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96 古井贡酒 更新日期:2025-10-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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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古井贡酒(00059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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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古井贡酒(00059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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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古井贡酒(00059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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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古井贡酒(000596):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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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古井贡酒(00059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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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古井贡酒(000596):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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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古井贡酒(000596):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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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古井贡酒(00059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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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古井贡酒(000596):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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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古井贡酒(000596):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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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古井贡酒(00059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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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29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29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
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29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
2.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亳州谯城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十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梁金辉先生因公未能参加并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周庆伍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430人,代表股份329,416,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3187%。其中
,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71,406,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34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42
8人,代表股份58,010,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9744%。
(1)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406人,代表股份329,302,272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928%。
(2)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24人,代表股份114,575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5%。
8.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 占有效表决 反对(股) 占有效表决 弃权(股) 占有效表决 表决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结果
总股数 329,389,747 99.9918% 16,100 0.0049% 11,000 0.0033% 通过
其中:A股 329,275,172 99.9918% 16,100 0.0049% 11,000 0.0033%
B 股 114,57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中小股东 57,985,725 99.9533% 16,100 0.0278% 11,000 0.0190%
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 占有效表决 反对(股) 占有效表决 弃权(股) 占有效表决 表决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结果
总股数 325,091,208 98.6869% 4,316,139 1.3102% 9,500 0.0029% 通过
其中:A股 324,976,833 98.6865% 4,315,939 1.3106% 9,500 0.0029%
B 股 114,375 99.8254% 200 0.1746% 0 0.0000%
中小股东 53,687,186 92.5437% 4,316,139 7.4400% 9,500 0.0164%
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 占有效表决 反对(股) 占有效表决 弃权(股) 占有效表决 表决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结果
总股数 325,085,687 98.6852% 4,321,560 1.3119% 9,600 0.0029% 通过
其中:A股 324,971,312 98.6848% 4,321,360 1.3123% 9,600 0.0029%
B 股 114,375 99.8254% 200 0.1746% 0 0.0000%
中小股东 53,681,665 92.5342% 4,321,560 7.4493% 9,600 0.0165%
议案4: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 占有效表决 反对(股) 占有效表决 弃权(股) 占有效表决 表决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结果
总股数 325,085,987 98.6853% 4,321,360 1.3118% 9,500 0.0029% 通过
其中:A股 324,971,612 98.6849% 4,321,160 1.3122% 9,500 0.0029%
B 股 114,375 99.8254% 200 0.1746% 0 0.0000%
中小股东 53,681,965 92.5346% 4,321,360 7.4490% 9,500 0.0164%
议案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 占有效表决 反对(股) 占有效表决 弃权(股) 占有效表决 表决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结果
总股数 329,392,947 99.9927% 15,800 0.0048% 8,100 0.0025% 通过
其中:A股 329,278,372 99.9927% 15,800 0.0048% 8,100 0.0025%
B 股 114,57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中小股东 57,988,925 99.9588% 15,800 0.0272% 8,100 0.014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蕾律师、王睿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d6b8c12b-f70d-4631-9e0d-e485162e47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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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古井贡酒(00059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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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梅山路 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45层
电话:(86-551) 65226519传真:(86-551)65226502 邮编:230000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25)德恒 19G20240197-1号致: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蕾律师、王睿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
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及《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列席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8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和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2)。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29 日上午 9:30 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9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29日上午 9:1
5至 9:25,上午 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29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上午 9:30 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公司总部十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人,代表股份 271,406,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1.3443%,其中,参加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共 1人,代表股份 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股东共计 428名,代表公司股份 58,010,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9744%。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5年 9月 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B股的最后交易日为 2025年 9月 19日),上述人员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兼总经理周庆伍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投票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
予以公布。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
日程的议案共 5项,表决情况为: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 329,389,747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18%;反对 16,100股,占参加投票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49%;弃权 11,0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7,985,725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533%;反对 16,100 股,占参加投
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278%;弃权 11,0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90%。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 325,091,208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8.6869%;反对 4,316,139股,占参加
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3102%;弃权 9,5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3,687,186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2.5437%;反对 4,316,139股,占参加
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4400%;弃权 9,5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64%。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 325,085,687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8.6852%;反对 4,321,560股,占参加
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3119%;弃权 9,6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3,681,665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2.5342%;反对 4,321,560股,占参加
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4493%;弃权 9,6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65%。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 325,085,987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8.6853%;反对 4,321,360股,占参加
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3118%;弃权 9,5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3,681,965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2.5346%;反对 4,321,360股,占参加
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4490%;弃权 9,5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64%。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 329,392,947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27%;反对 15,800股,占参加投票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48%;弃权 8,1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7,988,925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588%;反对 15,800 股,占参加投
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272%;弃权 8,1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4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4a718fb6-a19b-40b2-847e-a49cb22fcd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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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古井贡酒(00059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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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
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27513866-19bd-4c06-b0a1-6c31c34e66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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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古井贡酒(000596):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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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
则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
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通知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
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人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
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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