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97 东北制药 更新日期:2025-07-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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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东北制药(000597):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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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9:12 │东北制药(000597):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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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24 │东北制药(00059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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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24 │东北制药(00059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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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9:52 │东北制药(000597):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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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8:11 │东北制药(000597):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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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9:09 │东北制药(000597):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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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9:07 │东北制药(000597):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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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20:12 │东北制药(000597):关于公司原料药磷霉素氨丁三醇收到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签发CEP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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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20:12 │东北制药(000597):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曹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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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东北制药(000597):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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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收到辽宁
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东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敏娟、苏锋
、徐素珍、杨井强、世恒谦、闫明福、张玲、王怀信、肖强请求东瑞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起源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68)。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辽 01民终 21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敏娟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3)辽 0191 民初 87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诉讼
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4,414.12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民终 9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锋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4,414.12元,由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民终 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素珍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
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9,072.94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民终 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井强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
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8,277.65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民终 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世恒谦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3)辽 0191 民初 8714 号,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
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8,277.65元,由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民终 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明福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
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9,072.94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七)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民终 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玲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8,277.65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民终 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信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
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8,277.65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九)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民终 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强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
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8,277.65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
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履行完毕,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
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
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辽 01民终 21321 号;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民终 902 号;
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民终 869 号;
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民终 823 号;
5.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民终 903 号;
6.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民终 859 号;
7.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民终 873 号;
8.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民终 913 号;
9.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民终 874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ee287009-cac7-45b6-9a35-1b6819d564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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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9:12│东北制药(000597):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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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副总经理冯晓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冯晓先
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后将不在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任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该辞
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冯晓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仍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公司董事会对冯晓先生在任期间的勤勉工作和对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2/21e02eb7-c8f5-4067-8006-1a13e70efa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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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24│东北制药(00059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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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6月 20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月 20日 9:15 至 9:25,9:30至 11:30,13:
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 9:15 至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 8 号,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凯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08 名,代表股份 829,694,3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139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799,119,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96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5名,代表股份 30,575,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2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06 名,代表股份 42,764,3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12,189,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5人,代表股份 30,575,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2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见证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8,868,6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952%;反对10,631,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
14%;弃权 194,4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938,5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74.6851%;反对10,631,3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
.8602%;弃权 194,45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47%。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蔡永刚先生、王新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蔡永刚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817,517,0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2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
情况为:同意 30,587,0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246%。
表决结果:当选。
2.02选举王新鹏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817,345,2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1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
情况为:同意 30,415,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229%。
表决结果: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 王冰
3.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
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0/f5877d04-7152-4b21-81e7-c9ddba95434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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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24│东北制药(00059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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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00059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1/ff522b8b-0eb9-44e7-8faf-d37a35de00b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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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9:52│东北制药(000597):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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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公司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1,429,103,2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元(含税),共计分配现
金红利 142,910,326.50 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及应分配股数发生变动
,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自上述利润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于 2025年 6月 13 日完成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2,015,000 股,公司总股本由1,429,103,265 股减少至 1,427,088,265 股,因本次利润分派的股本基数以扣除公司回购注销的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2,015,000 股后的 1,427,088,265股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利润分配总额进行调整,总计分
配142,708,826.50元【(1,429,103,265股-2,015,000股)/10股×1元】。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距离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427,088,26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0000 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2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6月 2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5年 6月 2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6月 2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499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2 08*****472 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6 月 13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6月 2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
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根据《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
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将在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根据
激励计划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届时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七、有关咨询方法
1.咨询机构: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 8号
3.咨询联系人:阎冬生
4.咨询电话:024-25806963
八、备案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3.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6/4723436c-9084-4846-9e82-ed771468e9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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