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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98(兴蓉环境)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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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598 兴蓉环境 更新日期:2025-07-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7-17 19:03 │兴蓉环境(00059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7-17 19:02 │兴蓉环境(000598):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 ├─────────┼──────────────────────────────────────────────┤ │2025-07-17 19:01 │兴蓉环境(000598):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 │2025-07-17 19:01 │兴蓉环境(000598):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7-17 18:59 │兴蓉环境(00059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7-16 18:44 │兴蓉环境(000598):兴蓉环境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 │2025-07-16 18:44 │兴蓉环境(000598):兴蓉环境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更名公告 │ ├─────────┼──────────────────────────────────────────────┤ │2025-07-16 18:44 │兴蓉环境(000598):兴蓉环境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 ├─────────┼──────────────────────────────────────────────┤ │2025-07-16 18:44 │兴蓉环境(000598):兴蓉环境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 │ │告 │ ├─────────┼──────────────────────────────────────────────┤ │2025-07-07 17:17 │兴蓉环境(000598):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 │ │公告 │ └─────────┴──────────────────────────────────────────────┘ ─────────┬──────────────────────────────────────────────── 2025-07-17 19:03│兴蓉环境(00059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7 月 17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 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 1000 号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饶怡。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99 人,代表股份 1,801,261,4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355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1,259,628,4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2066%。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97 人,代表股份 541,632,9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1486%。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96人,代表股份 97,943,5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8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 东 1 人,代表股份 2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95人,代表股份 97,920,514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2810%。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 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00,137,517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6%;反对 1,062,227 股,占出席公司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弃权 61,7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同意股份数占出席公司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96,765,601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04%;反对 4,294,843 股,占出席公司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4%;弃权 201,0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复梁、向菁。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7/45f7e02b-0344-4e9f-9b96-3050c84d13b4.PDF ─────────┬──────────────────────────────────────────────── 2025-07-17 19:02│兴蓉环境(000598):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 一、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近日,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赵璐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 作调整,赵璐女士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职务(原定任期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 职务。本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宋兴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38)。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系因工作调整,目前已完成工作交接,本次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正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璐女士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其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70,000股,其中49,000股已解除限售,对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赵璐女士辞职后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及公 司相关制度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赵璐女士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赵璐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7/d4146261-a6ed-46a4-ac33-8aec959ab754.PDF ─────────┬──────────────────────────────────────────────── 2025-07-17 19:01│兴蓉环境(000598):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月 1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 本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42.60 万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2,984,434,721 股变更为 2,984,008,721 股,注册资本相应变更为 2,984,008,721 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 续履行。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一)申报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 1000 号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颖 邮 编:610041 传 真:028-85007801 联系电话:028-85293300-8232 联系邮箱:xrec000598@cdxrec.com (二)申报时间:2025 年 7 月 18 日至 2025 年 9 月 1 日(工作日:9:00-12:00,13:30-17:00)。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 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三)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履约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 ,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 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7/320290a7-0a59-49dc-b6fb-a1bd186d1880.PDF ─────────┬──────────────────────────────────────────────── 2025-07-17 19:01│兴蓉环境(000598):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兴蓉环境(000598):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7/dc2a1fa7-fa12-4553-ac19-bfb10d18985d.PDF ─────────┬──────────────────────────────────────────────── 2025-07-17 18:59│兴蓉环境(00059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Beijing W&H Law Firm, Chengdu Office 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777 号 7 栋 1 单元 38 层 3801 号、39 层 3901 号 邮编:610000No. 3801, 38th Floor, Unit 1 , Building 7, No. 1777, North Section of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Chengdu 610000,China www.whlaw.cn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炜衡成都(律意)字[2025]第1381号致: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复梁、向菁律师(以下简称为“本所 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为“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为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贵公司于 2025 年 7月 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股东大会通知》”)及相关公告; 3、贵公司于 2025 年 7月 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十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为“《董事会决议》”); 4、贵公司于 2025 年 7月 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为“《监事会决议》”);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根据《规则》之要求,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和召集 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 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如前所述,贵公司已于 2025年 7月 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股 东大会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贵公司于 2025 年 7月 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星期四)下午 14 点 30 分在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 1000号成都市兴蓉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 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7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7月 1 7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册,对贵公司法人股东账户 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等资 料进行了核对与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为: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 1,259,628,49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42.2066%。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39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 541,632 ,95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148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 证。 (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出席并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另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贵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及表决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第一项决议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决议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全部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具体 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 1,800,137,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6%;反对 1,062,2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弃权6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796,765,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04%;反对 4,294,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4%;弃权2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8/4a7f3e76-fd34-4e25-bfd7-e42ce0ed99db.PDF ─────────┬──────────────────────────────────────────────── 2025-07-16 18:44│兴蓉环境(000598):兴蓉环境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 兴蓉环境(000598):兴蓉环境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61913ea7-bc6d-48d8-a46a-91303900f383.PDF ─────────┬──────────────────────────────────────────────── 2025-07-16 18:44│兴蓉环境(000598):兴蓉环境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更名公告 ─────────┴────────────────────────────────────────────────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已于 2024年 12 月 25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24】1908 号”文注册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 20 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本次债券申报时命名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债券拟分期发行,根 据命名规则,本期债券名称更改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 。 本次债券名称变更不改变原签订的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原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对更名后的公司债券继续具 有法律效力。前述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 理协议》《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9c853961-fe4f-4cac-8b20-af13cd5a3361.PDF ─────────┬──────────────────────────────────────────────── 2025-07-16 18:44│兴蓉环境(000598):兴蓉环境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 兴蓉环境(000598):兴蓉环境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4960a8d1-8445-470a-a402-c51fbb0e2164.PDF ─────────┬──────────────────────────────────────────────── 2025-07-16 18:44│兴蓉环境(000598):兴蓉环境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 ─────────┴──────────────────────────────────────────────── 券(第一期)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A,成都市兴蓉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等级为 AAAsti,评级展望为稳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b78169f4-7bef-4cf6-9caf-c9051157e75d.PDF ─────────┬──────────────────────────────────────────────── 2025-07-07 17:17│兴蓉环境(000598):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兴蓉环境(000598):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 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7/ac1dc9e7-fbd8-4655-ab7c-ba94ef2d3052.PDF ─────────┬──────────────────────────────────────────────── 2025-07-01 19:41│兴蓉环境(000598):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十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知。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于2025年7月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与会董事对议案进行了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份解除限售事项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合计51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454.5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523%。根据公 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后续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32)。 董事饶怡女士、王彬先生和刘杰先生作为激励对象而回避表决,其他6名董事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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