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96 古井贡酒 更新日期:2025-09-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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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古井贡酒(00059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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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古井贡酒(000596):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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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古井贡酒(00059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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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古井贡酒(000596):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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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古井贡酒(000596):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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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古井贡酒(00059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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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古井贡酒(000596):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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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古井贡酒(000596):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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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古井贡酒(000596):公司章程(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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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古井贡酒(000596):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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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古井贡酒(00059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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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
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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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古井贡酒(000596):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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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
则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
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通知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
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人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
托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
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拟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应当召开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也可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主持人;
(二)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三)会议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授权委托书、独立意见、会议决议及记录等,会议档案保
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
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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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古井贡酒(00059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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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由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说明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案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指定会议记录人,对会议过程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3043517d-5947-43ae-830c-4c567baf3f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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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古井贡酒(000596):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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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贡酒(000596):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18b186b4-c7ec-45b0-9919-9859e52527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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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古井贡酒(000596):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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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
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重大投资、ESG 治理等重大决策事项进行
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行使以
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
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
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牵头,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组长及成员
组成,主要负责日常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战略与 ESG 委员会交办的
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确立公司战略制定程序的基本框架;
(二)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研究制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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