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93 德龙汇能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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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9 │德龙汇能(000593):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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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9 │德龙汇能(000593):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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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6:54 │德龙汇能(000593):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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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32 │德龙汇能(000593):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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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25 │德龙汇能(00059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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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21 │德龙汇能(00059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诺信芯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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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21 │德龙汇能(000593):关于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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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06 │德龙汇能(00059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顶信瑞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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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06 │德龙汇能(000593):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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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05 │德龙汇能(000593):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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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9│德龙汇能(000593):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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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
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年 11月 18日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5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德龙汇能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5年 10月 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德龙汇能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 公司 2025年 11月 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德龙汇能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
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10月29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1月
18日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2025年10月3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股东会通知》。
2025年11月1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0楼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
场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秦亮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提示性公告》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
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4,761,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①股份总数 的32.2905%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24
,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3%;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71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1,12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7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5,885,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06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提示性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
东会通知》《提示性公告》中列①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股票数量总计 3,226,800股不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提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5,738,1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5%;反对 14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3%;弃权 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7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517
%;反对 1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102%;弃权 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7e713aa9-4498-4081-adc8-9de93ee233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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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9│德龙汇能(000593):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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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龙汇能(000593):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188384e1-d567-416e-887f-b0c37ad3f1b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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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6:54│德龙汇能(000593):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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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0月 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8),本次股东会采用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有关事项再次提示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 10月 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
求。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11月 18日(星期二)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 18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
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11月18日上午 9:15—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1月 11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1月 11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
模板详见附件二)。
(2)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成都市建设路 55号华联东环广场 10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交本次股东会表决的提案
表一: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钩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 √
提案》
2、以上提案已经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5年 10月 3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
、《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
3、以上提案为普通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以上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信函(快件)登记、电子邮件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 11月 14日、11月 17日(9:15—11:45,14:15—17:15)。
3、登记地点: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所需证件:
(1)法人股东登记: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自然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5、注意事项:
(1)信函(快件)、电子邮件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7日 17:15。来信请在信函上注明“德龙汇
能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字样。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受托人请携带身份证件及相关文件原件到场,法人授权等相关文件均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6、其他事项:
(1)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建设路 55号华联东环广场 10层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610051
指定邮箱:sz000593@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德龙汇能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登记)
联系电话:(028)68539558(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詹培
(2)会议费用: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公司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 11月 18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本次股东会的投票代码为“360593”,投票简称为“德龙投票”。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ff82a3c0-fb2c-4ff6-9b52-bf6be92bf3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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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32│德龙汇能(000593):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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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龙汇能(000593):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1/6ba90c18-0bf3-4dea-a578-309bf0eb0f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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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25│德龙汇能(00059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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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龙汇能(00059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67d9ad69-3932-43fd-9623-508a8ebe5b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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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21│德龙汇能(00059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诺信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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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龙汇能(00059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诺信芯材)。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010fe5ca-91f4-4fc6-82a0-967c4827ea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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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21│德龙汇能(000593):关于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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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诺信芯材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其他批准或核准程序,能否最终
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5年 10月 28日,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顶信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
信瑞通”)与东阳诺信芯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诺信芯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向诺信芯材转让公司股份 106,28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4%(占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9.90%)。本次股份转让价
格为 9.41元/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1,000,000,000元。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若本次交易顺利推进并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
为诺信芯材,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孙维佳女士。交易双方顶信瑞通与诺信芯材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前后,顶信瑞通及诺信芯材在公司持有股份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
(股) 比例 (股) 比例
诺信芯材 - - - 106,280,700 29.64% 29.64%
顶信瑞通 114,761,828 32.00% 32.00% 8,481,128 2.36% 2.36%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现公司收悉收购方诺信芯材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将收购方有关情况补充如下:
1、诺信芯材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诺信芯材成立于 2025年 7月,尚未投资其他企业。
2、诺信芯材合伙人、最终出资人及其关联关系情况,诺信芯材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合伙事务执行的有关协议安排。
(1)诺信芯材合伙人
合伙人 认缴注册资本(元) 比例
东阳市才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LP) 493,920,000 49.00%
(以下简称“东阳才智”)
东阳基业常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GP) 1,008,000 0.10%
(以下简称“东阳基业常青”)
东阳市中经芯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LP) 513,072,000 50.90%
(以下简称“东阳中经芯材”)
合计 1,008,000,000 100.00%
(2)诺信芯材最终出资人① LP东阳才智是东阳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国投”)的全资子公司,东阳国投注
册资本 10亿元,2024年末总资产超千亿元,为实际最终出资人。
② LP东阳中经芯材和 GP东阳基业常青均系为本次交易而专门设立的实体,为深圳中经大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深圳中经大有”)的全资子公司,最终出资人为深圳中经大有。
(3)关联关系情况LP东阳中经芯材和 GP东阳基业常青同为深圳中经大有的全资子公司。LP东阳中经芯材、GP东阳基业常青与 L
P东阳才智及实际出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4)诺信芯材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合伙事务执行的有关协议安排① 根据诺信芯材《合伙协议》,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
人依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② 根据诺信芯材《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有 3个合伙人,东阳基业为普通合伙人,东阳才智和东阳中经芯材为有限合伙人。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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