公司对举报保守秘密。任何被举报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对于员工反映的问题,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进行适当的调查并予以反馈。对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调查,被举报人应
积极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2e181cc1-5bc4-41eb-9fd3-b5e85efaed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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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34│威孚高科(00058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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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2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
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管理
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
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当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
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
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工作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薪酬工作组由组织人事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定此等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通过参照董事会的公司目的及目标,审阅及批准管理人员的薪酬建议;(三)就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因失去或终止其职位或任命而应支付的任何赔偿);(四)就
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其他雇佣条件;
(六)审查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与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有关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
;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七)审查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
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公平合理;
(八)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自己的薪酬;
(九)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十)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一)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情况;
(五)公司薪酬及激励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激励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激励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
述通知期限。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并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等方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
讯方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表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薪酬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的
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委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委员应当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政策与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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